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瑞
从《论粮食税》到《论合作社》看列宁发展经济的新思路
贺 瑞
《论粮食税》和《论合作社》是列宁晚年论述苏俄经济发展的两篇非常重要的文章,厘清两篇文章的内在关系,是把握列宁晚年发展经济新思路的关键。列宁在《论粮食税》中初步提出了发展农业的新思路,《论合作社》不仅继承和发展了《论粮食税》中提出的新思路,而且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思路。《论合作社》与《论粮食税》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论粮食税》是形成新思路的起点,对商品经济的作用有了新认识是形成新思路的关键,《论合作社》标志着新思路的基本形成。两篇文章前后相继,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列宁晚年的新思路。
列宁;《论粮食税》;《论合作社》;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观
从邓小平提出“列宁的思路比较好”〔1〕以来,学术界对列宁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思路产生了浓厚兴趣。在实施新经济政策以来,列宁发表了许多重要文章,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论粮食税》和《论合作社》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两篇文章。学术界对这两篇文章分别作了研究,有人认为《论粮食税》提出的向社会主义间接过渡的思想,体现出列宁“渐进发展”的思路,也有人提出《论合作社》才体现出列宁发展经济的新思路。笔者认为列宁晚年发展经济的基本思路集中体现在这两篇文章之中,如果不将这两篇文章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就很难把握列宁思想发展的脉络,厘清列宁发展经济的基本思路。为此,本文力图将这两篇文章结合起来,探寻列宁发展经济的基本思路。
列宁一直非常重视农民问题,1918年4月列宁在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上作了著名的《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的报告,明确提出我们面临的主要困难是怎样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必须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1918年春夏之交,14个帝国主义国家与俄国国内的叛乱分子勾结起来,向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发动了全面而猛烈的进攻。1918年5月22日列宁写了《论饥荒》的短文,谈到粮食问题非常尖锐,工人和一般贫民濒临于痛苦的饥饿线上。为了解决饥荒问题,列宁要求绝对禁止任何私人的粮食贸易,必须把全部余粮按照国家固定价格交售给国家,实行国家的粮食垄断制。余粮收集制,虽然是受形势所迫而采取的战时措施,但这些措施不是一般的战时措施,而是与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联在一起的,是“从直接和彻底摧毁旧社会经济结构以便代之以新社会经济结构的” “一种革命办法”〔2〕,是“直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试验”〔3〕。1918年12月11日,列宁在全俄土地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演说时讲到:“像战前那样照老样子生活下去已经不可能了,像个体小农经济那样浪费人力和劳动的现象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假若由这种分散的小经济过渡到公共经济,劳动生产率就会提高一倍或两倍,农业和人类生产中的人类劳动就会节省一倍和两倍。”〔4〕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实行,虽然对保证粉碎外国武装干涉和保障国内战争胜利起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共耕制、农业公社、集体农庄等公共经济彻底取代了私有经济,事实上废除了等价交换的原则,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因而,引起了农民不满,阻碍了经济发展。
1921年4月21日,列宁写了《论粮食税》,同年5月以小册子形式出版。这篇副标题为“新政策的意义及其条件”的重要论文,全面系统地阐明了新经济政策的内容、意义以及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是实现由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由余粮收集制向粮食税政策转变的纲领性文件。这篇文章标志着列宁开始从传统的以实行公有制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思路向一种新的发展农业思路的转变。
列宁在《论粮食税》所阐述的新思路,是他在俄共 (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作的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报告和关于这个报告总结发言的进一步阐述。虽然在列宁的报告中还不可能看到对社会主义认识的变化,但可以看到列宁更强调俄国的国情,认为正是俄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实习新的政策。在报告中列宁谈到,“毫无疑问,在一个小农生产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里,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必须通过一系列特殊的过渡办法,这些办法在工农业雇佣工人占大多数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是完全不需要采用的。”〔5〕当时在列宁看来,实行粮食税是从原来发展农业的思路上向后退,是从公有经济向私有经济的退却,之所以实行退却,完全是由于小农生产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国情决定的。列宁认为实施战时共产主义的教训之一,就是我们的主观愿望与实际发生了冲突。我们“怀着一片好心,到农村去组织公社、组织集体农庄”,“想在三年内可以把小农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根系改造过来”,“实践显然已经表明,农业集体经营方面的各种各样的试验和创举”,“起了不好的作用”〔6〕。列宁认为改造小农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这件事需要花几代人的时间。”在不具备大工业的物质基础之前,“我们应当努力满足农民的要求”。那么,“怎样去满足农民呢?满足农民是什么意思呢?我们从哪里能够找到对怎样满足农民这个问题的答案呢?自然,这要从农民的要求本身中去寻找。这些要求我们是知道的。