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食品安全

2012-11-08 12:10文字整理钟金花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2年7期
关键词:行会食品

文字整理/钟金花

古代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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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说:“民以食为天。”今人说:“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心发慌。”从古到今,食物都是关乎每个人生命和健康的头等大事。在科技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伴随着各类食品添加剂应用的日新月异,农药在农牧业生产中的广泛使用,环境污染对食品的影响不断加大,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不时发生,如何保障食品安全成了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古代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一些做法,至今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我国美食为世界所称道,民族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曾说:“我中国近代文明进化,事事皆落人之后,惟饮食一道之进步,至今尚为文明各国所不及。”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升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曝光,“餐桌安全”令人担忧。

“民以食为天”,自古以来,中国人非常重视“吃”。但是,“食以安为先”,怎么保证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我国古人很早就对食品安全有所认识,早在先秦时期,即有相关文字记载。《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意思是,不到成熟季节的粮食、水果等严禁进入市场交易,以免引发因食物而造成的毒副作用。而且为了杜绝商贩们因牟利而滥杀禽兽鱼类,还规定非狩猎范围和狩猎季节,禽兽鱼类禁入交易市场。孔子在《论语·乡党第十》提到了多个“不食”原则:“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

食……”这说明古人对饮食安全的认识已经达到一定境界。

秦汉以降,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与逐步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类别渐丰。一些谋取利益的不法分子,多在掺杂使假上做手脚,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不过,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案例不多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食品造假的现象越来越多,老百姓的健康、性命也越来越受到威胁。因此,一些朝代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在这方面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下面择其一二说明。

唐朝时期,少数不法商人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毒有害食品。政府为了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在法律上作出了具体而严厉的规定。据《唐律疏议》记载:“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意思是,已经变质、曾致人生病的食品,所有者必须立刻销毁剩余食品,否则要被杖打九十下;不销毁有害食品,故意给人吃或继续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应被销毁而未销毁的有害食品以致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罪来处罚。由此可见,唐代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者的处罚是很严厉的。

到了宋代,饮食经济空前繁荣,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临安有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使用造假伎俩牟取暴利。据明代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二五《委巷丛谈》记载:“(杭人)喜作伪,以邀利目前,不顾身后,如酒搀灰,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贯水,织作刷油粉,自宋时已然,载于《癸辛杂识》者可考也。”(《癸辛杂识》的著者为周密,是宋末元初人。)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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