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曼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上海 200241)
中国历史上,节烈的真正大兴,开始于明代。宋代的程颐等人虽然已经主张“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在当时的社会并没有引起巨大反响。而到了明代,贞节的观念却在大众中普遍流行起来,成为衡量女性道德水平的最重要标准。如陈顾远所说:
夫死不嫁之观念,乃确定于宋兴以后也。然其始也,程伊川虽主张失节事大,顾其甥女侄妇皆有改嫁事实,是当时尚未能完全转变其风可知。继经朱子之提倡,元世之崇尚,而迄于明清,士庶莫不以再嫁为耻矣。①
无论是贵族和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把再嫁视作可耻的行为,这说明贞节的观念在明人那里真正地深入人心了。而此时社会中的节烈事迹、烈女节妇的人数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壮观景象,大有鼎盛之势。《明史》的撰者就不无感叹地说:
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②“不下万余人”,《明史》的估计只怕还是保守的。据董家遵的说法,明代的烈女节妇还远不止这个数。董家遵在《古今图书集成》的基础上对历代的烈女节妇进行了颇为详尽的数目统计,并制成断代比较表。现将他所制二表引用如下:
第一表 历代节妇数目比较表③
第二表 历代烈女数目比较表
从董家遵的表中可以看出,明代仅仅节妇一项就达27141人之多,是《明史》估计数目的将近三倍。这还不包括8688名以死殉夫的烈女在内。而此前的宋代和元代,两朝的节烈妇加起来总共不过1000多人。用飙升来形容明代节烈数的突飞猛进是再合适不过了。
节烈能够在明代大行其道,有两个显著的原因:一是程朱理学渐渐占据正统,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程颐那些一度遭人冷落的遥远古训这时却获得了空前回应。二是明统治集团对节烈的大力提倡,特别是明初颁布的《大明令》,这成为节烈大兴的最有力动因。《大明令》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④我们知道,自元以来,政府虽然“封爵之典不及夫亡改嫁之妇”⑤,但并未有官方的、明确的倡节措施。《大明令》的这个规定等于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对节烈行为的表彰和鼓励。从此,作为官方的严肃政策,它对社会发生巨大影响:一方面各级地方官员要予以重视并对之负责,《大明令》明文规定:“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但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实迹,一闻朝廷,一申有司,转闻于朝,若里老人等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⑥;另一方面,它也大大鼓舞了普通民众的节烈热情。为求名誉或直接惑于道德说教而倡节、死节者比比皆是、层出不穷。节烈风自此愈刮愈烈,流毒满天下,蔓延几百年,成为中国历史上一道罕见的文化奇观。
这样一股节烈风,直至晚明也毫无衰退的迹象。晚明时期,不仅朝廷延续着明初的祖训,对烈女节妇大力褒扬,就连地方官府和各姓宗族也建立起了颇为完备甚至较之朝廷更加精细的贞节奖励机制。这是一个节烈文化烂熟的时代。大量的烈女节妇便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悲哀地走上台来。李维桢有一篇《贞顺黄潘墓志铭》,其中讲到嘉靖朝以来安徽歙县节烈妇的盛况:
楚故给事中张元裕以直谏谪。稍迁歙令。惜歙之无志也,聘文学谢少廉为之。……自嘉靖末迄今,三乡老博士弟子所举节妇可千人,志财(通“才”)二十之一严矣。⑦
仅仅一个歙县,在短短几十年之间居然出现了上千名节妇,相当于宋元两朝节烈妇的总和,以至于连县志也收录不尽。可以想象晚明节烈之盛达到了怎样的程度。
