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环境下报纸新闻付费还是免费已然成为近年业界和学界的争议焦点。本文从影响报纸版权保护的内外部要素着手,系统分析新闻特性和数字环境对报纸版权保护的影响,认为二者都会弱化报纸版权控制,并最终提出从盈利模式和数字环境影响两个方面来考察报纸新闻到底是付费还是免费。
关键词:
新闻版权 版权控制 传统社会 数字环境
数字环境下报纸新闻免费还是付费无疑是近年来业界和学界的争议焦点之一。目前,“报纸要不要撤销电子版”更是成为讨论热点且形成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方认为电子版不收费是喂饱互联网,甚至极而言之,撤掉电子版才能拯救报纸,代表有张立伟的《撤掉电子版,拯救纸媒?》(《中国记者》2011年第10期)、《纸媒防御的第一块盾牌——二论撤掉电子版救纸媒》(《中国记者》2012年第2期);陈国权的《新媒体拯救报业》(南方日报出版社2008);另一方认为数字化是大势所趋,取消电子版并不是条好途径,代表有王眉的《“撤掉电子版”能救纸媒吗?》(《中国记者》2012年第3期);王森的《纸质媒体放弃电子版无异于螳臂当车》(中国印刷网);冉明仙的《撤掉电子版,拯救了谁?——与张立伟先生商榷》(《中国记者》2012年第4期)。笔者仔细梳理几年来这一争论焦点的内在逻辑,还是离不开渠道为王和内容为王之争的范畴,折射的是数字化环境下内容提供商与渠道运营商间的矛盾和冲突。但总的看来,其思考基于直觉多于学理。本文将从影响报纸版权保护的内外部要素着手,系统分析新闻特性和数字环境对报纸版权保护的影响,试图对此问题从学理层面予以辨析。
一、新闻特性对报纸版权保护的天然弱化
和出版业、电影业等不一样的是,报纸版权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寿命短暂;二是版权收入主要是一次性的。究其原因,和新闻的“易碎品” 、公共物品及公共性特征密不可分。三者共同作用导致报纸生产的一次性行销特征,并最终导致报纸版权保护天然处于弱化状态。
(一)新闻的“易碎品”、公共物品特征导致报纸版权短暂的经济寿命。版权有所谓的法律寿命和经济寿命。通常来说,经济寿命往往低于法律寿命。它主要取决于由知识更新、技术进步、信息分享等因素产生的无形损耗。[1]就日报而言,其版权的经济寿命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
这与报纸内容产品——新闻直接相关。“报业肩负着商业和社会双重使命。……从社会的角度看,报纸在社会和政治表达方面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媒介都大。与其他以娱乐为中心的媒介相比,报业公司往往更侧重于传播关于现代事件和问题的信息与观点。”[2]报纸产品的这一特点使其天然讲求时效,新闻因此通常被喻为“易碎品”。这种特性, 一方面源于人们需要及时快速地获取最新信息,了解和确定周边环境的天性。另一方面,也和人们在民主社会中日益要求信息公开的公共诉求直接相关。因此,从受众的角度来看,新闻作为一种即时消费品的同时,还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具备收益时的非排他性和消费时的非竞争性,即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或溢出效应:“报纸所发布的内容具有公共品性质,一旦发布出去,就可以众所周知,即使没有购买报纸的人了解报纸已发布的信息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而且,也不可能阻止没有购买报纸的人了解报纸已发布的信息。”[3]这让我们看到,报纸历来追求时效性,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希望尽快获取最新信息的偏好,也是为了避免新闻公共物品属性造成的外部性对报纸可能造成的不利经济影响。
在新闻“易碎品”和公共物品特性的交织作用和影响下,报纸生产实质上“把技术(生产能力)、信息采集和加工处理、来自广告主和读者收入结合起来以生产一种‘易碎品’。这种‘易碎品’对有文化的读者来说是有用的,但是在一天之内,它对大多数读者的有用性逐渐衰减”。[4]报纸版权短暂的经济寿命对报纸经营直接产生制约,即要求报纸获利必须要在其短暂经济寿命(通常就是一天或一周)内完成。
(二)新闻的公共性特征导致报纸一次性的“混合搭售” 的生产模式。新闻直接关系公众知情权,是公共性最为突出的一种信息,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对此,我国现阶段的著作权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区分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并对时事新闻与时事新闻以外的其他新闻体裁予以了不同的保护原则。首先,明确指出单纯事实消息类的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其次,对于时事新闻以外的其他新闻体裁只要达到具有独创性的要求,就可以享有版权。换言之,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才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仅从法律条文来看,报纸经营似乎非常分明,应该是时事新闻免费提供,而新闻作品有偿供应。但仔细考察,我们又会发现,其实新闻版权保护存在至少两个方面的模糊之处:1. 保护期限的模糊。没有相关条文对新闻版权保护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2. 独创性界定的模糊。如文学作品创作更多体现为个体劳动,个人化色彩浓厚,容易厘清。而新闻作品的创作更多体现为一种集体劳动,往往融入在媒体的组织化生产之中。