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飞
(中共赣州市委维稳办,江西 赣州 341000)
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最激烈的表现形式,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处理起来最为棘手的问题。如何在加快发展、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
认识决定行动。尽管在我国群体性事件已经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也把处置群体性事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迄今为止,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却没有一个清楚的界定,尤其是没有一个法律的界定。认识上的差异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正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充分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对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1]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多种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一些不和谐因素的综合表现,是社会深刻变革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阶段性特殊现象,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必须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维理念加以解决。全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把“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着力破解信访突出问题”[2]看做是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置条件也已昭示群体性事件具有非政治性、非敌对性,是完全可以通过教育疏导等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进行处理的。
所谓治安事件,是指群体或个人为了满足特殊需要或者达到特殊目的,利用或选择适宜的场所、时机和环境,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导致或促使事态加剧、扩大,从而扰乱、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越轨行为。其基本特征为群体的聚集、公开对抗性、危害的多样性和多重性[3]。尽管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破坏性、违法性,但实际上,许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其初期或起始阶段,在其没有被某些因素激化之前,往往并不存在这些政治或刑事因素。事实上,近些年来我国完全由坏人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组织和策划的群体性事件也不多见。尽管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确实存在着过激行为,甚至是打砸抢烧行为,严重的甚至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但事件的参与主体绝大多数并没有推翻政府的政治目的,也没有对抗法律的犯罪动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一种博弈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
暴力恐怖事件是个人或集团,为实现某种目标或改变某些政治进程的结局而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制造恐怖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具有明显政治性、恐怖暴力性、危害无辜性、高度组织性和严格保密性。暴力恐怖事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稳定,与群体性事件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七条把“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列作武装警察的八大任务之一,足可以说明,暴力恐怖事件并不在一般群体性事件之列,把暴力恐怖事件与群体性事件看做是等同或包含关系,都缺乏法律依据。2009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坚决防止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制造重大破坏事件,坚决防止发生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坚决防止发生冲击世博会、亚运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4]把群体性事件和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平行提及,把暴力恐怖事件列入群体性事件范畴,是不符合国家的政策精神的。
我国目前继续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世界形势复杂多变,社会矛盾震荡叠加,各种思潮起伏激荡,社会稳定问题不可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也难以根本杜绝,但任何事物发展都是有规律的,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
其一,从诱发原因看,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必然联系,具有可预见性。群体性事件并非空穴来风,大多都由利益而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矛盾都根植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只要领导干部脚踏实地的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大多可以预见,海南感城“3·23”事件便是一个教训。2009年3月23日中午,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两名学生在校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其中受伤学生回家后把打架之事告知了家长。下午5时许,其家长纠集亲朋20余人到镇政府讨要说法,尽管镇政府承诺会督促处理,但由于该镇对此类案件长期督办不力,政府缺乏公信力,根本没能说服上访村民。此后,随着聚集村民的增多,部分参与人员开始发泄对镇政府的不满,在短短的3小时内,事态迅速发展成打砸烧抢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
其二,从发展规律看,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萌芽、酝酿、发展和恶化的过程,具有可预测性。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一些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看似瞬间爆发,实际上都经历了“民意—民怨—民怒”的阶段,有端倪显现,有苗头可寻,如频繁串联、频繁上访、群体聚集、网上批评、当面质疑等,只要认真加以分析研判并妥善处置,完全可以避免酝酿发展成群体性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是一个值得总结的教训。2009年6月17日,湖北石首市一酒店厨师非正常死亡,警方调查结论认定为自杀,但遭到死者家属的质疑,并把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当地领导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事发两天都未到现场处置。6月19日,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该市两条主要交通要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引发更多群众围观起哄和多辆执勤车辆被砸。
其三,从演变过程看,群体性事件大多都是因初始阶段处置不及时,最终发展演化而成,具有可预防性。当矛盾纠纷初显端倪、不满聚集初露异常、事态发展可能升级为社会冲突时,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发现并妥善加以处置,完全可以防止其深化。2009年6月27日,江苏省海安县一辆三轮摩托车违章行驶,驾驶员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撞上居民住宅围墙身亡。随后有网友发帖称事故系交警追赶所致,由此引起网民热议,大小网站纷纷转载。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应对,一边组织人员调查核实,一边安排人员跟帖回应,主动与网民交流沟通,网民情绪得到有效舒缓,不仅避免了“石首事件”重演,而且,不少网民还主动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使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其四,从引发时机看,社会群体利益变动期往往是群体性事件苗头的凸显期,群体性事件具有可评估性。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5]社会群体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动极易成为矛盾聚集的“洼地”,考虑不周、决策不慎、措施不当都是造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政府在出台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和规划工程项目前,能够认真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并尽量满足不同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就能避免出现偏差,进而有效防范矛盾冲突的产生。2007年下半年,河南省漯河市在开发拆迁沙澧河沿岸房屋工程中,长达30多公里的沿河两岸涉及5699户居民、27000余人、房屋面积136万平方米的拆迁量,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顺利拆迁完成,没有发生一起上访事件。其成功经验就是事前严格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稳定工作措施。
