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2012-12-31 00:00:00李震宇
群文天地 2012年16期


  摘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领域最常见的犯罪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对该罪的立法虽已取得重大进展,但至今仍存在缺陷,犯罪主体、刑种设置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再次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构想,应考虑把单位列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刑种设置上增加罚金刑 。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犯罪;立法完善
  一、国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情况
  1、俄罗斯刑法典。俄罗斯刑法典中第143条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和第216条违反采矿、建筑或者其它工程安全规则罪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较为类似。俄刑法典中两罪违反的分别是“安全技术条例或劳动保护规则”和“采矿、建筑或者其它工程的安全规则”,损害的是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两罪的刑罚设置,除自由刑外,还规定了罚金刑和资格刑,值得我国立法借鉴,但自由刑规定的处罚幅度偏低,与世界各国刑法加重处罚业务过失类犯罪的原则相悖。
  2、日本刑法典。日本刑法典中第117条业务上的失火罪、业务上的爆炸罪和第211条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与我国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解决类似的问题。业务是指本人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反复继续实行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必须对他人的身体生命等有施加危害之忧虑。日本刑法典对业务类过失犯罪,刑罚规定了罚金、自由刑,但没有规定资格刑,比单纯的过失犯罪处罚要重。如第116条失火罪单处罚金,而第117条业务上的失火罪除罚金刑外还有剥夺自由的刑罚。加重刑罚的理由:从事一定危险业务的人比普通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从其知识、经验来看更容易预见、规避结果的发生。
  3、西班牙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第142条第三项,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业务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3年至6年的权利,第267条毁坏财物罪规定:因严重过失造成损害,价值超过1000万比塞塔的,视其重要性处3个月至9个月罚金。西班牙刑法典也没有类似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是通过几个罪名来解决重大责任事故所产生的犯罪问题,对业务过失类犯罪规定了资格刑。
  综合上述国家刑法典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业务过失类犯罪通常适用剥夺自由、罚金和资格刑,在处罚业务过失类犯罪时通常规定比一般过失犯罪较重的刑罚;在不涉及人身伤亡时一般只适用罚金刑。
  二、关于对现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表述的修正
  由于在现行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立法表述的不缜密,《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虽然取消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的主体身份的限制,但又增设本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中”的限制,这就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既不属于“生产、作业中”又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犯罪行为无法定罪处理的法律漏洞。为了弥补这一法律漏洞,应该把“在生产、作业中”修改为“在生产、经营中”。因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经营”是筹划并管理(企业等) ,因此是可以涵盖商场、物业管理、电影院、网吧和其它游乐场所这些第三产业活动的。这一修改并不应该仅仅视为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立法中,每一个词语或术语的使用都应该是明确的,这种强调不应该被视为过分追求形式主义,因为恰恰通过对于术语的严格界定和准确使用,事物之间的细微区别才能凸显出来,而这些细微之处则往往还原了事物的本质。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防范
  完善立法,用法律的形式建立一种对生命安全的零容忍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目前,我国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已制定了不少,但是只散见于各相关法律之中,并没有形成一股合力、形成一股协调一致、切实有效地管理体系,其中最为明显的例证,就是对于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查处不力的一些规定,很不利于公共安全的管理和责任的有效落实。而追寻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则会发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原则负面效应的恶果。例如,片面追求高额利润,为了赚钱不顾一切的价值观。其具体表现:作为厂矿、企业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因而对于职工的生命安全很少考虑或者考虑不多。作为职工,虽然会珍视自身的生命,但在经济利益诱惑下,则可能以冒险和侥幸的心态去获取经济利益。作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理应将保护人民生命放在第一位,因此,制定了“安全第一”的方针,并进而制定了法律条文明文规定保护人民,而在事故发生之时,国家总是从维护人民利益出发。但是,作为政府也需要发展经济,以满足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需求。因而一个国家如果把公共安全作为主要价值取向,则可能会损失其他方面,比如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等。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冲突,就需要我们在重大安全事故微观反思的基础上进行宏观反思。血的教训,迫使政府必须打破当前我国存在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明显冲突的格局,要求政府应该从以发展经济作为追求转变到以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和促进公共安全作为追求的目标。为了有效的遏制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减少由于公共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个不可或缺的对策就是要完善立法,建立预防重大责任事故的体系,使公共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史丹如.聚焦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之修正[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5).
  [3]刘守芬,申柳华.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J].法学论坛.2005(10).
  (作者简介:李震宇(1988.07-),男,陕西西安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2010级诉讼法专业,刑事诉讼法方向,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