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芳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济南250100)
抗战时期晋绥边区的货币斗争
王志芳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济南250100)
晋绥边区成立后,根据地内存在多种货币同时流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阎锡山政府发行的省钞和地方流通券;南京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各地方商号发行流通的土杂钞;根据地正式建立以前各县发行的各种抗币;日本入侵后通过伪银行发行的多种伪钞。各种货币同时流通,大大便利了敌伪对根据地的掠夺和破坏,为了稳定金融,掌握主动,边区银行成立后就发行了自己的本位货币——西北农钞,银行在政府、贸易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下,运用西北农币与银洋、法币、伪钞进行了不懈地斗争,基本建立了农币的单一本位币市场,有效地维护了金融稳定,促进了边区各项建设的发展。
晋绥边区;抗战时期;货币斗争
抗战时期,各个根据地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对敌斗争主动性,都相继建立了地方银行,发行了自己的本位货币,建立了自己的本位币制度。晋绥边区成立后,边区不仅有阎锡山政府的省钞、地方流通券,各地方商号的土杂钞,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币,日伪的伪钞,还有根据地正式建立前的各种抗币。多种货币混乱共存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边区经济的发展,因此边区成立后,也同其他根据地一样,立即着手组建了自己的边区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并适时发行了边区本位货币,即西北农钞。
建立农币为边区的本位币,是保证根据地各项生产顺利发展的主要条件之一,农币的不断巩固正是在与各种非本位币斗争的基础上实现的。西北农民银行发行西北农钞以来,与边区各种非本位币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与银洋、法币、伪钞的斗争,最终使农币成为边区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稳定了边区的金融市场,进而促进了整个边区政治、经济、战局的良性发展。
抗战期间晋绥边区政府对银洋一直实行禁止流通的政策,但由于执行不严格,银洋一直没有完全禁绝,但各个时期西北农币与银洋的斗争情况是不同的。西北农民银行根据边区政府金融政策的指示,对银洋的斗争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0年1月—1941年3月),西北农民银行对银洋还没有明确政策,银洋流通处于放任阶段,银洋流通较为猖獗。这是由于(1)西北农民银行刚刚建立,在钞票发行上没有经验和边区政府财政上急需等原因,在银行发行货币时出现了盲目乱发的现象,农币发生膨胀,商民不愿使用。(2)边区政府刚建立,各种机构尚不完善,还没有颁布禁止银洋流通的正式法令。(3)晋西北在战前一直是阎锡山的省钞区,虽然南京政府在1935年实行法币政策,规定各省银钱行号税收机关定期收兑旧币,通行法币,但阎锡山在山西还是大量周使省银行和“四银号”发行的纸币,另组“法币兑换处”,其职能“专办本省汇换法币事宜”[1]118,以应对向外汇兑者或“有正当用途”者,从而使法币在山西的流通很有限。大量晋钞在根据地政权建立时也贬值,人民多不信任。这就使本来在群众中有根深蒂固影响的硬通货——银元,成为流行最广的流通货币。
第二阶段(1941年4月—1941年11月),西北农行对银洋的政策是只可保存,严禁在市面流通。1941年3月行署召开财经建设会议,正式宣布在金融上以农币为本区唯一合法本位币,严禁银洋流向敌占区,禁止在市面上流通。[2]392紧接着在4月10日颁布《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把在财政建设会议上的金融政策制度化,对银洋的政策是:只准储存,不得周使市面,用时须至各地兑换机关换为农币。[3]西北农民银行作为政府重要的金融机构,成为兑换非本位币,保障农币市场的重要实施机构。但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做到,以1941年兴县大商人销售货物所收货币中银洋所占比重为例:2月份占营业额的60%,6月份又增加到80%。[4]146政府不仅没有立即采取措施严禁,而且还在8月份,用银洋进行经费的发放,这种默认的做法致使银洋更加盛行起来。为此,边区在1941年11月又专门颁布了《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并据此条例同时颁布了《禁绝银洋之法令要点》,严令白洋只准自己保存,不准在市面上随意行使。再次强调西北农民银行进行非本位币汇兑工作的职能,条例中指出边区境内行使要到银行换取农币,到境外行使者规定银洋出境按照管理对外贸易办法和管理对外汇兑办法向银行领取出境证明。