其五,从发生性质看,群体性事件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可化解性。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为对抗性、非政治性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尽管有些事件的参与者常把矛头指向基层党委政府,但实际上也只是想用激烈行为方式引起领导重视,推动问题解决。只要理性平和对待,耐心细致工作,绝大多数是可以化解的。2008年6月15日,贵州省德江县第一中学后面大坡上发现一具尸体,经调查核实死者为德江县第一中学学生,系上吊自杀,调查结论得到其亲属认同,并于次日将尸体运回安葬。然而,6月25日上午,死者母亲在少数人的唆使下,突然到该校门前挂牌喊冤,引发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学生围观,并得到其中部分人员同情,各种谣言一时间传遍县城。为澄清真相,引导舆论,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召开通报会,向新闻媒体及死者亲属出示调查证据,讲解相关案情,并现场解答疑问,让广大群众了解到事件真相,消除了负面影响隐患。
其六,从人员结构看,参与者多因某种利益关系临时聚集在一起,易分化瓦解,群体性事件具有可控制性。虽然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成分众多,但心态不尽相同,具有临时性、松散性特点,这有助于从内部进行分化控制。如果各级领导干部能够充分发挥人缘、地缘、亲缘、情缘优势,认真做好各阶层群体的思想疏导工作,就可使可能出现的社会震荡和反应强度无法叠加,进而把矛盾的“聚集效应”控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2009年7月20日,江西天河煤矿部分职工因养老保险金缴纳问题罢工,聚集。事发后,当地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引导职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诉求;另一方面,实行开门接访,认真倾听职工诉求。当地党政领导和省煤炭公司负责人还以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职工沟通工作,缓解职工情绪,使职工原准备7月22日对铁路、高速公路拦车断道的行为得以阻止,7月23日聚集职工开始撤离并复工,全部过程没有发生打砸抢事件,没有造成车辆严重滞留。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本在于坚持科学发展观,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关键在于夯实基层基础,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重点在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核心在于转变工作作风,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面对世情、国情、社情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提升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要抓好情报收集,不断提升防范预见力。群体性事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都有一个苗头崭露或展现过程,及时了解掌握这一过程信息,是预见、预测和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前提基础。要树立忧患意识、前瞻意识,高瞻远瞩,防患未然。要着眼建设“大情报”体系,积极布建信息网络,大力拓展信息渠道,准确掌握社情民意,通过社情、民情、实情,做到见微知著。要按照情报信息服务引领群体性事件处置实战的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着力增强情报信息的针对性、规范性和连续性,通过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科学合理预测未来发展态势,有的放矢地进行预防控制。
二要抓好信息研判,不断提升危机洞察力。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发展趋势、社会影响等做出准确及时的判断和评估,并迅速做出敏锐的反应,是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从最坏处着眼争取最好结果的根本前提。要围绕情报信息的高度共享和高效应用,完善收集、研判、处理三位一体的即时研判,严格规范性,增强及时性,以窥斑见豹;完善情况互通、信息互享、部门互动的定期研判,精心搭建研判平台,不断加强会商交流,及时研究稳定形势的规律性,切实把握社情民意的倾向性,始终保持政治敏锐性;完善抓重点、攻难点、追热点的专项研判,坚持什么问题多发、什么问题突出、什么问题敏感,就研判什么问题,做到举一反三,超前谋划。
三要抓好基层基础,不断提升矛盾化解力。群体性事件频发尽管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但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由于群众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利益诉求长期被漠视、诉求方式不当引发,应当以人民内部矛盾来正确对待。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基层、放在平时、放在准确掌握社情民意和及时把握社会动态上。要加强基层维稳力量,落实基层维稳责任,强化基层维稳措施,对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和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苗头,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千方百计解决问题,缓解矛盾,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要抓好沟通交流,不断提升疏导力。疏导力是群体性事件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平息的关键因素。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群众多方面的心理感受和情绪反应,畅通和拓展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用以真心,付诸真诚,融入真情,不断缩小与群众的距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为民办事的亲切感、真实感。要慎用警力,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要及时沟通,不要放过说服群众的机会,通过及时和群众沟通交流,最大程度地解释事情真相,避免事件升级和恶化。
五要抓好事件处置,不断提升现场驾驭力。群体性事件现场驾驭力是领导干部分析、研判、指挥、控制、决策等能力的综合反映。要把握时机,敢于负责,不等不靠,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到知己知彼、知环境,准确判断事件性质,及时有效平息事态。要把握重点,做到苗头阶段多疏导,防止串联,防聚集;聚集阶段早疏散,防止失控,防升级;处置阶段快平息,防止激化,防蔓延;善后阶段理情绪,防止反弹,防波及。要把握方法,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多做宣传、解释、说服、劝阻工作,着力缓解群众情绪,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形式维护自身权益;对插手群体性事件、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组织者以及实施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六要抓好舆情应对,不断提升舆情引导力。社会舆情,是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群体性思想、心理、情绪、意见和要求的综合表现。社会舆情一旦产生,就会发生波状扩散作用。要建立健全重大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舆情会商研判机制,将有可能酿成重大舆情危机的不稳定舆情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重大舆情,能够在第一时间客观公正地发布权威信息,公布真相,引导舆论,把握主动权。要对媒介主动开展“议程设置”,强化“议题管理”,引导舆论走向,把社会的注意力和社会关心引导到特定的方向,形成有利于群体性事件解决的“舆论场”和“影响流”,避免发生局部问题全局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个体问题公众化、一般问题热点化[6]。
[1]中共中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Z].2004.
[2]周永康.健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推动在法治轨道上解决问题[N].法制日报,2009-12-02(1).
[3]李健和.“治安事件”概念辨析[J].公安大学学报,1999,(1).
[4]杨焕宁.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N].法制日报,2009-12-27.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王朝,金华.苏荣精彩讲话摘要[N].经济晚报,2009-1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