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商务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根据通知,商务部等5部门将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通知指出,重点企业的审核标准参照《指导目录》中的重点企业标准执行。演艺设备企业被列入《指导目录》中的第四部分“综合服务类”的第24项“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该类别重点企业的标准: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3)具备较高的文化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4)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在业内有较强影响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等。(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