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求表达机制
在社会行为中的诉求表达往往与社会个体需要在社会中实现的权利相关,而一个个体的权利总与一个或者无数个其他个体的义务相关,由于这种互为权利、义务的特殊关系,社会诉求的表达往往在表达方式以及实现途径上有特殊的限制。在司法体系中,受这种特殊关系影响则更为明显。首先,从形式上,司法体系中的诉求表达需要由适格的主体、通过法定的形式、在有效的时间内、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或者由有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的形式、在有效的时间内、向适格的主体传递;其次,在内容上,司法体系中的诉求表达主体是表达与法律权利、义务相关的追求与愿望,主要与个案处理结果对于自身或他人社会权利、义务的改变相关。而司法机关在其中还应该起到对上述信息进行综合、收集、整理、分析以及后期有效处理的作用。
综上所述,司法体系下的诉求表达机制,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地与群众就其意愿目标进行交流沟通,或依据舆情发展变化情况直接或间接地了解群众意愿动向,以及根据司法工作目标向群众输送司法信息,达到促进群众合理、合法的表达自身意愿,并完善司法体制内部个案平衡、整体和谐、体制稳定的制度。检察体系下的诉求表达机制,是指在实现检察职能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群众意愿交流、了解群众意愿,根据检察工作职能向群众输送检察职能信息,达到促进群众合理、合法的表达自身意愿,促进检察机关职能实现的制度。
二、诉求表达机制中的微博
在检察机关整体诉求表达机制中,检察机关与群众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如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和办结“两见面”制度、检察长接访制度、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制度、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些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地变更与完善。应该说,微博就是在社会的整体发展、进步的大环境下进入检察机关诉求表达机制中的一种新形式。
微博以简短(140字左右)、实时(最新的信息交流)、公开(多向关注、浏览)、广博(多种信息汇聚)、便利(向任意人群开放)著称,这些特征的引入必然会对检察机关整体诉求表达机制产生符合一般社会事物辩证发展规律的影响,那就是利弊兼具。
第一,简短。由于简短发布者不能详细地说明事件的真实情况,检察机关也不能真实地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其他接收者也可能由于只言片语的叙述对案件产生偏见和误解,进而发布不正确的解读,对更多人群造成错误引导。
第二,实时。检察机关可以在最有效的时间内接收到最有效的信息,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或案件相关人群在接收到了这些信息之后不加以判断、筛选,就有可能造成误听、误判。
第三,公开。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是可以没有阻碍地实时发送到任何地方,被任何人看见并了解,反之,一些不宜公开的信息也会混同在其中为不特定大众公开,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产生极大的挑战。
第四,广博。案件的参与各方都可以借助海量的信息为自己寻找最有利理据,为自己寻求帮助与支持,当然也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制造舆论。有偏颇的舆论一旦产生,很难不触动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影响案件处理。
第五,便利。每个信息转载和评价的随意性较大,转载和评价的责任意识就被无形中降低了。当有特殊职务职责的人也参与这种评价,就很难让他人区分评价的个人性以及职责性,是代表自己个人观点还是代表一个机构、一种职业、一个阶层,容易产生矛盾和误解。
三、微博诉求表达机制的规范化
(一)有条件地使用微博,组织专人管理,及时反馈信息,树立责任意识
1.控制使用微博的范围。在检察机关负责的案件之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广泛交流的,比如: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该保证案件信息的私密性特征。
2.业务人员与专职人员结合管理。微博是一种言论通道,但是其载体是需要技术支持的,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都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随时维护,保证言论渠道的畅通,也保证不会被他人恶意侵犯和恶意利用。除了负责系统维护的技术人员,还应该有从事检察业务的工作人员参与,并且这种参与最好是轮岗制的,由公诉科、控申科等不同科室轮流参与,方便解答和处理不同问题。
3.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微博传送信息是非常高效并且及时的,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处理这些信息也应注重效率。有时不能及时处理也会造成事态恶化而最终无法收拾的结果。除此之外,反馈的内容应该注意质量。比如:“信息已转送相关部门,我们会及时处理”这样的反馈在高效的微博系统中,实际上就属于低效甚至无效的。应该公布处理微博信息的部门值班表,让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什么时间可以解决什么样的法律问题。
4.树立责任意识。回复群众微博信息要有责任意识,任何负责在微博上回复信息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当然,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可预估误解、重大失误,检察机关首先应该以单位名义对外承担言论责任,再在系统内部视乎过失的程度,由负责解答的科室集体负责甚至个人负责。而对于利用微博故意造成他人误解,故意诱导他人做出错误行为的,则应该视乎情节对个人给予行政、民事处罚,符合犯罪的应该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二)综合微博接收的各种信息,定时分析、因势利导
1.定时分析信息、数据。通过微博获得的信息是多样化的,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可以了解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也可以为制定政策、法规提供依据,还可以为检察工作决策提供支持。
2.借助友好平台因势利导。由于微博可以直接接触舆论的第一线,发出的信息也可以直接到达对事件感兴趣的人群,因此,可以通过对一些错误言论的及时纠正、误会言论的及时澄清、偏激言论的及时化解引导大众通过正确的方式、方法看待某个问题、某个判决、某项政策的执行、某部法律的出台。
(三)与其他相关制度形成无缝衔接
1.微博诉求表达机制与矛盾调处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是调解机关在矛盾双方的参与下,遵循合理、合法、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依据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矛盾进行调节,提前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中,避免矛盾激化的有效措施。微博诉求表达机制可以为矛盾调处机制提供矛盾来源,了解矛盾事实真相,并及时向矛盾双方反馈信息提供良好的平台。矛盾调处机制也可以为微博诉求表达机制提供解决诉求的方式、方法。
2.微博诉求表达机制与舆情分析制度。舆情分析制度是通过了解舆论产生、发展、变动的基本情况,运用各类分析方法,对舆论情况进行分析、加工、整理,为决策提供基本依据和支持的制度。微博诉求表达机制可以为舆情分析制度提供各种信息数据材料,促进舆情分析的准确性,进而保证决策的合理化程度。舆情分析制度则可以为微博诉求表达机制提供合理化导向依据。
3.微博诉求表达机制与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机制是针对重要政策、决议的出台,事前对群众潜在需求、政策、决议的可行性等进行的了解分析的制度,也适用于对裁定、判决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逐级预测,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微博诉求表达机制可以为风险评估机制提供各种信息数据材料,促进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同时还可以通过微博诉求表达机制的舆论导向作用降低风险等级。风险评估机制则可以为微博诉求表达机制提供处理诉求的程度管理依据,降低或避免由于处理舆论不当产生的不良风险。
(四)输送正确法治理念,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1.输送正确法治理念。微博诉求表达机制是一个和社会大众直接接触的良好平台,借助这个平台,可以直接将正确的法治理念输送到有兴趣参与法治管理、进行法治评价的每一个人手中。随时随地传送最新的法律、法规,使社会大众知法、懂法,每时每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不法侵害,对于身边发生的不法事件予以坚决的抵制。
2.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通过微博诉求表达机制,可以向社会大众介绍检察机关性质、职能、工作内容,有的单位还在这个平台上充分展示检察官个人的兴趣、爱好等业余生活,以展示丰富多彩的检察生活和生动的检察官形象,和社会大众拉近距离。既增强了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同感、公信力和赞誉度,还促进和推动了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