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临时仲裁庭——奥运会中的仲裁

2012-12-06 17:17EfraimBarak以色列杨蓓蕾
体育科研 2012年6期
关键词:奥林匹克运动会铁人三项仲裁庭

Efraim Barak(以色列),杨蓓蕾,译

1 历史——临时仲裁庭的建立和运行

众所周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于1984年建立,是世界范围内体育纠纷的最高管辖机关。大家也知道,在新时代主要的国际体育事件便是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相关的纠纷应当由最高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但自从CAS组建12年后,也即是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创设并运行了临时仲裁庭。

临时仲裁庭首次运行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后在所有的其它奥运会含冬季奥运会(1998年长野冬奥会为始端)都运行临时仲裁庭。还有件重要的事情,虽然我们今天经常说奥林匹克运动会临时仲裁庭,但这个临时仲裁庭所赢得的声誉促使了国际体育赛事也采用临时仲裁庭。英联邦运动会是从1998年吉隆坡英联邦运动会起开始设临时仲裁庭,世界杯是从2006年德国世界杯起开始设临时仲裁庭,欧锦赛是从2000年荷兰、比利时举办的欧锦赛起设临时仲裁庭。

2 宗旨

创设CAS临时仲裁庭的理念及宗旨是为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运动员及其他参与者提供一个可以在短期限内终决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纠纷。体育赛事一般大约持续2周半,这要求纠纷要在一个短暂期限内终决。很明显,以公平、迅速及免费的方式解决纠纷尤为重要。

上述提到3个要素——公平、迅速和免费,我想强调迅速的重要性。众所周知,解决法律纠纷通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大部分的时间用在了如提交诉状或上诉状及提交答辩状,有时需要第二轮呈递,处理临时措施的请求,委任专家小组等等。国际仲裁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日子听证,听证需要来自世界不同地方的与案件相关的不同当事人出席,当然包括专家小组。这些都要花费大量时间,以我的经验而言,即使CAS行使其基本职能也都是以非常高的效率完成的(与其他国际仲裁相比),我们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没有这么多时间。因此在常规的仲裁中,专家小组或仲裁机构选择性的与当事人协商程序的时间安排及进程速度,奥林匹克运动会中,速度是首要的。没有时间不能作为辩解的理由,如不能在近乎不可能的时间段内完成,我们便不能维护公平正义,也不能做出公正的裁定。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竞赛前无紧急授权,不可做出撤销关于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参加决赛或半决赛比赛的决定。此行为被认定为司法不公。

考虑到速度是关键的,不得不以此速度裁定,临时仲裁庭创立者在创建其组织结构及规则时所面临的挑战及每个奥林匹克运动会临时仲裁庭仲裁员所遇到的挑战是如何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在不损害听证各方权利情况下,实现公平公正裁定。在奥林匹克临时仲裁庭短暂的历史中,这个宗旨能被实现且已被证明实现。

3 临时仲裁庭组织结构

临时仲裁庭是CAS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它由12名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员、8名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员组成。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在每届奥运会举办前选定仲裁员,同样选任临时仲裁庭主席和副主席。临时仲裁庭主席、副主席都是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成员。临时仲裁庭因其活动性质决定其所在地即奥林匹克运动会地点,也就是说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地。书记处管理且协助临时仲裁庭工作,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并运行临时仲裁庭。临时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有便于提交申请所需要的设备,促使程序以最合理高效的方式进行。

4 管辖权

CAS关于奥林匹克运动会方面的管辖权源于奥林匹克宪章的仲裁条款。现行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第2款,首次出现在1995年宪章(那时是74条),陈述如下:“任何与奥林匹克相关的或在此期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应当根据体育仲裁有关的法则排他性向国际体育仲裁庭提交”

为实现临时仲裁庭的宗旨,创设了特别仲裁规则。当然这些规则在很多方面与普通规则不同。奥林匹克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现行规则的目的是为保障运动员和运动会的利益,仲裁解决任何奥林匹克宪章61条所涵盖的纠纷,只要这些纠纷是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期间发生的或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举办前1 0天内发生的。”

61条第2款规定,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的纠纷应当由CAS根据CAS法则处理,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是国际体育仲裁庭法则的组成部分,因此本规则第1条与CAS普通规则第47条一样确立了在当事人提交请求前须遵守“内部救济用尽”原则。但请注意,也考虑到具体案件的紧迫性,规则也规定内部救济用尽原则的除外条款,“内部救济用尽所需时间会导致向CAS临时仲裁庭上诉无效除外”。

