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英
欧足联“本土球员规则”的竞争法分析
朱文英
作为足球运动最发达的地区,欧盟各成员国聚集了众多顶级俱乐部,并吸引了大量的外籍球员。虽然外籍球员的大量涌入促进了欧洲足球运动的发展,但是也导致俱乐部所在国家本土球员的数量在不断减少。为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欧洲本土青年球员的成长,欧足联制定了“本土球员规则”。从欧足联“本土球员规则”制定的背景、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和目标入手,探讨该规则是否属于欧盟法的调整范围及是否属于纯粹体育规则,分析其与欧共体条约第81(1)条、第39条存在的冲突,且不能享受第81(3)条的豁免。虽然与欧盟竞争法存在诸多冲突,但因的确会促进欧洲各国后备球员的培养,仍然得以稳步实施。
欧洲足球联合会;本土球员规则;竞争法
现代社会,足球运动风靡全球,足球赛事特别是大型赛事(如世界杯、欧冠联赛)的吸引力已经超过了奥运会。而欧洲是足球运动最发达的地区,足球已经成为欧洲人生活的一部分。欧洲的足球赛事包括欧洲足球联合会(Unionof European Football Associations,UEFA,以下简称欧足联)举办的赛事(如欧冠联赛)和欧盟国家的国内赛事(如英超、意甲、西甲、德甲)都对世人具有莫大的吸引力,同样也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球员。大批外籍球员的涌入使得欧洲本土球员的发展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因此,作为欧洲足球运动的管理者欧足联,最终制定并出台了“本土培养球员规则”(以下简称“本土球员规则”),并作为参加欧冠联赛和欧洲俱乐部联赛的条件。本文拟从欧盟竞争法的角度,探讨该规则与相关法律存在的冲突及其合理性。
鉴于欧洲足球运动的发达程度,欧洲足球界涌入了大量外籍球员,在英格兰、西班牙、意大利、德国和法国等国的俱乐部效力。欧盟各足球俱乐部,特别是顶级(豪门)俱乐部(如英国的切尔西、阿森纳;西班牙的巴萨、皇马)为了取得更大利益,不断引进来自南美洲、非洲及其他欧盟国家的球员。截止2007年9月27日,在英格兰、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和德国5名欧洲联赛共98个俱乐部的2 744名球员中,本土球员仅占24.3%[1]。而英超联赛终年活跃着几百名外国球员。近年来,国际著名球星,包括欧洲地区的足球明星,很多在其他国家的俱乐部踢球。在超级巨星云集的同时,外籍球员的涌入使得欧盟各俱乐部中本土球员的数量在不断减少,甚至面临俱乐部丢掉其国籍的风险。此外,俱乐部也将大量资金用于购买外籍优秀球员而不是注重于自己俱乐部后备球员的培养。正如英国球星史蒂夫·杰拉德所说:“我觉得我们的外国球员有点太多了,如果说现在我们还看不到什么负面影响的话,那最终会影响我们的队伍。国家队必须自产球员,这一点非常重要。”[2]
看到由于大量外籍球员的涌入而面临统治某些联赛(如英超联赛和欧冠联赛)的趋势,国际足联明确表达了它的担忧。因为,如果有固定的俱乐部统治球赛,会大大降低足球比赛的竞争性,比赛结果的可预见性也随之增加,这违背了体育的基本精神。英格兰国内关于是否应该引进大量外籍球员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人们认为外籍球员剥夺了本土年轻球员的机会。英国批评家们发现,由于外籍球员的引进,英格兰青年足球制度已经受到冲击,各俱乐部将目光聚集在那些受过良好训练且能立即成功的外籍球员身上,使得本土的青年成员很少甚至没有机会打顶级比赛[3]。因此,欧足联逐步认识到这个危机,认为必须制定规则改变这种状况。几经协商和谈判,2005年4月,在爱沙尼亚首都塔林举行的第29次欧足联常务会议上,欧洲的国家足球协会批准了欧足联关于培养本土球员提议的“本土球员规则”,于2006/07年赛季开始实施[4]。
“本土球员规则”并非以专门的法律文件出现,而是在欧冠联赛规则A组的报名条件中,其第17.08条规定:“每个赛季每个俱乐部只能提交上限为25人的A名单(即大名单)。且作为限制,该A名单里第18至第25位(共8位)只能预留给“本土培养球员”,且在该列中至少有4名是本俱乐部青训培养球员。A名单中必须明确该8名“本土培养”的球员,以及他们是被本俱乐部培养还是被同一足协内的其他俱乐部培养的(本国协会青训球员)。能够符合A名单规定的组合在附件8中有列举。”第17.12条规定:“如果A名单中的‘本土球员’少于8人,那么总名单的25人名额也将相应减少。”
