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需要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吗?
——以我国种业发展为基点

2012-11-18 06:52刘旭霞
知识产权 2012年6期
关键词:依赖性种业新品种

刘旭霞 宋 芳

我国需要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吗?
——以我国种业发展为基点

刘旭霞 宋 芳

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是UPOV公约1991年文本引入的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扩张的表现形式,将对我国种业的发展产生影响。我国种业的育种创新能力、种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还很弱,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发展。我国应利用国际条约为发展中国家规定的缓冲期来寻求生机,完善与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相关的育种体制,改善育种创新环境,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配套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 依赖性派生品种 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 我国种业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优良品种则是农业增产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农业增产技术的载体。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种子产业发展的影响最直接,而种子产业的发展对于农业、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依赖性派生品种①《UPOV公约》1991年文本第14条第5款中提出了“依赖性派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ies)”这一概念,国内一些学者也将其称为“实质性派生品种”或“实质性衍生品种”。在研究过程中,这三个概念没有实质差别。制度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91年文本引入的制度,UPOV公约1991年文本第14条第5款规定了有关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基本条款。我国目前面临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的两方面压力。一方面,跨国种子企业积极进入我国种子市场,不仅挤压了国内种子企业的生存空间,跨国种业公司希望加大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以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国内个别研发能力较强的种子企业加大育种创新投入,也担心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不力使模仿育种、抄袭育种者与之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扩张的一种具体表现,它的建立必然会影响种子产业的发展。根据当前我国种业自主创新和品种权保护意识的现状,若马上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将会重创我国的育种事业。在准备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过渡期,我国种业可适时改变发展策略,加大自身育种创新能力建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

一、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与我国种业品种保护现状

(一)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

《UPOV公约》1991年文本第14条第5款(b)项规定了依赖性派生品种的基本构成条件。首先,依赖性派生品种是从原始品种,或者从原始品种的派生品种中依赖性派生,而后者必须保证依赖性派生品种保留了表达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特性。因为依赖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之间的相似性在于遗传信息。其次,依赖性派生品种可以成为品种权保护的对象,成为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相反,如果依赖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没有明显的区别(这里的“区别”是指其表型特征的差异),则该派生品种就不是依赖性派生品种。再次,判断一个品种是否为依赖性派生品种,需要通过植物的显性特征和基因型特征来评价。②Margaret Llewellyn , Mike Adcock. European Pla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rt Publishing, 2006:181.对于依赖性派生品种的界定,仅仅通过外在可观察到的特征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某些特性是由特定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

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将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权范围延伸至原始品种产生的所有派生品种,并确立品种权人对依赖性派生品种权的归属。该制度在强调植物育种创新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品种权人所持有的权利保护,将受保护品种从种子繁殖到收获材料的加工、贮存、销售以及进出口等都被纳入保护的范围。品种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从种子经营领域拓展到与种子相关的农产品加工及进出口产业,只有获得原始品种权人的授权,依赖性派生品种权人才能对该品种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利用,这大大强化了以育种创新为核心的种子产业竞争。

(二)我国种业品种保护现状

我国现行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体系由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12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2条: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确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专门性法规。同时一大批配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计划经济时代、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时代、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长期以来,不论是育种者、生产者还是种子经营者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缺乏充分的了解,品种权保护意识不强,这些因素都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种子产业的育种创新能力,提高了育种科技含量,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科研机构及育种专家在转让品种时,国内种子企业不愿意或不按照要求支付品种权转让费,造成科技创新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品种权的私下转让、假冒侵权、盗取亲本现象严重,品种权人不能获得相应的费用。这不仅使科研机构研究经费补充不足,育种者积极性受挫,而且使种业企业缺乏新品种来源,后续品种跟不上,从而使种子科研和经营两大系统都处于低效率运转的状态,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协调发展。④林祥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我国种业发展的影响研究》,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6年。同时,《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的时间短,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出现既是发达国家强力推行的结果,也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不得不适应国际公约的结果,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趋势。⑤刘旭霞、李洁瑜:《构建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法律思考》,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年第32卷第1期,第31~36页.我国目前是否需要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关键在于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究竟是起到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二、近期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发展