为了加强打击力度,条例中依据行使数量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惩治措施,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贩运与意图贩运者[5],(1)50元未满,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2倍以下罚金。(2)50元以上300元未满,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倍以下之罚金。(3)300元以上500元未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7倍以下之罚金。(4)500元以上1000元未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10倍以下之罚金。(5)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5]其中对于贩运敌占区要加重惩罚的力度,一般要加重一倍惩罚,银洋超过500元以上者,就处以死刑。另一种是针对行使银洋者,比贩运者惩罚较轻,在根据地内行使银洋或蓄意行使而持有银洋者除在50元以内全数没收外依下列规定处理。(1)50元以上百元未满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2倍以下之罚金。(2)100元以上500元未满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倍以上5倍以下之罚金。(3)500元以上1000元未满处2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倍以上7倍以下之罚金。(4)1000元以上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倍以上10倍以下之罚金。(5)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6]对违反外汇管理办法私自将银洋带往敌占区行使购货者,处罚则和贩运敌占区者相同。惩治措施中,不仅采用单纯的罚款形式,而且对情形严重者判处徒刑甚至处死,不可不谓之严厉。在这些法令的指导下某些地区取得一些成绩。如兴县认真执行禁止银洋的命令,查处很多违反法令的案件。
表1 兴县1941年11月至1942年1月查获暗使银洋案件统计表
从表1中我们看到兴县在法令颁布的当月就 开始着手禁使银洋的工作,在第2个月禁查案件就达到37起,查禁银洋数为481元,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兴县是边区的直属县,边区政府就设在兴县,因此便于法令的贯彻执行;第二,兴县组织专门的查缉组织(公安局和稽征局)和民间自发查禁相结合的办法制止银洋的流通,充分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但并不是整个边区都贯彻了这一方针,由于某些干部对《禁止银洋法令》采取漠视甚至包容态度,导致禁使工作各地参差不齐,“六专署就是执行较差的典型地区之一,其所属之宁武县府所办之油房在禁止白洋的布告下后,该油房掌柜请示宁武县长,但县长含糊推说向局长(贸易分局长)去谈吧,而当贸易分局查获油房行使白洋50元送交县府处理,县府却请保出了”[7]。某些干部这种含糊态度,致使法令颁布后银洋还在当地继续流通,贸易局查出后,也没有依据相应的处罚条例进行制裁,而是对违法者采取了徇情纵容的态度。这直接影响了边区本位币的建立,也间接便利了日伪套取银洋的活动,使边区损失很大。
禁使银洋的相关法令颁布后,虽然边区银洋禁使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总的看,并没有完全执行,银洋流通在时间上表现为波浪式的涨落趋势,在区域空间上表现为区域工作的不平衡性,银洋始终没有完全禁止。原因除了领导干部的徇私外,主要是:(1)政权正式建立以来,西北农行一直把农币束缚在银洋上,如“1940年5月首次发行货币时,农币与银洋的比价是4元,到8月银元涨到40元农币,政府就确定维持35元农币兑1元银洋的标准价。”[4]227这样就使得西北农币随着银洋的变动而变动,始终没有建立自己独立的发行原则,因此农币价格的涨落始终没有跟生产发展联系起来,只是一种信用货币。(2)农币的信用尚不巩固,涨落不定,而银洋作为一种硬通货价值一直较为稳定并与农币比价不断上升,1940年白洋与本币比价是1∶10,1942 年1∶66,1943 年1∶155,1944 年1∶200,1945 年 1∶550,[2]754白洋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3)边区领导干部在领导和认识没有做到统一,执行中常常是我行我素,致使银洋法令执行不力。(4)政府制定的禁止法令中允许保存银洋,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银洋的行使提供了契机。