欧冠联赛规则随后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第17.09条规定:“‘本土培养球员’既可以是‘本俱乐部青训培养球员’,也可以是‘本国协会培养球员’”。第17.10条规定:“‘本俱乐部培养球员’(俱乐部青训培养球员)是指从15岁至21岁(或者是从所在赛季开始满15岁到所在赛季结束满21岁),无论其国籍或者年龄,只要其在目前所效力的俱乐部中累计注册满3个赛季(该期间的计算,以其参加相关国家联赛的第一场正式比赛起算,至其参加该国家联赛的上一场正式比赛为止),或者36个月。”第17.11条规定:“‘本国协会培养球员’是年龄在15(赛季期间满15岁)至21岁(赛季结束时满21岁),已经在现有俱乐部或者在同一个国家协会注册超过3个完整的赛季(连续或者中断)或者36个月,不考虑其国籍。”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则并没有对国籍进行限制。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年轻的美国球员,或者来自非洲或者南美洲的年轻球员,在其15岁至21岁之间迁到隶属于欧盟53个成员国的俱乐部中,并在其21岁生日之前受训3年或者3年以上,那么在参加欧足联的俱乐部联赛时,该球员就可以视为本土球员。
“本土球员规则”仅适用于欧足联主办的联赛——欧冠联赛和欧洲俱乐部联赛,并不适用于欧洲各国国内的足球比赛,虽然欧足联也鼓励各成员国将该规则适用于国内比赛。不过德甲紧随其后,于2006年1月就施行该政策,要求每家俱乐部的一线队中必须包括2名15岁到21岁期间在现俱乐部至少效力3年的球员,以及2名在该年龄段在德国俱乐部效力3年的球员(2007年增加为各3名,2008年增加为各4名)[5]。英超联赛于2010赛季开始实行该政策,即每支球队提交的名额限定在25人,其中8人须本土培养[6]。
该规则从2006/07赛季开始适用。据此,欧足联要求各俱乐部在参加欧冠联赛和欧洲足联杯时提交的大名单中必须包含符合规则规定的球员。不过,该规则的适用是渐进的,即2006/07赛季25人的大名单里至少要包含4名“本土球员”,2007/08赛季至少包含6名,2008/09赛季彻底实现该规则的要求,所有俱乐部给出的25人大名单中至少要包含8名本土球员。
“本土球员规则”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和保护欧盟范围内年轻球员受训的质量,鼓励俱乐部多注意训练和培养俱乐部所在国的年轻球员,保证成员国内部优秀足球人才的不断涌现;限制顶级(尤其是有钱的)俱乐部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购买优秀球员,加强比赛中不同实力俱乐部之间的平衡,保障整个足球产业的健康发展。欧足联在其声明中指出:“培养年轻球员对足球的未来至关重要,每个国家协会的每个俱乐部都应承担起培养年轻球员的责任,而不应单纯依靠购买其他俱乐部培养的球员……每一个欧足联的成员国家都应该鼓励培养球员。这样才能在每个欧足联的成员国中培养出一批批的有潜质的球员,并进而提高欧洲国家间的比赛质量。”[7]此外,该规则也旨在保护俱乐部保有其所在区域身份的纯洁性。
因此,该规则的实施,对于那些由自己所在国的俱乐部培养出来的本土球员及这些俱乐部来说很有利,但对于大量引进外籍球员的俱乐部,如英国的俱乐部来说,则是一个不利的消息。
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只要体育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欧共体条约》第2条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就应当遵守欧共体的法律。
尽管欧盟条约的条款并未对哪些体育活动仅涉及体育利益且与经济活动毫无关联予以规定,但事实上,一项体育运动即使在本质上仅具有体育利益,也依然逃不过欧盟条约的约束,因为该项体育活动规则中所涉及的人或者制定该体育活动规则的主体都在欧盟条约的范围内。具体到足球运动,球员加入俱乐部就是为了取得报酬,对于足球俱乐部来说,基础的经济活动(至少)是打比赛。此外,俱乐部通过一系列经济活动,如出售转播权、门票或球员转会也会取得收入。“本土球员规则”规定了俱乐部参加欧冠联赛的条件,这意味着它对于体育比赛规定了入门条件。而俱乐部只要能参加欧冠联赛,就意味着有巨大的经济收益。因为在欧洲足球领域,欧冠联赛无疑是一项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仅参加第一轮比赛,每个俱乐部就可以获得几百万欧元的收入。