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不可以自主确定工资待遇

2012-12-22 17:17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8期
关键词:编外人员工资待遇乡镇企业

我是2002年由基层供销社调到县供销联社综合办公室担任主任一职的,每次调整工资都没有按照单位同等级别、同等工资档次的调升。对此,单位说我是编外人员,不能享受与其他同志一样的待遇。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贵州】 黄昌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首先,应明确您是否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如果是,则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不是,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其次,关于编制问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实行定员定编,定职定责。其中定编,就是确定人员编制。没有确定编制之内的,为编外人员。现在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实行的是审批制度,没有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通过审批确定待遇后,由财政统一支付工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您反映的问题。认为单位没有按照同等级别、同等待遇晋升工资,支付工资待遇。

在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度这一单位有一定灵活确定部分工资的时候,前提也还是在清理编外人员的基础上才开始实行的。

从您提供的材料看,有工作职务调动、任免的文件,有县劳动人事部门的工资关系介绍信,组织调动手续应是齐全的。但不知您所在的部门综合办是什么性质的?现在很多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是临时的,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即使您到这个综合办属于常设机构,可如果你本人没有被定为编制内人员的话,也是无法享受编制内人员晋升普调工资待遇的。

如果您手中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可以对照条款,没有享受到待遇,可以申请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乡镇企业实行《劳动法》吗

我爱人快到60周岁,于1976年参加乡镇企业工作,农民户口,没有土地。直到2002年,宽甸镇政府一个文件解除了劳动关系。工作了20多年,刚参加工作时说老了可以退职,可是解除劳动关系就什么都不管了。像这样的事情适用《劳动法》吗?国家对乡镇退休职工有专门的规定和政策吗?如果个人交保险满15年,在乡企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吗?

【宽甸县】 泰有财

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企业停业、终止,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有权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或者由职工自谋职业。

《劳动法》公布后,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乡镇企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农企发〔1995〕7号),明确要求,逐步建立乡镇企业工伤、医疗、养老等项保险制度。《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条件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但是,在实施中很多乡镇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致使出现您反映的问题。乡镇企业是自负盈亏性质,职工也带有亦工亦农性质。国家的政策中也没有参加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与以后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合并联系计算为工龄的规定。

您爱人快到60周岁,如果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话,只好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但是待遇较低。还有就是,以自谋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样待遇会高许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乡镇企业职工,按照规定可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向村委会申请承包土地。再有,建议您研究一下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有解决养老问题的条款,可以作为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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