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家春,谭 芬
(1.中南民族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传媒艺术系,湖北 武汉 430074)
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行为规范,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一方面要有效能;另一方面隐含着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制度”和“规则”这两个词通常互换使用。“人类社会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赖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1]。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曾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见制度对于社会健康正常运行的极端重要性。制度不是从国外照搬移植的,也不是亘古不变的,而是根据实践发展不断进行修整和完善。制度化建设是经济市场化的延伸,是国家法治化的深化。无论是在市场经济与法治、法规和法制关系的探讨上,还是在评判市场经济的好坏标准上,制度建设和制度设计及制度创新在其中占据关键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市场与法治相互关系中的核心纽带[2]。具体到CBA联赛职业化改革探索,在努力寻求举国体制和市场手段有机结合,为我国篮球运动水平提升的目标服务同时,在理论上探讨市场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凸显制度建设在职业篮球市场中地位和角色转变,既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也是职能部门探索的难点。制度从本质来说是一种规范,是自然人、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发生社会活动时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研究需要,结合CBA联赛制度化建设现状,文章试从微观、中观、宏观3个制度层面进行总结和分析。
“掌握思想领导是掌握一切领导的第一位”[3]。回顾新中国体育事业尤其是竞技体育的从无到有、由弱到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我国竞技体育的不断创新和超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思想道德教育优良传统与新中国体育事业创新实践的紧密结合,不断孕育和形成了中华体育精神。中华体育精神的主要内容是:为祖国荣誉而战的爱国主义精神;自强不息的英雄主义精神;超越自我的乐观自信精神;规范有序的公平竞争精神;信任宽容的团队精神;辩证的实用理性精神。“建国后,中华体育精神鲜明体现在不同时代、不同运动项目中”[4]。50年代容国团的“人生能有几回搏”,60年代攀登珠峰的“精神原子弹”,70年代中国足球的“志行风格”,80年代许海峰奥运会“零的突破”,90年代“东方神鹿”、“铿锵玫瑰”都在诠释着中华体育精神。中华体育精神博大而丰富多彩,其中“爱国主义”、“为国争光”是中华体育精神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指出:“体育战线的重大成就,为祖国争得了荣誉”。1986年国家体委对运动队提出的主要任务是“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在爱国主义精神激励下,中国体育健儿奋勇拼搏不断超越,为祖国赢得了巨大的荣誉。邓亚萍,这位乒乓球历史上杰出的女子选手,在取得巨大成就的时候,这样深情地说道:“祖国母亲的乳汁养育了我,祖国母亲给了我一种大气磅礴的力量,使我能象黄河一样与命运抗争”[5]。
“爱国主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6]。可见,同是爱国主义,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主题和表达方式。在我国体育领域也是如此。尽管思想道德教育一直贯穿于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历程,但是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近年来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和运作手段的变化给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命题。CBA联赛职业化是顺应世界篮球职业化发展趋势,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背景下进行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探索。职业化绩效之一就是所有制结构的突破,篮球运动员以及球队不再是国家一家独有,不同的人才培养方式造就了人才所有权的多元化。政府发展竞技篮球目标是为了提升水平,为国争光。而社会资本投资职业篮球追求的是市场效益和经济回报。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职业化进程中出现“运动员重个人利益、轻国家利益”;“俱乐部重自身利益、轻集体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CBA联赛职业化进程中,制度建设非常重要。作为微观层面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需要丰富和完善。在内容上,不仅需要继续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体育精神教育外,还必须强化职业意识和职业精神教育。在方式上,由于时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篮球职业化改革以来,出现了多元利益主体并存的格局。作为运动员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理所当然地可以拥有合理的利益追求。“因为作为自然人,他们具有从职业活动中获取物质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否则也会违背市场经济原则,也不符合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因为合理的效率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的”[7]。可见,在新形势下,作为制度实施主体,篮协和俱乐部应该理性地协调好运动员为国争光和自我价值实现之间的均衡。基本原则是在运动员为国争光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运动员的个人价值实现,包括运动员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值得强调的是运动员为国争光是提升其个人品牌价值的最佳途径。当然,在对我国运动运动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仅仅依靠道德约束和思想教育还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因而必须配套完善的联赛制度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保障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的稳步发展。
“制度提供了一种经济的刺激结构,随着结构的演进,它规划了经济朝着增长、停滞或衰退变化的方向”[8]。科学有效的制度设计安排使得亚当·斯密所谓“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可以说没有配套而适当的制度,任何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都是无法存在和发展的。相比较国外职业篮球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的“先天条件”存在不足,比如竞技水平、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社会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制约。改革是在尽可能避免直接触动既得利益格局的前提下探索实验。现行的职业篮球管理制度仍具有高度集权的计划管理体制的结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职业篮球的制度创新与发展。
自从1995年实施职业化改革以来,作为CBA联赛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中国篮协一直在探索和完善有关联赛发展的制度化建设。其中联赛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CBA朝着“简政放权,政事放开,管办分离”的职业体育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联赛委员会的成立结束了篮协“闭门决策”局面,在联赛重大决策方面保证了不同投资主体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从而增强了管理民主化和决策科学化。另外,在众多的制度设计中,《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也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意义。该标准对于俱乐部的内部制度及管理;俱乐部经营;参赛保证金及加盟费;运动队建设及管理;俱乐部硬件设施;以及如何服务球迷、服务媒体、服务赞助商等各个方面设定了详细而全面的标准。可见,随着联赛发展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使得联赛运行有了规制和约束,旨在规范参与主体“有所为,有所不为”。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探索时间较短,又没有现成的模式照搬。因此,改革一直在探索中渐进发展。对于联赛如何发展,如何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篮球管理及运营模式一直是管理者和相关利益主体不断思索的热点和难点。