第三阶段(1941年12月—1945年8月),西北农行依照政府指示对银洋实行彻底禁止的政策,不仅不允许流通,在保存上也进行了限制。为了彻底禁使银洋,制止干部徇情纵使银洋流通的行为,行署于1941年12月3日发出《行署布告军民严禁行使贩运银洋》[8]的布告,规定1941年12月10日以后,根据地内只有各级银行、金库、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行署、专署有权保存银洋,其他集体或个人均无权保存银洋,对银洋的保存权限第一次明确做出限定。同时为了确保法令在各地真正执行下去,对各级政府、干部及银洋债务的清偿等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如政府人员查禁不力要受连带处分;银洋债务一律以银洋折还农币进行清偿;银洋交易双方有一方主动告发可领奖金,经第三方告发者交易双方都受处罚,中间人也同样受罚。但由于农币大量发行引起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群众多使用银洋,为了抑制白洋的肆意流通,西北银行于1942年5月积极吸收银洋,自动贬低农币与银洋的比价,由40∶1猛落到80∶1,[4]146这虽然使银洋流通暂时得到一定控制,但农币却更加不稳定。再加上1942年10月底到11月初的临参会上决定“默许银洋流通,准备以13万白洋作为农钞基金,”[9]使银洋的流通再次公开化,不仅没有稳定住农币,反而降低了农币在群众中的信任度。
为了最终巩固农币,支持根据地经济的发展,必须彻底禁绝银洋的流通,1943年9月10日中共晋绥分局首先颁布了《关于彻底禁使银洋的指示》[10]188—189,指出各地应具体布置禁使银洋:第一,加强教育宣传活动,使禁使银洋深入人心。对干部要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尤其是金融干部要由地县审查,调换并淘汰贪污腐化份子,具体的形式是召开从上到下的讨论会;对群众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其主要途径是在主要城镇商业中心利用集市或纪念节进行宣传,为使群众容易接受,在宣传的形式上也多样化,如散发传单,制作小调戏剧等等。第二,加强银洋的缉私工作,严格缉私人员的审查。缉私队员必须经当地县委、县长亲自审查;为每一个缉私组织配备一定数量的优秀党员以教育其他缉私队员;屡犯错误,贪污腐化的人员没有资格参加缉私队。为了打击日伪大量盗取根据地内的银洋、粮食等物实现其以华制华、以战养战的目的,晋西北行政公署又颁布了完全禁使银洋的法令《行政公署关于彻底禁绝行使银洋的指示》[11],规定从1943年11月1日开始彻底禁绝银洋。西北农民银行限定时间对银洋进行汇兑,在11月1日以前凡现存银洋者必须自动到银行兑换,银行按挂牌价格交付农币,再酌以奖金;其不愿卖交者允许保存起来。11月1日以后,无论公私一律不准使用银洋,银行也停止兑换,过期不兑而暗中使用者予以严惩;一切财政收入、货物交易、帐薄计算,资本计算、预算决算、讨价还价,均不准使用银洋。
边区政府允许不愿兑换者自己保存银洋,但对银洋的保存和使用做了许多限制,携带者必须“持有财经办事处及西北农民银行的证明文件”,否则均以行使银洋罪,按《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1941年)处罚,在完粮纳税、清偿债务等各种社会活动中均不能使用。对于主动告发者进行奖励,给奖的比例按照缴获数量来确定,“报告人给奖没收款25%,工作人员奖15%,查获人奖15%,如无报告人则奖25%”[12]。但由于日伪向临县、兴县、保德等地侵犯,各地党政机关不得不立即投入到反扫荡中,禁止行使银洋的准备工作受到很大的影响,行署决定禁使银洋工作“延期1个月,自1943年12月1日起开始禁止”[13],以争取更多时间布置各项准备工作。西北农民银行各级机构积极制定对应的措施配合禁使银洋的工作,如西北农民银行八分行发出《不再使用白洋,不再作白洋与农币比价的通知》,规定“以后各机关团体单位与群众,所有往来关系一律以农币计算与支付”[14]。为加快禁绝工作,八分行还给自愿到银行兑换的群众以奖励,从1944年1月15日开始“凡以白洋来兑换农币者,除牌价每元兑给50元外,另外给以10元农币之奖金以示奖励”[15]。禁使银洋的先决条件是边区本位币的稳定,但1943年7月到次年3月,正是农币波动频繁的时期,农币不断跌价,这就使商民都不愿使用,甚至要求以物易物,银洋暗中交易再度复活。[4]225因此《彻底禁绝银洋法令》颁布初期,银洋禁使工作并没有立即取得成效。随着根据地生产的发展,缉私工作的不断加强,银洋流通才开始完全转入暗中行使,其行使的数量也大大下降,到1944年中后期银洋基本禁绝。直到1945年抗战即将胜利前夕,银洋才又开始兴盛。这一方面是日伪为挽救其颓势,通过输入根据地奢侈品不断套取边区银洋,同时在沦陷区强种鸦片,出售时规定“购买沦陷区鸦片,非银洋不可,故准备做鸦片生意的商贩,便开始大量收购银洋”[10]192。另一方面是银洋禁绝流通已有一段时间,各级干部群众放松了工作,再加上为了支持抗战大量发行农钞,使农钞大量贬值,也促使了银洋的流通。
总之,抗战期间晋绥根据地的银洋始终没有完全禁绝,银洋的流通是此起彼伏的态势,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战争的关系,也有货币发行方面、各级政府和群众认识等方面的原因。
法币是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币值改革后,惟一允许合法流通的货币,日军入侵后大量掠夺法币换取外汇,支持其侵华战争,扰乱破坏根据地金融,“在敌寇占领区内,发行伪钞,定伪钞为单一本位币;禁用法币,排挤法币,替伪钞扩大市场。在其不能完全禁用的情况下,则打击法比,贬低法币之价值,又暗中吸收法币,□□吸收我法币向我抗日根据地某些地区倾销。尽量吸收原料与农业品,使根据地金融枯竭,金融紊乱”[16]。因此,对法币的斗争是关系边区金融稳定的一个重要步骤。
