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驭奥运权力“烈马”——现代奥运权力异化及其消解

2012-12-06 23:30:49李宏斌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烈马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

李宏斌

驾驭奥运权力“烈马”
——现代奥运权力异化及其消解

李宏斌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有序开展,需要奥运公权力的公平行使加以保障,而因奥组委“逆向代表制”的不合理性以及奥运权力的强制性、扩张性、工具性等特性,导致奥运权力的滥用和失范,使体育社会公众权利遭受破坏。因此实现奥运权力公平运行是现代奥运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奥运权力;权力特性;权力异化;权力驾驭

在奥林匹克运动百年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奥运权力就像一匹奔驰的“烈马”,驰骋在奥林匹克运动这一“辽阔的草原上”,闪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烈马”需要驾驭,驾驭得好它就是良马,驾驭的不好它就是劣马,因此,奥运权力“烈马”的驾驭问题就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国际奥委会对奥运权力“烈马”的驾驭是良好的。基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奥运权力,在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保障了奥林匹克大家庭全体成员的平等地位和民主权利,协调和处理了奥林匹克运动过程中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争端和纠纷,使奥林匹克运动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成为举世瞩目的人类文化活动之一,这些都应归功于奥运权力的有效运行。然而,由于社会发展和奥林匹克运动自身发展的复杂性,奥运权力“烈马”的烈性时有发作,出现“脱缰“——权力异化现象,虽然奥运权力异化现象不是奥运权力运行的主基调,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有效地消解,它将会从根本上破坏奥林匹克运动管理的良好秩序,降低公众对奥林匹克运动管理的满意度,侵蚀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平、正义原则,动摇奥运权力合法性基础,妨碍奥林匹克运动整体目标的实现。因此,剖析奥运权力异化现象、探究奥运权力异化成因、寻求奥运权力异化化解之方,确保奥运权力“烈马”不再“脱缰”,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1 奥运权力及其特征

探讨奥运权力异化问题必须从奥运权力概念及其特征入手,因为奥运权力异化与奥运权力的属性有着极大的内在联系。

1.1 权力、公权力、奥运公权力

所谓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一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1]。权力包括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力两个方面,人们更多地关注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政府或其他公共组织行使的用以处理事务、维护秩序、增进利益的权力。”[2]而现代奥运的权力(公共权力)属于最后一种权力形式,即以非政治组织形式出现的机构权力。

奥运公权力是指在奥林匹克运动的管理过程中,由国际奥委会掌管并行使的,处理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协调不同集团、组织、个体之间利益的支配力量。

奥运权力是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管理奥林匹克运动必需的手段,奥运权力虽然是非政府权力,但和其他公共权力一样,来源于人们的权利让渡,和其他公权力具有相似的特征。

1.2 奥运权力的特征

1.2.1 奥运权力的公共性 所谓奥运权力的公共性是指奥运权力不是少数行使者的特权,而是体育社会大众所共同拥有的权利,权力的实质主体是体育社会大众,而权力机构——国际奥委会只是形式主体。这是奥运权力最显著的属性,也是奥运权力的根本属性。人们在运用奥运权力时必须符合体育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公共利益,这是对使用权力者的基本要求。

1.2.2 奥运权力的独立性 奥运权力是来自于体育社会成员的授权,换句话说,体育社会大众把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交给国际奥委会,由其代为行使而成为公权力。这种权力一旦形成就获得独立性,并按自身的规律运行并凌驾于体育社会大众之上,与体育社会大众相分离。这就使得奥运权力与体育社会大众之间势必存在一种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1.2.3 奥运权力的强制性 强制性是权力的天然属性,奥运权力也同样具有这一属性。奥运权力的强制性表现在:作用范围上的普遍性——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任何个人权力都必须服从奥运公权力;作用方式上的排他性——对个人权力、政府权力和其他组织权力具有排斥性;作用效果的至上性——奥运权力组织制定的规则、章程或形成的某项决议、决定等在一定的时期范围内是至高无上的。

