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职业学院 山东东营257091)
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经济国和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走的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环境日益恶化,严酷的环境状况加速了美国环境税制的发展。短短的几十年,美国已经形成一套完善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体系的完善与实施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美国的环境状况,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
1.实施的相关税制。(1)与汽车相关的消费税。汽车的使用要消耗大量的汽油并产生大量的尾气,汽车尾气中含有多种危害气体,所以发展低碳经济离不开对汽车使用征税。主要包括汽车销售税、汽车使用税、汽油税、进口原油、轮胎税及制品税等。美国各个州汽油税的税率虽有所不同,但一直不断增高。据有关资料显示,尽管美国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上世纪70年代减少了99%,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2)化学品税。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叫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税。此税颁布于199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于1991年1月1日。设置该税种的目的主要是消除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的排放,同时对低碳经济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该税种涉及到100多种有害的化学物质,是一种从量税,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税、进口化学品税、进口和使用破坏臭氧层化学品进行生产的生产税、破坏臭氧层化学品生产税和破坏臭氧层化学品储存税等。(3)环境收入税。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超级基金修正案》,根据该议案设立了环境税。该税种规定根据企业的经营收益多少,凡收益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法人都应按照超过部分纳税,缴入财政部,税率为0.12%。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4)开采税。开采税主要是对开采石油、煤炭、天然气征收的一种消费税。该税种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抑制资源过度开采来达到低碳发展的目的。目前美国已经对38个州开征了能源开采税。它可以抑制资源开采活动,减少资源的开采量。
2.税收优惠。美国还充分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对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相互调节。主要手段有投资税收抵免、直接税收减免、加速折旧。从1978年开始美国就鼓励开发替代能源,1978年的能源法对地热、风能、太阳能等新技术的投资享受能源税优惠。美国于2005年颁布新的能源税法案,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确定了税收优惠措施:(1)清洁可更新能源债券;(2) 生物细胞能投资税收优惠;(3)特定新能源电力生产的税收优惠;(4)家用节能设施税收优惠;(5)太阳(地热)能投资税收优惠。新的能源法案为了促进节约能源规定四种税收优惠,2005年新的法案对四种节能措施规定了新的税收优惠:(1)商业建筑节能优惠;(2)非商业能源财产优惠;(3)节能设备优惠;(4)新住宅节能优惠。
美国低碳政策给我国的警示是: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外美国在税收征管上实行权力下放,美国各个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了税收的调控作用,广泛的环保宣传和完善的税收体系对发展低碳经济有重大的意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各方面都与美国的情况不同,但为了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教训。比如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条件下可以下放权力,让各个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更能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环境造成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自1991年瑞典税制改革以来,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增大,种类较多,主要包括能源税、碳税、汽油税和硫税等多个税种。据1997年瑞典国家环保局提交的国家报告中指出,与1990年相比,1995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15%。其中近90%排放量的减少是税制改革的结果。实施的相关税制有:
1.碳税。1991年瑞典开始征收碳税,碳税是针对天然气、煤炭、石油等含碳量征收的一种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目的,而抑制燃烧时产生二氧化碳的燃料的使用。税基主要是根据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因此燃料不同碳税的税率也各不相同。如煤炭为620瑞典克朗/吨,液化石油气为750瑞典克朗/立方米,石油为720瑞典克朗/立方米。瑞典的碳税成绩卓著,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最实用的税种之一。
2.硫税。1991年开始征收硫税,硫税是针对石油、石油产品、煤、焦炭及泥炭等硫元素的含量征收的一种税,税率的确定是根据削减二氧化硫的边际治理费,实施效果明显。具体的征收税率为对供热油和柴油中每0.1%的硫含量课税27瑞典克朗,对焦炭、煤、泥炭中每公斤所含二氧化硫课税30瑞典克朗,低于0.05%含硫量比重的免征二氧化硫税。瑞典的硫税取得的效果明显,1992年瑞典硫化物的排放量就减少了16%。目前瑞典的硫税效果卓越,据统计,瑞典国内使用的矿物燃料的含硫量与法规规定相比较还要低40%,轻油的平均含硫量低于0.1%,不到标准的一半。
3.能源税。瑞典的能源税征收包括一般能源税和能源增值税两种。一般能源税于1957年开始征收。主要对在瑞典境内生产天然气、石油、进口煤炭或适用应税产品生产另外相应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率因课税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天然气的税率为0.175瑞典克朗/立方米;石油产品的税率按油的等级不同分为一等油90瑞典克朗/立方米、二等油290瑞典克朗/立方米、三等油540瑞典克朗/立方米;煤炭的税率为230瑞典克朗/吨。液化石油气的税率按用途不同而不同,机动用气税率为0.85瑞典克朗/升,其他用途为105瑞典克朗/吨;能源增值税于1990年3月开始征收,税率为能源价格(含消费税)的25%。
4.汽车使用征收的税种。瑞典政府为了鼓励无铅汽油的使用于1986年开始对汽油征税,依据含铅量的大小区别对待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含铅汽油的税率为2.65克朗/公斤,无铅汽油的税率为2.37克朗/公斤,甲醇和乙醇的税率为0.8克朗/公斤。同时制定了相关的减免税,自1992年起非混合的乙醇用于发动机燃料的可以免税。如在所得税中,公司的机动车用于个人要征个人所得税,而雇员在受雇中使用自己的车,则允许有一定的扣除。另外,对机动车是柴油驱动的征收里程税,税率依据机动车的重量和类型不同而不同。
由此可见,瑞典的税制比较完善,其中存在大量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种,尤其是碳税和硫税,直接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征税,在气候变暖方面效果明显。正是完善的税制和人们的环保意识造就了瑞典良好的生态环境。要想实现减排目标,设置征收温室气体排放的税种必不可少,目前我国还没有实施碳税和硫税,可以借鉴瑞典的经验。
荷兰以自然环境的优美而著称世界,它是将税收政策实施到环境保护中最早的国家之一,与低碳经济相关的税收政策一直被各国借鉴和研究。