新闻作品的独创性总体来讲,它受制于所属组织的价值立场和文化取向。这导致一个有趣的现象,即放眼报纸经营实践,没有人将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分开销售,实行的是一次性的“混合搭售” ,即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一次性供应。事实上,要在实践操作中完全将二者分离开也是不现实的事:1. 时事新闻是新闻作品创作的基础,新闻作品的创作不可能离开事实而产生;2. 媒体经营靠的是不断累积的整体影响力。经营实践中,快速准确地报道单一新闻事实和针对新闻事实发表原创性的新闻作品是体现媒体风格的有机统一体;3. 对于受众来说,了解单纯新闻事实及其背后蕴藏的意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需求。
综上可以发现,版权收入在报纸经营的价值补偿中其实处于一种隐性的状态。报纸传统盈利模式主要为两种:一种是发行收入模式,主要靠内容售卖赚钱;一种是广告支撑模式,通过所谓“二次售卖”以广告来赚钱。后者成为当前最主流的传媒盈利模式。二者经营的共同点都是将内容(包括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以廉价或免费的方式一次性提供给受众,其盈利靠的是庞大的受众数带来的发行收入和广告价值补偿。免费报纸更是完全靠广告价值补偿,直接放弃发行收入。但另一方面,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无论发行收入还是广告价值补偿,必须以新闻版权的保护为基本前提。离开新闻版权保护直接影响发行,进而影响广告价值。只不过报纸版权收入因主要伴随报纸的一次性行销而一次性获得往往被忽视。简言之,报纸传统盈利模式掩盖了报纸其实还有所谓的版权收入,而事实上报纸的传统盈利模式还是得以新闻版权的保护为基本前提的。
二、数字环境对报纸版权保护的进一步弱化
如果进一步考察传统社会报纸的传统盈利模式为何能和报纸版权保护有机地融为一体,我们还会发现这主要得益于传统社会的相对垄断性和封闭性:相对垄断性塑造了报纸在版权利益博弈中的主导性地位,相对封闭性造就了报纸以复制权为中心的版权保护模式。不过,数字环境的出现,直接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相对垄断性和封闭性,并最终进一步弱化报纸经营者在传媒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
(一)数字环境打破了报纸版权利益平衡。版权利益主体主要包括版权人、传播者和公众三者。在传统媒体环境下,版权利益平衡的重点在版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平衡,其间利益平衡主体其实也隐含着传播者,但并不突出。原因在于利益博弈中,传统媒体因其组织化生产而具有明显的垄断性,表现为:1. 新闻源的相对垄断,主要体现为新闻采访权和报道权事实上掌握在媒体组织手中;2. 渠道的相对垄断,主要体现为个人对传统媒体的依赖,想独自发出自己的声音几乎不可能。基于这两点,传统社会中报纸生产者事实上集版权人和传播者于一身。美国法律中明确提出“职务著作”原则,报纸对员工所有生产的内容拥有充分的权利,可以将之用于档案库和多媒体。[5]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职务著作”原则,但事实上也是如此。可以看出,在传统社会版权利益博弈中,媒体明显占据主导地位的。报纸生产选择的一次性行销行为,既契合了新闻“易碎品”的特性,又很好地满足了人们及时快速获取新闻信息的公共利益要求,做到了版权人(传播者)和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
数字环境下,新闻的组织化生产直接受到新闻社会化生产的冲击。一是自媒体风起云涌,公民新闻大量出现,新闻源的垄断被打破。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人人都可以成为新闻记者,新闻报道不再是新闻记者的独家权利。这种情势甚至倒逼传统媒体纷纷进行公民新闻实践。二是进入渠道过剩时代,新兴的网络(数字)运营商加入到传媒生产链中来,且影响力大有盖过传统媒体之势。相关数据显示,报社网站对用户的吸引力明显不足,用户主要通过搜索引擎访问新闻网站。[6]传统媒体环境下版权人(传播者)和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明显被打破。传播者作为版权利益主体,地位日益突出,传统媒体和网络(数字)运营商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在我国,传统媒体受众日益流失转向网络等新媒体。而且由于传统媒体改革的滞后反而造就网络(数字)运营商得市场风气之先,以其强大的技术和商业化的运行机制吸附了庞大的用户群,已然成为传统媒体难以抗衡的商业巨头。
(二)数字环境打破了以复制权为中心的版权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与新兴信息基础委员会在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颁布实施后推出了一份报告《数字困境: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对版权的基础——复制和复制权进行了重点分析。该委员会认为,在传统社会复制作品有两个明显特点:1. 有意的明显、外在的行为,他人不可能在无意识状态下复印一整本书;2. 发行作品的前提,在销售图书之前,必须先制造图书。这样,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1. 复制成为其他侵害版权人利益从而减少版权法激励作用的行为的准确预兆(如擅自销售图书);2. 因为复制是其他侵权行为的预兆,控制复制就成了有效而便利的控制机制,借此可以控制对作品的其他侵权行为;3. 因为复制并不为阅读等一般的作品使用方式所必需,故控制复制并不会妨碍人们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如阅读)。李特曼进一步阐述认为,传统版权法之所以将复制确定为补偿(或可诉的)的基本单元,不是因为复制作品构成对作者权利的基本侵害,而是因为,在当时复制很容易被发现,也很容易计量。而且,对于擅自复制的禁止并不会损及公众阅读、欣赏、收听或使用作品的机会。[7]上述虽然主要是针对图书出版而言,其实也适合报纸生产。