“男德在义,女德在节”。节烈大兴意味着传统伦理对女性妇德的强调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它所提出的近乎严苛的要求、它带给女性的身心摧残,成为女性历史中最为沉重的一笔。当我们把女性的历史称作苦难史或血泪史的时候,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根据。不过,又应看到,节烈既然还有必要被树为楷模,便肯定不是大多数人的情况。恰如绪论中所说,这只是小众的历史,是一群道德精英的历史。节烈不会也绝不可能是俗众的生活逻辑。特别是在所谓礼崩乐坏、世乖俗离的晚明社会,我们看到节烈又在不断被置疑、嘲弄和破坏。凌濛初在“二拍”中为女性鸣不平:
天下事有好些不平的所在!假如男人死了,女人再嫁,便道是失了节,玷了名,污了身子,是个行不得的事,万口訾议;及至男人家丧了妻子,却又凭他续弦再娶,置妾买婢,做出若干的勾当,把死的丢在脑后,不提起了,并没有人道他薄幸负心,做一场说话。⑧
凌濛初在这里并没有讲什么伦常大义,他只是将心比心,把女性的处境与男性作一朴素对比,便鲜明地点出了贞节观念对女性的无理束缚和野蛮压迫。“二拍”中还有一则“韩秀才乘乱聘娇妻”的故事,讲的是嘉靖帝初登基时,浙江地区讹传宫中要来选秀女充实掖庭,于是民间纷纷嫁女娶妇,搞得慌乱不已。这其中就有一段关于寡妇的记述颇耐寻味:
还有最可笑的,传说道“十个绣女要一个寡妇押送”,赶得那七老八十的都起身嫁人去了。……自言节操凛如霜,做不得二夫烈女;不久形躯将就木,再拼个一度春风。当时无名子有一篇诗说得有趣:一封丹诏未为真,三杯淡酒便成亲。夜来明月楼头望,唯有嫦娥不嫁人。⑨
我们看到在这场民间的闹剧中不仅普通人家不讲礼数,草草结亲,就连寡妇们也不再顾及所谓贞操体面,纷纷急急忙忙嫁人去了。这固然只是一次意外事件,但是可以说明,在民间特别是在那些中下层的民众中间,贞节的观念其实又相当脆弱。平民百姓遵从合情合理的处事原则,他们更多按照客观现实需要他们选择的方式来生活,而朝廷官绅惯于宣扬的“伦常”和“正气”离他们太遥远了。
虽然并不是什么复杂的概念,但我们仍然觉得有必要在开始新的话题之前先对“烈女”“节妇”二词作一下解释。何谓节妇?何谓烈女?董家遵在他的古代婚姻史论中讲得很清楚:
节妇不是仅指已嫁而能守者而言,未嫁而能守节者也可算为节妇,烈女不是单指未嫁而能守贞者而言,就是已嫁而能守贞者,也可算为烈女。那么,节妇和烈女有何区别呢?最主要的分别是在“节”与“烈”两字上:节妇只是牺牲幸福或毁坏身体以维持她的贞操。而烈女则是牺牲生命或遭杀戮以保她的贞洁。前者是“守志”,后者是“殉身”。⑩
这就是“节妇”与“烈女”的分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墓志铭中对节妇烈女的区分显得并不那么严格。有时候殉夫的烈女也会被称作“节妇”。比如李维桢《王伯子继室杨节妇墓志铭》,杨氏在丈夫王用霖病死后,绝食而死。她的行为应当属于烈女的范畴,但李维桢称她为杨节妇。再如汪道昆《季从弟汪道耆祔旌表贞节未婚妻方氏合葬墓志铭》,方氏未嫁而殉夫,她也应当算作烈女,但汪道昆用“贞节”来称她。所以,比较而言“节妇”的范围要稍微广泛一些,用法也灵活一些。而“烈女”只指那些以死来殉夫或守贞的女性。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伴随节烈之风兴起的还有一个庞大的烈女节妇的表彰机制。它从朝廷到地方、从国家到宗族、从皇帝到官绅,层层深入,逐步推进,是维系节烈文化向前发展的重要保证。这个表彰机制,我们可以把它细分成这样三个层级:朝廷旌表、地方政府表彰、宗族或私人的表彰。
朝廷旌表:这是烈女节妇可以享有的最高荣誉。《明史》记载:“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⑪朝廷旌表烈女节妇一般都有较为复杂的申报程序和严格的核查过程。通常情况下由里中长老将节烈事迹向地方官府汇报,官府层层上报朝廷,朝廷再委托礼部,礼部经过审查核实,最后奏请旌表。而且,据《明会典》记载朝廷对节烈事迹还有不定期的巡查:“此等善者,每遇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到来,里老人等亦要报知,以凭核实入奏。”⑫也许是为了营造一种庄严的气氛,又或者是为了表达子孙的自豪,那些写给烈女节妇的墓碑文常对朝廷旌表墓主的过程有十分精细冗长的描述,尽管谁都知道这个过程如法炮制:
唐顺之《杨孺人旌节碑铭》:
