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红刚,易剑东
卖方缺位:大型体育场馆困境的逻辑起点
董红刚1,易剑东2
卖方缺位是产权改革的一个悖论,是指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卖方角色混乱现象。政府是大型体育场馆的“看守者”,全体国民才是公共财产的所有者。所以,在供给和经营大型体育场馆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尊重全体国民的自由选择,并且不能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直接成为经营大型体育场馆的“代理人”,否则难免引起争议。重建初始卖方是大型体育场馆产权流转的逻辑起点;如果产权不变,则需构建一种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解决当前大型体育场馆困境的关键问题。
体育管理;卖方缺位;大型体育场馆
据2011年钟南山在全国两会期间透露,广州亚运总投资2 500多亿,其中广州投资1 900多亿,带来债务2 100多亿;全国政协副主席、前审计长李金华:“一个县搞一个体育馆花了8个亿[1]”;人民日报许立群的文章《每月一两个,大型运动会是不是太多了?》引起的波澜以及学者易剑东对其的评论;加之近期路透社摄影记者大卫·格雷的一组关于“荒废的北京奥运会场馆”的照片,使得大型体育场馆问题再次凸显。大型体育场馆赛后运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是,笔者认为其问题不止体现在赛后经营层面,国有资产不可能任其变为沉滞资本,扭亏为盈是其实践层面的出路。然而,如果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必将导致一种无效率的运营。本文试图探讨的是大型体育场馆产权界定及其流转问题,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探讨如何构建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相信这是解决大型体育场馆困境的逻辑起点。
本文对大型体育场馆的界定是单一体育馆建设费用不低于7 000万人民币,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界定未必符合标准,笔者也无从考察相应标准,因为绝大多数体育场馆都是集中建设成为以体育运动为主体的公园,但这无碍本文探讨的内容。可比较的是,2004年建成的南京十运会赛艇、皮划艇比赛场投资3 000万,不计土地转让金;2009年济南全运会莱芜市体育公园综合体育馆投资超过1亿人民币(5 000个座位);聊城市体育公园体育馆工程造价约8 000万元(4 972个座位);青岛市体育中心内游泳跳水馆投资3.6亿(3 072个座位)。2011年江西城运会期间,江西省奥体中心党委书记卢铁民介绍说:“目前中高档体育场馆的投资,按照座位计算平均是10 000元/个;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造价计算均在8 000元/m2以上。”
笔者分别于2012年7月21至25日对部分北京奥运会场馆,2012年10月8至10日对南京十运会场馆,2012年8月21至23日对芜湖奥林匹克公园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且对广州亚运会、合肥农运会、济南全运会、江西城运会场馆进行了间接调查。选取这些样本,主要是考虑近期引起争议的场馆所在地和研究经费所限。