为正式并最终确定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属于CAS管辖的而不直接接受奥林匹克宪章管辖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报名表格上签字接受管辖。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都会填报名表格。此外,根据国际体育联盟与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内部规则规定了CAS关于涉及奥运会纠纷的管辖权。国际联盟与伦敦奥运会报名表第8条、第9条规定:“8.我同意只要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体育联盟、伦敦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所确立的法律救济用尽,在奥运会期间或与奥运会相关的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纠纷、争议或诉请应当只能向国际体育仲裁庭提出。由国际体育仲裁庭根据奥运会仲裁规则做出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定。奥运会仲裁规则是体育仲裁法则的组成部分。本仲裁应当适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2章规定,且仲裁地为瑞士洛桑。CAS应当依其管辖权做出裁定,应当有下令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排他权利。CAS所做的裁定应当是终局裁定,有约束力且不能上诉。我因此放弃向任何其他法庭或仲裁庭提起任何诉请、仲裁、诉讼或寻求任何其它形式救济。9.我承认并同意我参加奥运会的前提是承认并遵守本参赛报名表的所有条款。”

5 临时仲裁庭的地址和适用法律

虽然临时仲裁庭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办城市仲裁,但官方和法定地址是瑞士洛桑。奥林匹克仲裁规则第7条规定:“临时庭地址和仲裁小组地址都是瑞士洛桑。但临时仲裁庭和每个仲裁小组都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所在地或其它他们认为合适的地方执法。”也就是说本仲裁适用瑞士法律,适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2章规定。

6 CAS与国内法庭管辖权

因奥运会每4年在不同城市举办,意味着处于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之中,不能排除一方当事人将奥运会相关案件提交国内法庭的可能性。

当然,无论奥运会在哪开仲裁程序都只能适用瑞士法律,官方仲裁地点是洛桑。在这方面,2000年悉尼奥运会产生的一起纠纷存在CAS与国内法庭管辖权之争,新南威尔士上诉法庭支持洛桑作为仲裁地并认为虽然仲裁在悉尼举行但悉尼无权废止CAS之临时仲裁庭的裁定。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向北京及承办城市相关法院下达通知:“在2008北京奥运会期间(…)CAS将在北京设立临时仲裁庭,对3种体育争议行使仲裁权(…)。人民法院不能介入上述纠纷的任何法律程序之中,假如一方当事人不满国际体育仲裁庭关于上述纠纷所做的裁定而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此裁定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伦敦奥运会开幕之前,CAS代表团召开了一个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临时仲裁庭主席、秘书长、联合王国法院法官。会议讲述了临时仲裁庭的功能和管辖权。之后,这些信息被传达给基层法院,以提醒英国法院注意临时仲裁庭的存在与司法管辖权。

7 仲裁过程

基于这些规则,临时仲裁庭程序是由提交申请发起的。申请要填写申请表,当事人从书记处获得此表格。申请人应当陈述几个基本要素,这些要素是普通诉讼或上诉中都存在的。但因需要在表格中体现,需要简要说明(不是所有案子都这样)。表格为希望将纠纷提交临时仲裁庭解决的当事人带来了方便与快捷。

本案的专家小组由临时仲裁庭的主席或副主席确定。根据案件不同,专家小组由3名仲裁员或1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员需要向书记处报到,立刻开始处理案件,下达临时救济的命令,赋予另一方较短时间提交答辩书,传达任何其它程序性命令。这些程序性命令包括邀请另外利益当事人参加仲裁,含国家奥委会或国际奥委会。

8 期限

除有可能及需要延长时间外,专家小组在下达命令与裁定案件时需要严格遵守规则18条规定的期限:“专家小组应当在提交申请后的24 h内做出裁定。在特殊案件中,如有必要,时间期限可由临时仲裁庭庭长延长。”

9 听证

提交申请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席听证。双方当事人会在单一听证中提交所有其即将在听证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含文件、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专家小组裁定纠纷,并有权确定事实。

10 适用法律

所适用的法律在17条中有规定:“仲裁小组应当根据奥林匹克宪章、适用的规则、其认为可适用的法律的原则、法律规则裁定纠纷。一旦裁定,通常在2 4 h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向CAS提交案件按照正常程序审理。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申请者的诉请、纠纷的本质与复杂性、解决的复杂性等等,专家小组有权决定是否将纠纷交由体育仲裁庭按照正常程序审理,专家小组也可裁定部分纠纷,将未解决的部分交由CAS按照正常程序审理。

