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我国转型时期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必然价值选择

2012-12-21 21:12穆军全
党政干部学刊 2012年8期
关键词:正义分配调控

穆军全

(中国地质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分配正义:我国转型时期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必然价值选择

穆军全

(中国地质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利益结构的调整是转型社会的鲜明特点。由于利益调控机制的不健全所造成的分配不公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焦点问题。分配正义是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和最终价值诉求。重新确立“分配正义”在利益调控机制建构过程中的价值主导地位,并按照分配正义所要求的机会均等和结果公平原则重构利益调控机制是当前政府制度的正确选择。

利益机制;分配正义;利益调控机制;价值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人民内部的一些利益关系与矛盾趋向复杂与紧张,存在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的不良因素。这些社会矛盾主要包括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公、腐败问题加剧、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等等。而在所有这些不和谐音符的背后,是一个由于利益调控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利益失衡问题。

一、利益调控机制与分配正义的内涵与逻辑关系

1.利益及利益调控机制的内涵

利益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概念,是个体需求基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个体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及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机制”是事物内在具有的原理、规律,它自发的对事物起作用,即机制是事物内在的因果关系。

利益调控机制是指在社会系统的变化中调整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作用的行为,调整损害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及其作用方式的总和。利益调控机制的目标是努力寻求各利益主体间各种利益的结合点,充当利益冲突的“润滑剂”,使利益分配趋于合理。在现实的政府管理实践中利益调控机制主要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补偿机制等。

2.分配正义的内涵

分配正义是某一群体中的人们进行利益分配活动的理想价值目标和现实分配原则,其要义在于强调和追求物质利益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性或公正性,主要包括利益分配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公平两个维度。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相互竞争是人们诉求分配正义的根本原因。分配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认识和界定不同,正义的标准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换言之,没有绝对的所谓的“分配正义标准”,分配正义是人类在分配领域所追寻的永恒价值。

3.利益调控机制与分配正义之间的逻辑关系

利益是利益调控机制的核心范畴,各主体之间以及主客体之间利益的合理配置、利益关系的正确处理是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所在。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关系。分配的本质是对人们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决定人们在一定社会群体当中,自身利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狭义的分配正义是追求物质财富的公正分配而形成的一种正义价值观念,广义的分配正义是追求包括物质财富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而形成的一种正义价值观念。”[1]由此可见,分配正义与利益调控机制两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利益调控机制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必要手段,分配正义是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和最终价值诉求。

二、转型时期我国利益调控机制运行失效的现状——分配正义的缺失

1.转型时期我国利益分配领域正义缺失的现状

第一,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现象逐步凸显。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30多年的艰辛历程,与改革过程中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大繁荣相伴随的是个人、城乡、地区、行业之间不寻常的收入差距。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7左右,我国已从一个收入相对均等的国家转变为存在严重收入差距的国家,贫富差距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隐患。[2]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1997年为2.47∶1,到2009年为3.33∶1,2010年为3.23∶1。[3]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收入仅占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4.27%,而富有的20%的家庭则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4]所有这些都导致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聚集。根据“马太效应”,这种差距将进一步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第二,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利益被剥夺感加重。近年来我国社会中弱势群体人数不断增加,与弱势群体相关的就业、社会保障、政治参与、社会稳定等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每个社会中都存在着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人组成的弱势群体,这些都属于人类生理原因产生的正常现象。然而,我国现在面临的严峻问题是由于社会转型中利益的调整而导致的一些主要群体青壮劳力如工人阶层、农民阶层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弱势化趋向。目前我国的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农民工、残疾人等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群,规模正在不断扩大。有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5]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能自由支配的社会资源也非常少,对国家分配制度的改革和落实更具敏感性。同时弱势群体中一部分人无法适应“被社会淘汰”的现实,容易对社会和政府产生消极情绪,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第三,腐败问题凸显,普通民众的“仇官”心态加重。政府公务员是人民公仆,公务员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的最主要目的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然而,现实中部分政府公务员宗旨意识淡薄,滥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来捞取个人私利。当前我国的腐败现象显现“三高一广二严重”的特点,所谓“三高”:一是查处案件的数量逐年攀高。二是案件的发案金额成倍翻高,犯罪分子权钱交易的数额、失职渎职一次造成的损失都在不断扩大。三是犯罪主体的职务越来越高,腐败行为正在从低级别干部向高级别干部蔓延。“一广”是指涉案的范围越来越广。有的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一挖就是一窝,一抓就是一串,集团犯罪严重。“二严重”是指腐败犯罪交叉感染的程度越来越严重和腐败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权力寻租、腐败现象促使群众中出现了不正常的“仇官”情绪,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2.转型时期分配正义缺失的根本原因

第一,利益表达机制梗阻,分配政策难以反映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最终导致分配正义的缺失。当前我国基层民众利益表达的渠道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协、大众传媒、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信访等。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市场竞争和资源重组给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带来更多“支配”上述利益表达渠道的机会或在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中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如现在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不乏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可以同政府官员直接对话,直接参与政策的制定,反映其利益诉求。这就遮蔽了其他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弱势群体要么由于自身的参与利益表达的意识不强,自身的利益往往“被表达”,要么就采取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等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由于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的“非合法性”和“非正常性”,因此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利益表达失衡的现状。利益表达的失衡直接导致了利益分配的不公。