但是我们必须对这些要求加以审查,必须从经济科学的观点对我们所知道的有关农民的经济要求的一切加以考察。只要深入地研究一下这个问题,我们就会立即对自己说:实质上可以用两个东西来满足小农。第一,需要有一定的流转自由,需要给小私有主一定的自由。第二,需要弄到商品和产品。”〔7〕可以说,恢复流转自由,发展商品经济,这是农业发展新思路中最重要的内容。列宁当时认为“流转自由就是贸易自由,而贸易自由就是倒退到资本主义。”因为“贸易自由不可避免地要使商品生产者分化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分化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这就是说,重新恢复资本主义雇佣奴隶制”。我们知道,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消灭资本主义。这样在理论上就发生了困惑,在“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初步草案中,发生问题最多的——发生这些问题是理所当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就是关于在地方经济流转范围内实行交换这一点。”〔8〕
既然贸易自由就是发展资本主义,那么,在理论上就存在该不该发展资本主义的问题。在列宁看来,资本主义在一定范围内的发展,不但无害,而且有利,关键在于掌握分寸。列宁谈到,“从理论上说来,能不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小农恢复贸易自由、资本主义自由而不至于因此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的根基呢?能不能这样做呢?能够,因为问题在于掌握分寸。如果我们能够获得纵然是数量不多的商品,把这些商品掌握在国家手中,掌握在控制政权的无产阶级手中,并且能把这些商品投入流转,那么我们作为国家,除了政治权力之外,还能够获得经济权力。把这些商品投入流转,就能够活跃小农业,这种小农业在严酷的战争和经济破坏的重压之下无法发展,现在已经陷于凋敝。小农只要还是小农,他们就必须有同他们的经济基础即个体经济相适应的刺激、动力和动因。这就离不开地方流转自由。”〔9〕在《论粮食税》中,列宁首先引证了自己在1918年写的《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一文中关于俄国经济的论述,认为在宗法式的、小商品生产、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不同类型的经济互相错综地交织在一起,情况如此复杂,幅员如此辽阔的俄国,杜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的,也是完全错误的。列宁尖锐地批评了“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的观点,指出“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同中世纪制度、同小生产者涣散性引起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作为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 (特别是要把它纳入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10〕列宁认为,从小商品生产占优势的国家走向社会主义,必须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对当时的俄国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此,列宁主张无产阶级政党不是去禁止或堵塞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是要利用资本主义并把它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努力把小生产引导上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列宁认为租让制、合作社、吸收资本家收购和推销产品等形式,是可以大力发展的几种国家资本主义。为了发展经济,列宁主张“不要害怕让共产党员去向资产阶级专家‘学习’,其中也包括向商人,向办合作社的小资本家,向资本家‘学习’。”为此,“多花点‘学费’并不可惜:为了学习要不惜破费,只要能学到东西就行。”〔11〕
从《论粮食税》所阐述的实行粮食税,发展工农业之间的经济流转,发展小工业,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向资本家学习等主张来看,列宁放弃了传统的以实行公有制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思路,正在形成一种发展农业的新思路。
列宁在俄共 (布)第十次代表大会的总结发言中谈到,“地方上自由的经济流转关系就流转总量来说将如何发展,是通过合作社,还是通过恢复私营小商业,我们现在还未必能够最后确定。”虽然这是一个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但是列宁认为“合作社还是有它一定的优越性。”〔12〕因此,列宁建议“代表大会责成中央委员会拟订一些决定,使之在党和苏维埃系统中获得通过,以便根据俄共党纲并适应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情况,来改善和发展合作社的机构和活动。”〔13〕
俄共 (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原料收集制的决定》,列宁在《论粮食税》中写到,这一决定的通过“立即引起了对合作社条例的修改和合作社‘自由’与权利的一定的扩大,并不是没有原因的。合作社也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但却不那样简单,不那样明显和一目了然,而比较复杂,因此它使我国政权在实践上遇到的困难更多。小商品生产者合作社 (这里所说的不是工人合作社。而是在小农国家中占优势的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合作社)必然会产生出小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关系,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把小资本家提到首位,给他们以最大的利益。”〔14〕列宁认为“‘合作制’资本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不同,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个变种……既然粮食税意味着可以自由出卖剩下的 (纳税以后的)余粮,那么我们就必须竭力设法把资本主义的这种发展 (因为买卖自由、贸易自由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展)纳入合作制资本主义的轨道。从便于计算、监督、监察以及便于推行国家 (这里指苏维埃国家)和资本主义的合同关系说来,合作制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相类似。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比私有商业有利,有好处,不仅是由于上述一些原因,而且是由于合作社便于把千百万居民以至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而这种情况,从国家资本主义进一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又是一大优点。”〔15〕可见,列宁把合作社看作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便于把农民等小生产者组织起来,实现由小生产向大生产的过渡。列宁认为合作社“一旦获得成功,却能包括比较广大的居民群众,却能把根深蒂固的旧的关系,社会主义以前的,甚至资本主义以前的即最顽固地反抗一切‘革新’的那些关系彻底铲除。”〔16〕
