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务员包庇“李鬼”将被查处等(3则)

2012-12-14 01:12
浙江人大 2012年11期
关键词:李鬼法制宣传学法

广东:公务员包庇“李鬼”将被查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销售者的首负责任(消费者使用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销售者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加大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打击力度并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

“为什么以前发现了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横行,但是最后很难查处下去并处理到人?因为责任人不明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制假售假人员相互勾结,或者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要依法查处。

据介绍,《条例》在执行时,相关各部门还将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开制度,将生产者的违法行为记入监管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王波表示,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的诚信体系将联网,在一个领域被查到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会影响到以后进入其他领域的生产销售;同时诚信体系也会上网并将影响企业日后的贷款、融资以及和其他企业的商业合作。

甘肃: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

近日,《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条例》要求,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内容。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山东:见义勇为者优先配保障房

近年来,为鼓励和褒奖见义勇为行为,各地在不断提高优抚标准的同时,推出了许多有地方特色的奖励措施。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门规定为见义勇为者优先配保障房。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据了解,这里的“优先”是指在城市保障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资源不能满足众多申请人需求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满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需求。

此外,对于非山东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山东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与山东籍享有同等政策。《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这一规定实行属地原则,也就是说,非山东籍人员在山东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将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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