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爱萍:为市长向人大作辞职报告叫好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杂志社丁爱萍撰文说,在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引人注目的是,市长王鸿举到会场宣读自己的辞职报告,并随后作即席讲话。他说到人大来当面提出辞职报告,既是表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工作支持的感谢,同时也是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表示尊重,表达对人大的敬意。消息甫出,社会反响强烈,喝彩之声不绝于耳。在我国制度设计中,对于官员是否一定要到人大宣读辞职报告,并没有硬性规定。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负责人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现实中官员去职,一般来说原因有三:一是年龄所限,二是工作变动需要,三是引咎辞职或被免职。按说,作为本级人大会议选举当选的政府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到人大作辞去职务的报告,是再正常不过的程序。而现实中,像王鸿举这样以作辞职报告话别者凤毛麟角,以致此举一石激起千层浪。究其原因,无非是个别官员认为,辞职只是履行一个法律程序,去不去会场无关紧要;或是任期内政绩平平无颜以对,或是即将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不好意思再到人大会议上来。从此意义上讲,王鸿举亲自到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辞职报告,对于树立全社会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强化人大的任免权和监督权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称赞。选举任命官员是人大的权力,接受官员辞去职务也是人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同样是严肃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人民选举出来的官员,理应向人民负责,做到“就职有承诺,离职有监督,辞职有交代”。轰轰烈烈地上任,信誓旦旦地履职,悄无声息地离任不乏其人,而只有问心无愧、心襟坦荡的人,才会落落大方地主动请辞。官员尊重人大不仅仅是尊重人大的任命权,还应当尊重人大的免职权。不言而喻,官员主动到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辞职报告,体现了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意识。尊重人大就是尊重人民,我们期待更多的“好官”、“庸官”、“贪官”都能够坦然面向人大,面向人民,或再接再厉,或反躬自省。只有官员秉持这种态度,才能尊重自己手中的权力,利用好手中的权力,正视权力的得与失,任劳任怨为人民谋利益。
滕修福:建议办理有“轻重缓急”但答复无“轻重”之分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撰文说,依据代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文章以为:对于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建议”),无论是在人代会上提出,还是在闭会期间提出,无论正确与否、是对是错等等,有关办理机关、组织依法“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因为这是代表法的明确规定。文章认为,有关办理机关、组织依法“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建议,要做到在建议答复上不得有“轻重”之分,也就是说答复意见要一视同仁地以让代表满意为目标。但是,在代表建议事项的落实上,要结合代表建议事项是否合法、合情、合理等情况,应该有“轻重缓急”的区别,也就是说代表建议的事项是否能够办成,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但有关办理机关、组织应尽可能地把代表建议的事项办好。一般情况下,代表建议大多是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具体事项的诉求,涉及到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有关办理机关、组织要尽可能地将代表建议事项办成。实践中,一般将代表建议分为四类:第1类(A类),条件基本具备,研究处理在一定期限内可办成的;第2类(B类),条件不完全具备,但经过努力创造条件能够逐步办成的;第3类(C类),条件暂不具备,只有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办理的;第4类(D类),建议事项超出职权范畴、或与法律法规有悖等特殊情形不能办理的。除第4类情形特殊,有必要讲清道理、说明理由,相关建议事项不能办理外,其他三类代表建议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将代表建议事项办成,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宋博华:完善机制推动人大宣传工作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宋博华在《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宣传工作的几点思考》一文中说,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宣传,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健全宣传机制,丰富宣传内容,推动人大宣传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建立健全人大宣传工作联系机制。坚持和完善人大与党委宣传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经常交流信息,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的措施。坚持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新闻单位及记者的对人大宣传的建议和意见,制订相应的宣传计划,明确宣传任务,提供新闻线索,做好配合和协调服务工作,为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创造条件。加强与县(市、区)、乡镇人大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捕捉县乡人大工作的亮点和基层民主发展中涌现出的一些鲜活事例,集中力量,共同采写,着力打造精品力作。二是建立责任机制。建立和完善领导机制,成立以1名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机关各工作委室负责人任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宣传工作同志参加的人大宣传网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进一步增强人大宣传工作的实效,推动人大宣传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建立激励机制。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协调服务,定期通报进度,年终通报任务完成情况。制定和完善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评选办法及奖励办法,鼓励更多的好新闻问世。对被市级、省级、国家级报刊等媒体采用的稿件分别给予奖励,调动人大工作者的积极性,营造人人重视宣传、人人动手写稿的良好氛围。四是建立人大通讯员培训机制。通过培训班、以老带新、岗位练兵等形式,加强人大宣传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人大新闻宣传队伍。
