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的转型个案

2012-12-29 00:00:00徐华刘善均赵刚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2年5期


  检察技术是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内部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技术协助等科学技术手段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一项专业性业务工作。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机关中代表国家行使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和监督权力的专门的检察监督部门,行使的是一种独立的检察监督权,它应该作为检察机关独立的检察业务部门。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应从检察监督的高度来认识检察技术的工作性质,在工作实践中实现由“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的转型,将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笔者仅以我院2007年以来的检察技术工作转型个案为样本,就此问题略陈管见,仅供参考。
   一、突出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由“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的转型
   检察技术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正确履行法律监督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专业性问题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检察技术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在配合业务部门案件侦查、证据固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检察技术工作在传统上被定位于综合性服务性质,更多地突出了技术的服务属性,而没有从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以及诉讼法理的高度来认识检察技术工作的法律监督性质。近年来,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下发实施,“技术服务”之路越走越窄,技术门类与业务范围大大缩减,而且由于职责定位不清、技术与业务衔接不到位等原因而导致过多的技术资源被配置于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不少检察机关的技术检察技术部门尤其是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和监督职能已到了可有可无的境地。近年来,随着科技强检工作的深入,技术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又逐渐引起高检院的关注:2006年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暂行)第二条规定:“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的专门性活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1]因此,检察技术工作必须对新的形势给予充分、清醒的认识,重新认真分析技术工作的法律监督特性,加强检察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对检察技术工作进行创新。
   新形势下检察技术工作创新的关键是实现由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的转型,更多地突出其“检察”而非“技术”特性,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充分实现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我院在检察技术工作实践中对“技术检察”的理解是:检察机关中的技术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开展相应监督工作的专门性活动。同时,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我院新一届党组于2007年对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检察技术部门要树立现代技术检察理念,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紧紧围绕检察业务主战场,面向办案第一线,及时介入有关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等诉讼活动,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检察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全方位为各项检察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要树立现代检察技术理念,就必须相应地给予检察技术部门准确定位和明确授权,为此院领导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一是将检察技术部门定位于综合性业务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不同于检察机关其他的综合部门,它有自身的基本业务--检察技术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二是明确检察技术部门的技术检察权限。具体包括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权,即主动配合侦查部门发挥技术协查作用,提前介入有关案件的侦查诉讼活动,运用技术检察手段为案件侦查破案提供侦查方向,为证实犯罪搜集、提取、固定、鉴别相关证据;侦查活动的内部监督权,即运用同步录音录像帮助侦查部门固定证据,对侦查活动实施内部监督;技术性证据审查权,即通过针对书证、物证等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进而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有效保证案件质量。
   二、完善技术参与办案工作机制,强化技术部门同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监督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和内部制约
   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机制是坐堂检案。基层院的技术部门仅满足于自己作为服务部门,简单的把检察技术工作定位在服务上,只是低头作鉴定,而没有抬头作监督,忽视了检察技术工作在配合审查、辅助侦查和鉴别技术证据的监督职能作用。因没能正确理解自己的业务职能,缺少同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技术监督参与意识不强,直接导致了业务部门处理、委托检案随意性较大,致使应该送检的案件没有送检,应该为侦查提技术证据的而没有提供,造成大量送检案件流失,甚至出现全年无案可检的被动局面;[2]技术检察工作机制则是参与办案。基层院的技术部门作为业务部门立足本职,面向办案第一线,自觉把检察技术工作融入到各项检察业务中去,站在法律监督的高度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积极发挥检察技术在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环节上的技术监督职能作用。我院的检察技术部门就按照高检院关于“建立检察技术部门与相关检察业务部门工作联系机制的规定”要求和《关于规范证据鉴定和文证审查纳入办案程序的意见》,结合我院规范化管理机制建设,主动与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切实保证检察技术工作进入办案业务流程。2008年,我院检察技术工作严格按照高检院《基层检察院规范化机制建设指导标准》,结合高检院和市院的相关技术规定,编写出检察技术规范化文件。文件将我院检察技术工作细分为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九个大项,八十一个考核点,各个环节都制定出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并与各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预置了接口,实现了无缝对接。在规范化管理体系运行三年来,技术部门通过与公诉、反贪、渎检、监所等部门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切实解决协作配合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拓展检察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技术协助案件的来源渠道,推动了检察技术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技术检察强调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同时也强调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特别是突出技术部门对自侦部门的内部制约。我院就通过注意通过进一步规范“双录”工作,有效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协助和内部制约的双重作用。按照上级技术部门的要求,要求基层院技术部门要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配合,认真执行“双录工作”操作规范。从自侦实践来看,任何人的心理变化都会通过他的神态和潜意识动作表现出来的,这就要求我们技术人员学会“察言观色”。当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在接受讯问或询问的时候,技术人员要协助办案人注意观察被询问人,尤其是在其说谎和突发疾病的时候,他的眼神、面部表情和一些潜意识的小动作都会出现反应,办案人员可能只注意记笔录,注意不到这些细节,这就要求我们技术人员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办案人和领导,以提高案件质量和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我院技术部门仅2010年就为自侦部门开展“双录”60余件。2010年,在我院办理的窦某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中,就充分发挥了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作用。该案在我区影响较大,涉及人员较多,关系到辖区社会稳定问题,市、区领导都十分重视。为此,院党组决定派技术人员参加专案组。该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许多证人的证词多次发生变化,技术人员协助办案人员通过研究录像找出前后矛盾点,逐一进行攻破,在有力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如实地陈述了事情的真象。同时我院技术部门的“双录”工作也有效规范了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