第一阶段(1940年1月—1941年1月),西北农行对法币的政策是允许法币与农币共同流通。晋绥根据地刚刚建立时初步制定的金融政策中就规定“金融上以法币为标准币,进行发行农币”[2]392,在货币流通上“允许法币与农钞等价流通”[17]124;“所有田赋、税款征收和经营开支,一律以法币为计算单位”[18]63。西北农民银行根据晋绥边区的政策指示,暂时允许法币流通。除政府刚刚建立的原因外,银行的实力和当时的政治形势也决定了允许法币流通的政策,具体为:(一)农钞的信用尚不稳固。西北农民银行建立初期,由于财政上急需和金融工作者缺乏经验,发行的农钞基本上都用在了政府的财政开支上,1940年银行总共发行农钞1000000元,前8个月就借支财政开支782837元,[10]45占全年发行总量的 78.3%,几乎达到发行量的3/4,1940年7月农币向法币贴水2至3分,8、9月间,每元农币向法币贴水1角3至4分左右,到10月份贴水就升到8角左右(1.8元换法币一元),到年底农币与法币的比价基本盘旋在4元到5元之间。[19]50农币不稳定,致使军民纷纷抛出农币,在市面上与农币同样有合法流通地位的法币势必大为增加。(二)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实现了历史上的第二次合作,八路军的军饷一律用法币发放,法币作为法定货币必然也在根据地占有重要地位。在1940年9月之前,在晋绥边区仅有5角的农币在兴县、临县、河曲、保德等县周转,而且为数很少。同时在农币发行中,规定发行农钞一律以法币为本位,无论军民人等,一概不准折扣或贴水[19]51,随着农币不断贬值,法币逐渐在根据地兴盛起来。
法币的流通,大大便利了日伪破坏法币、破坏根据地的活动。首先,日伪利用法币外汇以实现其以华制华的险恶计划。日伪以大量的奢侈品向根据地倾销,吸收了大量的法币,法币是有外汇的,利用法币外汇在国外购买大量的军用物资来屠杀中国人民,支撑其侵华战争。其次,破坏了法币的稳定。日伪除了在根据地内掠夺法币,还在敌占区采用“用法币打击法币”的政策吸收法币,或在这里禁用,在那里吸收;或明禁暗收,把价格贬得时高时低。这样大量的法币集中于日伪手中,据称日伪掌握法币已占当时法币发行总额的2/5。[20]如此庞大的法币既有利于日伪破坏法币的信用,又使根据地和群众受到损失。
第二阶段(1941年2月—1941年8月),西北农民银行对法币的政策是:只允许保存,不允许流通。法币流通便利了日伪的套取,造成了法币的波动,影响了根据地巩固与发展,再加上1941年初,农币价格低落,“法币1元兑换农币达5.5元到6元之间”。[19]51为稳定根据地金融,行署决定从1941年2月25日开始停止使用法币,但仍然允许人民自由保存,在根据地内行使需要先兑成农币,对于出外购买必需品则需要凭出境购物证携带法币出境。接着在1941年3月召开的财政经济建设会议上进一步规定“农币为本区唯一合法之本位币,根绝伪钞,严禁白洋法币之流入敌占区,因而也禁止其在市面行使以防被日伪吸收。”[2]392此外,还颁布了《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发出了《关于金融问题的指示信》以及“为打击伪票,停使法币、白洋,巩固西北农票宣传解释大纲”等法令和指示,进一步指示停止法币在市面流通。违反法令直接行使者,全部没收,同时奖励告发者“告发在市面直接行使法币者,给以20%的提成;告发以法币流入敌占区者,给以25%的提成”[19]3对法币的禁止政策使法币在边区内行使数量大为减少,以兴县为例使用法币的情形如表2。
表2 1941年兴县商人收受法币变动表
表2中显示禁止法币流通的第1个月大商人收受法币的比例就由80%降低为30%,下降了50%;民商由40%减少至10%,下降了30%,二者平均收受法币下降33.3%,其后几个月,虽然有时法币交易数量有些上升,但其上升的比例是比较小的,如大商人4月份比3月份上升5%,6月份比5月份上升3%,民商相对于公商法币禁止后反复的幅度相对更大一些,4月份比3月份上升10%。但从总体上看法币在商业上的交易量是下降的,没有一个月收受的法币超过商人在2月份的交易比例。
法币被禁止使用后,农币发行由于没有经验而大量发放,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物质保障,通货膨胀严重,并没有起到本位货币的主导作用,银洋反而成为了边区的主要流通货币。以兴县为例银洋的流通量是大大增加了,大商人二月收白洋占总的营业收款之10%,三月占20%,四月占40%,五、六月占80%;外来商人二月占10%,三月占30%,四月占 40%,五、六月占 90%;中小商人二月占30%,三月占40%,四月收 60%,五月收 75%。[19]6同时由于日伪对法币实行明打击暗吸收的政策,法币大量涌向敌占区,被敌吸收,破坏了法币的信用。
第三阶段(1941年9月—1942年底),西北农民银行对法币实行保护的政策。保护政策以太平洋战争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两个阶段对法币都实行保护的政策,但其实质是不一样的。