新经济政策实施之后,合作社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随着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列宁对合作社的地位、性质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1923年1月4日和6日列宁在病重期间口授了《论合作社》,这也是列宁晚年唯一论述俄国经济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文章。
列宁在文中首先谈了发展合作社经济的重大意义。列宁谈到“我觉得我们对合作社注意得不够。未必每个人都理解,现在,自从十月革命以来,不管新经济政策如何 (相反,在这方面应该说,正是由于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合作社在我国有了非常重大的意义。”“在我国,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我们要解决的任务的确就只剩下实现居民合作化了。正确坚信必须进行阶级斗争、为夺取政权进行斗争等等的人们曾嘲笑、讥讽和蔑视过的那种社会主义,现在在居民最大限度合作化的情况下,自然就能达到目的了。但并不是所有的同志都明了,俄国的合作化现在对我们有多么巨大的、不可估量的意义。在新经济政策中,我们向作为商人的农民作了让步,即向私人买卖的原则作了让步;正是从这一点 (这与人们所想的恰恰相反)产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义。从实质上讲,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发现了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碰到的绊脚石。情况确实如此,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这种无产阶级和千百万小农极小农结成了联盟,这种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得到了保证,如此等等——难道这不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难道这不是我们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通过曾被我们鄙视为做买卖的合作社的——现时在新经济政策下我们从某一方面也有理由加以鄙视的——那种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一切吗?这还不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但这已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列宁认为“我们许多做实际工作的人所估计不足的正是这一情况。在我国,人们还轻视合作社,还不了解:第一,在原则方面 (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国家手中),第二,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17〕从这些论述中可知,列宁晚年对合作社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认识到正是在实施新经济政策的实践中才发现了合作社在把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中具有独特的作用,才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只有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才能创造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条件。
紧接着,列宁谈了合作社的性质和怎样发展合作社的问题。列宁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条件下合作社具有不同的性质,“毫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同样毫无疑问,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现实中,当我们把私人资本主义企业 (但必须是建立在公有土地上的,必须是处在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监督下的)同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 (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连接起来的时候,这里也就出现了第三种企业的问题,即合作企业的问题,从原则意义上说,这种企业以前是没有起过独立作用的。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18〕在此,列宁从历史的角度对合作社的性质作了详细而深刻的分析,得出在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的结论,这一判断大大发展了自己在《论粮食税》中提出的合作社是国家资本主义一种形式的观点。正是基于对合作社经济的性质有了新看法,列宁才要求在政策上要优待合作社,贷款上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多些,甚至和给重工业的一样多。
