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在法学界已是持久争论的话题。其中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本文以“恶法亦法”理论中体现的法的价值来阐述恶法亦法。
关键字:恶法亦法;法的价值;秩序价值;正义价值
前言
在西方法理学演变的整个历史过程中,恶法与良法之争贯穿于始末。自然学派主要主张“恶法非法”,而分析法学派则更多主张“恶法亦法”。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一直与恶法非法理论争执不休,直到后来的近代形式法治催生,也没有孰是孰非的定论。
一 法的价值概述
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张恒山认为, 法的价值应当是指全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张文显教授将其定义为“我们是把法律价值界定的‘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文认为,上述定义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不免都有一定程度的失之片面、流于形式。关于法的价值的定义,笔者赞同李步云教授在《法理学》一书中的阐述,他认为,法的价值是指在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通俗地说,法的价值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而这些能够保护的价值跟作用被人们所珍视.
二、“恶法亦法”中的秩序价值
虽然不得不承认,法有善恶之分,但是这样的前提下,并不影响法之所以为法的论证。纵然是一部恶法,但其实也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实施的法律法规,毋庸置疑地,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同样地具备了法的表象特征。因此,它被赋予的价值里,涵盖了立法阶级所期待的其对社会群体的利益分配,还有对统治阶级所认同的价值取向的确认跟引导,以及对立法预期社会秩序的保护等等,一言以蔽之,就是作为一个时代中的秩序准则,引导着人们对一个时代各种秩序的遵守以及体现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跟稳定的价值。这也就是苏格拉底情愿慷慨就义,也不愿苟且的原因。
苏格拉底认为,逃狱是对法律的一种违反即使是对一部恶法来说。法律的制定,需要的就是人们对其的信仰跟遵守,何况这个不公平,对他来说只是对于个人而言,而法律的对象是整个社会的秩序。如果仅仅因为他个人觉得这是一部恶法,就对裁判进行逃避,倘若每个人都效仿他的做法,一个国家莫过于一盘散沙,无规矩可言,法律的权威便得不到保障,这样一来国家秩序更加是天方夜谭。维护秩序是法的一种价值,是一种公共利益,不能因为个人的不公而选择放弃。
三、“恶法亦法”论中的正义价值
“恶法亦法”主要体现了程序正义方面正义价值。因为程序正义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要阐述程程序正义,就不得不提及美国家喻户晓的一个案例——辛普森杀妻案。
十几年前,辛普森的前妻与男友双双被杀死在住宅内,警方通过侦查,在案发现场找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接着在对辛氏住所进行的搜查中发现了血迹,并找到了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于是,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洛杉矶警察局决定逮捕辛普森.本来这桩铁案已是无可非议,但法院最终却判决辛普森无罪释放。原来由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团紧紧抓住了警方取证程序的不合法做文章,程序上的漏洞对此案变局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就这样铁证如山的杀人案本应尘埃落定,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但是却因为违法程序法律而不能控告犯罪分子。
的确,在以牺牲个人的实体权利的条件下来保证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是荒谬的,程序法俨然是恶法。因为它放纵了一个犯罪行为,损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程序法却维护了另一个层面上的正义—程序正义。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程序正义是一种“看的见的正义”,是法正义价值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的就是证据采集过程以及审判过程中的应该做到有法必依。在一般人看来,因为辛普森杀妻以及其妻前男友的事实铁证如山,法院理应判处辛普森杀人罪名成立。但是却因为违法了程序法律的相关规定,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这一判决明显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但是仔细想想,其实这是一个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博弈的过程。程序正义乃是独立于实体正义的,它要求的是审判者绝对服从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其公权予以程序性的约束跟制衡。只有严格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取证的公平公正,才能让证据的证明力让人信服。不错,在这个案件中,程序法律看似保护了一个杀人犯,其实是维护了一种司法审判制度的公平。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得一个判决公正、合法,仅仅有实体公正是不够的,程序公正是先决条件。程序法律也许规定得并不完美,存在缺陷,在某些人看来是恶法,但是它却对于多数人是公平的,也约束了一些司法行为的,维护了程序上的正义。
参考文献:
[1]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
[3]李步云.法理学[M].北京:经济出版社,1993.
[4]平田安,杜睿哲.程序正义初论[M].四川: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黄炳荣(1990-),广东梅州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09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