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规定,为加强海峡两岸食品安全沟通与互信,2012年6月18日~22日,由卫生部监督局齐贵新副局长带队,卫生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领导及专家共9人赴台湾出席两岸非传统食品原料管理研讨会议和第六届海峡两岸食品安全专家会议。
2012年6月19日,在台湾台北集思台大会议中心召开了两岸非传统食品原料管理研讨会议。会议由台湾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非政府财团法人)主办,台湾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作为会议指导单位。我方及台湾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食品研究机构、企业界的专业人士共3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由台湾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非政府财团法人)陈陆宏副所长主持,齐贵新副局长、台湾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吴秀英副局长致辞。
双方分别介绍了非传统食品原料、可供食品使用中药材有关管理法规及许可管理情况。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王永芳处长介绍了大陆新资源食品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概况以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郭海峰副处长介绍了大陆保健食品监管法规和保健食品原料和注册管理情况。台北医学大学药学系郑幼文副教授介绍了台湾对非传统食品原料管理法规及架构。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李凰绮技士介绍了台湾可供食品使用中药材管理现况、边境查验、市场管理等情况。
6月20日,第六届海峡两岸食品安全专家会议在台湾宜兰召开。我方与由台湾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吴秀英副局长带队的台方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共27人参加会议。会议主要回顾了第五届食品安全专家会议达成共识及落实情况,同时对两岸食品安全快速通报信息内容、“塑化剂”标准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和微生物标准、食品中非法添加案件检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交流。
经过两天的会议,两岸参会人员就非传统食品原料定义、分类、安全评估以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制定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台方关注的问题是大陆对于新资源食品判定、安全性评估的内容和形式,保健食品许可管理情况等。大陆针对台湾药食同源管理情况进行了沟通。台方自2009年起依据《本草纲目》将药食两用中药材纳入食品管理。截至目前,已公布了215项药食两用中药材名单,其中包括蔬菜类(韭菜、葱等)、水果类(李子、葡萄等)、水产品(鲤鱼、草鱼等)、谷物类(小麦、稻等)、畜禽类(狗、猪等)。
同时,双方还就非传统食品原料在中国大陆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的要求、假冒产品的监督管理、检验机构认定、注册检验的相关要求及台湾地区片剂和胶囊形态食品的管理、辅酶Q10及蜂胶等允许作为食品原料的依据、可用于食品原料使用的中药材名单制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均认为制定完善非传统食品原料管理的措施十分必要,应当尽快制定完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目录和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的限量,明确非传统食品原料在食品中使用的相关要求。同时,台湾方面希望增加进口保健食品的检验机构范围。
经过双方充分的讨论和沟通,达成了以下共识:
1、为执行好《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双方将回顾前次会议共识的办理情形,列为每次会议之议题,由主办方进行报告,另一方补充说明。
2、对于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快速通报运作形式。双方均希望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在两岸建立联络窗口和联系人机制上,增加通报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情况,大陆会将台方通报数据转告其他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同时,大陆通报了食品中微生物标准制定情况,对于涉及饼干、麦片等相关食品标准草案已准备公开征求意见;其他食品中微生物限量标准,预计于2013年底前提出清理规划。
3、关于食品标签标示“产地”问题。大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修订并公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台生产后输大陆直接销售的,食品标签可标示“台湾”;对在台生产到大陆再分装、加工(或换包装)应当按照大陆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三聚氰胺索赔事宜。按照两会(海协会、海基会)对三聚氰胺求偿问题已达成的共识,双方均同意协助向主管机关反映,积极促进两岸有关厂商面对面沟通。
5、议定第七届海峡两岸食品安全专家会议时间、地点。初步定于2013年5月至6月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拟将微生物标准指示性菌的制定情况,食品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等方面作为会议议题。
通过定期召开两岸食品安全专家会议,两岸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检验技术等方面增进了了解,建立了互信。台湾和大陆在科学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预警等很多方面达成了很多共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两岸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议框架下,根据会议需要按照具体的工作小组加强专家和技术层面的交流,推动具体事务的深入合作。目前,双方正进行食品中“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背景值监测与调查的相关研究,双方希望相互交流检验技术及研究成果,加强“塑化剂”风险监测评估数据分享,并在下届会议期间,召开相关专题会议,进行交流与讨论。对于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管,双方认为应当加强食品生产源头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能力,收集、分析、分享相关资讯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升食品非法添加监管能力。(文 / 张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