据意大利著名的体育商业资讯公司StageUP公司的调查,欧足联在2009/10赛季的欧冠联赛之后向32强总共分发了7.464亿欧元的奖金[8]。在过去的7届欧冠联赛中,4支英格兰球队(曼联、切尔西、阿森纳和利物浦)的欧冠联赛总收入平均达到1.953亿欧元,他们都参加了近7届欧冠联赛[9]。欧足联当然也取得了巨额收入。欧冠联赛因为拥有众多顶级球队和巨星球员,已成为世界上最赚钱的一项足球赛事。面对全球经济萧条的形势,欧冠联赛仍然逆势而上,这主要得益于其高额的电视转播费以及市场开发、广告收入等。据欧足联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09赛季,欧冠联赛盈利创纪录地达到15.5亿美元,相比上赛季增长33%之多[1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欧足联、各足球俱乐部的行为显然属于经济活动。因此,此类经济活动当然属于欧盟法第2条的调整范围。
“本土球员规则”也包含经济活动的因素。为了能够符合该规则的条件并吸引各地优秀的青年球员,俱乐部必须做到以下两件事:必须大力投资以提高专业培养能力并发展高水平的配套设施;在青年球员的培训期间必须监督其受训情况。毫无疑问,上述两个方面都将涉及到经济利益。此外,青年球员当然会被那些拥有最完备设施且能保证球员受到良好教育的俱乐部所吸引。更甚者,这将导致配额发生一定的变化——因为有经济实力的俱乐部可以吸引该国内最优秀的本土球员,青年球员从现在及将来的经济收入角度考虑,可能会从实力较差的俱乐部转到本国内其他实力较强的俱乐部。经济实力雄厚的俱乐部和经济实力较差的俱乐部之间的差距还是会存在。鉴于青训球员不得与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这些条款就通常被青年球员用来“单方面终止合同”,因为青年球员总想挑选一个有着最优教育和训练环境的俱乐部。这其中也涉及到经济因素。
欧盟法律适用于体育运动已经得到了欧洲法院的认可。不过,鉴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欧盟法律也不能涵盖体育运动的所有方面,尤其不包括那些纯粹性的体育运动规则[12]。因此,如果“本土球员规则”属于“纯粹体育规则”,则不属于欧共体条约的范围。欧足联执行长奥尔森(LARS-CHRISTER OLSSON)认为:“该提议(本土球员规则)是合法的,因为它是一种体育规则,而不是一种限制或者制约……。”然而,从法律角度上说,该规则是否属于纯体育性质的规则值得商榷。
“本土球员规则”规定了加入欧冠联赛队伍的条件和标准,即一支球队不超过25名球员,其中至少有8名必须是本土球员。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个“比赛规则”。但是,根据国际足联和欧足联的规定,所谓体育规则是指进行体育比赛必不可少的“核心”规则。如足球比赛时每个队最多有11名球员上场参赛、每队必须有一名守门员;一场比赛各队最多能替换几名球员;每一个赛季如何根据积分决定冠军的归属;当两支球队打成平手时应进行点球大战等。
“本土球员规则”的确涉及球队组成的规模和资格,但是,该规则很难称得上是纯粹的体育规则。进行足球比赛,球队的规模是25名、30名甚至50名球员,还是球队中是否有本土球员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足球比赛上场的22名球员是必不可少的——每队11名,这才是足球比赛所必需的规则。球队的组成规模对于比赛来说则不是必需的。因此,该规则不是“纯粹的体育规则”,应当属于欧共体法的调整范围。在梅卡-梅迪纳案件中,欧洲法院的判决也认为:“如果相关体育活动属于共同体法的范围,那么在共同体内从事的活动的情形必须符合共同体法各项规定产生的所有义务。”
要确定该规则是否属于《欧共体条约》第81(1)条的范围,首先必须确定足球俱乐部、足协和欧足联是不是该条意义上的企业或企业团体,因为欧盟竞争法调整的是企业的活动。
《欧共体条约》并没有规定企业的概念。不过根据欧洲法院的观点,“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论其法律形式以及筹资的方式,也不论其是否具有盈利的动机以及根据国内法是否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一律可称之为企业。”这说明,欧盟竞争法中企业的概念是非常广泛的,第一,它不一定以通常意义上企业法人的形式存在,自然人、合伙组织等都可以成为欧盟竞争法上的企业。第二,其国内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力并不重要,需要考察的是其是否能独立行事。