消费金融公司会计信息不实的案例解析

2013-01-21 08:30
财政监督 2013年3期
关键词:核销金融公司手续费

●陈 玲 龚 勋

一、背景介绍

2012年6月,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在对Z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进行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业务收入、费用计量和贷款专项准备计提等方面违反财务、金融法规,导致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损益信息严重不实。

二、案例分析

(一)违规事实

经过检查,该公司的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少计主营业务收入。2011年4月至10月,该公司按客户申请“新易贷—理想之家”贷款金额的3%一次性收取贷款手续费18,853,924 元,财务上作收入处理,并计提了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2011年11月23日,该公司将已经收取的贷款手续费的50%部分共9,426,962 元予以冲减,并冲减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532,623.4 元,该部分冲减的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挂账。此类贷款手续费是按客户申请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贷款手续费则在放贷前收取,且在公司调账以前贷款已经发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这些贷款手续费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该公司上述操作直接导致了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少计9,426,962 元。

2、多计业务费用。一是在宣传费中大量列支购物卡。该公司2011年在“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 科目中列支购买该公司出品的购物卡费用共1,870,762元。该类购物卡以支付“新易贷-理想之家”业务推荐及贷后管理奖励的名义送给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及相关支行,相关收卡行仅向该公司出具了一份签收单。其中,业务推荐奖励标准为支行推荐及放款金额的3‰,贷后管理奖励标准为支行承担贷后管理金额的2‰。二是将本应资本化的支出列为费用。该公司将所购买的财务软件、办公软件等无形资产支出5,137,600 元直接计入 “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 科目,其中2010年度计入4,613,880 元,2011年度计入523,720 元。按照规定,此类支出本应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使用寿命期内合理摊销,截止2011年底应摊销金额579,578.33 元。

3、少提贷款专项准备。按照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在向贷款申请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之前,必须先向该贷款申请人发放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而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公司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主要为“新易贷-理想之家”贷款)中,大部分贷款申请人以前未曾获得过该公司发放的耐用消费品贷款,该类贷款金额达到了735,378,107.66,均违反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至少应划分为关注类贷款。而该公司上述贷款在2011年末五级分类时,划分为正 常 类720,768,115.98 元、关 注 类13,682,883.84 元、损 失 类927,107.84元。划分为正常类的贷款按规定至少应划分为关注类,并按2%的比例计提专项准备15,616,127.84 元,该公司已计提8,408,446.68 元,应补提7,207,681.16元。

4、提前核销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2011年,该公司将18 户“新易贷”消费金融贷款合计150,967.07 元以“逾期后经追索180 天以上仍无法收回”为理由予以核销。按照《金融企业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余额在10 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且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才能认定为呆账并予以核销。而此18 户贷款的单户本金均在20,000 元以下,截止到核销日上述贷款相应的逾期天数为210 天-330天,不符合贷款核销条件。

(二)违规原因分析

该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公司利益驱动。Z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成立当年亏损,2011年是该公司第一个完整经营的年度,经营业绩压力相对较小。由于上海市政府对新成立金融企业给予大力支持,2011年该公司共得到政府补贴1600 余万元,当年实现盈利毫无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为了平抑各年利润,避免2011年净利润实现过大幅度增长,便将半数贷款手续费收入予以冲减挂账,待以后年度再确认为收入。

2、政策规定制约。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贷款申请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以前,必须先向该贷款申请人发放过耐用消费品贷款,这主要是基于防范贷款风险的考虑。然而,现阶段消费金融贷款实务中,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需求远大于耐用消费品贷款需求,这就导致消费金融公司很难将银监会该条规定落到实处。如果严格按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那么该消费金融公司2011年绝大部分贷款业务将无法开展。

3、合规意识不强。从该公司以购物卡形式支付关联单位业务奖励、将本应资本化的支出费用化等行为中可以发现,该公司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的意识比较欠缺。公司财务管理没有严格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而是以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公司利益的需要为出发点,导致财务核算违规问题突出。

三、案例启示

(一)强化监管、创新监管

Z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述违规问题既有新业态的新特点,也有金融行业屡见不鲜的老毛病。为了避免消费金融公司走过去国有银行“大发展、大不良”的老路,推动消费金融业态实现健康发展、合规发展,财税、银监等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要强化对消费金融新业态的研究、指导和规范,在深入调研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从而确保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不游离于监管之外。尤其是对一些已经落后于业务发展实际的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创新,避免消费金融公司被动违规。

(二)加强学习、合规经营

Z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规模小、员工数量少,在巨大的生存压力面前,公司很难在财务管理、内控合规等部门投入太多资源,公司员工的财经法规意识也比较薄弱。但是,合规合法是公司大发展的前提,也是大发展的需要,公司要把合规经营提升到更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员工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充实财务人员队伍、完善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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