1.2.4 奥运权力的扩张性 奥运权力的强制性决定了掌握权力者存在着扩张和聚敛权力的要求。这种要求在空间结构上表现为打破原有(实有)权力界限和范围;在时间结构上表现为连续性、传承性,使奥运权力的社会化步履维艰。

1.2.5 奥运权力的工具性 奥运权力尽管不同于具体的利益,但是它具有对利益的产生和分配进行权威性规定的功能,既可以成为实现体育社会大众利益的工具,也有可能转化为个别奥委会官员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2 奥运权力异化现象与成因分析

2.1 奥运权力异化现象

所谓奥运权力异化是指这种权力来自于体育大众权利,与大众权利分化并独立地凌驾于体育大众权利之上,最后走向体育大众利益的反面。在奥林匹克运动实践中,奥运权力的异化,是由于奥运权力的不当运行造成的。奥运权力异化的实质是对体育大众公共利益目标的背离,其表现形式是实质主体和形式主体相分离,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侵蚀或取代公共利益等,奥运权力异化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奥运权力的非民主化 国际奥委会的“逆向代表”制,是一种以不平等为前提的自我遴选机制,给少数精英以完全的自由来控制和行驶奥运权力,“这种机制,就其本质而言,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民主制度,有着明显的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3]国际奥委会在遴选方式上多以个人的好恶来选择成员,缺乏民主性,决策有较大的随意性,体现出鲜明的“人治”特点。正如顾拜旦在他的回忆录中所说,“我被允许自由地挑选国际奥委会的委员,我提出的人选,不加任何改动地入选了。”[4]这种非民主化遴选制度,脱离了奥林匹克运动本身的民主性宗旨。

2.1.2 奥运权力的泛化 奥运权力泛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干预政治。把国家政治冲突带进奥运会,造成对体育社会大众权利的侵蚀,在现代奥运历史上屡见不鲜。比如在希腊举办的第一届奥运会,因为德法边境冲突,未把请柬送给德国,而当时的奥委会秘书长顾拜旦就此事也未进行纠正。1920年和1948年,因拒绝发动战争的战败国于奥林匹克大门之外而被称为“胜利者的奥运会”,奥委会也只是表示遗憾而未加制止。1956年和1960年的两届奥运会,因奥委会的权力“越界”直接导致了两个中国、两个朝鲜、两个德国“奥运事件”。1972年的奥运会,因迫于非洲国家压力,剥夺了执行民族岐视政策的南非共和国的参赛权。这些历史事实表明,奥运权力的行驶已经超出了它自身的权力范围,破坏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平等参与原则。

2.1.3 奥运权力的私化 奥运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归体育社会大众公有。然而,在奥运权力运行过程中,却被作为私人财产而沦为个人或少数人、小团体的特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时有发生,奥运赂选“丑闻”不断。1998年11月,美国盐湖城的一家电视台首次披露了该城为获得2002年冬季奥运会主办权的丑闻,盐湖城申奥委为了拉选票,设立了40万美元奖学金为国际奥委会的亲属提供便利,安排一些国际奥委会委员豪华旅游并提供免费医疗服务,同时赠送超标的礼品和现金,最高数额居然达到了7万美元[5]。盐湖城的申奥丑闻曝光后产生了一系列连锁性反映,一些在此之前发生的“赂选事件”被重新翻开。1999年1月17日《每日新闻》披露,长野申办冬奥会所花费的25亿日元中的11亿日元是用在招待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上。从1989年到1991年间,长野奥申委花费在每一位来访的国际奥委会委员身上的钱为人均300万日元;曾参与过悉尼奥运会申办工作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前政要鲁斯·巴尔德向悉尼的《每日电讯》爆料:悉尼为了申办2000年夏季奥运会,共花费了2 800万澳元,如果把这笔前平均分摊到悉尼所得的45票的话,那么每一票的投入就高达62万澳元。

奥委会部分委员投票表决申奥举办城市时,明目张胆地受贿,严重毁损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根基。

