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鸿福
“提出询问提纲后,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正式印发给相关部门作应答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在会议上,应在会前向常委会报名。”这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题询问的有关规定。
尽管询问权作为地方人大的一项职权,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但专题询问的实践,却始于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率先垂范之后。从此,专题询问便在地方各级人大得以“复制”和推开。
为了搞好专题询问,人大事前就询问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目的意义,加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以实现加强人大监督、推进政府工作的双赢结局。这样确实很有必要,也很重要。
但是,先将询问提纲交由政府部门提前作答、询问者先要报名的做法,却让人感觉到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监督,而是一场严密设计、皆大欢喜的“政治秀”,已经失去了专题询问的制度意义。
事实上,询问权本来就是一种知情权。例行询问也好,专题询问也罢,只不过是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中不清楚、不了解的问题提出来,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释疑解惑,给出答案,为组成人员审议监督政府工作增进了解,提供依据,既没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要求,更没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职权的硬度和“刚性”。可就是这样一种柔性监督方式,一些地方人大却视为畏途,前怕狼,后怕虎,小心翼翼,谨慎从事,尽可能地让被监督者满意,还且美其名曰“和谐监督”。殊不知,正是在这种错位的认识中,专题询问丧失了法律的权威,人大监督偏离了制度的方向,折射出地方人大在监督行权上的软弱和推卸责任。
由此看来,人大对于在专题询问中的角色定位,对于如何行使监督公权力,恐怕还需要反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种代议制民主,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需要履行的职责主要是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诉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公权力施以最大限度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司法权、审判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促进公平和正义。因此,专题询问不应该以“和谐”为荣,而应该以尖锐、深刻的力度为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掌握政府工作的薄弱环节,了解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然后,及时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问”,追寻解决措施和途径,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意见,从而从深层次推动问题的解决,实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和谐。
因此,支持不应成为监督疲软的托词,而应成为监督的更高境界。专题询问不应成为一种“政治秀”,而应为民而问,为责而呼,成为推动工作的“催化剂”、“助燃器”,真正让它彰显制度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