从依赖性品种制度本身而言,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而我国种业育种创新能力弱、国际竞争力弱,我国若近期内加人UPOV公约1991年文本,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不利于我国种业发展。

(一)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使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何从司法上认定一个品种为依赖性派生品种,目前国际上尚未达成统一的标准。依赖性派生品种的技术和法律认定十分复杂,UPOV公约1991年文本、国际种子联合会(ISF)曾对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认定进行过讨论。UPOV公约1991年文本对于依赖性派生品种构成条件的规定是比较原则性的,列举了可能产生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育种方法。囿于技术标准无法统一,关于如何判断一个品种是另一个品种的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认定标准没有制定具体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认定是兼具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的事项,法院和品种认定机构是否具备充分的能力解决纠纷案件。目前有关植物新品种的纠纷案件增多,但由于许多法官和律师对品种权的特点并不是很熟悉,对具体的操作自信心不强,因此撤诉的案件不少。我国法院网上公布出来的相关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以撤诉、和解方式结案,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⑥聂士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困局》,载《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1月总第59期。

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认定比较复杂,相关国际组织商定依赖性派生品种认定的具体标准。国际种业联盟(ISF)就黑麦草、玉米、油菜、棉花和生菜发布了依赖性派生品种判断准则。在准则中,国际种业联盟就这五种植物品种规定了构成依赖性派生品种的基因特性相似程度,其中黑麦草应大于或等于60%⑦Guidelines for Handling a Dispute on Essential Derivation in Ryegrass.[EB/OL]http://www.worldseed.org/cms/medias/file/Rules/EssentialDerivation/Guidelines_EDV_Ryegrass_Nov_2009.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5月20日。,玉米应大于或等于82%⑧ISF Guidelines for the Handling of a Dispute on Essential Derivation of Maize Lines.[EB/OL]http://www.worldseed.org/cms/medias/file/Rules/EssentialDerivation/Guidelines_EDV_Maize_Lines_2008.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5月20日。,油菜应大于或等于85%⑨GUIDELINES FOR THE HANDLING OF A DISPUTE ON ESSENTIAL DERIVATION IN OILSEED RAPE.[EB/OL]http://www.worldseed.org/cms/medias/file/Rules/EssentialDerivation/Guidelines_EDV_Oilseed_Rape_2007.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5月20日。,棉花应大于或等于87.5%⑩Guidelines for the Handling of a Dispute on Essential Derivation in Cotton. [EB/OL]http://www.worldseed.org/cms/medias/file/Rules/EssentialDerivation/Guidelines_EDV_Cotton_2007.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5月20日。,生菜应大于或等于96%⑪GUIDELINES FOR THE HANDLING OF A DISPUTE ON ESSENTIAL DERIVATION IN LETTUCE. [EB/OL]http://www.worldseed.org/cms/medias/file/Rules/EssentialDerivation/Guidelines_EDV_Lettuce_2004.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5月20日。。无性繁殖装饰性植物与果树品种育种者国际共同体(CIOPORA),作为一个国际育种者组织,在其公布的植物品种保护绿皮书⑫CIOPORA Green Paper on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November, 2002. [EB/OL]http://www.ciopora.org/fileadmin/assets/pageDownloads/2004/05/CIOPORA_Greenpaper_en.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5月10日。中详细讨论了依赖性派生品种的产生条件以及认定方法。上述标准将每5年重新审查一次,以做适当调整。如果检测方法有所改变,则将根据新的检测方法重新评定,建立新标准。依赖性派生品种的判定标准应根据不同品种来决定,对所有品种使用统一的判定标准是不可能的。

不论是从UPOV公约制度本身,还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实践以及依赖性派生品种认定的国际经验,都反映出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没有可以执行的具体规则,这就会造成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无法具体实施。