张 清:从现实看人大代表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的原因 庆城县人大常委会张清撰文说,近年来人大代表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在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仍有部分人大代表在其任期内未能认真执行代表职务,有的不认真参加人大会议和代表活动,有的不提批评建议和议案,成为典型的“挂名代表”、“名誉代表”和“哑巴代表”,影响了人大职能的正常发挥,影响了人大代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从实际看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方面,由于个别代表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和民营企业的厂长、经理,片面地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名誉职务,是因为自己本职工作出色而给予的回报,没有或者没有完全意识到这是人民对他们的信任,没有把当人大代表作为一种使命和责任,因而代表意识不强,加上代表法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不作为行为没有作出相应的制约规定,从而使部分代表意识不强的代表缺少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驱动力,常因各种原因和借口而缺席。另一方面,因为人大代表与选民、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渠道不畅,选民、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不了解,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履职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代表缺乏责任感和危机感,失去了履行职务的外部动力。二是缺乏对代表履职行为的有效监督。尽管代表法和选举法对监督代表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设定必要的监督形式和手段。目前各地对人大代表监督的形式主要是组织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评议。但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述职的只有部分代表,听取述职评议的也只有部分选民,且多数选民对代表并不很熟悉,对其履行职务情况的了解仅限于代表的自我汇报。由此看来,仅靠述职评议也难以达到对代表履行职务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三是代表履职的环境不够宽松。据报道,某地一位人大代表因举报城管部门乱收费被数名城管人员强行拦车殴打。尽管这是个别现象,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法治观念和人大意识相当薄弱,根本不知道有代表法,不知道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这些人把代表履行职务看成是代表的个人行为,自己一旦被触及痛处,就想法寻机打击报复。这说明,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环境还不够宽松和谐,由此造成一部分代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心存一定的后顾之忧。
赵仲福:解决实施公路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乡村公路建设 临夏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仲福撰文说,他带领财经委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后深入新集、刁祁、先锋等12个乡镇,实地察看3条县级公路、11条通乡公路和16条村社道路的建设、管护情况,与村社干部、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听取了业务部门的专题汇报,对近年来贯彻落实公路法、加强公路建设和路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检查。通过这次检查感到,在贯彻《公路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对公路法知之甚少,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爱路护路的自觉性不高,在油路上乱堆乱放、打场晒粮、随意放水、损坏边沟等破坏公路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农村公路修建时缺乏科学的论证,设计不合理,且在修建时随意更改,部分已建成公路,边坡、路肩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没有排水边沟,致使雨水浸泡路面路基,造成路基下沉,路面开裂;县乡管养机制不健全,缺少管养经费,重建轻养问题较为突出;公路建设环境不够宽松,阻挠、干涉公路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和加强:一是加强公路法的宣传,使公路法进村入户,深入人心,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修路护路的工作中来。二是要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资的有利时机,科学编制建设规划,争取建设项目和资金,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同时,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工程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公路建设上,严防截留挪用。三是要树立超前意识,对争取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防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并严格按设定计划规程操作,防止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努力把每一个项目都打造成人民满意工程和精品工程。四是建立路政管理长效机制,尽快出台县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办法,使县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五是尽快建立起一支懂业务、会管理、责任心强的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加大公路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在各乡镇落实专门的管护人员,加强对公路的管护,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