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刑法保护:内涵、缺陷及完善

2012-10-25 01:41耿赫
人民论坛 2012年26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人权

耿赫

【摘要】刑法是构成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基础,是直接关乎到国家公民人权和保障的法典,它具有着广泛的公民权益保护和对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独特制裁权利的特殊性。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人权保护的立法还存在有罪不能罚、违法不能究等缺陷,需要采取优化刑法的类罪体系,增强刑法的明确性等措施使其完善并成为维护公民权利的利器。

【关键词】人权 刑法保护 民主原则 宪法原则

人权刑法保护的概念厘定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是政权掌握者为了维系其政治统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刑罚的威慑力决定了刑法对人权保护具有特殊性。首先,刑法典对人权的保护应以公正判定标准作为基础,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刑法才能更加人道主义化,才能成为人权保护强有力的保障。

刑法保護中的人权为法定的公民权。刑法对于公民的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刑法是对人权得以全面实现与评价的一种保障体现。第二,刑法所保护的对象为国家公民具有的法定权利。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公民,是指除了本国的公民外还包括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人权受侵害人和犯罪人也包括其中。由于刑法自身具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并非所有道德权都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刑法对人权的保护只是公民所具有的法定权利而不包括道德权利。刑法对人权的保护是法律的目的,在实践中,有很多方面是法律所不能及的。

刑法以刑罚权为手段实现对人权的刑法保护。每一个公民都享有人权的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则是国家,国家将刑法制定出来,使每一位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刑法对人权的保护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来分析,从积极性保护来讲,通过对犯罪进行宣告或者确定其刑罚,保障公民合法人身权不会受到侵害;从消极性保护来讲,“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这说明只有触犯了刑法的才可被认定为犯罪,只有刑法中存在的刑罚才可被实施。

现行刑法人权保护的立法缺陷

受传统刑法观念的影响,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受过去传统的国权主义刑法观念影响,世界上不少国家在订立刑法典时都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犯罪放在法典之首,而将对个人利益的犯罪侵犯置后。

刑法在对公民某些基本权利的保护上还存在缺失。由于受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现实的制约,我国公民还要经历从“应有人权”到“实有人权”的漫长过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甚至存在生活无保障的状况,人权更无从谈起。此外,许多公民的人权意识淡薄,缺少国家对人权赋予的权益信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家法律制度对于人权保护的改革。

有罪不能罚、违法不能究。因为设置的逻辑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对于某些犯罪不能完全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够完善和健全。很多刑法中存在的条文,仅是用来命令,缺少有针对的惩罚性规范,从而导致法律不能更好地发挥效力。

人权刑法保护的路径

立法的指导思想与人权的刑法保护。第一,民主原则。刑法是约束犯罪与规定刑罚的相关法典,具有着公平、规范、统一等特征,所以,在制定刑法典的过程中,一定要以民主原则为基础,更好地将全民意志体现出来,使人权得到一定的保障。

第二,宪法原则。《宪法》乃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国家一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应遵从《宪法》。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在这个特殊的关头,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的进一步保护,对于犯罪人的权利制定也必须遵从《宪法》,这也是刑法对人权保护的客观要求。在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方面,我国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具体选举程序、选民要求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人权的刑法保护。第一,罪刑法定原则对人权的保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简单的说,罪刑法定原则即为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来对其处于相应的刑罚。

一方面,从罪行法定原则与人权两者的关系看来,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思想与人权概念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不管是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思想产生的基础,如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还是其经过发展演变后新时代的民主主义无疑都体现着对人权的保护。

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实行体现了人权的刑法保护。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主要从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来体现。实质上如禁止处罚不当的行为、禁止不明确的刑罚法规、禁止残虐刑等;形式上如排斥习惯法、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否定绝对不定期刑等。随着实践的发展,构成要件的明确性理论又被充实到罪刑法定的原则中来。这一要求的提出将司法机关的自由量裁权限制在了合理的范围内,增强了刑法的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刑法对人权保护的实现。

第二,平等原则对人权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刑法典中平等原则的基本体现,也是刑法对于人权保护的必然需求。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公民不论其种族、国籍、出身、性别都具有平等刑法使用权利,这是刑法典平等原则中司法平等的主要体现。刑法平等原则中的立法平等在刑事立法中的平等原则表现在:在规定犯罪与制度法定刑时以平等观念为基本,不可因一些其他行为人相关的特殊社会地位和特殊身份而出现同罪异罚。不论是《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人权保护文件还是区域性人权保护文件都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人权保护的平等性原则。

正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四条的规定:任何人的犯罪在法律的适用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具有逾越法律的特权。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即为适用刑法的平等,而不包括刑事立法中的平等。由于我国公民普遍对人权的认识不足和现行立法中人权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平等原则没有在我国的刑法典中完全实现。

现行刑法人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优化刑法的类罪体系,增强刑法的明确性。我国将公民权利的侵害犯罪置于刑法典前章列中,体现了我国对于公民人权保护的基本立场,也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民主核心政治观念。在对刑法人权保护的完善中,司法机关需要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使公民从根本上认识法律的明确性,使其对“犯罪”的定义有明确、彻底的认识,并使公民在日常行为中能够时常警示自身,从而保障公民在法律之内的自由,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

严密法网,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欧洲人权公约》、《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重要性国际人权保护的文件,都开篇明义地规定了人权保护的平等性原则。随着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我国也加入了一系列人权保护公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中,不但要保持着刑法的“柔”,更要发挥其制裁侵害行为的“刚”。

改革刑罚制度,使其更加合理化、人性化。刑法中刑罚的执行直接决定着犯罪行为人的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射了全体公民的利益,因此,犯罪行为的刑罚制定与实施,对整个刑罚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当前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念中,以人权保护为基本目的的刑法制度要求刑罚更加人性化、合理化。纵观刑罚的发展演变过程,古代残酷的种种刑罚已经被现代社会所摒弃,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刑罚必定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小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逐步推进,在逐渐走向共产主义高度文明的社会形态中,我国刑法制度也在逐渐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虽然与其它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还未成熟,但是在不远的将来,刑罚必定成为国家赋予公民权利的一把利剑。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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