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剑
国际体育仲裁庭在上海市建立听证中心,这是体育国际化进程中一个富有象征意义的事件。仲裁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当然主要是民商领域。作为体育仲裁制度的确立以及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是一个年轻的事物。但这项制度一经确立,便在国际体育领域登堂入室,成为国际体育构架中的重要支柱。国际体育仲裁庭也成为令人瞩目的国际体育裁判机构。在欧洲的影响、在每届奥运会设立的临时仲裁庭不必讲,中国体育界对其也并不陌生。多年前几名中国游泳运动员因兴奋剂问题受到处理,诉讼到仲裁庭。最近的一起事件是一位中国著名柔道运动员因不服国际柔道联合会的处罚,也果断地诉讼到仲裁庭。当然,涉及中国运动员的案例总体上不算太多,结果也不一样,但都具有标志意义和深刻影响。现在,体育仲裁问题成为国内体育法研究和体育制度建设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有多名来自中国的仲裁员参与了国际体育仲裁庭的仲裁事务。
这些年来,有两个国际体育机构炙手可热,对世界体育的发展产生了关键的影响,这样的影响,既有理念方面的,也有实践方面的。这两个机构,一个就是体育仲裁庭,另一个是国际反兴奋剂组织。这两个组织的出现有着类似的背景,包括体育实践的丰富,社会化、市场化程度的加剧,体育与权利利益的不断交织,维护体育秩序、道德和荣誉的需要,等等。这两个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也有着类似的过程,即:首先发端于体育组织内部。国际奥委会基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和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倡导并组织设立,经过初期的发展,逐步与国际奥委会脱离,相对独立,成为与国际奥委会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的组织。
上述情况反映出的事实和趋势是:事物的发展与制度的建设、机制的创新必须是相辅相成的。这一规律也适用于中国。中国体育发展的过程,与欧洲有很大的不同。建国后经过几十年的磨合冲突,直到20个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国策的实行,中国体育开始全面融入国际体育,融入奥林匹克运动。三十多年来,中国体育的发展进步有目共睹,公民的体育意识逐步增强,体育人口逐步增加,社会体育氛围越来越浓厚。从运动成绩上看,以奥运会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为平台,中国运动员以出色的表现,使中国成为一个一流的竞技体育大国。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中国体育的发展也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问题,这对中国体育的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
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体育确定了新的发展目标,即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在中国体育取得奥运会世界第一之后,反倒讲中国尚且不是体育强国,可见,单纯的金牌数量不应当是中国体育的最终目的,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中国体育也应当有更高、更全面的追求,这就包括,如何建立与时代精神相适应的体育价值观,如何在实现奥运舞台上的登峰造极之后,优化中国体育的结构,提升中国体育的质量,实现中国体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体育更好地服务大众,贡献社会。要做到这一点,中国体育必须面对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环境,进一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一元走向多元,从单极走向均衡。在指导思想上,中国体育必须面向大众、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世界。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新的利益诉求、法律关系应运而生,法治建设刻不容缓。简言之,中国建设体育强国这一命题的核心,实质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实现中国体育现代化的问题。而要实现现代化,就不仅要提高发展水平,更重要的是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方式,并建立现代化的体育治理模式,而法治则是中国体育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自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发布实施以来,中国的体育立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中央政府陆续制定了几部行政法规,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这些法规的制定,都是体育发展的社会需求、治理需求变化的结果。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和体育的发展仍然在继续,一些深刻的变化也正在发生,新型的利益主张和法律关系不断显现。比如职业体育的兴起,就是中国体育不曾面临的问题,由于应对不利带来了管理上的被动,甚至出现了局部的混乱。其原因除了体制方面的不适应,还有国家法律制度和体育行业规范的缺失。包括职业体育在内的体育市场的管理,更多是公共立法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体育专业立法解决的问题。比如职业运动员的合同问题,由于运动员职业特点,决定了它与普通就业者无论在工作周期、工作模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在权利保障、合同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对于这种差异,中国的劳动法律、合同法律并没有体现,这当然归结于多年来体育的封闭性以及职业体育的迅速发展。所以这些年来尽管中国的体育法制工作进展很大,但是在一些领域仍然滞后,特别是面对体育的社会化、产业化带来的新问题反应比较慢。前面提到的几部立法,侧重于行政管理,而不是社会管理和市场管理,这也是加强体育立法的重要方向。下一步不仅仅要完善体育专业法,更要着眼于其他领域的专业法,比如劳动立法、合同立法、仲裁立法甚至包括刑事立法等,构建保障体育发展的法律环境。
中国体育的发展以及法制建设,有着特殊的背景,即社会转型带来的新旧体制、制度的冲突。这与多数国家不同,使得问题带有自身的复杂性。除了纯市场因素外,还有公共管理与市场因素的交错。比如一些公共机构管理的运动队、运动员,在身份、产权、利益分配、纠纷处理等方面,出现了新情况。有的知名运动员与自己所属的管理单位甚至国家协会产生了一些利益摩擦甚至冲突,这都是市场因素的介入以及利益多元化的结果,这在过去是不好想象的。这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但对管理机构来讲,就要审时度势,及时进行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其中的重要内容就包括围绕权利和秩序这两个着眼点,完善体育立法,健全救济机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对国际体育秩序的完善,同时它对各国国内体育救济机制的完善也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国际体育仲裁庭的不断发展,上海听证中心的设立,以及“2012上海国际体育法制论坛”的召开,相信也会启示中国的管理部门进一步思考如何完善中国国内的体育立法和体育司法,如何完善国内体育组织的行业救济机制的问题,进而促进国内体育组织特别是项目协会检查和完善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推动中国体育管理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进程,促进中国体育与世界体育的的融汇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