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霞(西北政法大学 图书馆,西安 710122)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速,新的法律学科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我国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据统计,仅1993年到199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了11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平均每年23件,其中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律问题占2/3。[1]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作为国家分类标准,也要与时俱进。《中图法》从诞生至今已三十六年,期间经过了四次重大修订,通过增删类目、修改类名、修改注释,完善了分类体系,使其科学性、实用性、合理性的特点非常明显,但通过对《中图法》(第5版) 法律类目的研究发现,还存在法律学科类目类级设置不合理、有些类目之间逻辑关系不明确、有些相关类目设置不对应、类号排列不对应、关联学科之间界限不分明、D9与DF两个分类表不对应等问题。本文将从《中图法》(第5版) 法律类目修订成果及存在的问题两方面进行评析。
《中图法》(第5版) 法律类共新增85个类目,主要是在D91法学各部门类目,“D92中国法律”类目下增加较多,类目分得更细、更精确。如在“D912.1行政法”类目下新增“D912.11总论”及其下位类等12个类目;在“D912.28金融法”类目下新增“D912.281银行法”等6个类目等。在“D921国家法、宪法”类目下新增“D921.3国旗法、国徽法”“D921.6国家赔偿法”两个类目;在“D922.11(行政法)总论”下新增“D922.112行政行为法”“D922.114行政监督法”两个类目等。在“D93/97各国法律”类目下新增“国旗法、国徽法、国家赔偿法”等40个类目。此外,还新增了“D922.7人权法”(注释: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入此)和“D998.82/.87各国国籍法”二个类目。[2]在所增加的这些类目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D91类目的扩充,使得D91和D92的体系相互对应,完善了法律类目体系。
《中图法》(第5版)法律类共有65个类目类名有所修改。有些类目只是文字上的改动,内涵与外延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如:“D922.287证券法”下面注释:债务、股票、票据管理法等入此,与第4版“D922.287证券管理法令”下面的注释相同。[3]有些类目不但对类名进行了文字上的修改,而且其内涵与外延都有变化,如第4版中“D912.7青少年法”在第5版中修改为“D 912.7人权法”,“D913.9婚姻法”修改为“D913.9亲属法”等等。这些类名的修改使得类名更合理、更规范,增强了类目的科学性。[4]
类目注释是对类目的补充说明,其作用是进一步明确类目的涵义和范围,揭示类目之间的关系,指示分类方法或同类书区分方法,说明类目修订的沿革等,是图书分类的重要依据。[5]《中图法》(第5版)随着D91类目大量的扩增、D92类目的增加及修改,各类注释随着大类的变化而变化。D9法律分类表修改注释35处、增加注释104处、删除注释11处,如D912.1行政法类目下,增加了12个子目,每个子目下均增加了注释,既使整个分类体系得以完善,也使分类人员明确了类目的内涵。同时,为了《中图法》各版本之间的连贯性,随着类目的停用及类目名称的修改,使得沿革注释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增加沿革注释58处,修改沿革注释7处,删除沿革注释25处。沿革注释的增加、修改及删除,使《中图法》保持了连续性和传承性。由此可见,相比于《中图法》(第4版),《中图法》(第5版)法律类目下注释的变化较大,类目注释设置更科学、更完善、更精确,加强了分类法的适用性。
《中图法》(第5版) 法律类共有16个类目停用,这些类目都被合并到其他类目中,使得类目设置更加合理。
如D90-052法律社会学,入D902法社会学。
由此可以看出,《中图法》第5版将一些诸如“D905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归入“D904.4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与 D904.1、D904.2…D904.9并列成为“D904法的历史类型、法系”有机组成部分,共同形成其科学体系;将“D922.39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D922.35建筑用地法令”“D922.37森林用地法令”几个类目停用,全部归入“D922.36各种用途土地法”。对一些过时的、不合理的类目停用并归入相关类目,使其更合乎学科发展的需要,改进了类目设置的合理性。
法律科学是社会科学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学科,它与哲学、政治、经济、军事、语言、文学、历史等构成社会科学体系。它是一门国际上公认的一级学科。许多著名的文献分类法,如美国《国会法》、印度阮冈纳赞的《冒号分类法》、前苏联的《图书与书目分类法》以及我国的《人大法》《科图法》等都把法律立为基本大类,而《中图法》(第5版)仍然将法律列为D政治大类的二级类目,基本体系还是初版时的体系。[6]《中图法》编制时(第1版于1975年出版)正值“文革”十年动乱期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被忽视,甚至受到破坏,受当时社会环境影响,《中图法》未对法律科学以应有重视。从突出强调“法律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角度出发将法律科学降为D政治大类的二级类目(D9),下属10门法律二级学科分别被列为三级(D90法的理论D99国际法)、四级(D909法学史、D911宪法、D913民法、D914刑法、D915诉讼法)、五级(D912.1行政法、D909.9世界法制史)、六级 (D912.29经济法) 类目。[7]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市场经济逐渐代替计划经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法规,逐渐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配套的比较完整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因此,中图法的修订应考虑提高法律类的类级问题,让它与哲学、政治等学科一样列为一级类目。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科学不但是一个古老的学科,而且是社会科学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学科,它与哲学、政治、经济、军事、语言、文学、历史等构成社会科学体系。
