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英
第30届伦敦奥运会已圆满落下帷幕,各国运动健儿在奥运赛场上尽情拼搏,展示了各自的技术和风采。但本届奥运会在比赛期间也发生了诸多争议,因此,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分院(CASAd Hoc Division,简称AHD)承担的仲裁职责,就成为本届奥运会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伦敦奥运会截至结束,AHD共受理11起案件,包括参赛资格案件6起,4起驳回,2起支持;内部裁决确认案件1起,裁决驳回;兴奋剂处罚案件2起,1起改判,1起驳回;比赛结果案件2起,均被驳回。本文拟从奥运会临时仲裁的依据入手,对AHD裁决的案件进行分别介绍,以期进一步熟悉奥运会争议的仲裁机制,为我国在奥运会期间出现争议的仲裁问题提供启示和借鉴。
自1996年成立到本届奥运会为止,AHD“公平、迅速、免费”纠纷解决程序的运作非常成功,既保障了奥运会的顺利进行,又为奥运会参加者提供了解决争议的快速通道。本届伦敦奥运会的AHD共由12位仲裁员组成,他们独立于各方当事人,遵循程序公平和法律程序正当的原则,对AHD提起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
2003年10月颁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简称《仲裁规则》),是伦敦奥运会AHD仲裁程序的依据。依据该规则,AHD有权仲裁《奥林匹克宪章》第61.2条所规定的,产生于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或者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前10天的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此外,AHD的管辖权还来自于奥运选手和参加者签署的报名表。对于法律适用,AHD主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法律原则以及认为适当的规范来解决争议。
参加奥运会是绝大多数运动员的梦想,由于各国或国际单项联合会参赛资格的规定各不相同,出现的争议也较多。本届奥运会关于参赛资格的案件共6起,其案情述评如下。
申请人ALEXANDER PETERNELL为南非马术运动员,是南非马术协会(SAEF)向南非奥委会(SASCOC)推荐的综合全能马术赛的人选。但是,2012年7月2日,SAEF决定选派另一名选手PAUL HART参加奥运会;7月11日,申请人诉至CAS,要求代表南非马术队参加伦敦奥运会;7月21日,CAS做出裁决(CAS 2010/A/2845), 取 消 SAEF和 SASCOC的 决 定 ,PETERNELL符合参赛标准并有资格代表南非参加伦敦奥运会。但是,SASCOC并未将PETERNELL选入奥运代表团,而是将HART从奥运代表团中除名,并表示南非放弃参加该项比赛;7月24日,PETERNELL重新向AHD提起请求,要求裁定SASCOC允许其参加奥运会。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1)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4章第27.7.2的规定,每个国家奥委会都有权选择运动员、随队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奥运会。但是,该权利应正当地行使,遵守可适用的规则,特别是《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原则。而SASCOC放弃参加奥运会该项比赛的决定显然属于一种报复措施。(2)既然CAS对该案已经做出了裁决,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作为IOC的成员,SASCOC就应当执行,但其并未遵守该规定。因此,AHD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案为伦敦奥运会AHD仲裁的第1起案件。其特别之处在于,它是CAS 2010/A/2845案件的继续,即就申请人的请求,CAS已经做出裁决,被告不但未执行该裁决,而且作为报复,放弃参加奥运会的该项比赛。该行为显然不恰当,既损害了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又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所表达的奥林匹亚原则,也不符合奥林匹克精神和体育运动道德。此外,虽然SASCOC提出其并无权直接任命奥运会运动员,但是,作为IOC的成员,SASCOC应当遵守《奥林匹克宪章》。既然SAEF拒绝选择申请人,它就应当知道其单项协会没有执行CAS的裁决,并应当有义务督促其成员执行裁决。显然,SASCOC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