2.2 奥运权力异化的成因分析

2.2.1 奥运权力异化的内在因素分析 奥运权力从本源上讲来源于体育社会,它是为了维护体育社会公共秩序、增进体育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而奥运权力一旦产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独立性、强制性、扩张性和工具性等权力的根本属性。也正是因这些根本属性使其自产生之日起,就常常会发生与初衷相异化的趋势。

首先,奥运权力的独立性易于产生“人治”倾向。来源于体育社会大众授权的奥运权力一旦形成就获得独立性。奥运权力的独立行使不仅不受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组织)、其他国家行政组织的制约,而且不受体育社会的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只服从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宪法”——《奥林匹克章程》。奥运权力独立运行的现状表明:奥运权力是一种缺乏权力制约的权力,是一种缺乏监督的权力。这样一种缺乏制约、缺乏监督的权力极容易沦为独断专行的“人治”而凌驾于体育社会大众之上,与体育社会大众相分离,最终背离奥运宗旨。

其次,奥运权力的强制性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奥运权力的强制性体现为权力客体(实质主体)要服从权力主体(形式主体),这种属性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下述现象:国际奥委会及其下属机构所做出的决定,无论正确与错误、合理与不合理,人们都必须服从和接受。如在奥运会具体比赛中出现的错误判罚,对运动员或运动队的错误处罚等(如有些运动员的金牌几十年后才补发)。因此奥运权力从作用范围上看具有普遍性,从作用方式上看具有排他性,从作用效果上看具有至上性,这些特性是任何运动员或体育代表队的权利都难以相抗衡的,那么这种权力就很可能违背体育公共意愿而被滥用。

再次,奥运权力扩张性极易侵犯体育社会大众的权力。扩张性具体表现为在空间结构上打破原有权力范围和界限,在时间结构上排斥其他权力,这就会使权力的社会化过程阻力重重,造成奥运权力的异化,即体育社会大众权利让渡所形成的奥运权力,反过来常常侵犯本源性权力的现象。在学术界常常把奥运会上国家之间的政治性矛盾、冲突,全部归结为会员国借助奥运会来寻求解决办法。诚然,奥运政治抵制大多来自各会员国对奥运会的借助,使奥运政治化。然而,对国际奥委会的权力扩张,尤其是奥运权力的政治扩张,没有人给予高度关注。奥运会的权力异化,除了国际上的政治因素外,其自身的权力扩张性是主要原因之一。

最后,奥运权力的工具性则会造成权力使用的失范。“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奥运权力作为工具,既可促进人类体育事业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亦可能伤害人类的体育事业,阻碍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沦为掌权者以权谋私的工具,最终使奥运权力走上私有化、商品化和庸俗化的道路。

2.2.2 奥运权力异化的主体因素分析 奥运权力的“私人性”,使奥运权力的运行偏离公共角色规范和公共权力行使准则。它主要是从权力的主体归属上来说的,不管以任何形式出现,奥运权力最终都要通过奥运组织和个人来行使。它可以表现为一系列的职位和职责,但最终载体是奥运组织成员的个人。奥运权力和私人主体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性,这种内在关联性就是奥运权力私人性。“公共权力与个人主体的相关性反映了无论什么权力都不可能超脱个人归属,在空中楼阁中存在,它依附于作为主体的个人和组织。这种公共权力与个人主体的相关性,即公共权力的私人性。”[6]既然奥运权力的私人性在根源上说受到内在人性的本源力量和欲望的支配,那么作为行驶权力的奥运官员必然存在自利倾向的可能,使奥运公权力表现出个体偏好性或者小集体偏好性。而这种影响会使奥运公权力极有可能损害公共福利和公共性的道德价值。