(二)育种创新能力弱使我国种业在依赖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下受制于人

从我国育种科研投入的范围方面来看,国家育种科研投入主要集中于大田作物领域,科研人员和育种技术也主要集中在这一领域。而对经济作物、蔬菜、花卉、果树及其他植物科研投资少,这方面的科技力量相对较弱。这种状况从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类型构成(图1)中充分反映出来。

图1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品种类型构成(1999-2010)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2010)。

由于发达国家申请菜果花类品种权较多,而我国目前作物育种领域由于大量引进国外种质资源导致主要粮食经济作物的大部分推广品种难以完全摆脱国外种质的血缘。⑭黄钢、刘平、徐世艳:《加入UPOV1991年文本对中国种子产业的影响及对策》,载《农业科技管理》2005年第24卷第5期,第1~5页。直接使用国外种质资源的状况在国内蔬菜、花卉及果树育种方面也十分常见。按照品种遗传来源分析,国内的蔬菜、花卉、果树类新品种有很多部分可能被划入“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范畴。⑮同注释⑭。由此,我国种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品种权许可使用费。这不仅会使国内种业企业的种子生产成本提高,也受制于原始品种权人。

从国内外种子企业研发投资对比分析,我国种子企业的研发投资比例较小。种业竞争的核心是种子产品,种子产品的推出关键在于企业研发。据研究分析,将超过销售收入的10%用以科学研究,在发达国家的种子企业是普遍的。近年来,美国孟山都公司用于科学研究的投入占总销售收入的12%,基于此,建立遍及全球的研究和实验中心,在世界范围内寻找优良种质资源,利用其人才资源优势培育新品种,以达到占领世界种子市场的目的。我国自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之日起,尽管制定相关政策支持育种研发投资,然而与发达国家的投资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⑯王学君,宋敏:《国际化背景下中国种业竞争力分析》,载《调研世界》2009年第4期,第22~24页。换言之,我国种子企业与发达国家种子企业在研发投资上存在差距,直接影响企业种业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

综上所述,我国种业与发达国家的种业之间育种创新能力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从育种科研投入的范围看,我国种业的育种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大田领域,对于蔬菜、花卉、果树等育种科技竞争力不足。品种创新分布极不均匀,品种构成不合理,主要集中于大田作物等重要作物上,品种多样化程度低。从作物育种资源研究利用现状看,根据品种遗传来源分析,我国部分蔬菜、花卉、果树类品种可能受制于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需要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授权,并缴纳许可费。从国内外种业企业研发投资对比分析,作为种子企业发展的基础,跨国种子企业研发实力强,每年拿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投入种子的研发活动,形成稳定的商业化育种模式;与之相比,我国种业正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阶段,科技创新体系仍以国有科研机构为主。

(三)国际竞争力弱使我国种业在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下难以走出国门

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我国种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衡量种子产业竞争力,其中重要的指标是种子市场占有率和种子产业集中度。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种子市场,同时也是重要的种质资源、种子选育和种子生产国。据国际种子联盟(ISF)统计,2010年全球种子市场销售额为430亿美元,其中美国国内种子市场规模最大,为120亿美元,占全球种子市场份额的27.9%;其次是我国种子市场为95亿美元,约占22%。我国虽然拥有世界上第二大种子市场,但在世界种子市场竞争中,得到的国外市场份额少,而失去的国内市场份额多,处于市场竞争的劣势地位。⑰ISF. Estimated Value of the Domestic Seed Market in Selected Countries.(见表1)

资料来源:国际种子联盟(ISF)