JOSEPH WARD是爱尔兰81公斤轻量级拳击运动员。2011年5月,根据奥运会拳击资格制度的规定,他并未取得参加伦敦奥运会的资格。在2012年4月国际拳击联合会(AIBA)欧洲拳击奥林匹克预选赛中,WARD被土耳其拳击手淘汰,爱尔兰业余拳击协会(IABA)就裁判腐败问题向AIBA进行抗议,但没有结果。对于剩余席位,由IOC、AIBA和国家奥委会协会(ANOC)组成的三方委员会任命了8个男子席位中的7个名额。因第8个席位空缺,三方委员会将其归还给AIBA,AIBA将其分配给捷克共和国64公斤级的拳击手CHLADEK。与IOC几次交涉未成,7月24日,WARD向AHD提出申请,认为AIBA的资格审核存在缺陷,81公斤级的席位应该由AIBA重新分配,而他就是2011AIBA男子世界拳击锦标赛中下一个排名最好的运动员。此外,因土耳其奥运会资格赛中裁判的腐败行为,他被取消资格是不公正的。
经过听证,仲裁庭认为,申请人6月28日致信IOC时就已经得知另一位拳击手已经入选,并于7月2日收到了IOC的详细解释。因此,申请人应当在此后的21天内提出上诉。因此,仲裁庭认为,无论是根据《仲裁规则》还是《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的规定,他对该申请没有管辖权。至于比赛中出现的腐败问题,因申请人并未提出足够的证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AHD首先审查其是否属于《仲裁规则》的受案范围,即必须是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内及奥运会比赛期间发生的争议。本案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AHD没有管辖权。尽管如此,AHD还是对申请人认为自己是“下一个排名最好的运动员”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和界定。通过对AIBA相关规则及相关概念的详细论证,仲裁庭得出结论:申请人不是下一个排名最好的运动员。仲裁庭对实体问题进行分析,是为了对争议问题尽可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使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满意并接受裁决结果,更加有力地维护AHD在奥运会争议解决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申请人DENISLYNCH是爱尔兰国际马术障碍赛的骑手。2012年6月29日,爱尔兰马术体育有限公司(HSI)决定向爱尔兰奥林匹克理事会(OCI)提名申请人和他的赛马作为代表爱尔兰参加伦敦奥运会的选手。但是,7月6日,HSI致信OCI,请求其推迟“批准”对该运动员的提名,因为在7月亚琛的短距离跳跃比赛中,他的赛马因马腿过敏被取消比赛资格。鉴于在亚琛比赛前的12个月,申请人的另外2匹赛马都因过敏被取消比赛资格,以及2004年雅典奥运会爱尔兰骑手的赛马事件,为避免爱尔兰在伦敦奥运会上发生骑手和马的兴奋剂事件,HSI做出了上述决定。申请人不服,向AHD提出上诉。
仲裁庭经审理后得出结论:(1)该争议在本质上属于合同争议。申请人和被告都是爱尔兰居民,他们之间的所有合同都是在爱尔兰签订的,适用的实体法应是爱尔兰法律。如果要将争议诉至CAS,相关当事人应当事先同意将争议提交至CAS,而仲裁庭并未找到任何合同条款赋予CAS对HSI做出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有管辖权。(2)该争议发生于2012年7月17日之前,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因此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奥运会参赛资格包括2个方面:国内参赛资格和国际参赛资格。如前所述,各国家奥委会都有选择运动员、随队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奥运会的权利,这就是国内参赛资格,CAS一般无权审查甚至推翻各国奥委会是否派某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决定[4]。后者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确定参加奥运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而本案属于国内参赛标准问题,当事人之间是依据合同进行规范的,应当适用爱尔兰国内法,双方的合同中也无任何同意提交CAS的条款,AHD对此没有管辖权。