调查结果:位于北京顺义马坡乡北京奥林匹克水上公园的皮划艇和赛艇项目比赛场馆,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沙滩排球比赛场馆以及棒球比赛场馆(已经列入拆迁计划)、自行车比赛场基本处于废弃状态。鸟巢、水立方情况稍好,北京市国资公司董事长李爱庆表示,2009至2011 3年间,鸟巢累计接待游客1 623万人次,举办各类大型活动61场,累计运营收入8.3亿元;水立方累计接待游客850万人次,举办各类大型活动310场,累计运营收入3.56亿元,2个场馆在2011年实现了现金流平衡。南京十运会赛艇、皮划艇比赛场投资3 000万,已经闲置5年无人管理;南京十运会白马漂流场是当时亚洲唯一的激流回旋场地,其运营成本高达2 000元/小时,赛后运营方想方设法减少运营成本,但仍然少人关注;南京十运会马术赛马场采用民间资本进行建设,主管方意见和经营方本意是赛后开发综合旅游项目,但是每年的维护费用近2 000万,让赛后经营开发举步维艰,这一当时世界上最豪华的赛马场现在几乎无人问津。地级市的大型体育场馆情况更加糟糕,笔者所在城市的奥林匹克公园(规划两馆一场)建设成本近10亿人民币,主体育场自建成后平均每年举办5场体育比赛,主管方无奈将其附属设施租借给一个饭店使用,可租金远远不够场馆维持费用。
调查得出4点基本认识:(1)大型体育场馆都是借举办大型体育赛事之机,建设主要考虑重大体育赛事要求的场馆,其特点是:体量大、功能单一、集中建设,使得大型体育场馆赛后经营和开发难度非常大;(2)缺乏文化认同的体育项目比赛场馆赛后基本处于废弃状态,如在我国皮划艇、赛艇、激流回旋、棒球、自行车、沙滩排球、赛马等项目的比赛场馆;(3)相对于地级市而言,北京、南京、广州情况较好,但赛后运营面临巨大压力。如北京鸟巢每年的基本运行维护费用达到8 000万元,每年固定资产折旧近1亿元,然而,大体量、高成本使得鸟巢无法承接中超赛事,普通演艺活动也不会选择鸟巢,因为其观众数量很难达到9万;广州天河体育中心到了15年左右的大修期限,场馆本身也没有财力承担,天河体育中心为举办九运会而全面整修的费用高达1亿元,仅游泳馆的翻新就投入了2 000万元;(4)通过比较得知,大型体育场馆的困境是世界性难题。悉尼奥运会亏损最严重,2003年奥林匹克公园运营支出1.39亿澳元,收入5 443万澳元,亏损竟达到8 539万澳元;慕尼黑奥林匹克公园每年的运营维护费用平均达到3 000万美元;汉城奥运会建设的奥林匹克公园尽管规模较小,但每年的维护费用也超过800万美元。
解决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的困境,学者们的看法见仁见智。学者易剑东提出:“税费减免、拓展服务内容、分散运营风险、节约运营成本[2]”是主要问题。成功的案例有,广州天河体育中心引入外部资本的经营模式,附属设施和闲置土地采取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方法。北京五棵松体育馆商业冠名模式,2011年1月21日,万事达卡取得五棵松体育馆5年冠名权,五棵松体育馆正式更名为“万事达中心”,目前冠名和商业赞助收入占到万事达中心总收入的70%~80%。南京五台山体育中心和香港体育馆的多元化经营模式,五台山体育中心下属江苏五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大型文艺演出活动及广告策划占据南京演出市场半数以上份额;香港体育馆年度使用率90%以上,其中体育活动不足5%。也可以借鉴国外体育场馆的经验,如德国奥林匹克体育场打造奥运历史、世界杯文化、俱乐部文化等品牌,吸引游客;诸如AEG、Octagon、GSE、SMG国际著名体育场馆运营集团一般采用专业体育经理公司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和场馆维护,雇佣专业管理公司对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
然而,大型体育场馆的困境不止运营方面。无论是引入外部资本经营模式、商业冠名模式、多元化经营模式、社会化经营模式、专业化运营模式,它们的共同目标是盘活国有资产,手段是建立一个代理人(公司)对体育场馆进行市场化经营。然而,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符合逻辑规律吗?这种交易权利能够得到公认吗?
