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建才
(南京大学 经济学院,江苏 南京210093)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得到了政府、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式分权体制下的“行政区经济”引起的(谢晓波,2004 a;张玉,2005;包健,2007;杨龙,2007)。只有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放在中国式分权体制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才会找到更加现实和更加清晰的作用机制,也才能更好地把握不同地区之间的博弈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博弈。谢晓波(2004 b)在中国式分权体制的大背景下进行了博弈分析,认为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会使进取性公共物品投资不足而保护性公共物品投资过度,进而使区域经济不能协调发展。谢晓波(2004 b)虽然试图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寻找微观基础,但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实际情况的差异。“区情”差异可能体现在要素禀赋方面(如不同地区的资本劳动比和资源丰裕程度不同),也可能体现在地理禀赋方面(如不同地区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不同),还可能体现在文化方面(如苏南文化和苏北文化不同)。在不考虑“区情”差异的情况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难度无形之中被降低到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并且抽象掉了一个在初始意义上非常重要的作用机制。本文试图在中国式分权体制的大背景下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行组织理论分析。我们认为,在分权体制下每个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既要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又要谋求与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适应和协调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权衡关系,正是这种内在的权衡关系造成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这一着眼点与国内传统主流文献有着明显的不同。我们想要表明的是,即使不存在国内传统主流文献(如陆铭和陈钊,2006、2009)一直强调的地方政府“以邻为壑”的策略性行为所导致的“囚徒困境”,也会产生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当然,地方政府“以邻为壑”的策略性行为会加重适应和协调之间的内在权衡关系,从而加重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程度。
自Coase(1937)和 Williamson(1975、1985)关于组织的原创思想被学界重视以来,组织经济学在模型化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组织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分权和治理理论更是日趋完善。分权和治理理论的一个最基本的权衡就是解决代理人可以更有效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代理人更有激励最大化委托人利益之间的内在冲突(Prendergast,2002)。围绕这个最基本的权衡,有很多新近的文献基于不同的视角研究了组织设计问题(Athey和Roberts,2001;Dessein和Santos,2006)。尽管组织经济学特别是分权和治理理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把这个理论应用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领域的国内文献还比较少见,皮建才(2011)算是一个初步尝试。在分析过程中,本文借鉴了国外关于治理适应(governing adaptation)和治理协调(governing coordination)的主流分权和治理理论最新文献(Dessein和Santos,2006;Alonso等,2008;Rantakari,2008)。Dessein和Santos(2006)及 Alonso等(2008)的分析框架更侧重于治理协调,Rantakari(2008)的分析框架更侧重于治理适应,但总体来看,Dessein和Santos(2006)及Rantakari(2008)的框架更具一般性。因此,本文主要以Dessein和Santos(2006)、Rantakari(2008)为基准,并结合本文的分析对象进行了“量体裁衣”式的设计。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对信息结构和相关变量进行了特定设定。我们在信息结构上做了尽可能的简化,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在得到显示解的情况下分析中国式分权体制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不同协调方式的优劣。同时,我们在协调对每个地区的重要程度上进行了离散化处理,把重要程度分成了不重要、中等重要和非常重要三种情形,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和理解现实情况。
本文剩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提供基本模型,把协调分成了自发的古诺(Cournot)协调、以某个地区(发达地区(developed region)或落后地区(underdeveloped region))为中心的协调和以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为中心的协调三种情形;第三部分对基于协调重要程度的六种有实质性差别的情形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放松基本模型的假设进行进一步讨论;第五部分给出结语。
我们基于组织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行模型分析。假设有两个地区,一个是发达地区,一个是落后地区。实际上,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除了在“区情”(当地的实际情况)上存在差别外,在其他方面并没有实质性差别。之所以称一个为发达地区而另一个为落后地区,主要是为了表述和理解上的方便。发达地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最优决策为θ1(我们可以把θ1看成一个大于0的常数),落后地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最优决策为θ2(同样地,我们也可以把θ2看成一个大于0的常数),θ1≠θ2,即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区情”并不同。θ1-θ2的绝对值大小表明“区情”差异的程度,绝对值越大说明“区情”差异的程度越大,越小说明“区情”差异的程度越小。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除了适应自身的实际情况外,还存在一个相互协调问题。当发达地区的实际决策d1与其最优决策θ1一致时,发达地区的适应成本为0,否则就会存在一个不适应成本(θ1-d1)2。同样地,当落后地区的实际决策d2与其最优决策θ2一致时,落后地区的适应成本为0,否则就会存在一个不适应成本(θ2-d2)2。当发达地区的实际决策d1与落后地区的实际决策d2一致时,两个地区就不会存在协调成本,否则对发达地区而言协调成本为β1(d2-d1)2,而对落后地区而言协调成本为β2(d1-d2)2,其中β1∈{0,1/2,1},β2∈{0,1/2,1}。β1和β2分别表示协调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重要程度,0代表不重要,1/2代表中等重要,1代表非常重要。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分析中国式分权体制下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也就是说,本文重在分析协调而不是适应。我们假定两个地区关于“区情”的信息是对称的,中央政府对两个地区的“区情”也是了解的。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经济收益分别为:
由(1)式和(2)式很容易发现,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分别为:
L1和L2就是国外文献中通常所称的损失函数。需要清楚的是,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损失最小化等价于经济收益最大化。因此,本文在分析过程中用损失最小化来代替收益最大化。
我们把协调分成了自发的古诺协调、以某个地区(发达地区或落后地区)为中心的协调和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三种情形。我们之所以把区域协调分成了上述三种情形,是因为上述三种情形在真实世界中最常见。下面我们分别对上述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1.自发的古诺协调。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在自发的古诺协调中,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同时进行决策,它们之间的博弈类似于古诺博弈。这种协调就是我们在现实中通常所说的自发协调。我们以上标C代表自发的古诺协调。实际上,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变迁使地区之间有强烈的激励去适应当地的市场,这个适应过程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背后推动地方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实现的,实际上正是适应过程带来了自发协调。当然,这种自发的协调过程可能会因某些因素的影响而陷入“囚徒困境”,这种困境正是同时行动博弈的一个结果。自发的古诺协调决策过程可以用图1表示。
图1 自发的古诺协调示意图
由一阶条件∂L1/∂d1=0和∂L2/∂d2=0,我们可以得到:
联立(5)式和(6)式,我们可以得到:
把(7)式和(8)式代入(3)式和(4)式,我们可以得到:
由(9)式和(10)式,我们可以得到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总和:
(11)式表明在自发的古诺协调中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总和是由和β2共同决定的。
由(11)式,我们可以得到命题1。
命题1: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自发的古诺协调的损失总和随“区情”差异程度的增大而增大;同时,在协调对两个地区的重要程度达到非常重要以前,自发的古诺协调的损失总和随协调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重要程度的增大而增大。
我们的分析表明,在协调对两个地区的重要程度达到非常重要时,自发的古诺协调的损失总和随协调对发达地区和落后重要程度的增大而增大的单调关系会被破坏。
2.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中国式分权体制下的行政区经济存在许多弊端,如地方保护、重复建设和产业结构趋同等现象。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的不一致使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会产生对其他地区相当不利的影响。一些学者(如杨龙,2007)认为,应当突破目前行政区划的基本单元,以经济区域化发展为依据,设立新的行政区。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某个地区的“区情”为标准进行“一刀切”的协调,在“一刀切”的情况下只会顾此失彼。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决策过程可以用图2表示。
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在以发达地区为中心的协调中,整个协调过程由发达地区主导,落后地区只能根据发达地区的意愿进行决策。这实际上意味着发达地区拥有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决策控制权。此时,发达地区会控制落后地区的决策,以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作为“一刀切”的标准。我们以上标D代表以发达地区为中心的协调。
图2 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示意图
发达地区会不顾落后地区的损失而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此时可以得到:
把(12)式代入(3)式和(4)式,我们可以得到:
由(13)式和(14)式,我们可以得到在以发达地区为中心进行协调时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总和:
同样地,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在以落后地区为中心的协调中,整个协调过程由落后地区主导,发达地区会根据落后地区的意愿进行决策。这实际上意味着落后地区拥有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决策控制权。此时,落后地区会控制发达地区的决策,以落后地区的实际情况作为“一刀切”的标准。我们以上标U代表以落后地区为中心的协调。
落后地区会不顾发达地区的损失而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此时可以得到:
把(16)式代入(3)式和(4)式,我们可以得到:
由(17)式和(18)式,我们可以得到在以落后地区为中心进行协调时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总和:
由于在本文分析中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具有位置上的对称性,不管是以发达地区为中心的协调还是以落后地区为中心的协调,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总和相同,我们就可以以上标R来统一代表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中心”地区被称为有权力进行协调的地区,而与“中心”地区相对的另一个地区则被称为被协调的地区。
(20)式表明在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中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总和与β1和β2无关。
由(20)式,我们可以得到命题2。
