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律师话语的权力

2012-10-30 13:44吕万英陈石磊
关键词:问话辩护人答语

吕万英,陈石磊

(1.中南民族大学外语学院,武汉 430074;2.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外语系,武汉 430415)

庭审中律师话语的权力

吕万英1,陈石磊2

(1.中南民族大学外语学院,武汉 430074;2.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外语系,武汉 430415)

话语与权力紧密相连,权力是通过话语表现的。在作为机构话语的法庭话语中,庭审参与各方的话语权力形成了一个连续体,律师的话语权力位于法官和公诉人之后,但又远大于原被告和证人。为了展现不同类型案件中律师话语的权力控制情况,以9场庭审话语的转录语料为研究样本,从律师的问话与答语两个方面,描述了律师话语与权力控制的关系。

律师话语;权力;问话;答语

法庭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话语权力是有等级的,参与各方的话语权力形成一个连续体。其中法官的权力最大,公诉人次之,当事人和证人最低,律师的权力居于中间。那么真实的庭审中律师的话语权力是如何运作的?

本文基于3场民事案件、3场刑事案件和3场行政案件的庭审转录语料,分析了律师与庭审参与各方的话语互动,揭示了律师话语背后的权力控制。

一、法庭话语权力与律师话语

作为一个重要而普遍的社会现象,权力已经成为社会学、政治学和语言学等多学科热衷探讨的对象。权力就是一种对外界的影响力,是控制和支配他人的能力,是参与社会的能力、发表意见的能力和在社会中自主生活的能力[1]。权力的实现与话语构建紧密相关。权力高的会话者往往掌握着问话操作权,拥有较为宽广的话语空间。

在法庭庭审中,话语与权力控制的关系就更明显了。根据Goffman(1959)的拟剧论,法庭庭审的参与各方,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原被告和证人等都犹如一出剧目中的演员,依照固定的台本有序地参与演出[2]。这里所说的台本指固有的法律规章和庭审程序。谁应该在什么时候说话、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这些都涉及到权力的控制与支配的问题。庭审各方的地位不同,导致拥有的权力是不一样的。对法庭话语的研究,除了关注于表面的语言特点外,研究话语与权力的关系,从而揭示出各方如何更好地维护各自的语力和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在庭审中,律师主要担任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或刑事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可以这样理解,律师通过参与法庭调查、对出示的证据表示异议、发表辩护意见等职务行为,运用自己的话语权力向法庭构建自己所掌握的案件的故事版本。构建故事版本的过程是通过问与答的形式来展现的。在问与答的互动中,律师的权力运行情况被充分地展现出来。

二、律师问话与权力

语言学界关于律师话语的研究很多,但大部分的研究成果着眼于律师的语用策略或利用语言学理论阐释律师话语的特点[3-9],研究者基于各自的视角对律师的话语权力也做了不同的探索[10-12]。本文主要从问话和答语两个方面来分析律师话语的权力控制。

律师和被称为“国家律师”的公诉人一样,在庭审中均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的权力。不过和公诉人不一样的是,律师不具备公诉人所拥有的机构权力,律师只能通过自己的语言优势在法律应允的范围内为其当事人服务。

(一)律师话语权力受制于法官的话语分配权

Sacks和Jefferson指出,问话是实施权力的手段。在法庭庭审中,权力高的人的绝大多数话轮都以问话为主导[13]。例如,法官总是处于询问他人的角色,而直接向法官发问却很少见。问话本身就对答话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限制,是考察说话人权力控制必不可少的因素。

律师和公诉人的话语权力的共同点在于,他们均要在法官分配话轮的前提下,即获得了发问权时,才能提问。如下例所示:

例1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邹某某发问?

辩护人黄某某:需要。

辩护人黄某某:邹某某,杨某是什么人?

被告人邹某某:老板的朋友。

审判长为本轮话语的发起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邹某某发问”表明他将话语的发言权指定给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给予了积极回应“需要”。这时候,辩护律师才算获得了话语支配权,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因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发问不是随心所欲的,取决于法庭程序和审判长的话语权分配。

例2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2:不需要。

辩护人3:不需要。

辩护人1:需要。

辩护人1:被告人罗某某,第1单谁先提出抢劫?

