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法典委员会(CCGP)第27届会议于2012年4月2日至4月6日在法国巴黎召开。来自64个成员国、1个成员组织(欧盟)及12个国际组织的170位代表出席了会议。我国派出了卫生部(团长单位)、农业部、质检总局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名单见附录)。
会议由一般原则法典委员会主席Michel Thibier先生主持。会议对停留在第8步的标准、检验经济影响声称的机制、法典委员会风险分析原则的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制定Codex/OIE联合标准等议题进行了审议。
秘书处通报了第33届CAC大会和第34届CAC大会采纳的相关文件及对程序手册的修正案,以及由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CFH)提出的由CCFH应用的风险分析原则和程序拟议修订案。委员会还认可了分析采样方法委员会(CCMAS)提出的在法典标准中使用专利/专属方法(proprietary methods)的规定,并将其纳入程序手册。
第26届CCGP会议曾对此议题进行了讨论,并同意成立一个由加拿大和荷兰共同主持的电子工作组考虑停留在第8步标准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建议供第27届CCGP会议讨论。工作组共提出了7项建议,本届会议对这些建议进行了逐条的讨论,具体如下:
建议1:在CCGP会议或召开讨论会进一步讨论此项事宜。
委员会经讨论后同意无需修改程序规则,只需考虑如何解决停留在第8步的标准问题。并同意成立一个由欧盟和美国牵头、三个副主席督促的促进讨论组(facilitated discussion group),于第36届食典委大会(2013)会议期间召开会议。促进讨论组的职责范围如下:
◆ 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工作;
◆ 确定并考虑停留在第8步的根本原因,其目的是加强成员国之间对这些问题的理解;
◆ 准备总结报告,但不向CCGP提出具体建议。
建议2:无需再为主席制定任何指导,但有必要提供培训。
委员会同意此项建议,秘书处忆及已组织过关于主席的培训,并拟于下届会议组织一天的培训研讨会。
建议3:开展程序手册中开展新工作的第2部分“严格审查”的内容。
一些代表认为在启动工作时即确定可能的挑战是很有用的,但同意无需修订目前的程序规则。
建议4:采用C C P R的“关注形式(Concern form)”的方法。
不同国家的代表对此项建议持不同意见。一些代表支持在其他委员会使用CCPR的“关注形式”。但一些代表反对,认为如果出于其他目的推广“关注形式”,应首先阐明谁来负责分析;还有代表认为应该由其他委员会,如食品中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讨论此问题。
一些代表指出,除了CCPR采用的“关注形式”外,为了加快整个标准制定过程还可以在委员会间交流不同委员会采用的良好操作方式。秘书处忆及在战略规划活动3.4“分析食典委程序步骤中促进文本进展的工作管理方法”中已开展了良好操作方式的分析,并已在法典制定标准过程的速度研究中包含了这一内容。执委会已建议各委员会考虑采纳报告中确定的良好操作。
建议5:修订程序手册中制定标准程序的第5段内容,特别是删除最后一句“食典委也可决定将该草案停留在第8步”。
一些代表认为需要保留这一段以使标准制定工作留有一定的灵活性。理由是当标准需要在相关委员会进一步工作时,特别是在标准的某一部分出于特殊目的需要退回的情况下,没有必要重新起草整个标准。但也有代表指出,食典委应决定仅在存在科学合理性的情况下才能将标准停留在第8步,因为有些标准停留在第8步是出于其他原因而不仅仅是食品安全问题。委员会最后决定不对程序手册进行修改。
建议6:修改程序手册,允许当不能采纳为国际标准时,先考虑采纳为区域标准。
委员会认为将标准采纳为区域标准不是一个解决方法。
建议7:制定程序规则,规定当标准停留在第8步几年后可采用投票机制决定是否保留。
一些代表认为没有必要设定时间限制,因为必须协调一致后才能解决停留在第8步的标准问题。巴西代表支持在程序规则下进一步讨论投票事宜。委员会同意保留当前程序规则中有关投票的原则。
委员会忆及上届会议在考虑修订CCGP的职责范围时,对于职责范围内是否包含检验经济影响声明的机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委员会决定成立一个由马来西亚牵头的电子工作组,制定检验经济影响声明的机制,包括建立提交经济影响声明影响的模板或格式。本届会议,马来西亚作为牵头国介绍了电子工作组的工作情况,并基于工作组的建议提出了三个选择:(a)继续开展检验经济影响声称机制和模板的工作;(b)中止此项工作;(c)制定针对主席的指南,即当成员国提出这类问题时指导主席如何考虑标准草案可能的经济影响。马来西亚还建议将具体文本纳入主席的准则文件中,以确保与经济影响相关的问题可在相关委员会内、程序步骤的第4步和第7步得以解决。
委员会对马来西亚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详尽的讨论。一些代表支持建议(c),但也有一些代表支持制定通用原则,认为没有必要制定具体文本。在讨论如何推进此议题时,一些代表提出考虑经济影响是法典标准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也有代表提出法典过程运转良好,并已在标准制定程序中的相关步骤考虑了经济影响问题。