前一阶段日军利用法币可换取外汇,因此保护法币主要是允许一定数量的法币在根据地内流通,在法币入境方面允许输入并在银行登记“凡由境外汇来本根据地之款,如系法币,在未以命令停止运使以前,得应取款人之要求登记后照数发给”。[21]对法币输出境上,行署第三次行政会议认识到:由于边区对外贸易不平衡,尚不能完全禁止法币流通,因此在会议的决议中把对法币的政策从完全禁使改为“暂准周使,贩运者处罚的方针”[19]12。这是为了便利根据地内商业的繁荣发展和防止不法商人投机贩运法币,在法币行使数量上也作了相应的限制,在根据地内“调换在500元以下者不追究,在500元以上者,带有投机捣乱的性质,应按规定处理;对贩运法币到敌占区者,在80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19]12。1941年11月行署公布《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明确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对法币实行保护政策,晋西北农民银行所发行之纸币为本区(根据地内游击区)惟一合法之本位币。对法币实行保护办法,在一定时期以前暂准行使,但不得贩卖。在根据地内贩运或贩往友区的处罚为:(一)500元以上1000元未满者,科以2倍以上5倍以下之罚金。(二)1000元以上3000元未满者,科以3倍以上7倍以下之罚金。(三)3000元以上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倍以上10倍以下之罚金。对违反非本币出境手续贩往敌占区的要加重一倍处罚,达到8000元就处以死刑。[22]
后一阶段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法币失去了换取外汇的优势,日军将其掌握的大量法币抛向根据地以套取物资,因此根据地调整对法币的政策。太平洋战后初期晋绥边区允许法币在根据地内流通的政策没有改变,1942年2月15日行署发布《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之补充办法)》规定:凡法币以外其他非本位币,在本根据地内,一律禁止周使。但在法币进出境方面,则有所变动,不仅不允许输出,也不允许输入,违反者给予严厉惩罚:(甲)法币除10元以内者不究外,在1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一律没收。(乙)法币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除没收外,得并科以3倍以下之罚金。(丙)法币在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者,除没收外,得并科以7倍以下之罚金,并得处以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丁)法币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者,除没收外,得并科以2倍以上、10倍以下之罚金,并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23]法币面临在国际国内的双重困境,一方面是日本在敌占区禁止法币流通,却将手中大量的法币推向根据地倾销套取物资;另一方面是南京国民政府大量发行法币,在这两方面的作用下法币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为了使边区免受更大损失,西北农民银行于1942年3月对各分支行经理、局长发出《法币可能发生变化的秘密指示信》,[24]指出今后法币在晋西北可能发生变化,目前应对法币变化的基本方针是:争取农币与法币断绝关系,做到对外(敌占区与大后方)贸易的以物易物。其要点有五个方面:(一)防止贩运法币的纷乱现象,其方法是:1.如果日伪在我根据地内利用“扫荡”或其他经济关系(或经过大后方商人)已经散布下一些法币时,我们为防止捣乱金融,可由银行进行收买法币以掌握之。2.收买办法一定以农币贬价收之,仅限在根据地收,不可去敌占区收。3.严禁群众乱收乱贩法币。(二)急速把手中现存法币储存货物以防吃大亏。其方法是:1.我各军政机关工厂贸易局所存法币急速推向大后方,购存必需品。2.在根据地及游击区,向群众及商人,广泛宣传法币之将要大大落价,使我们地区的民商也将现存法币急速推向大后方,以免吃亏。银行分行除将保留一少部分以备零星供给外汇使用外,亦应即速抛出法币于大后方。(三)加强管理对外贸易工作(做到出入口贸易的平衡),加强管理外汇工作(保障内地农币市场)以达到对外贸易(敌占区即河西)的以物易物。(四)银行挂牌价格应以银洋为标准,贬低法币价格,断绝本币与法币的直接联系。(五)其他有关工作如发展土产发挥外货代用品的作用,运销土货出境,加强田赋工作等。这封秘密指示信暗含了边区政府停止法币的意思,这与以前允许法币在边区流通的政策截然相反,虽然没有向全边区军民公布,但政府对法币的态度开始变得明朗化。因此这一时期,单从官方向全边区颁发的政策来看是允许法币流通的,但从政府对主要经济部门(银行与贸易局)的行动指示看政府已经在逐渐的推出法币,禁止法币在根据地流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后一阶段对法币的保护政策实质是间接的禁止、排斥的政策。
第四阶段(1943年1月—1945年8月),银行彻底禁止法币流通。