正是由于对合作社的意义和性质有了新的看法,列宁才明确提出,“如果把租让 (顺便说一句,租让在我国并未得到多大的发展)单独划开,那么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19〕进而列宁更大胆地提出了一句非常有名的话,即“现在我们有理由说,对我们来说,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 (只有上述一点“小小的”例外)社会主义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20〕很多学者注意到了这句名言,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李福麟教授认为这是“列宁经过深入思考,仔细斟酌后所作的意义重大的论断。从语言上讲,列宁使用了不容置疑的措辞, ‘整个看法’是全部看法,而不是某个方面的看法;‘根本改变’是最重要方面的改变、彻底的改变,而非次要的、一般的改变。”〔21〕笔者赞同李福麟教授对这句话所作的解释,在《列宁晚年新社会主义观探析》〔22〕一文中谈了自己的看法:从理论上讲,这是列宁在纠正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失误,实施新经济政策的实践中,认识到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俄国不能简单地按照马、恩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来建设社会主义,而应从俄国国情出发,独立地探索适合本国特点的社会发展道路,寻找新的社会发展模式。从变化的内容看,转到了“文化”建设上,列宁对文化加了引号,其用意非常明确,就在于强调文化建设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当然,应对这里的“文化”作广义的解释,不仅指文化,而且还包括与文化相关的经济政治,如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先进的文化为指导,大力学习西方文明的商业文化,民主政治的发展应与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相适宜,吸收西方的民主文化的精华;从转变的方式看,列宁在文化之前加了“和平的”三字,其用意也是非常明确的,就在于强调不能把“政治军事斗争时期取得的经验用来解决经济任务”,即不能用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建设社会主义,而应通过和平的方式开展经济文化建设来建设社会主义。列宁晚年提出的肯定的命题本身就表明,列宁已放弃了在新经济政策实施之初提出的暂时退却的思想,放弃了原定的重新返回马、恩设想的未来社会的设想,放弃了按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曾实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思路。虽然列宁未对根本改变了的社会主义社会作出明确的阐述,但这一思想是在新经济政策实施的基础上提出的。因此,我们可以推定:根本改变了的社会,只能是与列宁一直坚信的马、恩设想的未来社会相对应的社会。列宁的新社会,是在实施新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以新经济政策的发展思路为前提,并沿着新经济政策的发展思路而应建立的社会。由此可见,“我们不得不承认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的这一命题的提出,表明列宁已经突破了马、恩对社会主义的基本看法,初步揭示了没有经过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介于东西方之间的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俄国应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的问题。列宁的新社会主义,是在直接按照马、恩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建立新社会制度的尝试遭受严重挫折之后,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文明的社会主义制度。这种新的社会制度,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又有别于马、恩设想的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取得共同胜利之后所要建立的那种理想的社会制度,而是落后国家自主选择的摆脱愚昧落后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一种独特的社会制度。这种社会主义与马、恩曾设想的未来社会存在质的差别。它不是取代资本主义之后的那种社会主义社会,而是基本上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之上建立起来的跨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这种社会制度,是一种与资本主义制度并存的或时刻处在资本主义包围之中的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它不是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那种社会主义,而是要充分吸收资本主义一切肯定成果的一种新的社会主义。
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提出的发展农业的新思路与对社会主义观的新构建是完全统一的。事实上,列宁在《论合作社》中也并不是纯粹论述合作社的,他把合作社这种新的经济制度的实现与完成改革国家机关和开展文化革命两个划时代任务紧紧联在一起。列宁在口授其他文章中也把自己的思想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待的。列宁在他口授的最后一篇文章《宁肯少些,但要好些》,谈到“在我的思想上,我就是这样把我们的工作、我们的政策、我们的策略、我们的战略等等的总计划同改组后的工农检查院的任务联系起来的。”〔23〕布哈林在1929年写的《列宁的政治遗嘱》中也谈到,“如果仔细地阅读一下,就可以发现,所有这些文章不是一些孤立的零碎的东西,而是构成一个大的整体,构成列宁战略和策略的一个大的计划的各个有机部分”。列宁晚年制定的“全部计划是宏伟的,全部计划是为许多年而制定的。全部计划是从最广泛的远景出发的。全部计划是建立在列宁的基本原则的坚固基础上的。”〔24〕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39.
〔2〕〔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3〕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11,440-441,447,447-448,448-449,449,510,525,461,463,506-507,507,508,767-768,772,772,773,797.
〔3〕列宁文稿: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291.
〔4〕娜.康.克鲁普斯卡亚.列宁回忆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39.
〔21〕列宁晚年文化建设的思想及其当代启示〔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0,(4).
〔22〕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研究,2005,(4).
〔24〕布哈林文选:中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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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187-(2012)03-0053-05
贺瑞,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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