目前,全球种子产业呈现快速被发达国家种子公司所垄断的态势,2007年,全球商业种子市场的销售额共计267亿美元,其中10大种子公司的销售额就占据了67%。而就在两年前,10大种子公司只占到全球商业种子市场49%的份额;10年前,10大种子公司仅占到37%。⑲ETC group.The World's Top 10 Seed Companies.[EB/OL]http://www.gmwatch.org/latest-listing/1-news-items/10558-the-worlds-top-tenseed-companies-who-owns-nature. 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4月17日。这些种子公司不仅占据了国际种子市场的销售份额,同时掌握了大量的品种权。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种子产业正处于产业转型期,种子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和管理不规范,种子行业管理体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种子企业多、小、散、乱,产业竞争能力弱,且单个种子企业市场占有率低,这对我国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极为不利。从短期看,跨国种子企业抢占我国市场,肯定会造成一批种子企业转型或倒闭,我国种子市场受到挤压是在所难免的,但造成当下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种业自身的竞争力不够。因此,我国种业要做大做强,形成与跨国种子企业抗衡,通过认识到自身的不足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我国种子企业的竞争力没有提升以前,种子企业难以抵挡来自跨国种子企业的竞争,进而可能失去我国的民族育种企业,最后导致我国的种子产业发展受制于发达国家。目前国内种子企业战略性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十分有限,特别是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超前部署,战略性占领世界种子市场的能力和意识都非常薄弱。因此需要利用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前的缓冲期,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我国种子企业,增强我国种业的整体实力。

三、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远期构建

UPOV公约1991年文本代表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随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其进行保护,不仅对外国植物新品种的引进有好处,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净化也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国在远期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必然的。

(一)依赖性派生品种认定的国际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认定须符合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依赖性派生品种必须派生于受保护的原始品种,同时具有相应的独特性。二是依赖性派生品种必须是利用一个品种内植物群进行培育的结果,而不是利用多个品种进行培育的结果。三是通过品种之间特征的接近程度来认定相关品种是否派生于原始品种,不应根据育种方法来判断一个品种就是依赖性派生品种。但依赖性派生品种判断标准应根据不同品种进行确定,无法对所有品种适用统一的认定标准。

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认定在于解决品种权的侵权纠纷。品种权的授权机关只负责根据DUS测试审查品种权的授权条件,而不是认定一个品种是否是另一个品种的依赖性派生品种。法院将是依赖性派生品种认定的适当机构,在审理依赖性派生品种认定的案件中,法院应结合不同植物品种的特性确定依赖性派生品种的判定方法和相应的举证责任。

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认定应获得充分的技术支持。国际种子联合会(ISF)、无性繁殖装饰性植物与果树品种育种者国际共同体(CIOPORA)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依赖性派生品种的争端,对各国种子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应加强依赖性派生品种认定标准的研究,充分借鉴国际上关于依赖性派生品种认定的实践经验,尤其要详细针对具体品种进行研究,为将来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好技术储备。

(二)完善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的配套制度

结合我国种子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UPOV公约1978年文本的指导原则,我国颁布实施《植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然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无法满足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植物新品保护的变化,因此应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予以完善。建立与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相应的配套制度,为我国未来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积极做好准备。

一是应扩大受保护植物的种类和范围。UPOV公约1991文本的品种权所保护的范围广,明确规定逐渐地对所有植物的属和种都要给予保护。各个成员国的情况不同,有些成员国由于受到本国农业发展水平、经济水平特别是育种技术的限制,在短时间内难以对所有植物都提供法律保护。但是,应该看到的是,这只是一种暂时的保留手段,随着世界经济合作和交流的发展,这些国家最终还是要对所有植物进行保护。

二是法律制度中继续保留农民特权。UPOV公约1991年文本将农民特权设为非强制性条款,取消或限制农民特权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条例》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⑳《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0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这表明我国育种者权利保护范围不包括农民利用受保护品种以种植为目的生产种子的行为。目前,仍然有一些农民保留留种和串换的习惯。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必须对农民权利进行特别保留,即保留农民留种和串换的例外。若农民不进行商业化的育种行为,则可以享有不被法律追究责任的豁免特权。