制曰下礼部,礼部臣请命巡按御史核实,御史臣蕙奏臣槚言不妄,礼部臣覆奏制,报曰如令,于是礼部下常州府,给钱立绰楔,遂如令。⑬钟惺《双节夏门夏侯氏王氏墓表》:
邑父老子弟上其事郡邑,郡邑上学使,学使上巡按御史,御史疏闻,事下礼部,礼部覆核如御史言,请旌如例。⑭
然而看来这样严厉的审查程序,却并不意味着节烈的旌表是一件多么公平的事。事实上有大量符合规定的烈女节妇并没有得到朝廷的荣誉和抚恤。旌表,这绝不可被简单看作纯粹的道德表彰行为。它虽然是硬性的制度,但却与受旌表者的家庭地位、家族实力有着密切关系。它在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之中,所以我们毋宁说它是一件牵扯颇多的“具体事宜”。唐顺之在《杨孺人旌节碑铭》中有一长段关于旌表制度的大论:
(余)尝读汉史黄霸传。霸为相课郡国计吏,以郡国有孝子、弟弟、贞妇、顺孙者为一辈,先上殿。而张敞非之,以谓此无益于廉贪贞忒之行,而适足以导伪长谩。霸敞皆世所指才吏,其相反何也。夫有善而不见褒赏,谓之匿;褒赏不当其善,谓之诬。匿且诬,其敝也均。今国家表崇节义之意至慎重也。而草野委巷之间,力不能自达,则或不列于褒赏;其列于褒赏者,参舆人之论,乃或十一异同焉。以古较今不甚远,乃知敞之言于汉要未为过。⑮
唐顺之的话很含蓄,但意思表达得清楚。引黄霸、张敞事目的在于借古论今,意在指出当下旌表过程中的两种弊政:匿(有善而不见褒赏)和诬(褒赏不当其善)。而且唐顺之特别提到“草野委巷之间力不能自达”的情况。这说明旌表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对每个烈女节妇都机会均等。那些草野委巷中的普通人家人微言轻,再加上财力有限,即便有节烈的事迹,也难以获得彰显。茅坤在他的文集中就记载了一个叫姚世英的寒儒为母亲争取旌表而失败的过程。姚世英讲述道:
人或强之嫁,母断发自誓。又抱孤日夜泣,勤绩纺,或为邻妪刺绣浣涤佣。故获拊孤需其长,以迄于今,年七十矣。县有司按里中长老言,申其事于府,府上之监司,及御史台,覆之无异牒。按国家故事疏当闻之朝,旌其庐。孤贫,无以为胥吏劝,故中寝。顷且亡。……嗟乎!孤无气力,不能显其母。⑯
姚母的事迹完全符合朝廷旌表节妇的要求。但是由于姚世英出身贫寒,无法打通各处关节(“无以为胥吏劝”),旌表的事不得不中途停止。可见节妇旌表这不光是“按例”的表彰,却还与各人“气力”有关。祝允明《举人谢君妻卢氏合祔志铭》,墓主卢妙定守节四十二年,但不得旌表,祝允明对此深感不平:
天下之事往往难得其当,或实盈而声微,形细而名夸。盖亦有势以驱之于不容不然者矣。凡今人之贵富强达者,多收亡稽之誉。而闺冓幽贞之操,则传者百一。即传也,亦不究而章。是岂惟人情之难得其当哉,亦势而已矣。⑰
祝允明把不得旌表的原因归为“人情”和“势”,并且特别强调“贵富强达者,多收亡稽之誉”。这恰与茅坤所谓“气力”不谋而合,正好道出了旌表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王九思的祖姑王氏十九岁嫁给同邑朱威,嫁三年而威病死,其时子宏甫仅一岁,王氏于是茹辛守志,抚孤成立,至九十二岁病卒,寡居整七十年。王九思在墓志中回顾为祖姑争取旌表的漫长过程:
成化中,先大夫中宪府君教谕巴学。每奉问先祖高年,府君未尝不及祖姑云。是时九思年十六七。先大夫曰:“姑氏之贞节甚苦,我力微,未克以表扬,是在于尔焉矣,九思谨识之。”然亦未敢自谓必能。弘治壬戌,幸承乏翰林。而祖姑之贞节几四十年矣。于是达诸县令,文君昭始闻于上。正德丁卯,乃奉诏旌表其门闾云。而先大夫实亲见之,盖甚喜,乃赐书曰:“儿为不负矣”。⑱
王氏的贞操可谓显而易见了吧,然而她却要经过王九思及其父亲两代人的努力才终得旌表。节妇旌表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而且我们看到这次请旌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王九思入翰林,官居显位,“于是达诸县令,文君昭始闻于上”。而像王九思父亲那样的巴学教谕却仍显“力微”。“是在于尔焉矣”,王父只能寄希望于儿子的显达。这样看来,像姚世英之流的草野布衣不能使自家母亲获得旌表也就不足为怪了。再比如宋懋澄的母亲张氏,也是因为儿子入朝为官才得旌表:“(懋澄)寻举京兆试部使者,以孺人贞节闻,诏旌其门”⑲。