命题2: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的损失总和随“区情”差异程度的增大而增大,但不随协调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重要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3.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在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中,中央政府会努力最小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总和。我们以上标G代表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这里所讲的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包括于立深(2006)所分析的“省际协议”模式和陶希东(2010)所提议的设立“国家区域管理委员会”或“国家区域管理部”,是一种在超越了地区界限或者说形成了跨界的情形下由中央政府干预的协调方式。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的核心在于通过中央政府的主导和地方政府的参与来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决策过程可以用图3来表示。
图3 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示意图
由一阶条件∂(L1+L2)/∂d1=0和∂(L1+L2)/∂d2=0,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等式:
由(21)式和(22)式,我们可以得到:
把(23)式和(24)式代入(3)式和(4)式,我们可以得到:
由(25)式和(26)式,我们可以得到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总和:
(27)式表明在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中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总和由和β2共同决定。
由(27)式,我们可以得到命题3。
命题3: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的损失总和随“区情”差异程度的增大而增大,随协调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重要程度的增大而减小。
这里我们进行相关的比较分析。由于β1∈{0,1/2,1},β2∈{0,1/2,1},我们可以得到“区情”差异的9种不同情形,但是其中只有6种情形有实质性差别,我们对这6种有实质性差别的情形分别进行讨论。很显然,不管在哪种情形下,损失最小的协调方式是最佳的。
情形1:协调对两个地区来说都不重要(β1=β2=0)
把β1=β2=0代入(11)式、(20)式和(27)式,可得:LC=0,LR=(θ1-θ2)2,LG=2(θ1-θ2)2,则有LC<LR<LG。此时区域之间应该采用自发的古诺协调。
情形2:协调对两个地区来说都中等重要(β1=β2=1/2)
把β1=β2=1/2代入(11)式、(20)式和(27)式,可得:LC=(3/8)(θ1-θ2)2,LR=(θ1-θ2)2,LG=(4/9)(θ1-θ2)2,则有LC<LG<LR。此时区域之间应该采用自发的古诺协调。
情形3:协调对两个地区来说都非常重要(β1=β2=1)
把β1=β2=1代入(11)式、(20)式和(27)式,可得:LC=(4/9)(θ1-θ2)2,LR=(θ1-θ2)2,LG=(2/5)(θ1-θ2)2,则有 LG<LC<LR。此时区域之间应该采用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
情形4:协调对一个地区来说不重要而对另一个地区来说中等重要(β1=1/2,β2=0或β1=0,β2=1/2)
把β1=1/2,β2=0或β1=0,β2=1/2分别代入(11)式、(20)式和(27)式,我们可以得到:LC=(11/32)(θ1-θ2)2,LR=(θ1-θ2)2,LG=(5/8)(θ1-θ2)2,则有LC<LG<LR。此时区域之间应该采用自发的古诺协调。
情形5:协调对一个地区来说不重要而对另一个地区来说非常重要(β1=1,β2=0或β1=0,β2=1)
把β1=1,β2=0或β1=0,β2=1分别代入(11)式、(20)式和(27)式,我们可以得到:LC=(5/9)(θ1-θ2)2,LR=(θ1-θ2)2,LG=(4/9)(θ1-θ2)2,则有:LG<LC<LR。此时区域之间应该采用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
情形6:协调对一个地区来说中等重要而对另一个地区来说非常重要(β1=1/2,β2=1或β1=1,β2=1/2)
把β1=1/2,β2=1或β1=1,β2=1/2分别代入(11)式、(20)式和(27)式,可得:LC=(125/288)(θ1-θ2)2,LR=(θ1-θ2)2,LG=(117/288)(θ1-θ2)2,则有:LG<LC<LR。此时区域之间应该采用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
9种情形下的适应和协调损失总和见表1。
表1 不同情形下的适应和协调损失总和
根据表1,9种情形下的最佳协调方式见表2。
根据表2,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个结论。
结论1: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只有当协调对两个地区中至少一个地区非常重要时,采用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才是最佳的。
表2 不同情形下的最佳协调方式
结论1表明,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如果协调对其中一个地区非常重要,即最小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总和必须放在重要的位置,由中央政府进行协调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结论2: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只有当协调对两个地区中任何一个地区都不是很重要时,采用自发的古诺协调才是最佳的。
结论2表明,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如果协调对两个地区中任何一个地区都不是很重要,各个地区自发进行的古诺协调就可以使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适应和协调过程中的损失总和更小,而不需要中央政府介入协调。不同地区之间的协调必须由更高级别的政府介入才更有效的传统观点并不必然正确,在协调对两个地区都不是很重要时,中央政府的介入反而会“好心做坏事”。这一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结论3: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采用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都不是最佳的。
结论3表明,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不能采用以牺牲其他地区为代价的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因为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严格劣于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和自发的古诺协调。这个结论从根本上否定了“一刀切”的适用性。
这里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一些命题和结论做进一步讨论,考察在放松基本模型假设的情况下我们的命题和结论会有什么样的改变。