体系分类法是一种直接体现知识分类的等级制概念标识系统,它是对概括文献内容及某些特征的概念进行逻辑分类(划分与概括)和系统排列而构成的。因此,类目的划分是否具有逻辑性是衡量一部分类法编制质量的标准之一。为了有利于同一法律文献的集中放置,便于读者查阅,也便于图书馆员分类,法律文献的类目设置应当与法律部门的划分相一致。然而,《中图法》法律类中D922.29经济法的类目设置显然是不合逻辑的。此问题在第三版、第四版都存在,而此次修订仍未对此做出合理的调整。经济法和宪法、民法、刑法、国际法等均为法律科学体系中的基本部门法,属于二级学科,在文献分类表中,它们应是同位类的关系。但在中图法的类表中,民法D923、刑法D924等都被列为四极类目,而经济法D922.29却为六级类目。更令人费解的是把经济法置于财政法D922.2的类目之下,与税法、金融法等成为同级类目,这显然是错误的,它们之间应是上下级的从属关系。此外,本应属于经济法范畴之内的土地法、房地产法D922.3,农业经济管理法D922.4,劳动法、社会保障法D922.5等,其类级却比经济法高。可见,《中图法》(第5版)中经济法及其子目的类目设置是比较混乱的,这给文献标引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之处。我们应该以经济法学科体系来重新构建经济法的类目体系,在经济法类目之下增设诸如价格法、预算法、中央银行法等,与计划法、经济监督法一同构成宏观调控法,对经济法的类目体系进行大调整。这样虽然会与“保持分类号码连续性和完整性”的修订原则发生矛盾,给广大图书情报单位的文献标引和排架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但它却坚持了“与知识发展保持同步”这个重要的修订原则。
《中图法》第5版虽然对D91的类目进行了展开列类,与D92的类目形成相对应的体系,但还是没有解决有些类目不对应、类号排列也不对应的问题。如把D915诉讼法(法学各部) 和D925诉讼法(中国法律)相比较,就发现有些类目不对应、类号排列不对应。
从以上类目的设置可以看出,“D925诉讼法(中国法律)”中的D925.11诉讼制度被列在了D925.1的下位类,而不是与D915相对应,这样就使得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类号排列不对应。“D93/97各国法律”中的诉讼法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与D915的类目不对应,类号也不对应。这种情况会使分类人员在文献分类过程中,不得不出现D915、D925诉讼法学科中的各类诉讼法文献类号不对应的现象,同时也会给读者检索同类文献造成不便。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8]商法,也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商事关系则是指商事交易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时所形成的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关系,它实际上是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9]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通过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内容及对象来看,它们属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个不同的学科。但我们通过对《中图法》(第5版) 的研究发现,它仍然没有理顺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虽然将三者在列类时区别对待,但在设置其下位类时,表现出逻辑关系不清晰,使得分类人员在进行分类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困惑。如商法 (D923.99) 不仅是民法 (D923)下的六级类目,而且还是婚姻家庭法(D923.9) 的下位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商法(D923.99)类目的设置全部设为交替类目,同时在每个注释下宜入的类目分别设置在经济法与金融法的下位类中,混淆了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范围,将两个彼此关联又有区别的学科重叠在一起。这样势必会造成文献分类过程中出现,商法总论归入了商法类目,而属于商法的正位类的文献全部归入了经济法与金融法,造成商法类目体系虚设,和第四版没什么区别。
1990年《中图法》出第3版时,鉴于当时法律类文献大量出版,D9法律类显得非常拥挤,不能满足用户标引法律类文献的需要,《中图法》编委会才下决心另起炉灶,编制了法律类第二分类体系,“供法律专业单位选用或为编制专题目录用”。其二级类目类列与《中图法》(第1版) 所建类列保持一致,没有采用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我国法律体系,因此错过了修订《中图法》法律类列顺序的最佳历史时机。在全国部分用户采用D(9)标引文献9年后,《中图法》(第4版)出版,考虑用户单位工作的连续性,第二分类体系原封不动,依然固守着计划经济时代建立的法律体系模式。《中图法》(第4版) 修订时,将双表脱离D政治大类单列起来,并采用DF为法学第一个字母,在不改变类号,不改变其他基本大类序列的前提下达到将法律科学提高到一个基本大类地位的目的。这样问题就出现了,D9法律类目的设置是将法律类目设置在D政治类目下的二级类目,而DF法律类目表是将法律作为一级类目设置的,这样使得两个表的基点都不一致,势必造成文献的分类自然就不是依据相同的体系了。可以将D9与DF的大类作如下比较: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1) D9法律类目表是将法律学科作为二级学科设置的分类体系,而DF法律类目表是将法律作为一级学科而设置的分类体系;(2) 从 D90-D99所有类目都属于三级类目,而DF0-DF9属于二级类目;(3)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D9法律类目表主要是以地区来设置类目,各部门法律涵盖于地区之内,而DF法律类目是以学科体系为基础设置类目的,地区涵盖于类目之中。由此可以看出,两个类目表的立意基础本身就不同,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综上所述,随着法律学科的发展,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中图法》也不断进行着修订和完善。但由于《中图法》(第1版) 的编制受到当时社会政治形势的影响,对于法律类目设置的指导思想有偏差,使得《中图法》无论怎么修订都无法摆脱原有体系的束缚,在社会科学范围内没有空号为法律学科所用;再加上法律学科在社会科学中的位置,又不可能占用所预留的空号,如L、M等。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已成为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的重要保障,而用于类分法律文献的法律分类体系也应进行不断的、科学的修订,以保持其应有的合理性、科学性和预见性。要使一部分类法具有长盛不衰的生命力,就要进行不断的修订,尤其是要坚持“与知识发展保持同步”的原则。为了能使《中图法》既要反映法律学科的地位,又能合理地对法律文献进行分类,对《中图法》的修改与完善工作还应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