第二,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导致社会资源在不同群体之间分配的悬殊,最终导致分配正义的缺失。“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是我国分配政策的总方针。当前我国的现实表现为初次分配中存在一些乱象,而维护分配正义的再分配政策调节乏力,最终导致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初次分配的乱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暴富阶层偷漏税监管不严,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二是由垄断造成的分配不公。部分垄断行业社会道德缺失,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了大大高于甚至几倍于社会平均收入的财富,同时,他们不但不愿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还巧立名目收费或随意加价。三是由于腐败造成的分配不公。部分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或直接向相关者索取,或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变相获利。再分配乏力主要表现为:一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收入群体承担的税负相对较轻。二是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注重民生的投入仍显不足,如我国医疗、教育、住房等公共支出严重不足,相当一部分因病返贫,多数工薪阶层沦为“弱势群体”。

第三,利益补偿机制不到位,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最终导致分配正义的缺失。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然涉及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从总体上讲,我们的改革使绝大多数人得到了实惠。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会出现部分群体的利益暂时受到影响的现象。如部分工薪阶层的收入相对增长缓慢、有些职工的福利待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以致带来暂时困难等。特别是目前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出现了部分国企工人下岗的问题。农民的收入增速减缓,尚有少部分人处在贫困线下。在部分工人和其他阶层部分成员的当前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对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补偿,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实的政府管理实践中,正是由于利益补偿机制的不到位才出现了弱势群体人数不断攀升的局面。

三、分配正义指引下的利益调控机制构建

分配正义不仅是利益调控机制所要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而且还是指导现实的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必要原则。利益调控机制构建和实施过程中,分配正义的缺失导致了转型时期各社会群体之间日益严重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按照分配正义的价值原则,重构利益调控机制才是解决矛盾的必由之路。

1.遵循起点机会均等的价值原则,建构多渠道的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调控机制的重构,最关键的是公正、规范、广泛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现实的社会视角过程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平等的享有利益表达的机会和权利。因此,我们在重构利益调控机制的过程中,首先要遵循机会均等的价值原则。机会均等即利益表达的机会对一切人开放,不考虑每个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手段、智能等方面的状况,它只要求给每一位有利益表达需要的社会公众设定不受限制的公平利益表达程序。

第一,加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力度,夯实人民利益表达的主渠道。可借鉴四川省罗江县“专职人大代表”的经验,治理当前人大代表队伍中存在的只享受代表荣誉而不切实履行代表职责的乱象。要完善人大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的沟通联系机制,如学者秦晓提出的实行人大代表公示制度,将人大代表的活动及时告知选民,实行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保证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自身的合理利益诉求。

第二,要完善利益表达路径,构建多层级、立体化利益表达体系。建立和规范各种听政会、论证会、行政首长接待日等民主对话和协商机制,引导各利益群体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尤其要加强群众信访机构等社会利益矛盾协调机构建设,使群众的利益诉求在基层政权组织中得以表达、解压,防止利益矛盾冲突越级上移。

第三,发挥新媒体作用,加强“政务微博”建设与管理。“微博”的出现引领整个社会进入“自媒体时代”,政务微博也日渐成为网民与政府互动交流的新平台,为社会公众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为此,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部门,如教育、医疗、住房、社会治安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务微博的建设与管理,设专人专岗进行政务微博的维护和管理,第一时间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

2.遵循结果相对公平的价值原则,建构合理的利益再分配和补偿机制

有些人由于自身先天条件的缺陷,使得他们在与别人展开的利益分配竞争的过程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为保障这些人的生存权利,收入分配的天平必须向这类人倾斜。即在尊重个体差异和合理的收入差异的前提下,社会同时关注低收入阶层和弱势困难群体的福利状况,通过构建相关再分配和利益补偿机制帮助低收入阶层和弱势困难群体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境况,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小康。

第一,加大民生领域的投入,特别是要优先解决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难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城市失业群体经济扶持和农村基础教育、医疗机构建设等公共产品的投入,通过政府政策干预改变先天的起始条件不平等导致的后天不平等,逐步缩小区域发展不平衡和社会分配不平衡的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第二,加强税制改革,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要借鉴国外经验,优化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和间接税(增值税、营业税、国内消费税、关税)之间的结构与比例,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要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力度,同时,可以考虑在改革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征收的基础上,试点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以及其他财产持有环节税如物业税等。[6]

第三,建立一套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推进制度整合、待遇趋同、服务公平的基础上,应优化制度结构和管理机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如分别合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高低两档缴费和待遇标准,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同时,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十二五”期间要逐步研究制定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的特殊福利措施,提高这些群体的保障水平。[7]

[1]龙娟,向玉乔.分配正义的内在张力[J].哲学动态,2012,(2).

[2][6]张车伟,程杰,赵文.再分配调节不足:中国收入差距拉大的主因[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5-21.B02.

[3]张杰,胡海波.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成因及对策研究——以社会公平为分析视角[J].理论探讨,2012,(2).

[4]连明玉.中国国情报告 2003—体验“两会”问题中国新语态[R].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223.

[5]徐亮,田志敏.新时期进行利益协调的必要性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6).

[7]余功斌.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N].中国社会报.2012-5-24.03.

责任编辑 侯 琦

D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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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426(2012)08-0071-04

穆军全(1983-),男,山西阳泉人,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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