11 执行

规则第21条规定了执行力,规定“裁定立刻具有执行力,不可上诉或对此提出异议”

12 其他条件

为能高效裁定,允许所有当事人使用可能的方法提交申请。例如表格,更重要的是奥组委提供公益律师(体育方面的律师),公益律师是不收取当事人费用的。而且,规则规定临时仲裁庭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服务都是免费的,包括翻译和其他设备。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选择公益律师或自带翻译的话,应当自费。

13 纠纷的性质和类型

根据现有的经验和实践,有3种纠纷:

(1)参赛资格——选拔

(2)兴奋剂

(3)球场纠纷

第一类纠纷处理的是谁能参加奥运会角逐,哪个运动员或国家队有权利参加奥运会或参加奥运会的具体比赛项目。这些纠纷可能是运动员和他们所属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联盟的纠纷,或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其它联合体之间纠纷。通常,这些纠纷涉及有权决定参加奥运会人选标准的体育联盟关于人员选择、相关体育联盟规则解释。

第二类型纠纷涉及兴奋剂案件,由于检测过程,在奥运会开幕前做出的检测呈阳性,检测结果出现的时间段属于临时仲裁庭的管辖阶段且是该运动员本应当参加奥运会的时间。但通常,兴奋剂案件源于奥运会期间所做的检测,由于检测过程,只能在奥运会后审理,交CAS按照正常程序审理。

第三类案件是球场纠纷,处理因不满奥运会中的裁判员或其他比赛官员所做的裁定而提出的异议。在这些案件中,基于国际体育法律制度已经确立的一项原则,专家小组不会更改或干涉有关比赛的官员和裁判的裁决。但专家小组裁定是否由他们处理球场纠纷。有时差别比较细微,很难区分。因为在大多数案件中,提出异议方认为裁判的裁定不仅是对球场上事实的判断或理解错误,也是规则的解释错误,所以认为因违反规则而赋予专家小组权力否决裁定。

球场上裁判的裁定是否主观武断,有时判断起来不是件很容易的事。

14 过程概述

从亚特兰大奥运会起,纵观奥运会中诉讼的数量,可发现伦敦奥运会诉讼的种类。从语言上分,在伦敦奥运会上,有9个程序以英语进行,两个以法语进行;从时间上分,伦敦奥运会用时最短的程序从提出申请到发布裁定书共耗时3 h 45 min。这是由俄罗斯奥委会提出的抗议,早晨很早对原定在当天中午12点举行的帆船比赛项目提出异议。裁定书的认定部分于上午11点45分发布,驳回申请。

根据规则,所有其他裁定在最后期限内下达,大多数在24 h内做出,一些经许可在48 h内做出。有一例裁定在72 h内送达。但所有分析性裁定书在奥运会闭幕前送达双方当事人,没有案件或部分裁决被提交至CAS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15 奥运会中铁人三项的裁定

瑞士国家奥委会和瑞典铁人三项委员会曾对国际铁人三项联盟就其向瑞士Nicola Sprig颁发女子铁人三项金牌而来自瑞典的Lisa Norden仅拿第二名而提出异议。这是奥运会铁人三项中首次以摄影定名次以决定第一名与第二名。

这个案件裁定确实应当参照摄影定名次。两个运动员的时间记录都是一样,1 h 59 min 48s。裁判在查看过摄影后宣布金牌应当颁发给瑞典运动员。瑞典铁人三项联盟和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首先向国际铁人三项联盟执行委员会抗议,用尽内部救济。抗议被驳回,他们又向CAS提交申请。瑞典队要求平局,颁发两枚金牌。

国际铁人三项联盟认为这是场地纠纷裁定,且基于CAS案例要求撤销申请。此外,国际铁人三项联盟还认为这是首个球场纠纷裁定标准。

专家小组认为此案件适用国际铁人三项联盟竞赛规则第6条第2款,如下:“运动员躯干的任何部分到达终点线前沿垂直面时,即被认为‘到达终点’。”

非医生人员与我都必须承认确实不知道“躯干”指人身体的哪部位。躯干是人体的组成,上至脖子底部下到胸骨底部。

专家小组采信了裁判员的证据,认为裁判员根据规则第6条第2款做出裁定。因此专家小组拒绝审查裁判员裁定,驳回上诉。

在裁定中,专家小组认为体育仲裁庭审查球场纠纷的权力是有限的。

CAS审查球场裁定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裁判偏爱某个队或某个人。进而专家小组方可认定裁判的裁定符合球场纠纷类案件的定义,方能审查裁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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