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中的公共精神困境与超越径路

2012-11-27 05:58卞桂平
江汉论坛 2012年8期

卞桂平

摘要:公共精神的普遍缺失已然成为时下不争的客观事实。如何在纷繁复杂的表象中剥离出问题的真正动因成为当务之急。追根溯源,作为个体精神结构之一的儒家伦理就成为问题肇始的原始成因之一。“差序格局”概念因其对儒家伦理特有的理论解释力,成为当下探讨儒家伦理公共精神困境以及重建的有效借鉴资源。

关键词:儒家伦理;差序格局;公共精神;超越径路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8-0069-04

梁启超在分析中国人的国民性时。曾尖锐地指出国人的四大缺点:“一爱国心之薄弱”,“一独立性之柔弱”,“一公共心之缺乏”,“一自治力之欠阙”。在《论公德》一文中,他具体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得焉以成立者也。”美国传教士明恩溥在其所著《中国人的特性》一书中这样说:“中国人有私无公或公私不分的脾气,其实还不止于此,他不但对于‘公家的事物不负责任,而且这种事物,要是无人当心保管或保管而不得法,便会渐渐的不翼而飞,不胫而走。”中外学者的精辟论述无非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国人公共精神缺失。公共精神的实质在于人们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对公共性价值进行澄明、维护和持守所表现出来的人性品质和精神样态,根本旨趣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关注社会共同体里每一个成员的权利和尊严,因此它是社会进步与成熟的重要表征,也是个体自我完善与超越的标志。当前,面对“伦理本位”的社会传统以及日渐强劲的公共精神消融趋势。现代个体的公共情怀与公共正义感日渐式微。社会“原子化”的加剧必然成为现代化持续推进的内隐阻力。因此,深入剖析问题的成因,寻求重塑现代人公共精神的科学径路在当下就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作为一种科学视角,“差序格局”概念的引入,对探寻现代人公共精神问题具有重要的资源性意义。

一、同心圆:差序格局的理论意涵及伦理特质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这样描述“差序格局”概念:“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格局是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这个网络像个蜘蛛的网,有一个中心,就是自己。我们每个人都有这么一个以亲属关系布出去的网,但是没有一个网所罩住的人是相同的。”“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是所,而众星拱之。这是最好的一个差序格局的譬喻。自己总是中心,像四季不移的北斗星,所有其他的人,随着他转动。”“我常常觉得:‘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有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

从以上对“差序格局”概念妙语连珠般的比喻与剖析中,我们不难管窥“差序格局”的理论意涵及其固有的伦理特质。其中有三个核心词汇值得关注:“己”、“差序”以及“推”。其一是“己”的中心地位。这里的“己”并非指现代意义上的独立个体,而是依附于血缘、家庭以及一定社会圈子的社会关系实体,这个“己”被人伦关系紧紧地裹着,不具有独立自主之人格,是一个以生命个体为标记的相对位置,是人际关系网络中处于中心位置的社会关系纽结。其二是人际关系的伸缩性。以“己”为中心,依据自然关系向外推所构成的人际关系网络(圈)具备很强的伸缩性。其中每一个圈子都是一个相对的群体。站在任何一圈上向内看,都属于“圈内人”,向外看则属于“圈外人”。由此,就形成中国最独特的角色要求和角色意识。即为圈内的人服务(包括获取财富、利益或名声等)就具有“公”的性质和意义;同样,圈内为个人提供资源和支持也是天经地义的。此外,圈的大小还取决于“己”的势力之大小。势力越大,群体就越大,反之就越小。其三是人际关系的差序性。差序性是指传统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网络中的等差秩序。在“差序格局”里,上下、尊卑、贵贱、长幼等级森严,亲疏、薄厚区分明确。如同水面上泛起的涟漪,由自己延伸开去,一圈一圈,按离自己距离的远近来划分亲疏。费孝通指出:“在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就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就是说,传统文化中的“人伦”最能凸显“差序格局”概念中所蕴含的人际关系的等级区分。

二、儒家伦理中的“差序”特质及其公共精神困境

差序格局是儒家伦理的重要维度。正如费孝通所言:“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些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这种差序性的体现之一就是“仁”。孟子在谈到“仁”的时候说“亲亲,仁也”(《孟子·告子下》),《礼记·中庸》也指出“仁者,人也,亲亲为大”,凸显出“仁”对“人之为人”的价值意蕴。然而,儒家的“仁”并不仅仅局限于“亲亲为大”,