从奥林匹克组织看,奥林匹克组织权力由体育社会大众授予,对奥林匹克运动稀缺资源的控制是权力的保障。奥运稀缺资源的范围除了包括物质形态的资源,还包括部分非物质形态的资源,如奥运举办地的决定权、奥运经费的分配权、电视转播决定权、合作企业的选择权、奥运标志使用权、奥运教育权、体育组织和个人奖惩权等。正是由于奥运稀缺资源的种类和范围很广,于是就形成了奥林匹克运动不同的管理组织(奥林匹克运动的管理由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国家奥委会三大组织协调完成,且权力高度集中于国际奥委会),这些不同的管理组织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支配和控制着奥运稀缺资源。正因为这些资源的稀缺性或唯一性,就产生了体育社会对资源持有的竞争。而奥运的不同组织在分配这些资源时,常常不是以体育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而是以本部门或奥运官员所在国的利益为依据,其结果就会使自己偏离公共角色规范和公共权力准则。

从奥委会的人员看,他们是奥运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极限的地方才休止。”[7]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奥委会的官员,虽然都是“理性经纪人”,他们行使奥运权力是以追求奥林匹克运动最大化利益为动机。这无可厚非,关键问题是在追求奥林匹克运动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否也在追求个人或某些团体的最大化利益。加上体育社会财富、奥运资源相对短缺,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更使得奥运权力的行使者会面临各种诱惑,而当他们自我约束缺乏或是外部约束软化时,很可能会使奥运权力背离公共的利益。

2.2.3 奥运权力异化的制度因素分析 奥运权力一旦形成,其运行必定依赖一定的制度。然而,在现实的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过程中,国际奥委会实行“逆向代表制”,国际奥委会向各国或各地区派遣代表,而不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派代表,这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奥委会委员的产生采取自我遴选方式。这种制度的缺陷是非民主化,易于导致权力的独断专行,导致奥委会官员的腐化。

首先,从分配制度来看,按照公正的社会物质利益分配原则,在奥运资源的分配过程中,那些发展中的贫穷落后、体育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应当得到相当的甚至更多的社会物质利益和体育资源支持。但是,由于国际奥委会的官员大多来自经济发达、体育较强的西方国家,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利益分配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支配权,奥运的利益分配往往会超出公平原则的界限,结果往往是经济发达的体育强国能得到比经济不发达的体育弱国更多的物质利益和体育资源。

其次,从监督机制来看,主要采用体制内监督,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奥运权力主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内部监督部门形同虚设。它也接受外部监督,但是奥运权力的强制性、扩张性使得体制外监督通常是软弱无力的。也正是体制内外监督的不得力,从而使乏力监督的奥运权力容易异化。1998年末出现的美国盐湖城冬奥会贿选丑闻,充分暴露了不合理的制度是导致权力异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奥运公权力的驾驭

上述分析表明,要想驾驭好奥运权力这匹“烈马”,使奥林匹克运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健康持续发展,必须采取继续深化国际奥委会改革,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奥运权力内外部监督机制等措施。

3.1 奥委会对奥运权力的“自驾”

3.1.1 国际奥委会的组织改革 国际奥委会“逆向代表”组织原则决定了其采用“自我遴选”的制度,委员都由自己选定。这种缺乏民主机制的组织形式,从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还是有其合理性的,否则,百年来奥林匹克运动获得的巨大成功是无法解释的。然而,随着现代社会民主进程的快速发展,这种带有“人治”色彩的权力“烈马”,在1998年末美国盐湖城冬奥会申办过程中发生了“脱缰”。为了驾驭好奥运权力“烈马”,国际奥委会在组织制度上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设立提名委员会,规范委员吸纳工作,增强组织代表性,加快组织更新率,提高民主化程度,组织开放,增加运作透明度,改革组织管理机构,实行人员更新,提高运动员在奥运组织中的地位等[8]。这些颇具力度的改革将会给国际奥委会带来新的生机,促进其现代化的进程。