大型体育场馆无论是产权改革还是构建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都是一种交易,其逻辑起点是买卖双方的健全,只有明确产权人,才有可能将属于自己的资产进行产权流转或者委托给合适的代理人。大型体育场馆是国家动用公共财政建设的(建设初始投资已经有约定的除外,如南京马术赛马场是由南京市国资经营公司与民营企业南京红龙集团合股建设,其中红龙占60%股份;南京钟山国际体育公园采用土地挂牌出让方式,苏宁旗下的江苏万泰集团以6.36亿元价格拿下,并负责场馆建设),产权人是全体国民,而政府只是公共财产的看守者,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却是政府全权处理,对于代理人或者产权变更后新的产权人而言是为“卖方缺位”。政府出面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本身也没有问题,毕竟政府是公共财产的看守者,关键是要经过产权人的同意,构建一种公共选择—监督的民主认同机制,否则交易权利难以获得公认,而我们恰恰忽略了这一点。
“卖方缺位”是产权改革中的一个悖论,这个问题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就已经暴露出来。当时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做法是MBO模式(向公司管理层转让国有股份),甚至有学者将2003年称为MBO年[3]。大批的工人下岗、国有资产缩水、曾经的领导摇身一变成为身价百万的总经理,这些事情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发生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当时是势在必行的,改革固然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但反思当时的这一做法,没有处理好的问题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可以追溯的源头即是“卖方缺位”问题。“卖方”界定不清楚,产权便没有主人,又何谈交易。当时一些学者已经指出了问题所在,但是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或许MBO模式是政府部门的最优选择。今天的大型体育场馆与10余年以前的国有沉滞资产何其相似,公共财政建设、亏损运营、按投资成本出售根本没有人能够买得起或者愿意购买、国家资本难以回收。以辽宁绿岛室内足球场为例,建设耗资近8亿,因使用率低、高成本、挂牌出让无人问津而被迫拆除,使用寿命不到10年。五棵松棒球场改建成购物商城和体育休闲中心的命运值得庆幸吗?其只不过因为京西的高价地段,才有开发商认可而已,即使没有五棵松棒球场那块地皮照样值这个价钱,当初的建设成本如何收回?南京国际赛马场自认没有赛马“无疫区”是致命原因,然而,即使有能力日进斗金,恐怕也难以维持基本运营费用。种种困境只能由政府部门出面构建委托代理关系,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公平,仅就效果而言,也是惨淡经营,甚至是难以筹措场馆维持费用。因此,体育场馆改革势在必行,但一定要吸取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
处理国有资产的沉滞问题,国际上有很多经验。前民主德国曾经有过1马克的价格卖掉1个企业的案例,其前提是:企业连年亏损、按照市场规则无人购买、购买人必须承担某种义务(主要是承诺安置就业);在波兰改革初期,对于无法竞拍的亏损国有企业实行MEBOS模式(雇员均股买断制度);罗马尼亚处理沉滞的国有资产,除了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外,还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博弈机制的作用,保障交易合理及其结果的约束力;匈牙利则更加注重回收国有资产最大化的问题,通过公开竞价出售,保障不让任何人占国家(当然也是全体国民)的便宜。而这种种可以借鉴的经验都有一个近乎相同的预设:“合法的交易”,即交易权利得到公认。要想使交易权利得到公认必须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卖方”,否则无论是什么人以什么样的价格购买或者什么样的人以什么样的方式代理都会招来非议。
理论上讲,解决大型体育场馆卖方缺位的问题只有2种方法:(1)重建初始卖方,把大型体育场馆的资产公平量化给全体国民以重新产生初始“卖方”,而后再由这些真正的卖方进行交易;(2)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保证政府出面选择代理人的过程公平、程序公平、结果公平。
当今我国体育界探讨和实践中运用的引入外部资本经营模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商业冠名模式[4],都没有触及大型体育场馆的产权界定及其流转问题。似乎这是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大型体育场馆的产权当然属于国家,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政府将其如何处理根本不会招来非议,行政权力钦点“代理人”也毫无问题。
这样将导致2种极端情况:(1)走向制度上的责权不明,将导致政府部门及其办事人员尽可能规避自身责任,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惰性心理。北京奥运会场馆中只有五棵松体育馆采用了商业冠名模式,其他场馆不是不能而是不为。政府部门不愿意将曾经代表中国形象的鸟巢、水立方进行商业冠名,但是,大型体育场馆建成5年后门票收入递减是国际普遍经验,届时又将如何。不能盘活国有资产、勇于承担责任而徘徊于形象面子是“责权不明”带来的后果。(2)可能走向制度上的产权不清,将导致各级政府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可避免地出现“寻租现象”。这也就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原因,即出于激发效率和避免腐败的考虑。