第三,判断一个实体是否是欧盟竞争法上的企业,其核心在于它是否在所涉问题上从事了经济活动,而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在所不问[13]。国内学者也指出,尽管体育组织的主要活动涉及体育管理的性质,但其对有关体育运动的商业开发涉及的经济活动范围很广泛。体育俱乐部的活动涉及比赛门票的出售、体育场馆的商业开发、运动员的转会交易等,这些都是商事性质的活动,尤其是一些俱乐部本身就是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尽管这些活动有时不可能真正获取利润,但很明显这些体育组织应当被认为是欧盟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此类体育企业之间的协议或共谋行为,如果具备第8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当然是应当被禁止的[14]。
因此,足球俱乐部属于81条意义上的企业。同时,足球俱乐部是国家足球协会的成员。国家足球协会因此属于第81(1)的意义上的企业联合。只要他们从事经济活动,国家足协也是企业。欧足联的成员是国家足协,因此,欧足联既是企业联合会的联合也是企业的联合。而且,欧足联也属于企业,因为它也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特别是在出售转播权、赞助等方面。
“本土球员规则”规定了参加欧冠联赛的条件。因此,欧足联是同意或否决俱乐部参加欧冠联赛的规则的基础。
欧足联负责管理欧洲区各项足球事务,并代表欧洲的足球机构(包括所有的欧洲国家以及俄罗斯、土耳其、以色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塞浦路斯和哈萨克斯坦等非欧洲国家)。目前欧洲足联已有53个成员国。欧洲各国家的国家足协是欧足联在成员国的执行机构,国家足协组成的欧足联委员会任命了制定欧冠联赛等赛事规则的专门委员会,欧冠联赛的规则对国家足协和足球俱乐部均有约束力,并在注册参加欧洲冠军联赛时予以确认。因此,该规则构成了第81条(1)条所指的企业团体联合作出的决定。
为确定该规则是否构成第81(1)条所禁止的竞争限制,有必要分析相关市场,并对该规则对相关市场的影响作出评价。该规则涉及的相关市场竞争包括两个以下两个方面。
3.3.1 供求市场 在足球领域,球员市场是俱乐部买进和卖出球员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球员就是产品,培养和出产球员的俱乐部既是供方又是需方。因此,相关产品的市场就是为俱乐部供应球员、工作人员的市场。但该市场并没有对球员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以球员的知名度或年龄段或球场位置等标准),因此,属于单一的产品市场,而且是适用于整个欧洲相关地理意义上的欧共体市场。
该规则对足球球员市场的影响就是俱乐部不能自由雇佣球员。因为如果没该规则,俱乐部完全可以在其他成员国甚至欧共体外部寻找新球员。但依据该规则,俱乐部只能使用“国内产品”(国家足协在本土训练的球员),该产品必须是俱乐部所在国生产的。因此,俱乐部不得不减少得到更高质量球员的机会,以符合大名单中相应的8个位置的条件。
此外,该规则还可能包含对国内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该规则中的“本土球员”是和该球员所在成员国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对于俱乐部大名单中的8个位置,必须是在某一个国家足协的地域范围内进行“本地训练”的球员。而“培训市场”取决于成员国的国境。因此,为这8个位置转变国籍是无效的,俱乐部也只能要“国内产品”(国家足协在本土培训的球员),这就意味着国内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意味着拥有俱乐部所在成员国国籍的球员有优先晋升或担任场外球员的机会;意味着对球员起决定性的作用的不是具备高水平而是成为“本地培训”的球员。因此,该规则与地域相联系,构成国内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