3.1.2 设立伦理道德委员会 为应对盐湖城“丑闻”给奥委会带来的信任危机,1999年国际奥委会在第109次全会上成立了道德委员会(IOC Ethics Conmiission),这标志着国际奥委会在化解权力异化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个道德委员会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制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道德委员会有权决定奥林匹克成员关于道德原则和规则的申请,负责起草和更新奥林匹克道德原则,包括其中一份反映奥林匹克宪章价值观和原则的《道德准则》。无论是国际奥委会及其成员,还是希望举办奥运会的城市,或是各个承办国的奥组委,以及各国的奥委会,还有运动员都必须以奥林匹克参加者的身份,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该委员会在1999年第110次全会上修订了《奥林匹克宪章》的相关内容。委员誓词中增加了遵守“道德准则”的内容。第二,对奥委会委员及奥运会成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查证。该委员会负有对违规委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查证,并针对其违规的程度向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提出处罚建议的责任[3]。道德委员会的设立加强了对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的道德约束,从道义上保证了奥运公权力的公正运行。

3.2 奥运权力驾驭的探讨

3.2.1 继续深化奥委会组织制度改革,推进民主化进程 国际奥委会在组织制度上采取的“自驾”措施,在民主化改革进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这次改革是在应急“突发事件”的被动局面下进行的,改革的措施带有“权宜之计”的倾向,这次改革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内部利益集团的矛盾可能公开化、合法化;组织类型混杂,管理难度加大;组织界面模糊,普通委员权利弱化;运动员委员带来的新问题等,这些都给奥运权力的公正运行带来潜在的危机。所以继续深化奥委会组织制度改革,加大民主化进程的力度势在必行。

3.2.2 强化伦理道德建设 虽然国际奥委会在1999年设立了伦理道德委员会,制定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对奥委会委员及奥运会成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但仅仅停留在此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伦理道德建设的关键是如何运用伦理道德机制有效发挥其功能,使道德规范内化为奥委会委员及奥运会成员的内心信念,转化为他们的实际行动,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3.2.3 建立健全奥运权力的内部监督机制 首先,要建立起具有规范性、程序性、监督性、惩戒性、激励性的完整规章体系,就要从时间和空间上对与现代奥运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其次,发挥国际奥委会各部门之间的监督职能,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一整套内部工作制度,既使内部管理有章可循,又使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寓于内部管理制度之中;监督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制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委员任命等事项用规则的形式制定下来,规范决策程序;执行会务公开,使现代奥运的运作、管理显露于阳光之下。3.2.4 建立健全奥运权力的外部监督机制 首先,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一要建立与公检法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所掌握的问题和信息;二要聘请专家、学者、执法监督员,建立规范化的监督机制;三要加强与执法监督员的联系,建立对反映问题的调查、讨论、反馈机制。其次,实施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当出现与现代奥运有直接关联的违法问题时,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法律部门的介入监督。最后,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公众通过新闻机构对国际奥委会与奥林匹克组织进行监察督促,对现代奥运中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指导。舆论监督体现了民主,这是各国人民参与现代奥运的一种重要途径,更是制约奥运公共权力滥用的重要力量。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

[2]谷茵.公共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与遏制之策 [J].兰州学刊,2003(4):22-24.

[3]任海.论盐湖城丑闻发生后的国际奥委会组织改革[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1(1):2-5.

[4]国际奥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一百年(第一卷)[M].北京:奥林匹克出版社,1998.

[5]李培超.论经济和文化对现代奥运会的异化[J].中州体育·少林与太极,2010(10):16-18.

[6]刘圣中.从私人性到公共性——论公共权力的属性和归宿[J].东方论坛,2003(1):100.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1.

[8]任海.论国际奥委会的改革[J].体育科学,2008(7):8-10.

Taming the Horse of the Olympic Power:The Alienation of Modern Olympic Power and Its Dissolution

LI Hongbin
(School of PE,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44,China)

The successful organization of modern Olympic movement entails the impartial exercise of the Olympic public power.However,the unreasonable reverse delegation system of the OCOG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lympic power of being compulsive,expansive and instrumental lead to the abuse of Olympic power and violation of right of the public.Therefore,the fair and impartial exercise of the Olympic power is the guarantee of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modern Olympic Games.

Olympic power;feature of power;alienation of power;containment of power

G 80-05

A

1005-0000(2012)02-0103-04

2011-12-19;修回时间:2012-02-21;录用时间:2012-02-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BZXD72)

李宏斌(1963-),男,河南固始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伦理学。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务处,河南郑州45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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