1.实施的相关税制。(1)噪音税。对民用飞机使用者在特定区域产生噪音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叫噪音税。它是以噪音的生产量为计税依据,是运用公式计算出来的。征税目的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于支付附近居民的搬迁费、在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等用途。(2)燃料税。燃料税是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于1988年4月1日开征,主要是针对柴油、汽油、液化气、煤、重油等燃料征收的一个税种。该税种的纳税人为应税燃料的出口商和生产商,税率为定额税率,但是具体税率由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依据每年环境保护目标的资金多少来确定,因此税率每年都在变。燃料税的征收控制了二氧化碳排放。(3)水污染税。《地表水污染法案》于1970年通过,自此开征水污染税,水污染税主要是针对向水净化工厂及地表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任何单位与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种。地区不同税率也各不相同,主要是根据重金属的含量和排放物质的耗氧量来确定税率。该税种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减少了水资源排放物的排放量,同时也提供了净化水质的资金。(4)超额粪便税。《超额粪便法案》于1986年通过,自此开征超额粪便税,是对产生粪便的农场征收的一个税种。粪便的排放量就是税基,由农场饲养牲畜的数量再加上一些调整因素计算得出。(5)汽车特别税。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叫汽车特别税,该税种还规定如果机动车达到了规定的排放标准,那么就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这种税实施以后产生了很好的激励作用,荷兰大部分的机动车都安装了气体排放过滤器装置,从而有效地减少了汽车尾气对环境带来的危害。
2.税收优惠。荷兰的税制也规定了税收减免的相关措施。荷兰的所有大银行都为委托人提供绿色投资基金,这种基金把总资产投资于绿色工程,如包括森林、自然、风景、能源与有机农业等领域的工程。而投资人投资的利息和股息是免税的,这就是绿色投资的免税。此外荷兰也充分运用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有促进作用的专用设备允许其加速折旧,这就充分推动了新设备、新技术的发展。同时又促进了环境的改善。
在荷兰的税制中有很多税种是我国从未涉及到的税种,如超额粪便税,这个税种极其新颖有趣,是根据本国畜牧业这个国情设立的。荷兰的天然气极其丰富,对此,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免税政策。因此我国完善税收政策应多借鉴,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设置一些相应税种,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的发展中大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二。在全球气候变暖和能源日趋紧张的背景下,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节能减排的目标要求,协调好经济效益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完善各项税收政策。
完善的税收体系是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国外的税收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与低碳相关的税种也比较齐全。我国还没有专门这方面的税种,尤其碳税。节能减排任务紧迫,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一方面调整税制要素,整合改造现行税制,特别是具有促进碳减排、节能、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研发、利用的税种;另一方面对那些二氧化碳排放高的产品和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产品,择机设立一些新税种,如产品碳税、环境保护税、能源消耗税、碳关税等,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完善的税收体系。
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在于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手段,如优惠税率、税前扣除、减免税、加速折旧、弥补亏损以及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来促进低碳消费和低碳生产。我国应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激励效率,引导低碳消费、生产、投资和技术推广,合理运用关税手段,提升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促进新技术和新能源的发展。如对从事低碳技术研发的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从而吸引更多企业研发低碳技术;对企业购置的各种减排设备给予免税措施,对相关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从而吸引更多国内外资金投入低碳产业;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普及以及技术研究给予投资减免、再投资退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加大扶持力度;对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应给予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为构建低碳社会奠定坚实的公众基础。
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收入不平衡,税率的确定必须考虑多方因素。由于碳税开征企业的成本会增加,如果让税率一步到位,会大大降低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盲目征收高额税率,这样不仅对我国宏观经济形成较大冲击,而且会降低行业竞争力。同时,我们也不能一味采取低税率的征收措施,这样就达不到减排的目的。所以我们应该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应在征税开始实行低税率,当纳税人能源消费行为调整好、企业适应能力增强后,再逐步提高碳税税率,直到理想水平,从而使社会的抵触情绪降低,公民减排压力和环保意识增强,逐渐向新能源轨道靠拢,尽可能提高清洁能源的开发使用。
据IMF数据显示,我国人均GDP在全球排名第99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税制设计不能照搬美国、荷兰、瑞典等发达国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制定适合本国的税制,避免因税负过重导致纳税人的压力过大而影响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美国税收政策的权利下放的确值得我国参考。比如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在这种国情条件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务法规制定的权力,发挥地方税收的调控作用,权力充分下放,让每个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更能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
节能减排重要,经济发展也很重要。碳税施行的同时,税制成本要控制好,从而减少在经济利益上损失过多,避免企业税负过重而对企业产业结构的冲击过大,保持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才是目的。但节能减排也不能忽视,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碳排放权和碳税应该等价交换,互相补充,共同协调发展,积极研发可再生能源,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环境问题不是某个企业、个人的问题,而是需要全社会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只有人人保护环境、重视环境,才能使低碳税收政策得到顺利的执行。我国应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低碳意识,为构建低碳社会奠定坚实的社会公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