2012年6月8 日,西班牙皮划艇协会(FEP)向国际皮划艇联合会(ICF),就俄罗斯皮划艇协会(RUS)配额席位第2次进行申诉,认为斯洛文尼亚放弃的K2 1 000 m席位应当分配给西班牙运动员而不应给俄罗斯。ICF当天拒绝了该请求,经两次沟通仍被拒绝后,FEP诉至AHD。经过听证,仲裁庭认为,争议发生的时间是2012年6月8日,远早于《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仲裁庭对该争议没有管辖权。
本案涉及的是放弃席位的替补问题,案情也较为简单。与前述案件相同,因时间问题,仲裁庭认为对该争议没有管辖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AHD详细界定了“争议发生”的时间问题。既然CAS和AHD的管辖权都有时间限制,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常会出现反复的沟通过程,那么如何界定“争议产生”的时间是确定是否受理案件的关键。《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是依据上诉人收到决定/裁决的日期来决定提交上诉的时间,但是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的分析却不同。以本案的时间为例,“争议产生”于2011年8月的比赛之后,而最近的时间是2012年6月8日,是申请人再次对席位分配程序第2次提出异议的时间。至于主张俄罗斯取代该席位,ICF的决定已于7月11日进行通报,而决定做出则是在该日期之前。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其于2012年7月18日致函被告属于规定的时间内。仲裁庭引用CASOT12/02的观点,“仲裁庭并不是规定运动员提起争议的时间,而是根据个案的不同,查明运动员或其他受侵害主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如何理解该争议的事实,以及其他与争议提起时间有关的事实”[6]。因此,以上提到的所有日期均在《仲裁规则》第15条所要求的日期以外,所以AHD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MULLERA RODRIGUEZ是西班牙3 000 m竞走运动员。2012年7月9日,皇家西班牙运动员联合会(RFEA)列出了参加2012年奥运会的西班牙运动员名单,申请人是其中之一。但是,7月19日,西班牙报纸《AS》刊登了一篇题为“我们发现西班牙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计划”,披露MULLERA和一名未署名的教练之间关于服用兴奋剂的电子邮件。经过与西班牙最高体育理事会(CSD)和西班牙奥委会(COE)紧急协商,RFEA技术委员会通过电子邮件致信MULLERA,决定取消其代表西班牙参加伦敦奥运会的资格。7月20日,COE以“技术”为由向IAAF和IOC提交了一份“新运动员替换表”。申请人不服,认为处罚程序不正当,诉至AHD,要求指令RFEA重新接纳他进入西班牙国家队。
经过听证,仲裁庭认为,虽然对申请人询问关于服用兴奋剂的方法不当,但是,根据相关国家协会或国家奥委会的遴选规则,对因怀疑服用兴奋剂而将其从国家队除名缺乏明确的规定,运动员一旦按照国家遴选程序被选中,就有一个合法的期待,不能以新闻报道或其他理由将其从国家队除名。体育精神的考量也不能视为一项技术理由。此外,IOC已经拒绝了COE提交的新的替换请求,对替换运动员也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裁定撤销RFEA的决定。
虽然该案属于参赛资格争议,但争议的内容涉及兴奋剂问题。案件事实的关键不是申请人是否服用兴奋剂,而是新闻报道和其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申请人将来服用兴奋剂的可能性。实际上,对申请人的尿样检测并没有发现禁用物质。虽然RFEA认为自己有权选择或不选择一名运动员,但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和遴选标准,而不能武断地以上述理由做出决定。因为任何决定的做出都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则,特别是涉及到运动员的权益时。因此,仅仅因怀疑服用兴奋剂而取消其参赛资格,RFEA的决定显然是不适当的。
2012年6 月,国际现代五项联盟(UIPM)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一份“UIPM参加奥运会的名单”,名单上的36名男运动员被宣布有资格参加伦敦奥运会。由于波兰运动员的退赛,7月20日,UIPM通知法国现代五项协会,该空缺由法国运动员BERROU顶替,但在7月22日又通过电子邮件改变了这一决定,将该名额分配给爱尔兰运动员O’KEEFFE。理由是参赛资格标准的法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在该问题的关键词上释义不同,应当以UIPM的官方语言英语为准。而按照英文文本的解释,法国运动员没有资格。法国现代五项协会和BERROU不服决定,但因时间紧急,未经内部解决程序直接诉至AHD。