经讨论后,委员会同意在此阶段修订程序手册或提交经济影响声明的模板尚不成熟。委员会同意马来西亚的建议,由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联合准备讨论稿,讨论稿应务实并解释委员会如何考虑平衡措施的经济影响,还应包含一些具体的实例,委员会将基于此讨论稿在下届会议继续讨论此事项。
术语“危害”的定义。
委员会忆及上届会议来自CRN(Council for Responsible Nutrition)的观察员指出程序手册中危害的定义提及的“agent”与营养风险评估科学文件中使用的定义不同(“effect”),建议在危害的定义中增加一个脚注。委员会决定将此建议提交给其他相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CCNFSDU、CCFH、CCFA、CCCF、CCPR和CCRVDF均对此项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没有必要修订危害的定义。委员会决定无需对此议题进一步讨论。
审查情况:委员会忆及上届会议同意法典委员会制定的风险分析政策应符合“风险分析工作原则”,并同意请相关委员会审议各自的风险分析政策。本届会议审议了相关分委员会对风险分析政策的修订。
此议题主要涉及CCGP的职责范围是否应包括“应制定一项检验由各政府提交的法典标准对任何经济影响声明的机制”。各成员国对此分歧很大,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在议题4下已决定由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准备关于检验经济影响机制的讨论稿供下届会议讨论,委员会决定本届会议暂不改变CCGP的职责范围,下届会议基于检验经济影响机制讨论稿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讨论。
委员会忆及上届会议由于文件散发太晚,许多代表表示没有时间研究文件并准备立场,委员会同意请法典秘书处以通函的形式对文件的内容征求意见,以便在本届会议进行深入讨论。
OIE代表表示,为了促进OIE和CAC两组织的合作,OIE已成立了动物生产食品安全工作组,OIE和CODEX秘书处的代表及两组织提名的专家参加了标准制定和审查的会议。这些机制将有助于促进整个食品生产的连续统一,避免两组织的标准和指南出现交叉、重复和矛盾。OIE代表还提及两组织已在沙门氏菌、空肠弯曲菌及动物源寄生虫方面有过很好的合作先例。一些代表指出CAC程序手册中已包含了“CAC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在制定标准和相关文本方面的合作准则”,该准则已提供了适当的合作框架,由于两组织在标准制定方面的程序不同,很难制定联合标准,因此建议考虑其他可能的合作方式。WTO代表表示由于法典标准和OIE标准在SPS委员会中的重要地位,鼓励两组织联合制定标准。由于涉及“相互承认(mutual recognition)”的建议,一些代表指出考虑到其在WTO工作框架内的含义,应谨慎考虑该术语的使用及含义。对此,FAO的法律专员请OIE代表澄清关于“相互承认”的概念,OIE观察员表示其建议无意于涉及法律问题,而只是希望澄清一些程序来确保OIE和法典标准的协调一致。
基于上述讨论,委员会同意成立一个电子工作组,由加拿大牵头,工作组的职责范围包括:考虑食典委和OIE的职责和程序,重新确认双方合作制定标准的职责;包括承诺是一个公开、透明和具有包容性的过程,工作组将对双方正在合作的或各组织正在进展的相关工作提出指导,并确定双方相互参考的方式及指导原则。此外,委员会还同意成立一个实际工作组,在CCGP下届会议之前召集会议,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委员会欢迎OIE主办会议。
上届委员会同意在CCLAC会议上讨论文件的分发及报告的长度和内容,并在本届会议上继续考虑此项事宜。智利和哥斯达黎加(CCLAC协调员)代表介绍了在CCLAC会议上讨论的情况,重申许多国家对于文件较晚获得及所有语言的报告问题表示的关注。关于报告的撰写,CCLAC表示报告草案应按照主要协商过程的概述或相关讨论点,包括不同观点(少数观点)的模式撰写。有代表表示可以探讨使用机器翻译的可能性,也有代表建议所有文件应同时分发,即所有语言版本在同一时间分发。
秘书处表示多数法典代表必需以非本国语言工作,所以必须保证能尽早获得至少一个版本。秘书处当前面临的问题是,每年的食典委大会在7月初召开,而某些个别委员会5月末仍在开会,这是导致食典委大会的某些文件不能及时分发的主要原因。秘书处表示今后会将法典会议文件的准备情况以表格形式发至ftp服务器,并将严格执行评议意见的截止日期。关于机器翻译,当前的质量不能满足法典的工作需求。报告的起草将参照CCLAC的建议,在报告中记录不同的观点,包括少数代表的意见。
9a 新工作建议。
决定除执委会和食典委大会外,法典官员(主席和副主席)的代表性。
加拿大代表提出了此项新工作,意于进一步澄清主席和副主席在除食典委大会以外的其他会议的地位,建议考虑在法典工作框架下成立一个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的实体机构(bureau)的可能性。 FAO的法律专员表示在当前的规则下,除了主持食典委大会和执委会,没有给主席和副主席赋予更多的职责或作用。主席出席一般原则委员会有助于澄清相关事宜并确保会议能够充分考虑CCGP上发生的争论。法律专员还解释,主席或副主席若作为国家代表团中的一员参加技术委员会,将代表本国的立场,而非以主席或副主席的身份发言。关于使用术语“bureau”的建议,法律专员表示在其他机构也有类似的bureau,使用这一词语可能会导致混淆。且事实上主席和副主席在执委会上的职能与有些机构的bureau相似,从此意义上考虑bureau已经存在。关于成立实体机构的建议,FAO法律专员表示成立机构将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职能的定义、与其他法典实体机构的关系、监督和报告要求、资金安排、外部代表等。而且作为食典委上级机构的FAO和WHO也不会赞同。
