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某市兴发商场发布广告称,其所售某品牌空调不仅让利10%,而且将指派工人免费上门安装、调试。陈薇遂购买了一台空调,下午1时许,商场两名工人依约上门安装、调试。在为室外机的安放打膨胀螺丝时,工人谢康不慎从3楼摔下,造成左下肢丧失功能达70%。除花费47836元医疗费用外,还落下5级伤残。
2009年8月3日,谢康提起诉讼,要求陈薇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4万余元。理由是,其为陈薇无偿提供劳务,属于义务帮工。而陈薇则拒绝赔偿,她认为,免费安装空调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谢康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受伤与她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康为陈薇安装空调,系受兴发商场指派,并非无偿,也非其自愿帮助陈薇,不构成义务帮工。同时,免费安装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安装空调属履行合同的过程,与陈薇无关,遂判决驳回了谢康的诉讼请求。
点评
◎胡勇军(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是谢康免费为陈薇安装空调的行为,是属于义务帮工,还是在履行空调买卖合同的附随安装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谢康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谢康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受伤,陈薇应对其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谢康的行为是否属于义务帮工行为呢?我国民法规定,义务帮工具有3个明显的法律特征,且彼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是具有实质上的无偿性。即帮工人不要求支付任何报酬,包括金钱、劳务或其他方式。二是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的特点。三是被帮工人是实际受益者,且对帮工行为没有表示拒绝。
本案中,谢康的行为并不具备以上特征:一方面,谢康为陈薇安装空调不具有无偿性。因为谢康系受兴发商场指派,并从兴发商场获取了工资,其服务的对象实质上是兴发商场,而不是陈薇,陈薇只不过系由兴发商场安排服务的对象。加之免费安装是商场为促销而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目的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商业利益,仅是以顾客购买其商品为代价,故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另一方面,免费安装系形成于长期、反复实践的商品交易市场,早已为顾客所普遍接受,是一种不成文的商业规则,故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因此,免费安装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内,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的特征包括:一是从属于主合同;二是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三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具体内容。
本案具备了附随义务的特征:首先,兴发商场的目的是为了促销,是以“免费安装”作为与顾客达成买卖合同的附加条件,即“免费安装”从属于买卖合同,构成协助义务;其次,在兴发商场与陈薇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该协助义务就已经确定,并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项具体的附随内容;再者,由于我国尚无禁止实行“免费安装”的法律规定,决定了其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