AHD查明,UIPM制定的参赛资格制度的法语版本出现了一处错误。而根据UIPM的规定,英语是官方语言,在英语和法语之间出现差异的情况下,以英文版本为准,优先适用英语版本的参赛资格标准。此外,爱尔兰现代五项运动员已经获得参赛资格,故拒绝法国的请求。
本案争议涉及文本的适用问题。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2个版本出现了差异,法文文本出现了错误,致使法国运动员认为其符合资格,但按照英文文本,该运动员是不合格的。在此情形下,AHD要解决的是适用哪个文本的问题。《奥林匹克宪章》第23条规定:在与《奥林匹克宪章》和任何其他国际奥委会文件的英文文本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以法文文本为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但是UIPM的参赛资格标准不能被认为是国际奥委会或伦敦奥组委的文件,且英语是其官方语言,适用英文文本解释并无错误。同时,AHD也提出,UIPM相关规则的混乱和冲突,损害了相关运动员的利益,UIPM应当予以警示。
申请人STERBA为捷克皮划艇K2和K4级运动员,2012年5月17日在波兰波兹南举行的国际皮划艇联合会(ICF)奥运会欧洲预选赛期间,申请人被要求检测兴奋剂;6月14日,ICF致信捷克皮划艇协会(CCU),通知在申请人的“A”样本中发现了β-苯基乙胺(以下简称BM);7月9日,ICF兴奋剂控制小组(ICFDCP)通过一项决议,认为申请人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处以6个月的禁赛处罚;申请人不服,向ICF仲裁法庭(ICFCA)提出上诉,7月24日,ICFCA做出裁决:STERBA没有违反反兴奋剂规则;7月28日,申请人诉至AHD,以没有违反反兴奋剂规则(BM不在《禁用清单》中)为由,请求AHD对ICFCA的裁决予以确认。
仲裁庭查明,(1)申请人不是对ICFCA的裁决不服提出上诉,而AHD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是“认为受到侵害的当事人”;(2)目前并没有阻止申请人参加伦敦奥运会,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和立场对ICFCA的裁决提起上诉;(3)WADA是本案唯一的被告,但它不是ICF仲裁庭程序及裁决的当事人,也即被告不是适合主体,将其列为被告是不适当的。因此裁定驳回。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申请人不是不服决定,而是请求AHD确认ICFCA对其做出的仲裁裁决。一般而言,历届奥运会期间AHD受理的案件都是申请人不服被告做出的决定或者裁决而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但从上述内容看,申请人提起该上诉的初衷,并不是不服ICFCA的决定,而是想通过AHD的裁决,督促ICF尽快执行ICFCA的内部裁决,以使其能够参加奥运会。AHD重申了CAS的基本要求,即诉至AHD的应当是“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既然申请人上诉的不是争议,而且被告WADA也不是其内部裁决的当事人,因此,AHD没有管辖权。
虽然AHD的管辖权涉与奥运会比赛期间的任何活动,但就体育运动的特别规则、比赛场上纯粹的技术性规范,AHD原则上不对这些争议进行审查[4]。
在2012年8月4日举行的女子铁人三项比赛中,第1、第2名运动员几乎同时通过终点。裁判在仔细查看终点线照片的图像后,决定第1名是瑞士运动员,时间是1:59:48;第2名是瑞典运动员,时间也是1:59:48;第3名是澳大利亚选手,时间是1:59:50。但瑞典奥委会(SNOC)和瑞典铁人三项协会(STF)则认为,瑞典运动员应当是并列金牌,为此诉至AHD。
仲裁庭指出,在第2部相机出现故障的情形下,第2名运动员的腹部撞线并没被拍到,因而裁判无法依此做出判断。裁判依据第1部终点线相机给出的图像得出比赛结果,裁判的决定不存在武断更没有恶意。因此,裁定驳回。
在该争议中,裁判审查的是第1台官方相机拍摄的图像,包括运动员的前进和穿过,但该批图像集中在运动员身体的上部和头部。运动员穿过终点时位于运动员左边、用于作为拍摄背景图像的第2台相机因出现故障而没有提供进一步的图像。因此,对于第2名瑞典运动员腹部同时撞线,并没有终点线图像可供审查。在无法提供进一步图像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现有图像做出判断,裁判的行为并无不当。尽管SNOC认为它们的申请不属于赛场裁决,而是属于规则适用的错误。但从争议的事实看,仍然属于对裁判的比赛结果决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按照CAS长期坚持的管辖权界限,AHD不能审查赛场结果,除非裁判结果是武断的或者恶意的。
