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代表建议不宜直接问责

2012-12-23 05:19臧必飞
人大研究 2012年7期
关键词:问责办理代表

□ 臧必飞

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一府两院”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时,对延误时限,答复问题不实,答复后不兑现等情形进行问责。笔者根据多年办理工作实际,认为这极为不妥。

一是对超过法定时限要分析原因,不宜直接问责。法定时限不能一味强调,虽然代表法明确了时限,但仅是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要求。在办理工作中,不少办理单位在办理工作还没有实际进展时,就按照法定时限,草草答复。不少答复仅是一个不着边际的计划。我们如一味地要求各个建议都按时答复,“一府两院”当然可以做到,但必定存在研究不够深入、计划不够周密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对一般的建议要求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对情况特殊的建议,经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答复,尽量减少代表对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答复的情况发生。因此,代表提建议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改进工作,而不是争取答复的速度。

二是对答复内容不实要分清情况,也不宜直接问责。代表建议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建议质量也高低不齐,答复的对象往往是政府的部门,它们工作内容工作计划不仅受本级政府的计划影响,而且还受到上级政府及部门的左右。因此,代表建议内容不一定突出政府的工作中心,大多是一些修补性的建议和批评性意见,对涉及长远的大事要事,政府工作要受五年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限制,对每一个领域每一项工作答复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误差,由于代表的视角原因,往往认为答复不合事实,其实这不是政府的主观原因,大多数是客观情况造成的。

三是对答复不兑现要看问题性质,也不宜直接问责。在建议办理工作中,有一小部分难以兑现,我们要认真分析原因,如果是办理部门和单位主观原因,可以予以批评,甚至处罚。但实际上代表建议答复不能兑现有的是条件发生变化,比如,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项目资金没有到位,导致某些工程进展缓慢的,由于不确定性因素,造成有些问题反复发生。又如,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交通安全,不是答复提高水平就一定不出问题。再如有些工作已经根据当时情况答复的,计划改变了,以前的答复难以兑现的,如由于交通规划变更等原因,先前答复修的道路和桥梁计划变化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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