除了卓越的道德表现,这正是我们称这群朝廷旌表的节烈妇为名副其实的小众的又一原因。又或者毫不夸张地说,作为节烈群体中的第一级和最高级,她们其实可以称作小众中的小众。朝廷旌表,这不光是展现优异道德的场所,它着实还是一个权势、地位、人脉、名望等等世俗利器的角逐场。所以,一座牌坊的树立,还真有那么点一将功成万骨枯的味道。而贞节,被目为神圣道德的贞节就这样裹挟着人事狡黠和运作走向祭坛,成为世人顶礼膜拜的对象。
地方政府表彰:这可以看作朝廷旌表的一种补充形式。对于那些苦志守节然而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获得朝廷旌表的节妇,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抚恤措施。前面我们提到的那位贫寒的张节妇,没有得到朝廷旌表,墓志记载她死时“人或以其事闻之参政朱公,公为檄县有司,出库贮若干金助之葬。”⑳还有节孝胡母汪氏,二十九而寡,不知何原因未得旌表,“郡县学官子弟上母状,守令表其闾曰贤节”。㉑再如歙县潘氏,嫁七年而夫死,守寡抚孤,按例当旌,但潘氏自己拒绝旌表之名,后来歙县县令张元裕修县志,视潘氏为“真节”,令人为其作传。㉒
宗族表彰:这是民间自发的一种表彰行为。某些烈女节妇,虽然不合朝廷旌表的条件,但在族人看来仍然不失为女性贞节的楷模。于是族中通过公议对这些节烈妇进行表彰和抚恤,以期达到美风俗正人伦的作用。有的宗族还为她们私定了谥号,并在谥号中特别加入“贞”、“节”字眼。休宁毕节妇吴氏“二十四而孀,居三十七以完节下世,宗老贤之,私谥为节妇”。㉓陈氏十五岁嫁太学生金某,嫁一年而金亡,于是毁容孀居,为夫立嗣,直至三十九岁病死。虽不合朝廷旌表例,但金氏族人以节妇视之,为她私定谥号“贞惠”:
按今国家故事,妇女之赴焚殉缗若宋伯姬、或空帷年五十以上始得请之朝,旌其庐。否则,若母之贤亦不免闇然无闻也已。悲哉!予偕金氏族讼议而私谥之曰“贞惠”。按古谥法,正行曰贞,慈下曰惠。㉔
查氏为冯让伯妻,嫁七年而让伯病卒。查氏一意殉夫,室遭火而不走,后绝食而死。据墓志记载其时宗族邻里组成庞大阵容为查氏请旌,终因不合例法而私谥为“孝贞”:
于时邑诸生三百一十有七人、乡党邻里四百二十有三人、亭长若三老一百三十人、有秩啬夫五十有七人、以木铎狥路者一百四十有七人、游儌十人诣诸台,上书言:“故太学生冯伯礼妻查,事姑孝,事夫子贞。食之可欲,忍而不入。死之可恶,然而不避。执志敦固,极身无二,宜标其门,以风劝人伦。”而按令甲,没之年踰三十,无旌例。学士大夫仿鲁孝义保、洁妇楚贞姜贞姬之义,私谥曰孝贞。㉕
虽然宗族对节烈妇的表彰行为属于非官方的性质,它在形式上较为松散和随意,但我们仍然不能低估它的社会影响和意义。尤其是当考虑了宗族在传统政治和文化体系建构中的重要作用,这样一种表彰行为也许才是最应被注意和强调的。的确,它拥有其它形式远远不及的渗透力,它带来的影响也更为持久和具体。一个女性(事实上也包括她周围的其他普通民众)有机会获得的贞节训诫,不可能来自那个高高在上的国家机构或者这个机构里的某些条文法规,而在于她身处其中的宗族及其宗族中那些正在接受或已经得到表彰的节烈模范。也就是说,宗族才是使节烈真正演变为文化之一部分的关键。
而士绅阶层,那也是节烈推广中与宗族势力相得益彰的一支重要力量。首先,就态度而言,士绅们一般都站在正统立场上对节烈行为抱着赞许的态度。㉖读他们撰写的墓志铭就可以发现,士绅们津津乐道于身边那些非凡的节烈事迹。在他们看来,烈女节妇给一个家庭带去了无上荣耀。文徴明给他的姑母文玉清作墓志铭就特别提到文氏长女的节烈事迹:“长适县学生顾春,早寡,刺目自誓,有司以贞烈奏旌其门”。㉗在另一篇写给叔母谈氏的墓志中,文徴明又提到谈氏次女未嫁而守节在室的事。㉘同样,王九思《明故李母鲍氏墓志铭》写鲍氏生平也不忘强调鲍氏次女守节事:
次适同郡阎佳。阎佳者,重庆府知事仲宁公之子也。举正德癸酉乡试,乃不幸死。女誓死不更适人。舅姑欲夺之。乃欲自经死。遂已。今孀居二十年余矣。㉙
王九思接着评论说:“鲍氏之贤至其女而益彰”。可见王九思是把鲍氏次女的节烈事迹看作了鲍氏贤行的最好说明。这应当也是文徴明的初衷:在他们看来,再没有什么能比养育出贞节的女儿更能表现一个母亲的品质和成就了。
另外,士绅们也是节烈表彰积极的参与者和促成者。作为社会中的文化精英,他们更加自觉地投身到倡节活动中去。唐顺之为俞晖妻杨节妇求请旌表,他说:“臣闻守令以兴教化美风俗为职也。臣谨以杨氏妇守节事上闻者。”㉚唐顺之把表彰节烈视为自己的职责。方式未婚而自经殉夫,汪道昆说“余帅举宗以尊长之丧丧之”㉛;我们之前读到的茅坤的《贞惠陈母墓志铭》中也有这样的句子:“予偕金氏族讼议而私谥之”㉜。可见汪、茅不仅参与了表彰,而且还俨然如其中的领袖主导了这些节烈表彰活动。茅氏为茅坤季女,嫁居翼隆,年二十四而自缢殉夫,李维桢记载茅氏死后,“其为烈妇传、若诗、若诔者凡数十百人,皆一时名士。”㉝对烈妇茅氏的贞节颂扬居然成了一件轰动一时的文化盛事,这实在与众多名士官绅的热心捧场分不开。