在保护法币时期,允许一定数量的法币在边区内暂时行使,客观上助长了法币流通,不仅有些群众违反法令自由行使;有些金融工作者也有违反政策的现象,对银行贸易局发出的秘密指示视而不见。为此,晋西北临参会于1942年11月9日通过并颁发《关于提高和巩固农币决议》,指出“自(1942年)11月15日起,严禁法币流通,限一个月内禁绝”[10]114。后行署又重申了禁止法币行使的命令,考虑到一部分人还没有理解禁止法币是经济上对敌斗争的重要武器,首先加强了对群众和广大经济工作者的思想教育工作,因此将禁止法币的时间推迟,“除保存外,绝对禁止周使、携带。其具体步骤是:1942年12月1日开始动员宣传,12月15日布告民众禁用日期及办法,1943年1月15日起正式禁用,并实行兑换”[25]。根据预定禁绝法币程序,行署公布《非法周使法币之缉查与惩治办法》[26],其要点如下:首先,重新规定了对私自使用法币者的惩治措施。根据地范围内行使或携带法币未满100元者,原币全数没收;在100元以上者,除原币全部没收外,得并科2倍以上8倍以下之罚金。有敌占区敌据点私自带入根据地的,未满500元者,除原币全部没收外,并科2倍以上10倍以下之罚金;500元以上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之徒刑。其次完善了缉私工作,执行权只属于行署、专署、县政府,但其他机关部队团体有建议协助的义务。对案件的处理权根据查获数额的不同归属于不同级别的政权机构,周使及携带未满百元者,区公所可以直接依法处理;超过100元的案件,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理,如距县政府较远地区查获,可由就近区公所转解上级处理。此后,行署领导各级政府机构,严格禁止法币的流通,经过3到4个月的努力,法币行使就被禁绝,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抗战结束。
日军为了实现其以战养战的目的,在军事进攻的同时,也在经济上进行掠夺与破坏,在金融方面主要是成立伪银行,大量发行伪钞破坏边区金融秩序。其中对晋绥根据地影响较大的是1937年12月1日成立的伪蒙疆银行和1938年3月10日成立的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据统计,日军1937年占领雁北后,一开始就发行了1400多万元的伪蒙疆券,与此同时还利用商人将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券”投入晋绥边沿地区,强购物资”[4]56。大量伪钞流向根据地的原因是:(1)日伪通过大规模的扫荡将伪钞推向根据地。(2)根据地刚刚建立时,经济上困难很大,对外贸易处于严重的入超状态,因此必须用日伪的票子在敌占区购货。(3)边区金融政策上的失误。新政权建立以后,为了稳定边区金融,首先确定步骤消灭省钞和地方流通券,银行对省钞的步骤是:1940年4月省钞与法币比价压低为5∶1,5月底为 20—30∶1,6月底就彻底禁止省钞行使,对地方钞票也是采用逐渐贬低的方式,禁止流通[10]402。正是边区允许省钞在一定时期流通,招致其他地区的省钞大量涌向边区,引起省钞在边区很快禁止,对省钞政策发布不到五六日,新省钞就销声匿迹了。与此同时大量的地方券也破产,如“临近敌占区的地带,尤其是文水、交城、平川,地方券也提前消灭,光文水流通券就达10万元。”[10]403而此时边区银行上尚没有建立,农钞没有发行,因此造成了边区内通货紧张的情况,为日伪向边区大量推行伪钞提供了机会。
西北农民银行1940年5月正式成立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有计划地与日伪发行的伪货币及破坏法币的政策作斗争”[10]37,1941年3 月召开的财政经济建设会议与1941年4月中共晋西区党委发出的《关于巩固农钞发展贸易的指示》又都明确地提出对伪钞的政策:坚决肃清伪钞。对于根据地内的伪钞采取定期向银行兑换的方法,“可公布陷于半月二十天内将伪钞兑成农钞,过期查出即无条件的没收,告发者给以50%的提成”[19]12。为了避免随意没收现象,还规定了没收伪钞必须经过县政府以上的政权机关。同年5月行署又规定了停止伪钞的具体时间及兑换比率,“凡持有伪钞者,一律在5月15日以前缴给当地分行或兑换所,西北农民银行为奉行行政法令,从即日起开始收纳伪币,并规定伪币一元兑换本币五角,此项收纳在5月 15 号以后即行停止。”[10]9
虽然边区对禁止伪钞的政策是一贯的,但在具体执行中成效十分微小。从颁布禁止伪钞的政策到行署召开第三次行政会议时,查禁伪钞的案件微乎其微,这是由于:(1)许多干部放松查禁伪钞的工作。如八分区及临南有的干部认为根绝伪钞后,边境上老百姓就无法生活了,因而对查禁工作放松甚至根本不去做。(2)政府、军队、学校不顾禁令,随意使用伪钞。政府机关干部大量使用伪钞。如八分区与三分区的部分地区,“某些机关部队甚至争用伪钞,拒用农钞,把伪钞当成主要的货币。”此外还有部队、学校,党的机构有违法使用伪钞的情况,主要机构有“部队——120师、358旅、七团、八团、六团、三分区游击支队部。党——政治部(三分区地委)。学校——抗战学校、教导队、汾源中学”[27]39。以上各机关1941年2月到忻州设法以农钞,换取伪币。(3)农钞的波动也为伪钞流入根据地提供了契机。农币不稳一方面是由于日伪对根据地的扫荡,如1940年6月反扫荡期间,农币在兴县掉价,7月反扫荡胜利后又回涨;10月日伪在文交扫荡,农钞再次跌价,随着时局的好转又有所上升,这样的起伏波动极大的损害了农钞的信用,再加上日伪的烧杀劫掠,以致1941年1月冬季反扫荡胜利后,农币不升反降[19]50。另一方面是西北农民银行没有发行经验,“1940年8、9月间,1元、2元两种钞票突然大量发行”[19]50,造成货物短缺,物价上涨,“各部队、各公商纷纷在临县等地以整捆整驮农币竞购货物”[19]52。此外还有一些不法商人乘机囤积居奇,抬高物价;汉奸蛊惑威胁民众,称“晋西北终究是保不住的,日伪来了,西北农钞不但不能用,而且存此票者还得受害”“西北农钞和以前的钞票一样,将来还会倒闭的”[28]67。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农钞的稳定,阻碍了农钞的推广。