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

上例同样说明了律师权力的限度。审判长向三位辩护律师询问是否需要发问,三位辩护人依次作答,只有明确表述“需要”的辩护人才有资格引起下一轮话轮,即有权向自己的当事人了解情况。

(二)律师问话分类

按照问话对答语的支配和答话人提供的信息,问话可分为开放式问话和封闭式问话[4]。开放式问话一般是特指问话。封闭式问话涉及的问题有一定指向性,一般确定了答话的范围,答话人答话的自由度小。封闭式问话可以细分为正反问话、是非问话、选择问话等。从问话的支配力看,封闭式问话要求答话的内容比较具体,对答话人的控制力大,而开放式问话则有所不同。

例3 当时被害人告诉你其已经报警了,警察马上就到,你为什么不逃跑?

例4 询问被告本人,她给您拉砖您在哪给的钱?

例5 就你所知道的范围以内,你拉的砖和白灰能建多少房?

例6 当时她身体怎么样?

例7 你从刘某某老伴儿那拿了几次钱?

如上述几例所示,开放式问话要求答话人能够提供的信息量比较大,答话人的表述自由度大,主要涉及“为什么”、“哪里”、“谁”、“什么”、“多少”、“怎么样”、“几(年、次……)”等要素。与开放式问话相比,封闭式问话要求答话人直接回答“同意”还是“不同意”,“是”还是“不是”,“可以”还是“不可以”,答话人的回答空间有限。

例8 辩护人2:走的时候拿刀了吗?

被告人:拿了。

例9 辩护人3:你动手抢劫了吗?

被告人:没有。

这两个例子中的辩护人问话都是封闭式的,要求被告人直接回答。对于封闭式问话,答话人出于诉讼目的考虑,有时并不想直接作答,而是阐述自己的理由,这样的答语提供的信息量较大,但问话人对这样的答语并不满意。又如:

例10 原告代理人:就你所知道的法律范围你认为拉货应当有营运证吗?

被告证人李某某:不是拉砖就有营运证,确实是从事这个拉货应当有营运证。

原告律师问被告证人“你认为拉货应当有营运证吗”,预期的答案要么是“应该”,要么就是“不应该”,但被告人并没有简单作答,而是解释性地陈述“确实是从事这个拉货应当有营运证”,回避了直接指责被告的意思,显然是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这样的回答往往会被对方律师所打断。

(三)民事案件中的律师问话

通过对民事案件转录语料的分析发现,律师对己方当事人(包括己方证人)发话时多使用开放式问话,对己方证人支配力较小,从而引导证人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表述。对对方当事人(包括对方证人)发问时多使用封闭式问话,这种问话多要求对方用“是”或“否”作答,对对方证人的答语做了限制,支配力较强,这是律师在对待己方和他方证人问话策略上的明显差异,反映了律师的权力支配力是有选择的,直接服务于其辩护目的。试看下例:

例11 被告代理人:你对我提交的那份光盘有什么意见,举证过程中没有任何胁迫?

证人彭某某:嗯,是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彭某某是原告请求出庭的证人。被告代理人对原告证人发问时,使用了否定的是否问话,并且是封闭式发问,其支配力比直接说“举证过程中有任何胁迫吗”强,取得了较好的问话效果,增强了论辩性。

例12 原告代理人:你看一下这个收条上收款人签字是你本人签的吗?

被告证人李某某:是的。

在本例中,原告代理人使用封闭式问话询问被告证人,要求对方直接回答“是”或“否”,对对方证人本就是一种话语束缚,说明律师对被告证人的权力支配。

(四)刑事案件中的律师问话

在刑事案件中,原被告律师针对双方当事人(证人)的问话更复杂些,原告律师向原告发话,或者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询问被告人,并不一定完全以开放式问话为主导。另外,律师对对方当事人的询问也不一定全部是封闭式问话。表1以对某抢劫案中律师问话类型的统计,反映出刑事案件中律师在询问被辩护人和其他当事人问话句式上的复杂性,使用的问话类型也比民事案件中的丰富。

该案是一起刑事案件,三名辩护律师受委托为三名被告人辩护,其中,辩护人1的当事人是被告人1,辩护人2为被告人2提供辩护,辩护人3的当事人是被告人3。辩护人除询问各自当事人之外,还询问了其他的被告人(如表1所示,辩护人1同时询问了其他两位被告人)。