数字环境下,复制作为侵权预兆的功能开始丧失。进一步说,数字环境下,复制不仅成为技术上的必需,而且不经许可的复制也难以被发现和计量。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越来越不受渠道的限制,而作为接收者的终端用户在数字信息的获取上也越来越便捷,广泛的信息传播渠道扩大了数字信息的影响力,同时也让网络信息在传播技术上越来越失去了条件限制。就目前而言,网络新闻作品不仅可以被方便、精准地复制,甚至可以被随意地删改和移植。网络侵权的这种隐蔽性特点,使得作品被侵权往往只需要侵权者轻点鼠标,简单地将作品进行下载、复制、粘贴即可。对不法者而言,这种侵权结果带来的复制品与原件几乎没有任何质量上的差别。对于作品的版权拥有者而言,要发现和追查这种侵权行为无疑要花费高昂的成本。而第三代P2P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更因可以隐藏用户IP地址,甚至使得这种网络侵权行为几乎无法追查。
三、报纸新闻免费还是付费取决于版权利益主体三方的谈判能力
传媒产品是信息内容与物质载体的统一体。在判断传媒产品的公共物品性质时,喻国明得出两个基本结论:1. 所有媒介的内容部分都是信息,皆为公共物品;2. 传媒产品的内容与物质载体缺一则不构成可供受众消费的完整产品。[8]以此分析报纸印刷版与电子版,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报纸印刷版因其纸质载体的私人品属性,通常被视为准公共物品;而报纸电子版因网络载体的公共品属性,则应被视为纯公共物品。换而言之,报纸电子版具有更强的公共物品特性,这对于报纸经营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这意味着数字环境下报纸经营者、受众和网络(数字)运营商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报纸经营者在整个传媒生产链中的主导性地位进一步削弱,不得不同时面临二者“搭便车”行为的艰巨挑战。
因此,数字环境下报纸免费还是收费要看版权利益主体三方的谈判能力如何。对于版权人即报纸经营者来说,内容的掌控力如何至关重要。不同类型的报纸显然有着不同的内容掌控力。广告支撑模式为主的报纸一般来说都是综合性日报,以提供动态性消息为主,其内容往往不具很大的稀缺性。受众对此类报纸,不仅消费习惯是一次性的,而且因同类报纸的大量存在而不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这些特点特别适合“二次售卖”,即通过积聚更多受众的注意力来获得最大的广告议价主动权。对于这类报纸来说,电子版作为一个新的传播渠道,最重要的任务是拓展和推广自身品牌以积聚最多受众的注意力,推出免费电子版可以帮助自身最大化地扩大影响,在一次性行销中获得最大的收入;发行收入模式为主的报纸一般来说都是以深度报道为主的报纸,以新闻事实的解读为主,其内容往往具有很大的稀缺性。以《华尔街日报》为例,其核心竞争力就在于其举世公认的财经方面的专业分析能力,受众对此类报纸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愿意成为其忠实用户,这类报纸实行电子版收费自然容易成功。
对于传播者(包括报纸经营者和数字运营商)来说,联合才是出路。报纸售卖就不能只靠自己的报纸网站,而应通过与网络(数字)运营商的合作,共同搭建平台,构建合理的收入分成机制,实现收入共享。如当前腾讯与地方报纸网站合作纷纷推出大渝网、大楚网、大湘网等地方新闻版,如“6点报将”各地方的报纸电子版集纳成一个全国读报平台等,应该来说对于报纸的数字化经营都是很好的机遇。虽然目前来看,报纸经营者在与网络巨头们的谈判中尚属弱势地位,但这仍应是努力的方向。
对于公众即消费者来说,数字技术使其信息获取和发布越来越个人化,这让公众谈判能力大大增强。付费要让消费者付得心甘情愿才行。否则,消费者自会通过完美的“越狱”“翻墙”技术来对付。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2010一般项目成果(10C0711)
参考文献:
[1] 吴赟.文化与经济的博弈:出版经济学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23.
[2] [4] [5] 罗伯特·G.皮卡特.报业经济[M]//媒介经济学:理论与实践.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11.
[3] 金碚.报业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22.
[6] 郝振省.2011全国新闻出版业网站运营情况分析报告[R].http://cips.chinapublish.com.cn/chinapublish/rdjj/wznh2011/kmtp/201111/t20111127_97300.html.
[7] 易健雄.技术发展与版权扩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1-203.
[8] 喻国明,丁汉青.传媒经济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新闻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