三是需要协调《条例》与《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规定对植物新品种的育种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当培育植物新品种的方法获得专利授权,而其权利要求中又涵盖了植物的种子或植物本身时,就有可能和单独获得品种权的植物品种保护发生冲突。尤其是在转基因技术作为一个新的育种技术存在时,这种单单改变一个或几个基因成为一个新品种,是很简单的事情。解决品种权与新品种培育方法专利权之间的冲突,应以品种权优先。其原因在于专利法虽为法律,但在我国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动物植物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不能因为育种方法的专利保护,将其范围扩大到实质上的植物品种专利保护,以改变专利客体的范围。《条例》作为植物品种保护的专门法规,虽然现在在法律位阶上低于专利法的法律效力层级,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目前仍需按其执行。虽然不排除将来将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植物纳入专利保护的可能。

四是需要将《条例》提升为法律。《条例》第6条㉑《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了品种权的内容,植物品种权作为一种农业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我国1999年《立法法》第8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由此推导,民事权利种类的设置也应当由法律规定。《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原则上不能为当事人设置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尽快由立法机关将品种权法律化,即通过授权立法或者法律条文中准用性条款的规定对《条例》的法律层次予以提升。

(三)创造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创新育种环境

UPOV1991文本相对与我国现在加入的1978年文本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育种者权利的扩大,特别是原始品种权的影响力加大,因此,我国要在加入1991年文本后更好的利用该公约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服务。

加大企业原始品种的育种创新能力。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我国在育种创新方面要从国情出发,着力培育好我国种子科技价值链自主创新的源头。通过政府的宏观政策指导和支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高效整合企业、科研院校等创新资源,逐步解决我国种子经营企业数量过多、规模过小的问题,形成大批具有创新育种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种子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育种创新。

完善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创新体制。针对我国种子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现状,充分利用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实力,实现产学研紧密结合。种子企业在育种创新中应发挥主导作用,作为市场供种和国际竞争主体的企业缺乏自主研发和科有人将专利出售给信托公司专为专利募集的信托资金计划并为之成立的项目公司。信托公司代表委托人履行股东义务,并与股东或第三方签订未来股权的回购协议。专利方与信托公司约定将出售专利权得到的资金投资于专利项目,待项目完成后,专利项目公司按溢价回购信托公司所持股权。信托公司将出售股权所得收益用于支付受益人。技创新能力,应推进与农业科研院校开展实质性、有产权关系的产学研结合,实现科研与市场的直接对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子企业,推动种业产业的结构升级。

充分利用我国尚未加入UPOV1991年文本的缓冲期,我国应积极主动引进国外优良品种资源,丰富我国种质资源。加大对域外优良种质资源引进力度的同时,重视资源的评价与应用工作,尤其是以现代生物育种技术的先进方式将外来优良基因融入当地优良品种中,改进与优化本地优良品种的性能,从而培育出一批应用前景广阔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性能突出的优良品种。此外,植物新品种权预警机制的建立也应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展开,尤其是在进行外向型品种培育时,或是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之后,应该对出口对象国UPOV文本的执行情况进行关注与评价,从而针对性的做出回应以降低引起侵权纠纷的可能性。

结 语

面对国际上派生品种的泛滥及跨国种子企业的挑战,我国在没有创新能力、没有品种保护意识的状况下,引进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将极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发展。因此,我国目前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我国种业应在掌握UPOV公约1991文本的原则精神和规定内容基础上,分析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将会对我国种业产生的影响,策略地利用UPOV公约1991文本中的协商机制及弹性空间,根据目前发展现状,为接受更符合未来发展格局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做好准备。

As a manifestation of the expansion on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the system of 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ies is introduced by the 1991 text of UPOV Convention. It will inf l uenc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seed industry. Since the breeding innovation capability of China seed industry, th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capability,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seed enterprises are still weak, constructing the system of 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ies will bring negative inf l uence to China seed industry. Making use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buffer period required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China should improve the breeding system, the breeding environment for innovation, and the supporting system of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ies; the system of 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ies; China seed industry

刘旭霞,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宋芳,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本文是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研究课题 “抗虫转基因水稻新品种培育”(2011ZX08001-0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转基因农业生物技术可持续发展研究”(11AZD10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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