事实远非如此简单,上述讨论的2种极端情况只存在于具有一定经营效益至少是不亏损的大型体育场馆中,或者说只存在于能够被民族文化认同、大众所接受的体育运动项目中。改革首选的是经营效益好的大型体育场馆,针对的是管理效益低下和“寻租”的违规现象,这与10余年以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靓女先嫁”现象如出一辙。然而,诸如皮划艇、赛艇、激流回旋、棒球、自行车、沙滩排球、赛马等项目的比赛场馆,根本不会出现上述2种情况,因为其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这种“丑女”该如何处理,唯一的途径是产权改革,否则将注定成为沉滞资本。如果对“丑女”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改革,首先必须界定产权人,要么继续认定政府为大型体育场馆的产权人,要么全体国民承担其建设成本和维护费用,这当然令人难以接受。在这种两难的境地中,重建初始卖方成为一句空话。
“重建初始卖方”以达到国有资产产权流转的目的,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抛弃的做法。因为,不可能让全体国民承担责任,加之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市场经济尚待完善的发展中的大国,重建初始卖方是何等艰难。但是笔者仍然认为,让“丑女”继续存在下去也是变相让全体国民承担责任,作为看守者的政府部门要拿出巨大的勇气,在承认当初投资欠缺考虑的前提下,积极对其进行产权改革。对于“丑女”进行产权改革,要借鉴国际经验(解决“丑女”最有效、也最简便的途径就是“出售”),更要考虑中国国情,产权流转的附加条件主要应该是让新的产权人或者新的经营者承诺就业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任何一个政策研究者都清楚地知道,真正经济学意义上的最优选择只存在于理论家的头脑里[5],真正付诸于实践的往往是次优选择,即那些具备现实意义的、可行的改革方案。重建初始卖方以明确界定大型体育场馆的产权当然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最优选择。那么,对“丑女”进行产权改革,对“靓女”完善委托代理关系使交易权利得到公认,应该是一个次优并可行的改革方案。
当今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委托代理关系的真正问题在于,在资产要素和人力资本市场化尚未形成的前提下,谁有权并且依据什么来确定“代理人”,难道说只能依靠行政权力来钦点“代理人”,一种对于钦点代理人做法近似合理的解释是尽可能降低“交易费用”。然而,产权改革并非仅仅涉及交易费用,更是攸关“交易权利设置合法性和交易公信力[3]”的问题。产权改革本身是一个设置交易权利的过程,如果以降低交易费用为借口损害交易权利设置的合法性那是本末倒置,到头来只能使交易丧失公信力反而增加交易费用。对于“靓女”型体育场馆,为避免出现管理效益低下和违规寻租现象,必须构建一种能够使交易权利得到公认的机制,即解决交易公信力问题,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大型体育场馆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共选择、公共监督机制,即解决交易权利设置合法性问题。只有这种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将政府的角色从“看守者”转变为“合法的代理人”,将大型体育场馆的产权交易从“看守者交易”转变为合法的“代理交易”,从而达到过程公平、程序公平、结果公平。
公共选择—监督机制是指大型体育场馆供给和运营过程中由全体国民自由选择一个最优决策规则,以及这种规则的选定原则、规则体系及有效监督。如果采用直接民主制方式,那么外在成本为零,但决策成本最大,显然“全体一致”并非最优规则[6]。权衡成本—收益分析后,“最优多数”应该是保证外在成本加决策成本之和为最低的最优规则,这种间接民主制方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公共选择—监督机制的一个重点是避免政府部门的“管理效益低下”。从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由于大型体育场馆的总需求是由众多的各不相同的个人需求按政治过程综合而成[7],它只能反映少数人的偏好,按照这种明显有缺陷的需求显示方式供给大型体育场馆,决定了大型体育场馆在公共部门的配置是低效率的。因此,必须改进其运行方式和组织体系,引进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打破大型体育场馆的国家供给模式,避免政府部门的低效率和严重的资源浪费,从而构建公共选择基础上的建设和运营大型体育场馆的机制。公共选择—监督机制的另一个重点是避免政府部门的“违规寻租”。政府部门的目标函数或者动机是追求预算的最大化以满足个人效用的最大化[7],因而政府部门可能更看重与产出无关的各种奖励,更希望有供自己自由处置的财政节余。所以,政府部门通常在法规约束下,选择一个最优产量与投入从中获得效用最大化,问题是这种选择投入常常以违规寻租或者规避自身责任出现。因此,必须强化对政府机构的监管,成立专门机构对政府部门绩效进行科学评估。公共选择—监督机制是一个涉及政府部门是否合法、有效供给和运营大型体育场馆的重要问题,公共选择与公共监督共同构成了大型体育场馆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性和公信力的基础,全体国民和立法机构是委托人,各级体育局局长是代理人,这才是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为基础的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当今中国的现实是构建公共选择、公共监督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机制并不比国有资产产权流转来的简单。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于西方,它的基础是西方的民主代议制和市场经济制度,他们的制度文化认同做到程序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而我国在构建委托—代理关系中强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内在道德约束机制[8],政府习惯于以家长身份处理一切“家庭内部事务”。更加严重的是,在我国实现程序公平、过程公平,未必结果公平,因为在实施环节有太多的相关变量难以把握,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这样的制度文化差异下,仅仅依靠管理人员的精神内省来实现大型体育场馆交易权利为世人所公认远远不够,构建一种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迫在眉睫。