为此行署在第三次行政会议决议和相关法令中再次强调根绝伪钞,1941年11月10日行署发出《中共晋西区党委关于巩固农钞严禁白洋流通,彻底驱逐伪钞》的指示信,“严厉批评了第三、八分区违背政府法令的错误作法,指出在这些地区经济上的投降主义必须肃清,并责成三地委和八地委对严禁伪钞问题进行认真的讨论”[4]145。同时颁布《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29]明确规定西北农民银行所发行之纸币为本区(根据地内及游击区)惟一合法之本位币,与其他非本位币没有行使权但有储藏权的情况不同,对伪钞则不仅不允许行使,也不准私自隐藏,违反者要严厉惩罚,除了没收其贩运、行使或私藏的伪钞外,还处以罚金和刑罚处罚。在根据地内私自行使或私藏者:(1)50元以下,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4倍以下的罚金。(2)50元以上100元不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倍以下的罚金。(3)100元以上500元不满,处三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罚6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金。(4)数额达到500元以上者就处以死刑。对于违法贩运者处罚更重:(1)不足50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6倍以下的罚金。(2)50元以上300元不满,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罚15倍以下的罚金。(3)数额在3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在游击区的政策相对宽松,给以一定的时间逐渐禁止,这是因为游击区是敌我交错的地区,断然取消不仅不利于禁止伪钞,也不利于游击区商业贸易的发展。因此规定在1942年2月以前准许游击区商民向银行卖出或者存入,其愿意前往敌占区购货者贸易局可以许可,银行发放证明文件允许其过境。但2月1日以后,要完全禁止行使、储藏与贩运。此外第三次行政会议决议中还提出在敌占区“主要采取扰乱的办法,组织经济游击队以政治经济力量,打击伪钞使用。”[19]12
伪钞在根据地是绝对禁止的,但由于敌占区通行伪钞,伪钞可以作为外汇在敌占区换取根据地的必需品,因此会议中又规定“有经贸易局批准带入敌伪钞票者,须交存银行”[19]15作为外汇储备,银行对伪钞“不进行挂牌,只是实际兑换,一般是贬低其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兑换”[19]16。不挂牌否定了伪钞存在的合法性,贬值兑换又使收买伪钞者受到损失,有利于农钞的推广。各地依据上述政策和法令积极开展禁止伪钞的工作,八分区组织联合稽查队,使伪钞由公开使用转为暗流。[19]65保德接到命令后停止了各商店、合作社作伪钞的生意,一律使用农钞,如查禁了工卫旅21团在寨子村的合作社和在水谷贯合作社作伪钞生意的情况。[30]通过这些措施,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伪钞于1942年在根据地内基本禁绝。但为了照顾广大群众的利益在1943年西北农民银行对小版伪钞以一定的比价进行兑换,具体为:接敌区(即游击区)按八折收兑小版伪钞;原有根据地中,对于有证明文件的伪钞依市价给以八折兑换,没有证明文件的须报告政府严行查办;新收复的地区不打折扣,一律以市价收买。[31]
敌占区的伪钞也随着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和抗日战争的节节胜利而不断地贬值,清源城1945年4月份的集市中伪钞狂跌,4月21日集市中,上午伪钞与白洋的比价是450∶1,到晚上就降到520∶1;白面的价格由每斤80元涨到120元。接着在25日的集市中伪钞对白洋价格继续下跌,早晨的比价为580∶1,到第二天就变为700余元伪钞换1元白洋,到这天下午伪钞根本丧失了市场,白面也从130元涨至170元,[32]再加上敌占区货物的短缺,其他货物的物价也不断上涨。为此晋绥边区第八银行贸易分局于5月份迅速作出“暂停兑换伪钞的通知”,规定“自1945年5月5号起暂时停止伪钞兑换;如有特殊需要银行可兑给一定数量,但要遵守随收随出的原则,以避免(因伪钞跌价)损失”[33]。军事上的胜利与根据地经济力量的增强,西北农钞逐渐深入敌占区,人民普遍拒绝伪钞,“交易一般是以实物交换,如果人事熟悉,一提本币,商人很乐意接受,如用伪钞问价,商人干脆答复——没货!乡村群众见伪钞无用,就把它扎成花戴在头上当装饰品,并流行这样几句民谣:‘伪钞变成花,鬼子回老家!’”[34]西北农民银行总行与晋绥边区贸易总局在日伪投降后马上发电通知贸易分支局长“伪钞已垮台,从即日起停止兑入,应迅速通知各分支局办事处”[10]198,伪钞最终随着日军军事上的失败而彻底破产,西北农钞大量推向敌占区。