2012年8月10 日,女子Elliott 6 m级半决赛在俄罗斯与西班牙队之间举行。经过3轮比赛,比分为2:1,西班牙队领先。国际帆船联合会(ISAF)因为天气原因(无风)决定终止比赛(而根据赛程表安排,还应该再进行2轮)。随后西班牙队被宣布为半决赛的获胜者。8月11日,俄罗斯奥委会(ROC)直接将该争议提交至AHD,请求裁定俄罗斯和西班牙队继续进行比赛。
独任仲裁员经过紧急听证后认为,虽然帆船比赛的规则规定:所有回合的获胜者首先取得3分。但根据比赛前一天发布的标准,比赛委员会有权在比赛的任何阶段终止比赛。此外,申请人请求撤销半决赛的结果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ISAF仲裁委员会提出,但ROC并没有提出申请,申请人并未穷尽其内部救济。因此,对于比赛结果,不属于AHD的管辖范围,裁定驳回上诉。
本案中,驳回ROC的上诉是正当的。(1)该争议属于比赛结果争议。虽然ROC认为终止下一阶段比赛不是一个赛场决定,而具有组织和技术特征,并涉及奥运会帆船比赛的主要原则。但是,要求俄罗斯和西班牙队的比赛继续进行,以确定胜负的请求显然是不服ISAF确定的比赛结果而提起的上诉。(2)没有穷尽内部救济。根据《仲裁规则》的要求,申请人在诉至AHD之前,必须穷尽内部可适用的救济措施。虽然ROC认为因时间紧急,无法寻求内部救济(即向ISAF仲裁委员会申诉),但根据被告提出的证据,ISAF仲裁委员会在赛后一直等待ROC递交申诉申请,而其并未提交,因此没有穷尽内部救济措施。
兴奋剂已成为当代竞技体育的癌症,也给奥林匹克运动蒙上了一层阴影,服用兴奋剂与奥林匹克精神背道而驰。因此,打击服用兴奋剂的行为、保护奥林匹克运动的纯洁性一直是IOC追求的目标。近年来,通过IOC的持续努力,反兴奋剂斗争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服用兴奋剂的案件在持续减少,因服用兴奋剂受到处罚而上诉至CAS的案件也在减少。本届奥运会共受理2起涉及兴奋剂的案件。
被告STERBA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欧洲赛艇资格赛期间,兴奋剂检测中因使用BM刺激剂而被ICFDCP禁赛6个月。STERBA不服,向ICFCA上诉,该机构撤销了禁赛决定,裁决其没有违反反兴奋剂规则。ICF就该裁决诉至AHD。
仲裁庭认为,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庭要裁决3个问题。(1)BM是否是一种禁用物质。BM刺激剂虽然没有在《2012年禁用物质清单》中明确规定,但有关专家的证言和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它是一种刺激剂,而根据《2012禁用物质名单》第S6的解释,所有刺激剂都是禁止的。因此,BM属于禁用物质。(2)被告是否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既然BM是一项禁用物质,根据《ICF反兴奋剂规则》第2条对“服用兴奋剂”的界定,被告存在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3)处罚是否适当?判断处罚是否适当,应当确定运动员的过错程度。通过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查,仲裁庭认定运动员的过错程度较轻,禁赛6个月的处罚过重,裁决撤销该处罚而代之以警告。该运动员如愿参加了伦敦奥运会。
实际上,该案是CASOG12/05案件的继续,案件事实相同,但本案的上诉主体较为特殊,为ICF。在往届奥运会涉及兴奋剂处罚的争议中,一般上诉主体是不服兴奋剂处罚的个人或国家体育协会,但本案中,ICF为了加强兴奋剂控制的力度,特提起该诉讼。诉讼客体也较为特殊,是针对其内部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即ICF不服ICFCA的裁决进行的上诉。此外,本案中,AHD就服用兴奋剂行为的构成及兴奋剂处罚的适当性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为了更严厉打击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定期公布禁用物质名单。根据AHD仲裁庭的分析,即使不在禁用物质名单中,但只要属于刺激剂,就应当是禁用物质。而对于处罚的适当性,AHD也作出了详尽的列举,特别是对于减轻兴奋剂处罚的情节,包括BM是被告通过服用补品进入其体内的,而不是为了寻求比赛优势;他就补品的成分与《2012禁用物质名单》进行了对比并向有经验的药物专家进行了详细咨询;他有10年反兴奋剂清白的记录,且是第一次违反;作为一种刺激剂,BM多年之前就为WADA所了解,在其组织内部就其是否列入禁用名单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的结论是否定的。因此认定6个月的处罚过重。