加拿大代表表示提出此项建议仅是为了进一步界定主席和副主席在技术委员会上的作用,无意于具有外部代表的作用。会议同意加拿大代表准备文件,界定和澄清CRD11中提出的建议以便进一步的讨论。
9b “污染物”的定义。
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CF)考虑了饲料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残留问题,修改了污染物的定义。本届会议认可了CCCF委员会做出的修改。
9c 信息文件的提及。
委员会被告知CCCF已考虑制定关于“根据不同风险评估选择的风险管理选择措施指导”的文件,但不考虑将其纳入程序手册或制定为供各国政府参考的法典文件。因此,CCCF已将其附在报告上作为参考,并请CCGP考虑探求使这些文件及其他相似文件易于在法典体系中获得的方式。
秘书处忆及虽然法典的目标是按照程序步骤制定标准和相关文本,但所有的法典工作文件均可在网上获得,并可供各国政府使用。FAO代表也表示如果法典的信息文件为政府提供了有用的指导,FAO乐于将其纳入培训项目或作为FAO出版物。一些代表指出除CCCF外,其他委员会也涉及类似问题,支持通过法典网站使其更广泛的获得,而非仅仅作为工作文件。
委员会同意成立电子工作组,由美国牵头考虑使这些文件更广获得的方式(如,法典网站),并制定选择这些文件的标准,工作语言仅为英语。
9d 一般主题委员会和商品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挪威代表指出,有时一般问题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和相关文本中的某些内容已涵盖在商品标准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并避免重复,应该通过修订程序手册中的相关部分解决这一问题。
一些代表表示此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但在现阶段无法做出决定。因此,委员会同意由挪威准备拟于一般主题委员会和商品委员会之间合作的讨论稿,在下届会议进一步讨论。
暂定第28届会议于2014年召开。
秘书处于3月26日组织了预备会,对各项会议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确定了参会口径。并对停留在第8步的标准问题提交了书面的评议意见(CRD 15)。
会上,中国代表团各成员在团长的带领下,积极配合,就停留在第8步的标准、检验经济影响声明的机制、CODEX/OIE联合标准制定等问题按照既定的方案积极表达了意见。对于我国重点关注的“停留在第8步的标准”议题,中国代表团表示,基于食典委保护公众健康和促进公正的食品贸易的目的,应充分考虑相关各方的意见;CCGP应考虑在成员国禁止使用农药和兽药的情况下如何建立规则;建议CCGP仅考虑制定一般原则,而不针对具体标准制定规则。对于检验经济影响声明的机制议题,中国代表团表示有必要建立这样的机制,以促进各成员国以一致和透明的方式提交经济影响声明。并支持马来西亚提出的建议(a),即继续开展检验经济影响声称机制和模板的工作。对于CODEX/OIE联合标准的制定议题,中国代表团表示如果制定联合标准,可能在程序上会有拖延,CODEX和OIE应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并紧密加强沟通合作。
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参加的活动如下:
(1)4月2日由亚洲协调员日本组织的亚洲区域协调会;
(2)4月2日召开的促进讨论组职责范围(停留在第8步标准)的会间工作组会;
(3)4月4日与马来西亚就战略规划事项进行沟通;
(4)4月5日召开的主席会议;
(5)4月5日与欧盟就停留在第8步的莱克多巴胺标准问题进行沟通;
(4)4月5日由食典委主席和副主席组织召开的停留在第8步的莱克多巴胺标准会议。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参与食品法典工作,中国的立场越来越有影响力,我国正逐渐成为法典工作中重要的一员。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我们还应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1. 会前应对每项议题进行认真研究,主动发挥作用,而不是仅仅就我国关注的议题发表意见。特别是我国作为亚洲区域的执委,应充分参与会上各项议题的讨论,提升我国的影响力。
2. 应在程序步骤的尽早阶段解决问题。法典标准的制定过程要经过三次征求意见。如果能够在程序步骤的早期阶段提出科学的意见,将更有助于意见的采纳。
3. 加强与各国代表的沟通。CCGP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沟通平台,会议期间应主动与相关国家进行沟通,表达立场,争取支持。
4. 加强各分委员会参会代表团之间的沟通。建立交流机制,加强各分委员会参会人员之间的交流,特别是需要其他委员会关注的议题,有助于确保在各委员会对同一议题表达的立场一致。
5. 加强参会人员能力建设。一般原则法典委员会主要是制定法典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因此参会人员应熟悉法典程序手册的内容。建议加强对参会人员基本法典知识的培训,提高参会人员熟悉法典议程和专业的程度。(文 / 田静)
中国代表团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