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进
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可分为两大类:
普通的仲裁规则:《体育仲裁典》(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中的程序规则(Procedural Rules)
特别的仲裁规则:《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Olympic Games),该规则于2003年在新德里ICAS会议上通过,在雅典奥运会上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没有修订过。
普通的仲裁规则,即《体育仲裁典》(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中的程序规则,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随着1984年CAS成立建立了自己的仲裁规则。
1990年9月在东京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87次会议上,与会代表提交了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在仲裁员聘任方面,允许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4年任期期满后连任;在裁决方面,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裁决,而不是根据法律作出裁决;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导入了独任仲裁员制度等。
1992年,“甘德尔案”
1 99 3年,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的设立
1994年,新的《体育仲裁典》出台
2003-2004年,《体育仲裁典》的修改
2009-2010年,《体育仲裁典》的修改
2011-2012年,《体育仲裁典》的最新修改
2011年12月13日,ICAS再一次修改《体育仲裁典》。修改后的规则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4个方面。
CAS的三大功能(Article S12):
1. 普通仲裁
2. 上诉仲裁
3. 提供咨询意见
在2012年修改后的《体育仲裁典》中,完全删除了与咨询程序相关的所有规定,包括《体育仲裁典》第一部分中第12条仲裁院功能的c项内容,以及第二部分程序规则中第60条至62条中有关于适用于咨询程序的特殊规定的全部内容。
为什么要废除CAS提供咨询意见的功能?
与咨询程序的实践运行状况是分不开的。在咨询程序自产生以来的将近30年间,CAS仅仅发布了几条咨询意见。正是由于这一程序极少运用,导致了ICAS在2012年的新规则中彻底删除了该程序。
2.2.1 强化了仲裁管辖权
(1)CAS仲裁必须依据其管辖权来裁决,只有CAS有管辖权,即使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国内法院或其他的仲裁庭采取法律行动,只要案件没有终结,体育仲裁院就可以对相关争议行使管辖权。
(2)对管辖权异议这一问题如何处理也作了相关规定。它规定,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解决这一异议的机构分为两种情况,即在仲裁庭还没有组成的情况下,由体育仲裁院办公室进行裁决。如果仲裁庭已经组成,那么其应当由仲裁庭来裁决。这是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规则首次对管辖异议这一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2.2 对仲裁员的撤换更为严谨
撤换仲裁员有3种情形,即仲裁员拒绝履行职责,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没有履行本规章规定的职责。新规则将第三种情况修改为如果仲裁员没有在合理的期限之内履行本规章规定的的职责,ICAS才可以撤换之。在这里强调了一个“合理期限”,使得这一规定更加人性化。
2.2.3 仲裁员指定更加明确
在仲裁员指定问题上,新规则更加严谨,强调了仲裁员的指定必须是仲裁员名册上的人选,如果该仲裁员不属于仲裁员名册上的人选,则不能被指定为仲裁员。虽然在实践过程中,仲裁员都是从仲裁名册中选任,但规则对这一问题明确加以规定,可以消除歧义,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2.4 仲裁庭庭审程序更为合理
在庭审方面,新规则规定由仲裁庭主席尽快作出开庭的指示,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在庭审过程中,新规则增加了听证的形式,即除了当事人必须到庭参加听证的形式外,还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听证。这一新发展一方面为当事人节省了因为出庭而增加的开销和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提高仲裁的效率。
在ICAS成员选举程序上,新规则明确了ICAS成员提名应当于每4年一次选举会议最后一年完成。如果ICAS的成员想要参选ICAS主席,该成员应当在选举会议召开的4个月前书面登记成为候选人并提交至秘书长,这一时间规定较之前面“6个月”规则推迟了两个月。此外,新规则明确ICAS主席的选举也是在ICAS会议中进行,该会议应当在ICAS新成员任命之后召开。
新规则调整了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收费制度。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向体育仲裁院办公室缴纳的管理费由原来的500瑞士法郎增加至1000瑞士法郎;
(2)针对国内单项协会作出裁决而上诉至体育仲裁院的案件不再是免费的,而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仲裁费用;
(3)新规则首次明确了仲裁程序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终止时应收取一定费用的制度。
·修订的过程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修订的价值独立、公正、高效、权威
·修订的目标是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