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刘 丁 葛 宇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及食品标签常见问题解析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刘 丁 葛 宇
随着食品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增加,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类信息摄取加大,其中一项就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是食品销售的必要条件,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消费产品的认知。
2009年6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内容,《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为“新版标准”)基于此环境下修改颁布,已于2012年4月20日实施。本文笔者对新老标准进行解读比较,同时对市售的120批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通过调查,就常见的食品标签问题进行解析。
1.1 世界各国、地区食品标签情况
美国是对食品标签要求极为严格管理完善的国家,其对食品标签的要求,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包括食品保健声明、食品警示标签、食品营养标签和营养含量声明、对有机食品标签的规定;法国对食品包装文字说明也比较严格,如食品包装上除了标明这种食品的商业名称外, 还必须显著地标明其法律名称,食品包装上的各种形容词不得滥用,要有明确的含义等;欧盟所有成员国对食品标签的侧重管理主要体现在要求食品生产商向消费者说明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旨在给消费者提供是否选择转基因食品的自由。
1.2 GB7718-2004介绍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为“2004版标准”)于2004年5月9日发布,并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实施近七年,适用于预先定量包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是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第二次修改,尤其在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身利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做出了强制性的要求,如不得在食品标签上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标签上必须标示的文字和数字的高度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的标示等,同时发布了英文版标准。总之,2004版标准不但增加了必要的内容,提高了与国际接轨的程度,而且对于食品的标准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3 GB7718-2011概述
2.1 新版GB7718-2011的法律依据
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准则的《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以此作为一般规定,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2.2新版GB7718-2011的主要修改内容
2.2.1食品名称与配料表
食品名称是食品的名字,一方面食品名称一定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通过食品名称,消费者能够了解食品的一些真实属性,不会产生误解;另一方面食品名称一定要与食品的其他要素相一致。新版标准对食品名称的规定重点强调食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谓“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新标准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序,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除外,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标示原始配料。与旧版标准比较,取消了单一配料的食品可以不标示配料表的规定,如饮用水、大米、黑木耳等。
通过理论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概念隐喻与概念整合是不同的:概念隐喻理论涉及两个概念域之间的单向映射,而概念整合理论则是一种多空间网络模型,整合过程的跨空间映射不是单向性的;概念隐喻主要针对常规的、约定俗成的概念关系,而概念整合则着眼于非常规的、动态的或实时的概念构建,且意义构建过程中会生成层创空间。
2.2.2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即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标准中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新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同时要求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外包装上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保质期是与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新版标准删除了“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这样的表示、删除了“保存期”定义。在新版标准中对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的标示有多种标示形式的举例。
2.2.3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也是新版标准修改的亮点,其中之一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具体表示方法可以参照标准的附录要求进行标示。如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可以选择三种标示方法:(1)柠檬黄;(2)着色剂:102(102为柠檬黄的国际编码);(3)着色剂(柠檬黄),但是不能只标“着色剂”。同时,预包装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即应符合GB2760-2011中各类产品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2.2.4 产地与联系方式
“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2004版标准相比,新标准中增加了生产者、经销者的联系方式,且对名称和地址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这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可追溯性,令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更加有保证。
2.2.5增加食物过敏原的推荐性标示
食品过敏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但在现阶段我国对食物过敏尚缺乏风险分析,规定对配料中的食品过敏原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新版标准列举出了八类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3.1 食品标签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对市售的120批次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查,涉及到糕点、肉制品、饮料、粮食等20余类加工食品,其中共出现43次各类标签标示问题,各类问题出现的频率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添加剂、特殊标识、净含量等方面标示。
3.2 食品标签常见问题
3.2.1 产品名称与配料表不符
这是一类常见的食品名称标示不规范情况,往往发生在食品名称用一种食品去修饰另一种食品时,用作修饰意义的食品在产品加工过程中并没有使用过,误导消费者。例如:“奶油瓜子”配料中没有奶油,建议合理命名为“奶油味瓜子”;配料中使用非可可的植物油脂产品仍命名为“巧克力”并不规范,建议合理命名“代可可脂巧克力”,且代可可脂和巧克力应该使用同一字号。
3.2.2 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新版标准明确规定“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有一产品命名为“熬点”,其真实属性是复合调味料,在命名时一定要把“复合调味料”标明;《GB10789-2007饮料通则》中规定果汁含量≥10%方可命名果汁饮料,如有些产品果汁含量达不到要求仍命名“果汁饮料”也属于产品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3.2.3 未标明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新版标准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满足了两个条件即: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才可以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汉堡调味粉、肉味粉、植脂末等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正确标示为汉堡调味粉(××,× ×,…)。
3.2.4 食品添加剂标示不规范
未按照标准要求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只标明其功能名称,例如:
乳化剂、抗氧化剂等;同时部分食品添加剂书写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如“谷铵酸钠”、“a-淀粉酶”,应正确标示为“谷氨酸钠”、“α-淀粉酶”。
3.2.5 净含量和规格标示不规范
标准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也即净含量的标题一定为“净含量”,如使用“净重”、“毛重”等都属于净含量标题标示不规范。部分不规范情况还包括净含量未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净含量2500g”、“0.250kg”、“2公斤”、“4700ml”均不规范,正确的标示应分别为2.5kg(质量≥1000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千克或kg)、250g(质量<1000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克或g)、2千克(应当使用质量的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或kg)、4.7L(体积≥1000mL,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升或L、l)。净含量字符高度达不到相应要求也是常见的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