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的衰变及其启示

2012-12-29 00:00:00熊赖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2年5期


  2009年1月的Herring v. United States案判决是近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影响最大的判决,它确立了“过失行为所得非法证据不适用证据排除”的新规则。由此,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结果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结果责任易使控诉机关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但同时会损失犯罪控制方面的效果;过错责任有利于犯罪控制而不利于遵守程序。虽然Herring案判决创立的过错原则受到自由派学者的猛烈批判,但在我国却可能是最符合现实的选择。因此,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应确立过错责任,即只有在侦诉方存在故意违反程序获得证据时才应适用证据排除(这包含了刑讯逼供和绝大多数应当明令禁止的不当取证行为),而对于过失违反程序而没有严重后果的,只要侦诉人员能够给出合理解释并予以补正就可不予排除证据。同时,我国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配合职务监督措施共同适用以达到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均衡。对于违反程序的取证行为进行是否排除其所得证据的处理之后,还应对作出该违法取证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纪律惩戒方面的职务监督,否则就是由国家承担了非法取证的后果,而无助于阻吓侦控人员以后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定”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统筹安排,使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与侦查机关业务考核产生联系,明确规定非法取证行为的职务监督措施,如此才能真正促使侦查人员从思想上树立正确认识,并在行为上杜绝非法取证。
   (摘自《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