总之,晋绥边区成立了西北农行,在政府、贸易等部门的通力配合下,运用西北农币与法币、银洋、伪钞等非本位币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最终结束了晋绥根据地多种货币共存的金融混乱局面,建立了西北农币单一本位币制度。边区货币单位的统一,不仅有效地促进了边区各种建设的顺利发展,而且也有效地阻止了日伪利用法币、白洋、伪钞等非本位币,扰乱边区金融、套取边区物资的阴谋,从而为整个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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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西北农民银行八分行关于不再使用白洋,不再作白洋与农币比价的通知[Z].山西省档案馆,档案号:A96—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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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第一次贸易分局长银行分行经理联席会议决议案提纲[Z].山西省档案馆,档案号:A9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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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晋绥边区、银行贸易分局:关于暂停兑换伪钞的通知[Z].山西省档案馆,档案号:A96—3—25—14.
[34]伪钞狂跌,本币流行敌占城市[N].抗战日报,1945-05-27(01).
The Currency Struggle of Jin-sui Border Region in the Period of Anti-Japanese War
WANG Zhi-fang
(Department of History and Culture,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China)
After the building of Jin-sui region,there are different currencies existing in the revolutionary base area,including the following:the provincial notes and the local currency of the government of Yan Xishan,the law currency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the soil miscellaneous notes of local firms,the various anti-money before the base area formally established,the counterfeit of the puppet banks after the invasion of Japan.Various currencies in circulation at the same time were convenient to the plunder and destruction of the puppet.In order to stabilize the financial and seize the initiative,the Region Bank circulates the based currency,that is,the northwest farming notes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gion Bank.In coordinating of the government agencies,bank,trade organizations,etc.the northwest agriculture notes struggled with silver,legal currency by the KMT and counterfeit money so that the farming notes basically established the single currency market,which protects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various construction of Border Region.
Jin-sui Border Region;the period of anti-Japanese War;currency struggle
K265
A
1009—5128(2012)01—0116—10
2010—06—20
王志芳(1981—),女,山西大同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近现代经济史、社会史研究。
【责任编辑 朱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