“仁者爱人”所彰显的是一个由近及远、推己及人的过程。儒家“爱人”之“仁”肇始于“人人敬其亲,长其长”,却终于“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孟子·梁惠王上》)。因此,儒家的“仁爱”毕竟不能等同于墨家的“泛爱众”,涵摄于其间的“爱有差等”更是显而易见。除此以外,最能体现儒家“差序格局”的还有儒家的“五伦”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五伦”所凸显的是人际之间的血缘伦常与社会等级差序格局,是儒家伦理的重要特质。

作为一种重要的“结构性”表征,儒家伦理的“差序性”长期以来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构成原则。通过对个体相互间的角色定位来型塑社会的结构与秩序,这种生长于特定历史时空中的伦理建构对社会的稳定具有不容忽视的功能。然而,更为重大的问题是,一旦“差序格局”的伦理建构遭遇“现代性”的时空语境,“传统”之于“现代”的局限性就表露无遗。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传统伦理对现代公共精神生成的抵牾甚至于解构。具体而言,一是依附性。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的主体性人格是现代主体的应然品格。然而,儒家伦理中的“差序格局”却标榜君臣、父子、夫妇、长幼、上下、尊卑等森严的“等差”秩序,将每一个人都打造成他人的附属品,扼杀了个体的独立自主人格,磨灭了个人的自由创造精神。陈独秀曾言:“君为臣纲,则民于君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父为子纲,则子于父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父为妻纲,则妻于夫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率天下之男女,为臣、为子、为妻,而不见有一独立自主之人。”处在“五伦”之下的个体不具有任何权利,乃至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

(《孝经·开宗明义章》),而且在不断地“克己复礼”中丧失独立人格,丢掉创造精神,成为没有自我、没有个性的个体,结果必然是个人的独立自主人格和自由创造精神的湮灭。二是私有性。儒家伦理的“差序”特质内在蕴含着一种“私有性”。“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其中,每一个圈子都是一个相对的群体。因为站在任何一圈上向内看都属于“群内人”,向外看则属于“群外人”。相对于旁系血亲,直系血亲群体是“群内人”,相对于姻亲关系,血亲关系是“群内人”,相对于陌生人,熟人便是“群内人”,相对于外乡人,同乡便是“群内人”。私有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延伸就是“看人下菜”的处事原则。面对“圈子”内的人。以情代法,网开一面;对待圈子外的人则照章办事,严格把关。“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私有性”对公共伦理规范的消融,无情地铲除着社会公正,使社会不公平现象到处泛滥。三是封闭性。儒家伦理的“差序格局”还体现为一种封闭性。“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就是典型体现。“封闭性”的伦理特质实际上是“己”向外在的投射。“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的有一个‘己作为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在儒家伦理中,这种伸缩性的“自我”无时无地不存在,小到个人,大到国家。首先关注的总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圈内”的事,从而表现出某种封闭性特质。四是专制性。基于“差序格局”的儒家伦理也是一种“专制性”伦理。模式是以其“差序性”将权利由下向上、由卑向尊层层集中,并将集中起来的至高无上的权利赋予了尊长。“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自古及今,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荀子·致士》)在家,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幼服从长,妻服从夫,一切权利均集中在家长之手。在国,国君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家族的家长,权利以向家长集中的方式自下而上,由卑向尊集中到以“家天下”为统治模式的国家之“大家长”——国君之手。“差序”式的专权也就由此而产生。

三、儒家伦理的现代转换:公民伦理与普遍公共精神的构建

儒家伦理所特有的“差序特质”伴随着文化的传承而不断积淀成人们内在的深层意识,也由此成为国民的重要心理表征。由“差序”特质的伦理关系所衍生的依附性、私有性、封闭性以及专制性等意识。正日渐成为现代个体公共情怀与公共正义感不断消解的“催化剂”,凸显与时代难以相容的公共精神困境。从根本而言,“差序意识”与公共精神作为个体内在的道德意识,都是外在的客观伦理的内化。所不同的是,前者根源于“差序格局”为特质的人伦规范。后者则根源于以公平、正义、民主及平等为主要标识的公民伦理。消除传统差序意识,确立现代公共精神,本质上必然要求以公民伦理取代“差序”伦理。也只有进行伦理的相应置换,才有可能生成与现代性相容的国民普遍性的公共精神。