3.3.2 比赛市场 参加比赛是俱乐部和球员最主要的活动。众所周知,比赛规格高且有优秀球队参加的足球比赛才能称得上是精彩的比赛。通过比赛,那些尚未达到顶峰的球员或球队可以向优秀的球员或俱乐部学习并取得进步。俱乐部为了自身的持续发展,也要培养优秀的后备队伍。为此,欧洲各俱乐部,特别是顶级俱乐部都很注重这方面的培训,特别是对青少年球员的培养,或是购买其他俱乐部的球员以充实自己的球队。而后者对俱乐部来说更是一个有效的手段。而“本土球员规则”要求俱乐部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本土培养球员,这就限制了俱乐部球队中外籍球员的数量,限制了俱乐部通过购买外籍优秀球员或潜力球员充实本俱乐部,从而不利于俱乐部在赛场上(或者说在欧盟市场内)发挥其最大的潜力。限制外籍优秀球员的引进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俱乐部的整体质量,并进而影响到比赛的精彩程度。
因此,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俱乐部参与经济竞争的限制,否则俱乐部在雇用球员方面享有完全的自由,且不会受到任何制裁。该规则限制了俱乐部之间的竞争,特别是针对新球员的竞争,限制了俱乐部雇佣新球员充实球场位置。
要获得欧共体条约第81(3)条所规定的豁免,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有利于促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消费者可以获得适当的收益;为实现上述目的的限制竞争是绝对必要的;限制竞争不得达到排除市场竞争的程度[15]。下面逐一分析该规则是否符合这4个要件。
如前所述,在球员市场,“球员”就是商品。“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关注的是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和发展。如果该规则的目标是促进国家足协和俱乐部科学技术的共同发展,该条件可以适用。但是,显然该规则不包括这项目标。
“改善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是否适用与该规则?乍看之下,“本土球员规则”的目的是鼓励俱乐部为促进青年人才的成长投入更多的资金,以培养更多更好的球员,该方面也可以理解为“生产出更多更好的商品”。但事实上,俱乐部投资于青年人才的培养和促进青少年的成长并非因该规则产生的新生事物。在欧洲各足球俱乐部,促进青少年成长的制度一直存在甚至有一些非常成功的晋升制度。而且,该规则能否实现提高球员质量的目标还值得怀疑。即使所有俱乐部踢出了高质量的比赛,是否是因为该规则实施的结果尚有待证实(因为适用的时间还较短)。因此,“本土球员规则”显然很难满足第一个条件。
即消费者必须能够从这个限制竞争的收益中得到一个合理的份额。第81(3)条所指的消费者包括该规则所覆盖产品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使用者,而在足球领域,本条意义上的消费者所指的应当是俱乐部和观众。
如上所述,对于俱乐部来说,该规则是否会产生效益值得怀疑。即使假设该规则的效力之一是促进“球员质量”的提高(收益的提高),也不能确定该收益的提高是由“本土球员规则”所产生的。因为,教育、培训和促进青少年的培养是由俱乐部或其投资者进行的。这意味着是俱乐部在为其所谓的收益——提高球员的质量付费,即使有些成员国的国家足协参加培训青少年球员,但主要的教育任务仍然由俱乐部来承担并支付资金,因为在俱乐部,球员可以踢球并积累经验。此外,对于人口较少的成员国来说,受人口数量的限制,可选择的余地大大减少,势必会对本土青少年后备球员的选择造成影响。再者,基于社会因素,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及俱乐部也面临这个问题,他们完全不能享受到所谓的利益,相反俱乐部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该规则显然并没有考虑到这些方面的因素。
对于另一个消费者观众来说,最多也是观看到一场“更高质量的比赛”,而将此理解为观众公平地分享到由此带来的收益过于牵强。因为观众观看足球比赛是基于足球比赛本身的娱乐性,以及他们对这项运动的热爱和对自己所钟爱球队的支持。因此,该规则也不满足的第二个条件。
要考察“本土球员规则”是否符合这个条件,要看该限制性规则对于实现其所要追求的目标,以及取得的效果是否都是必要的。如前所述,即使欧盟各成员国的俱乐部取得了利益,也很难说明该利益的获得是“本土球员规则”所带来的。此外,因为该规则实行的时间并不长,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以及取得何种程度的效果尚无定论。而且,在该规则还没有出台前,欧冠联赛已经成功运行了多年。因此,很难说该规则对于限制竞争是绝对必要的,第三个条件也就无法满足。