2.2.1 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疏漏 客观而言,任何制度设计不可能十全十美,一劳永逸。即使是国家颁布的法律也同样存在空白地带。CBA联赛相关制度设计更不例外,尽管从道义上可以理解和原谅,但是一旦实践中出现了制度中未能明晰或限定的问题和争议,那么这种“制度真空”效应就会立刻显现,从而为管理者的裁决带来极大的被动。凤铝事件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制度设计的不严谨造成的。因为准入标准中没有言简意赅地明确界定关于“俱乐部准入这一重大问题”需要通过举手表决方式。这也是凤铝俱乐部所诟病和利用的制度漏洞。
2.2.2 制度执行力度存在不足 制度本身是“一纸空文”,在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利益的追逐加之社会文明程度所限决定了制度必须依靠严格的执行,才能产生规范行为、惩治不端的效应。CBA联赛的制度本身也不会自动发挥功能,各参与主体在利益的追逐下也不可能完全自觉地遵守制度。因此,制度的严格执行就显得至关重要。总结我国CBA联赛制度运行情况,客观存在着执行不力的弊端。比如2008-2009赛季出台的俱乐部准入制度,如果严格执行必将促进联赛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比如为了增加上座率,准入标准规定每支球队主场座位必须达到6千,而卫冕冠军广东宏远的主场也只有4千。可见,制度制定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虽然联赛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联赛失范现象不可避免,但是如果规范不力任由发展,那么势必造成联赛问题累积直至动荡颠覆,中国足球问题集中爆发值得中国篮球的深思和借鉴。
2.2.3 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 执行效果是检验制度设计、制度执行的最终标准。CBA联赛相关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普遍存在执行效果不够理想的局限。以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工资标准制度的执行效果为例。为了加强我国篮球职业化建设,规范俱乐部管理,控制俱乐部成本支出,降低经营风险,2009-2010赛季中国篮协出台了工资管理办法。对于俱乐部的工资支出总额为:上个赛季经营收入的55%,如果上个赛季俱乐部经营亏损,那么工资总额下调5%~10%;对于外籍球员的工资限定为:俱乐部每月支付外援(1名或2名外援)的工资合计不能超过6万美元,若有权额外注册1名亚洲外援的话,全部外援(含亚洲外援)工资总额不能超过8万美元。可见,制度的设计还是比较全面而细致的,但是具体到执行效果又是如何呢?通过对篮协管理者和俱乐部管理者的访谈得知,工资规定(类似NBA的工资帽)只是“一纸空文”。对于外援的工资标准,在实际运作中远远高于篮协的工资限额。究其原因,除了俱乐部急功近利的市场短视行为外,国家在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信用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也是造成联赛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的社会制约因素。可见中观层面的联赛制度制定与执行必须依托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保障。
关于法律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解读,马克思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做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9]。法规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制定,它需要以法律为基础,不得与法律发生抵触。法律是上位法,法规是下位法,服从、服务于法律。从宏观上说,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随着阶级社会以及阶级斗争的消失而消亡。从中观层面来说,法律已经成为国家之间、社会组织之间进行一切活动的依据和准绳。没有法律世界更加动荡不安,国家也无法正常运转。从微观层面来说,正常自然人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制衡,并且法律意识业已深入人心。知法、懂法、守法已是现代文明人的基本准则。由此可见,法律是国家稳定和谐、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也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法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在现代化语境之中,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已经作为新时代的鲜明表征和必然趋势。因此也无可争议地成为当代中国人普遍的理性选择”[10]。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作为我国社会大系统组成部分的体育领域,由于具有独特社会功能而备受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据统计,从 1949年至今,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体委(1998年改组成立为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法规600多件。尤其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和2011 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为CBA联赛发展指明了方向[11]。目前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基本法律,其他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我国体育法律体系。法律的变迁总是深受社会变迁的影响,并落后于社会的变迁。随着我国体育事业尤其是竞技体育领域快速发展,体育法律法规已经远远落后于体育发展实践。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关于职业篮球的法律法规还很缺乏。《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根本大法,对于职业体育(当然包含职业篮球)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CBA联赛职业化进程中,关于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联赛具体运行的一些法律问题更多的时候是通过联赛主管部门的条例和规定来解释。由政府的政策代替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因而造成了职业化进程中的失灵、失范和失衡问题的出现。为了解决法律缺失,客观上急需建立健全职业体育(包含职业篮球)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阶段。国际上衡量体育强国的标准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竞技体育发展水平,体育人口的数量以及体育产业的发达程度。法治建设不仅是体育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也从一个侧面代表和反映了体育强国建设的发展水平,建设体育强国,必须大力加强体育法治建设[12]。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探索,CBA联赛业已取得了客观的成绩效益,当然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困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没有面对困难的勇气,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针对CBA联赛存在的市场失灵、制度失范和发展失衡问题,健全和执行职业篮球发展的法律法规就是最好的办法,即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变政府规制为宏观上的政策引导。在相关职业体育的法律法规保障下,联赛层面的制度建设与执行才能有法可依。同时,微观层面的思想道德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当然,完善的职业篮球制度化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它不仅受到国家法制社会建设进程的制约,还必须紧密结合联赛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与时俱进,最理想的状态是提前立法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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