辩护律师1询问自己的当事人(即被告人1)时使用了9处开放式问话和5处封闭式问话,这与上文的分析相吻合。开放式问话的频繁使用说明辩护人有意放松对被辩护人的话语控制,表面上看起来辩护人的话语权力小,实则反映了律师权力的合理运用。律师在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用对被辩护人话语动作限制小的开放式问话,正是律师有序引导被告为自己合理辩护同时又交代犯罪事实的语用策略。

表1 广西贺州某抢劫案中律师问话分析表 单位:次

与此同时,辩护律师1在对其他两名被告人(非己方当事人)询问时共使用了11次开放式问话和1次封闭式问话,这似乎与上面的分析相左,这是不是也说明辩护律师对非己方当事人也有意降低对其话语动作的限制呢?事实上,这种情况正说明了律师话语策略的多样性和法庭互动的生动性。通过对这11次开放式问话的详细分析发现,这些问话涉及的都是较易获取的信息,如“你们两次抢劫带了什么作案工具”和“西瓜刀怎么来的”等等。这些信息在公安机关审讯被告时已经获知,所以即使使用话语约束力小的开放式问话,对被告人如实交代事实起不到过多的负面影响。语料同时说明:即使辩护律师对非己方当事人使用这些开放式问话,这些被告人也并没有利用这样约束力小的问话机会,大说特说为自己辩护。

笔者语料中3起民事案件和3起刑事案件共涉及律师问话分别是39处和41处,律师的互动对象比较复杂,既包括原告律师询问己方当事人,也包括原告律师询问被告;既有被告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话语,也有双方律师交叉询问证人的话语。

如表2和表3所示,律师问话主要涉及4种问句类型:特指问话、正反问话、是非问话和选择问话。特指问话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使用频率均最高,分别出现了 23次(59%)和 26次(63%),并以开放式形式出现。使用频率居于第二位的是是非问话,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各出现16次(41%)和9次(22%),并且全部以封闭式问话出现。此外,正反问话(10%)和选择问话(5%)在刑事案件律师的问话中也有涉及,但在民事案件中未被检测到。

表2 民事案件中律师问话类型统计表 单位:次

表3 刑事案件中律师问话类型统计表 单位:次

笔者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律师问话类型的梳理显示:律师倾向于使用特指问话,表面上看是给予了答话人一定的话语空间。法律赋予庭审双方平等的答辩权,即使对于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剥夺其在法庭上“发言”的机会,这从某个方面解释了律师以开放式问话为主导的发问模式。与此同时,律师可以借机从对方的答语中找出薄弱点予以“攻击”,从而获得有利于己方的信息。与开放式问话相比,两种类型的案件中封闭式问话所占比例并不低(41%和37%),这说明律师在给予对方一定的话语空间时还是有意无意地限制对方,反映出律师固有的权力操纵模式。

(五)行政案件中的律师问话

Linell(1990)通过对法庭会话的定量研究发现,法官和律师话轮的80%是问话[14]。但在笔者所获得的3起行政案件语料中,原被告代理人(律师)话语没有一处是问话,均是答语,内容涉及参与法庭调查、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发表辩论意见等方面。

行政案件中的法官除了履行程序职责外,更多的是参与实体调查,审查争议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再决定对争议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支持。在行政案件中,原告代理人(或律师)和被诉行政部门的代理人(或律师)参与法庭辩论,在法官话轮分配下回答法官的问询。这解释了本该以问话为主导的律师话语在行政案件中没有一处是问话的原因。事实上,律师通过答语也同样能够达到其应诉目的,其话语权力操作性也可以体现出来。

总的来说,问话类型的选用反映了律师在话语策略上的精心布局,是其权力的体现。正如Woodbury(1984)指出,不同类型的问话对答话人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控制[15]。因此律师对己方当事人和证人多使用开放式问话,交叉询问时多使用封闭式问话限制对方的话语权力,但同时也要承认法庭话语互动的复杂性,在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使用话语约束力小的开放式问话也是可以接受的。

三、律师答语与权力

本文中所说的“答语”与廖美珍(2005)[5]提出的“应答”略有差别。廖指出,针对疑问点的回答被称为“应答”,区别于没有消除问话者疑问、具有敷衍之意的“应对”。本文中所指的“答语”概念相对于“问话”而言,指的是除律师问话外其他的律师言语行为的总称。