笔者放笔之际,又传来安徽巢湖耗资2.5亿的体育中心体育场中央竟然被菜农种上了各式蔬菜,现在工作人员已经开始“清理”,然而,后又将如何?从本文对大型体育场馆的调查结果来看,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的场馆基本废弃,具备开发潜质的场馆经营过程也是困难重重。然而,问题还不至于此,大型体育场馆的真正困境是产权界定与否的两难境地,对“丑女”型体育场馆进行产权改革;对“靓女”型体育场馆则完善委托代理关系使交易权利得到公认,应该是一个次优并具备现实意义的、可行的改革方案。改革的道路选择可能很艰难,但目标很明确,政府部门应该本着对公共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对大型体育场馆进行改革实践。
[1]易剑东.不能让大型赛事拖累中国[EB/OL].[2011-11-09].http://user.qzone.qq.com/622008260#!app=2amp;via=QZ.HashRefreshamp;pos=1322555278.
[2]易剑东.大型体育场馆赛后运营的主要理念与方法[EB/OL].[2012-01-15].http://user.qzone.qq.com/622008260#!app=2amp;via=QZ.HashRefreshamp;pos=1326589727.
[3]秦晖.实践自由[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4]肖淑红,付群,雷厉.大型体育场馆融资模式分类及特征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2,35(6):14-18.
[5]王跃生.制度、文化与经济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董红刚,方新普,黄文仁.实现体育利益均衡的条件:基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分析[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1,35(6):10-12.
[7]C·V·布朗,P·M·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4 版[M].张馨,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8]易剑东.中国体育文化建设三题[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2,36(2):6-12.
Lack of Sellers: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Large Stadiums Dilemma
DONG Honggang1,YI Jiandong2
(1.School of PE,Anhui Polytechnic University,Wuhu 241000,China;2.President Office,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13,China)
Lack of sellers is a paradox in the process of property right reform.It is arising in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assets of seller role confusion.Government is a “gatekeepers”of large sports stadiums,all nationals are the owner of public property.Therefore,in the supply and operating large stadiums,government sector should respect all nationals'freedom of choice and cannot be the“agents”of large gyms and stadiums in the absence of supervision;this will inevitably cause a dispute.Reconstruction of the initial transfer of the property rights of seller is a large sports complex logical starting point;if the property does not change,establishing a public option-oversight mechanisms on the basis of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is key to solving the current large stadium dilemma problem.
sports management;lack of sellers;large sports venues
G 80-05
A
1005-0000(2012)05-378-04
2012-04-16;
2012-07-12;录用日期:2012-07-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项目编号:09amp;ZD054)
董红刚(1978-),男,黑龙江九三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社会学。E-mail:honggang-d@163.com。
1.安徽工程大学体育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2.江西财经大学校办,江西南昌33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