首先,放松“区情”存在差异这个假设。如果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之间不存在“区情”差异(θ1=θ2),那么根据(11)式、(20)式和(27)式,我们很容易知道自发的古诺协调、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和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没有差异,因为每种协调的损失总和都为0。在不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考虑到尊重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行政区划的历史传统,在没有外部性时尽量不让中央政府进行干预,采用自发的古诺协调可能更合适。如果不存在“区情”差异,地区之间的适应就会变得比较容易,在地区间适应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也会变得比较容易。
其次,放松在以某个地区为中心进行协调时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区情”不发生变化的假设。如果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距足够大,那么有权力进行协调的地区(“中心”地区)就很难改变被协调地区的“区情”。但如果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距足够小,那么有权力进行协调的地区(“中心”地区)可以付出一个成本来改变被协调地区的“区情”,使两个地区的“区情”尽量一致。当然,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进行协调的地区(“中心”地区)没有激励付出这个成本,因为它完全可以通过让被协调地区承担适应和协调成本而自己不承担任何适应和协调成本的方式来获得更大的好处。但如果考虑到行政区划调整,让有权力进行协调的地区(“中心”地区)与被协调地区合并成一个行政区,有权力进行协调的地区(“中心”地区)就会有激励付出一个使两个地区的“区情”尽量一致的成本。如果假设这个成本是一个固定值F,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比较LC、LG和F的大小来确定进行行政区划调整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看是不是值得。很显然,只有当F<LC且F<LG时,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才是值得的。如果考虑到行政区划调整,有权力进行协调的地区(“中心”地区)可以合并被协调的地区,结论3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正。
最后,放松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不存在政治晋升激励的假设。政治晋升激励是周黎安(2004、2007)识别出的中国经济发展一个非常重要的约束条件。在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之间存在政治晋升激励的情况下,政治晋升激励会使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看轻区域协调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区域协调既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对方,而且当有利于对方的程度相对而言足够大时,对方会因此而获得政治晋升。在政治晋升激励机制的作用下,每个地区都倾向于把协调对本地区的实际重要程度降下来,把一个高的“实际值”看成低的“虚幻值”,这最终会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最佳”方式变为自发的古诺协调。在不看重地区间协调的情况下,各个地区都会更加看重国际市场,积极与国际市场进行协调,最终使外部协调成为内部协调的一个替代性制度安排。
本文主要讨论了中国式分权体制下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我们把协调分成了自发的古诺协调、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和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三种情形。基本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只有当协调对两个地区中至少一个地区非常重要时,采用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协调才是最佳的;只有当协调对两个地区中任何一个地区都不是很重要时,采用自发的古诺协调才是最佳的;无论如何,采用以某个地区为中心的协调都不是最佳的。放松基本模型的假设后,本文所得到的结论会更加符合现实。本文的分析对于我们认识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逐渐形成,中央把这个战略概括为“四大板块”战略,即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形成东中西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范恒山,2011)。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把不同地区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不同类型,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新部署就是要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范恒山,2011;郑长德,2012)。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关注的是协调问题,而主体功能区战略则开始注意到适应问题,不能为了协调而牺牲适应,也不能为了适应而牺牲协调,而是要在适应和协调之间进行权衡,因而需要基于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协调方式。由于在现有体制下区域内的发展和区域间的协调是相互冲突的,而且地方官员很难同时实现这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徐现祥等,2011),因此需要我们围绕适应和协调之间的内在权衡关系进行合适的激励机制设计。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需要考虑不同地区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强烈愿望。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共同发展中到底采用哪种协调方式更加有利,取决于协调对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重要程度。整个协调过程不能搞“一刀切”,不同区域之间的协调及同一区域在不同阶段的协调都需要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在中国式分权体制的大背景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最重要的是认识到适应和协调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权衡关系,并为缓和这种关系选择合适的协调方式。同时,我们需要清醒的是,在存在“区情”差异的情况下,不管采用哪种协调方式都会带来适应和协调的损失,试图完全消除这种损失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我们所能做的仅仅是选择合适的协调方式来努力降低这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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