重建制度公正。制度作为一种伦理规范,以其强制性的约束功能和以导向性为基础的激励功能,成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从当前情况看,制度缺陷是社会公共精神缺失的一个重要诱因。因此,优化制度设计,重建制度公正就必然成为重塑现代公共精神的关键性环节。当前的制度建设尤其要避免“人治”传统对制度伦理建构的消极影响。从当下情况来看,制度可谓不少,但却常常出现“好人正常办事难,而坏人办坏事容易”的情况。成因可以归结为官本位所造成的权力超越、小团体主义所造成的利益超越、官场歪风所造成的潜规则超越以及旧传统所造成的人际关系超越等等。正是这些原因的综合作用,使得各种制度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然而,根本原因还在于传统“差序”人伦所形成的“人治”传统。所谓“刑不上大夫”,把人际关系凌驾于法律与制度之上。在这种以关系、圈子为主导的意识下,人们习惯“绕道而行”,甚至于把能避开制度,“朝中有人”看成有本事的表现。诉求公正的制度也由此成为“人治”的奴婢。当前,公正伦理的形成除了完善各种制度之外,同时还有赖于民主、开放、高效的监督机制的建立。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发挥人民群众对制度建设与执行的监督功能,尤其是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功能,鼓励并保障人们使用现代高科技的监督手段,比如微博发帖、QQ、E-Mail等等;要保证监督通道的畅通性,并且要依法保证举报人、发帖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防止打击报复等恶性事件发生。也只有从伦理建构上破除传统的“差序”格局的负面影响,现代性的公民及其公共精神也才具有生成的可能。

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平等开放型经济,它要求平等、反对特权、主张诚信,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的独立人格和主体意识。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它的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有助于塑造人们的规则与守法意识。契约精神的本质内涵在于对承诺的责任。有利于培育现代人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另外,市场经济主张不受国家权力干预,在自主的市民社会领域中,人们通过彼此间自发的合作,克服和解决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公共问题,维护共同利益,从而启发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激发人们的自治精神和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诉求。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联系起来”。因“谋利”的冲动而使个体从狭隘的地缘、血缘关系中走出,与外界建立广泛联系,结束了传统“差序”人伦下的绝对权力所要求的封闭和孤立状态,张扬了人性、开阔了视野,使每个人把自己同国家、乃至世界相联系。也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孕育和生成各种制度化的社会组织提供了条件,从而不断激发人们的公共精神。同时,市场经济给每个进入市场的主体以平等竞争机会和自由展示自我的能力空间,把社会个体从传统“差序”伦理中“对人的依赖关系”变为现代“对物的依赖关系”,促进了普遍的独立个体的形成,为公共精神发展所必须的人格独立、经济发展、政治进步以及社会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培育公民社会。“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公共精神的当前生长必然有赖于公民社会的建立。公民社会使公民获得自决权,提供了民众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一方面,各种自愿性社团组织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同政府机构进行沟通,既坚持民间的立场,又将自己的声音和影响传导进公共的政治空间、舆论空间之中。为人们进行志愿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所形成的平等、互惠、信任、尊重、自律以及合作等重要规范,正是公共精神得以滋生的源头活水。公民社会的发展关键要培育发达的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具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志愿性等特征”,能让公民以平等的姿态参与各类公共事务,充分体验公共生活,在民主、自由、平等、公平和关爱中促进主体公共精神的生成和发展。与此同时,民间组织突破了传统“差序”人伦以血缘和家族为纽带的狭隘私人领域,将公众带入开放的社会公共领域,其目标就是追求社会最大的公共利益,并推动和影响国家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因此,民间组织为人们主动介入公共事务提供了必要的平台和途径。有利于激发人们公共精神的生成。

四、结语

公民伦理最终还需内化为个体的公共精神,教育必然成为这种转换不可或缺的中介。孔子说:“知及之,仁不能守之,虽得之,必失之。”(《论语·卫灵公》)他强调通过理性的教育等形式,使人们对各种人伦规范有所了解,并进一步内化为主体的内在德性,且加以保持(仁守之),才能使人格结构具有稳定性(得而不失)。此即凸显出教育在伦理向道德转换中的重要性。在公民伦理向公共精神的转换过程中,尤其要发挥教育的功能,要采取科学、合理的形式、策略及方法,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公民的公共责任感和公共生活能力。与此同时,法律因其对个体德性的型塑功能对个体公共精神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良好社会关系的构建既要施之以“仁”,同时也离不开“威”或“刑”的刚性手段。只有德法并举,惩恶扬善,才能唤起人们对制度价值合理性的普遍认同,即只有在“德”一“法”生态构建中才有可能促进现代公民公共精神的有效生长。

(责任编辑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