该条件要求“本土球员规则”规定的限制竞争不得达到垄断的程度。毫无疑问这个条件是满足的。该规则的初衷就是为了避免足球比赛被顶级俱乐部垄断,这也是欧足联极力要避免的。因为足球比赛只有在有真正的竞争对手时才能顺利运行,如果由一个垄断者控制,足球运动的吸引力和公平性就会被垄断者破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土球员规则”仅符合第81(3)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条件,而根据该条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全部条件才能获得豁免。因此,该规则不能获得第81(3)条的豁免。
欧共体条约第39条通过废除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基于国籍的歧视来确保劳工在共同体内的自由流动,为劳动者提供了迁移自由。根据该条规定,所有成员国均允许向来本国工作或者寻找工作的其他成员国国民赋予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自由工作权、迁移自由权等包含需要所有成员国一致承诺并予以同等对待的权利。欧洲法院也一再强调这项权利至关重要。毫无疑问,足球球员和青少年球员属于第39条规定的范围,享有该条赋予的权利和自由。但“本土球员规则”的限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该规则没有涉及国籍,够不上国籍的直接歧视,但仍然存在可能会导致基于国籍理由的间接歧视的潜在风险。因为一般来说,在欧盟成员国内,如果本国工人的资格条件比非本国工人更容易满足,则会构成基于国籍的间接歧视。表面上看,“本土球员规则”并未涉及到国籍条件,但是它规定了参赛球队的条件,即大名单上第18~25名位置保留给“本地培训球员”的事实。如上文所述,这种确立训练和提高“本地培训球员”的规定会导致地区封锁的后果,因为俱乐部所在成员国的国民比非国内国民更容易得到训练和提高的机会。
而且,事实上,各成员国和国家足协也制定了在最大范围内招募青少年球员的规则,甚至仅限于俱乐部所在国的国民。因此,为球队名单第18~25位置规定的资格条件为“本地培养”,这个要件就涉及到教育(培训)的地点问题。所以,“本地”的条件还是涉及到俱乐部所在的地域问题,这对于俱乐部所在成员国的国民来说是很容易满足的条件。因此,该规则是一种间接的国籍歧视,与欧共体条约第39条相冲突。
综上所述,从竞争法的角度分析,鉴于欧足联、其成员国、相关俱乐部的行为属于经济活动,其应当属于欧共体条约的调整范围。因为不属于纯粹体育规则,“本土培养球员”规则应当属于欧共体条约第81(1)条的范围。虽然欧盟委员会经过长期的独立调查,于2008年5月28日宣布本土球员规则不违反欧盟法律。但是,该规则事实上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1(1)条和第39条的规定,也不符合第81(3)条规定的豁免条件。因此,欧盟委员会对该规则的承认还是留有余地的,表示将密切关注其执行情况,并在2012年对其后果进行深入分析[16]。
作为报名的条件之一,欧盟成员国的各足球俱乐部首先必须接受并服从该条件,否则不能参加欧足联的赛事,而这是任何一个欧洲俱乐部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尚无俱乐部就该规则诉至欧洲法院或者CAS。而且,该规则是欧足联与其成员国的足协经过谈判和协商而制定的,各成员国的足协和绝大数俱乐部都赞同该规定。毕竟,欧足联推出“本土球员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欧洲的顶级足球俱乐部重视建立自己的球员培养体系,保证优秀足球人才的不断涌现。同时,限制大俱乐部发挥资金作用的能力,有助于维持它们与小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平衡,保障整个足球产业的健康发展[17]。因此,欧足联制定该规则所追求的两项主要目标是非常合理的,对欧洲足球运动的未来非常重要。这也是绝大多数俱乐部投赞同票接纳该规则的原因。当然,也有俱乐部不赞同该规则,如英国和意大利外援较多的俱乐部。