(一)“一问一答式”结构中的答语

律师答语中有一部分是对问话者(很多时候是法官)疑问点的回复,这属于典型的“一问一答式”结构,如下例所示:

例13 审判员: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有无补充或变更?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的正反问话包含了这样的预设:要么有补充或变更,要么没有补充或变更。对此疑问点,原告代理人的答语给予了明确的反馈。

这种结构中律师的答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此时律师的话语权力很有限,只是按照法庭程序据实回答法官的问话。律师有限的话语权力与法官的强势话语权力形成了明显的差别[16]。上例中,律师的答语针对的是法官的程序性话语,程序性话语是法官依照法律程序安排话轮并发问的话语,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权力有限,只能配合完成程序性话语的应答。

(二)针对对方陈述的反馈性答语

除“一问一答式”结构的答语外,相当一部分的律师答语是针对庭审其他成员(如法官)的陈述式话语展开的。也就是说,律师的答语不是在回答对方的疑问,而是就对方的某种言语行为作出适当的反馈或反映,请看下例:

例14 证人彭某某:都是王某某跟我谈的。当时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要钱,王某某有事所以他就让我去找被告老公拿钱的。

被告代理人:我反对,对方代理人不应该这么问。

这组话轮发生在证人和被告代理人之间,被告代理人的答语并不是针对对方的问句进行回复,而是针对证人的陈述表示抗议和不满。被告代理人主动接下话轮,就是其权力大的表现。因为被告律师有权力就原告和证人的发言作出反对,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力。

(三)律师的实体性答语

在律师答语中,还有一部分属于律师的实体性应答。律师通过实体性应答可以陈述己方的证据和辩护意见,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例15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被告代理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124号令第3条第二款;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666号文第22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第3条第二款,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范围问题,第4条,第7条第二款。

该案是一起诉住建委不作拆迁纠纷裁决的行政案件。审判长要求被告方就被诉的行政行为说明适用法律的理由,以此来审查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告代理人通过向法庭陈述适用的相关条文,证明己方的行政行为是有法可依的,是律师维护其当事人的权益的体现。这类实体性答语可以充分展示律师的论辩技巧和话语策略。律师的这种权力同样是法律赋予的,而在只有法官询问律师的意见时,律师才获得这种展示论辩技巧的机会,这再次印证律师的话语权力是相对的。

四、结语

律师话语的权力控制主要是针对原被告和证人等低权力的话语者而言的,其话语权力受法官话语的支配。只有在法官将发话权分配给律师后,律师才能向相关当事人提问,这反映了律师话语权力的等级性。律师的话语权力处于庭审权力连续体的中间部位,远低于具有机构身份的法官和公诉人。律师的话语权力不能与被称为“国家律师”的公诉人相提并论。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律师可以利用相对自由的权力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既有利于展现最接近案件本身的故事版本,又可达到辩护目的。

注:本文部分语料来源于中国法院网和上海法院网。

[1]吕万英.法庭话语权力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陈石磊.基于拟剧论视角的法庭冲突话语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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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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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吕万英.法官话语的权力支配[J].外语研究,2006(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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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Woodbury H.The Strategic Use of Questions in Court[J].Semiotica,1984(3/4):197-228.

[16]包冰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之解析[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4).

A Study on Power of Lawyers’Discourse of the Trial

LV Wan-ying1,CHEN Shi-lei2
(1.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Wuhan 430074,China;2.Department of Foreign Languages,Wuhan Bioengineering Institute,Wuhan 430415,China)

Discourse and power are closely interlinked,and power is manifested through discourse.In the courtroom discourse,as a typical type of institutional talk,all the discourse power of participants of the trial forms a continuum.The power of the lawyer is less than that of the judge and the prosecutor,but far more than that of the plaintiff,the defendant and the witness.In order to demonstrate how power manipulates lawyers’discourse in different types of cases,based on the authentic record-transcriptions of the trails,this paper depic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yers’discourse and the corresponding power manipul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lawyers’questions and responses.

lawyers’discourse;power;question;response

D915;H03

A

1674-8425(2012)06-0049-05

2011-10-26

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资助项目(CSY11025);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基于语料库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体裁分析”(QW2011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吕万英(1965—),女,湖北天门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学、二语习得;陈石磊(1982—),男,湖北钟祥人,硕士,研究方向: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学。

(责任编辑 王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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