申请人NOUR-EDDINEGEZZAR是法国3 000 m障碍赛世界级的运动员,在2012年6月17日赫尔辛基欧锦赛期间,他被查出服用禁用物质红细胞生成素(EPO)。法国田协(FFA)于7月12日做出临时禁赛裁定,暂停其所有的比赛和活动,国际田联于7月27日予以确认并立即在国际范围内生效。因此申请人被开除出法国田径队,申请人不服,诉至AHD寻求最后的救济。
仲裁庭查明,虽然申请人提出兴奋剂检测的样本和程序存在违规,但申请人没有对检测时间和检测过程提出任何异议,虽然不同意检测结果,但也毫无保留地签署了会议纪要。此外,申请人如果对兴奋剂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而现有的证据不足以取消由FFA发出的,并由国际田联确认的临时禁赛的处罚措施,因此,裁定驳回。
本案涉及的兴奋剂争议不是在奥运会期间,但直接关系到运动员能否参加奥运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仲裁庭审查的不是兴奋剂处罚的实体问题即处罚是否适当,因为申请人在比赛期间被查出服用兴奋剂是一个事实。申请人是针对兴奋剂检测程序存在违规现象而提出上诉,如样本提取的时间、样本的保存及存放方式和地点等。特别是样本提取的时间是在周日,该运动员已取得了参加奥运会的资格,没有必要再服用兴奋剂。但因提不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本届奥运会期间共检测出兴奋剂12例,但他们都没有上诉至AHD。以上2起案件发生在奥运会之前。这一方面说明IOC加大反兴奋剂处罚力度的措施和反兴奋剂政策的实施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反兴奋剂斗争中,兴奋剂检测技术的进步和先进检测设备的投入使得兴奋剂的检测更加科学和准确,即使有选手被查出服用兴奋剂而受到处罚,被处罚的运动员也会接受。
纵观近几届奥运会的仲裁案例,从数量上看,每届奥运会都有仲裁案例发生,数量虽有起伏但基本稳定(温哥华最少)[4],具体数量见表1。
从仲裁结果分析,参赛资格是奥运会AHD仲裁的主要争议,CAS通常会根据不同的案情和依据作出分析,其裁决也会有所不同,有的请求得到支持,有的则予以驳回。但是比赛结果案件,近几届奥运会均作出了驳回裁决,这也是CAS一贯坚持的原则,即对体育组织的裁判适用比赛规则而作出的裁判决定不予审查,除非有证据证明裁判做出的裁决是武断或恶意的。虽然如此,但是因为参加比赛和比赛成绩关系到参赛运动员的运动生涯、运动成绩以及因此而可能产生的巨大利益,运动员在出现争议后立即申请仲裁也是合理的。而兴奋剂争议的数量在逐渐减少,即使伦敦奥运会出现2起,也不是发生在奥运会期间,而是出现在奥运会之前。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已经得到确认,当事人几乎不可能推翻处罚结果(本届其中一例属于特例,但也只是减轻而非免除处罚)。
此外,AHD受理案件数量的稳定性也说明,由AHD解决奥运会争议的方式已经得到奥运会参加者的广泛认同,此外,AHD坚持的迅速、公平、无偿的原则也越来越得到认可。
中国选手在伦敦奥运会上表现突出,也取得优异的成绩。但是比赛期间,中国选手也出现了几起争议,我国运动员在体操、跳水、乒乓球等项目的比赛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14]。虽然也有申诉的机会,但多数都没有申诉,更没有在用尽内部救济手段后提交至AHD,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除中国人厌诉的传统、选手的自身原因或者代表团的安排外,可能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中国代表团并没有配备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而据相关网站介绍,澳大利亚奥委会指派了2名奥运会申诉顾问;美国奥委会向运动员提供之前曾经在奥运会相关争端中有过申诉经验的律师;英国跆拳道运动员AARON COOK甚至拥有自己的法律团队,在被英国奥委会排除出奥运名单后,第一时间通过自己的律师进行申诉。但是,在官方公布的中国代表团621人名单中,竟然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15]。