与欧洲相比,亚洲的足球水平尚有较大差距。亚足联在2008年出台了“3+1新规则”,即每队可以同时上场4名外援,但其中有一人须为亚洲球员[18]。与欧足联规则的目标不同,亚足联出台此举的目的是期待加大亚洲高水平球员在各国联赛之间的流动,提高亚洲联赛互相交流学习的机会。亚足联的这一举措显然是鼓励球员出国交流,特别是在亚洲的联赛上。也可以说这是足球运动发展的一个过程。因此,类似欧洲的“本土球员规则”,在亚洲施行还为时尚早,在我国更是如此。但同时,该规则对我国足球运动的发展也是一个警示。面对我国足球俱乐部外援球员的不断增多,我国的足球管理部门也应引起重视,及早采取相关措施,避免相同状况的出现,以加强我国本土球员的培养,提高我国足球球员的质量,保障我国足球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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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欧冠联赛总收入:英超统治排行榜国米升至第四[EB/OL].[2011-11-18]http://sports.enorth.com.Cn/system/2010/09/14/005102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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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亚足联确定09年4项变革 3+1外援政策加剧竞争性[EB/OL].[2011-12-13]http://news.xinhuanet.com/sports/2008-10/31/content_10283990.htm.
Analysis on the“Home-grown Player Rule”of the UEFA under the Competition Law
ZHU Wenying
(School of Law,Weifang University,Weifang 261061,China)
As the most developed areas of football,the EU Member States are gathering many top clubs,and attracting a large number of foreign players.Although the massive influx of the foreign players has been promoting the European football,the numbers of the players which come from the clubs home country have declined.To solve this problem and promote the growth of European local youth players,UEFA developed the“local player rule”.Beginning with the background,the specific content,the scope and the objectives of the UEFA“local player rule”,the paper discussed whether the“home-grown player rule”falls within the scope EC and is“purely sporting rule”,and analyzed the confliction with the EC Treaty 81(1)and Artile 39,and it cannot be exempted by Artile 81(3).Although there are a lot of conflicts with EU competition law,the rule has been implementing steadily because it can be promoted the quality training of young footballers within the EU.
UEFA;home-grown player rule;the competition law
G 80-05
A
1005-0000(2012)02-0107-05
2012-01-04;
2012-02-14;录用日期:2012-02-16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574SS10128)
朱文英(1969-),女,安徽宿州人,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体育法。
潍坊学院法学院,山东潍坊26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