注释:
①⑤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232,229页。
②张廷玉等撰:《明史·列女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690页。
③⑩董家遵著,王承文编:《董家遵文集·中国古代婚姻史论丛》,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133页。
④《明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⑥⑫《明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⑦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一百二,四库存目丛书本。
⑧凌濛初撰,陈迩冬、郭隽杰校注:《二刻拍案惊奇·满少卿饥附饱飏焦文姬生仇死报》,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7页。
⑨凌濛初撰,陈迩冬、郭隽杰校注:《初刻拍案惊奇·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2页。
⑪张廷玉等撰:《明史·列女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
⑬⑮唐顺之:《荆川集》卷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⑭钟惺著,李先耕、崔重庆标校:《隐秀轩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41页。
⑯⑳茅坤:《茅鹿门先生集·张节妇墓碣》,续修四库全书本。
⑰祝允明:《怀星堂集》卷十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⑱王九思:《渼陂续集·祖姑朱节妇墓志铭》,续修四库全书本。
⑲李维桢:《大泌山房集·贞节宋母张孺人墓志铭》,四库存目丛书本。
㉑汪道昆:《太函集·明故节孝胡母汪氏墓志铭》,续修四库全书本。
㉒李维桢:《大泌山房集·贞顺黄潘墓志铭》,四库存目丛书本。
㉓吴国伦:《甔甀洞续稿·明毕节妇吴氏墓志铭》,续修四库全书本。
㉔茅坤:《茅鹿门先生集·贞惠陈母墓志铭》,续修四库全书本。
㉕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冯母查孝贞墓志铭》,四库存目丛书本。
㉖归有光写过一篇《贞女论》,对女子未嫁而夫死守节的行为提出质疑,但非常可惜,在明代他的观点几乎没有得到任何响应。
可参看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论丛·明清学者关于贞女问题的论战》,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㉗文徴明撰,周道振辑校:《文徴明集·俞母文硕人墓志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700页。
㉘文徴明,周道振辑校:《文徴明集·叔妣恭人谈氏墓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718页。
㉙王九思:《渼陂集》卷一五,续修四库全书本。
㉚唐顺之:《荆川集·杨孺人旌节碑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㉛汪道昆:《太函集·季从弟汪道耆祔旌表贞节未婚妻方氏合葬墓志铭》,续修四库全书本。
㉜茅坤:《茅鹿门先生集》卷二十三,续修四库全书本。
㉝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居烈妇墓表》卷一百六,四库存目丛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