笔者以为,在奥运会比赛期间,如果出现争议,我国的奥运会参加者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救济途径,在专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利用IOC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首先穷尽内部解决手段,如果仍然不服,完全可以将争议或裁决提交至AHD。同时,在提高运动员法律意识的同时,我国的相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承担起其应尽的职责,为运动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当奥运选手出现争议时,及时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帮助。
表1 历届奥运会仲裁案例总数
[1]CAS.Ad hoc Division-London-OG 12/01:Peternell v.SASCOC&SAEFCAS OG 12/01 [EB/OL].[2012-7-27].http://www.tas-cas.org/recent-decision.
[2]CAS.Ad hoc Division-London-OG 12/02:Joseph Ward v.IOC,AIBA&ANOC CAS OG 12/02[EB/OL].[2012-7-27].http://www.tas-cas.org/recent-decision.
[3]CAS.Ad hoc Division-OG 12/03:Denis Lynch v Horse Sport Ireland Ltd[EB/OL].[2012-8-1].http://www.tas-cas.org/recent-decision.
[4]黄世席.奥运会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CAS.Ad hoc Division-OG 12/04:Federación Espa?ola de Piragüismo v.International Canoe Federation [EB/OL]. [2012-8-1].http://www.tas-cas.org/recent-decision.
[6]CAS.OG 12/04 [EB/OL].[2012-8-2].para5.3.http://www.tas-cas.org/recent-decision.
[7]CAS.Ad hoc Division-OG 12/06:Angel Mullera Rodriguez v.RFEA,CSD&CEO[EB/OL].[2012-8-3].http://www.tas-cas.org/recent-decision.
[8]TAS.JOad hoc du-12/08:Fédération Fran?aise de Pentathlon Moderne&Jean-Maxence Berrou c.Union Internationale de Pentathlon Moderne[EB/OL].[2012-8-10].http://www.tas-cas.org/d2wfiles/document/6222/5048/0/Sentence_08-201220-20FINAL.
[9]CAS.Ad hoc Division-London-OG 12/05:Jan Sterba v.WADA[EB/OL].[2012-8-3].http://www.tas-cas.org/recent-decision.2012-8-3.
[10]CAS.Ad hoc Division-CAS OG 12/10:Swedish NOC&Swedish Triathlon Federation v.International Triathlon Union [EB/OL].[2012-8-13].http://www.tas-cas.org/recent-decision.
[11]CAS.Ad hoc Division-CASOG 12/11:Russian NOCv.ISAF[EB/OL].[2012-8-13].http://www.tas-cas.org/recent-decision.
[12]CAS.Ad hoc Division-CASOG/12 07:International Canoe Federation v.Jan Sterba[EB/OL].[2012-8-16].http://www.tas-cas.org/recent-decision.
[13]TAS.Chambreadhocdu-12/09:Gezzarc.FFA[EB/OL].[2012-8-16].http://www.tas-cas.org/d2wfiles/document/6208/5048/0/Sentence201220-2009.
[14]申诉成伦敦奥运会主题之一中国多次遭不公正待[EB/OL].[2012-8-26].http://sports.online.sh.cn/sports/gb/content/2012-08/14/content_5503180.htm.
[15]吕伟.仲裁庭:欢迎来伸冤 [EB/OL].[2012-8-26].http://news.ifeng.com/opinion/gundong/detail_2012_08/10/16711183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