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协定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

2012-10-21 06:26李玉洁
统计与决策 2012年4期
关键词:东道国双边

易 波,李玉洁

(1.东南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96;2.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法律教研室,南京 210046)

0 引言

全球贸易发展处于一个微妙的时刻。促进海外投资,不失为另一种减少贸易摩擦、实现贸易平衡的路径。虽然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步伐在加快,但是企业仅凭借一己之力去协调东道国关系获得投资国的支持往往势单力薄。而由两国政府之间谈判签署的双边投资协议(简称“BITs”)备受期待。双边投资保护协议(BITs)是东道国与投资国之间订立的,旨在为两国投资者在对方国家的投资利益提供法律保障,保障海外投资者权益的双边条约。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问题;关于征收、国有化的补偿问题;关于投资财产、利润和其他收益自由汇出问题;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问题。

各类关于投资的协定已成为数量增长最快的国际规制。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称,2010年底构成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各类国际投资协定总计6100多个,过去几年平均每周至少签署3个。截止到2010年底,中国已经与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东盟、智利等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贸协定,与香港、澳门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与台湾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考虑到我国目前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大多数都是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基于当时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状况签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外资,为外商投资提供优惠政策,而对我国“走出去”投资企业的保护内容涉及较少。所以有必要考虑我国双边投资协议的安排,为“走出去”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1 双边投资协定对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影响的理论分析

双边投资协定是两个国家为了鼓励、促进和保护相互之间投资而签署的法律协定。最初,BIT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为了保护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签订。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九十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也签订了大量BIT。发展中国家签订的BIT在内容上日趋完善,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和争议处理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越来越重视保护在签约国的投资,为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做好了护航的准备。

BIT具体内容因两国谈判的结果不同而差别很大,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投资的定义、投资准入和待遇的规定、收益汇出的规定、征收和补偿、赔偿损失以及争议解决。BIT保护的投资很广泛,一般为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的各种类型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动产和不动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股权的特许权等内容。投资准入和待遇部分规定了外资的准入条件和享受的待遇。BIT一般都规定按照东道国的法律法规鼓励签约国来投资。投资待遇方面,BIT一般规定来自签约国的投资在当地享有公平公正且不低于本国和第三国的待遇。在收益汇出方面,BIT规定允许投资者随时将投资中产生的利润、股息、利息等收益汇出东道国。避免东道国对投资的征收和国有化是投资保护的重要内容,BIT一般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征收外国投资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照国内法律程序、采取非岐视性的方并给予补偿。一般地,东道国应该按照投资被征收前的价值及时补偿。赔偿损失部分规定了东道国发生战乱等重大事件使另一国投资受到损失时的补偿情况要求采取的补偿措施应不低于本国及第三国。争议一般包括缔结双方的争议和一方投资者与另一缔结方之间的争议。对于前者,BIT鼓励通过外交方式解决;对于后者,BIT首先鼓励双方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可以通过东道国行政司法程序解决或者按照BIT规定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因此,从内容上看,BIT从多个环节保护了签约国的投资。

利用国家层面投资数据的实证研究结果也验证了BIT促进签约国吸引国外投资的作用。Egger和Pfaffermayr(2004)发现OECD国家之间生效的BIT能够增加30%的双边投资存量[1]。Busse et al.(2010)进一步分析了1978~2004年间28个国家与83个发展中国家的双边投资数据,发现BIT显著促进了签约国向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外资流入[2]。程惠芳和阮翔(2004)在中国向32个国家和地区投资的研究中,没有发现BIT对于签约国之间的双边投资的显著作用。

目前的研究大部分基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背景,我们很少看到BIT对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作用的研究。诚然,发展中国家起初签订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国外投资,BIT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的迅猛发展,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制定了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各类政策,签订BIT也成为发展中国家与签约国之间促进双边投资的重要措施之一。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往往缺乏核心资产和国际化经营的经验,对外投资的风险一般要高于发达国家的企业,产权保护的需求很大,国内却往往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持。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未完处于起步阶段,海外投资的支持制度往往不健全,在发达国家能够发挥重在作用的海外保险制度和保险机构在发展中国家却严重缺失,例如相关审批环节过多、保险费率高,不能够有效保护企业在国外的投资(陈颖,2009)。BIT作用签约国之间避免投资被不法征收和侵犯并尽可能地保护投资的承诺,弥补了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保护体系的缺失,能够直接促进发展中国家与签约国之间的投资。具体而言,首先,BIT规定签约国的投资不能享受岐视性或不公平的待遇,收益可以随时汇出东道国。这为企业的投资提供了公平开放的环境。其次,BIT要求东道国不能非法征收签约国的投资,大大降低了企业产权被侵犯的风险。第三,企业资产受东道国造成的缺失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因此,即使到政治环境不够好的东道国,企业也不必过于担心因当地政局乱造成的重大损失得不到赔偿。最后,如果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纠纷无法通过协议解决,签约国的投资者可以到国际专门机构对东道的不公平待遇和非法侵权提出诉讼,寻求国际援助。可见,BIT作用东道国政府对签约国投资的承诺,从企业进入后的待遇、资产收益汇出、免于被征收和国有化以及损失赔偿等方面,提供了投资每一个环节的保护,能够有效保护投入到东道国的各种资产和收益,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投资的风险和成本。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到与母国签订BIT的国家投资具有很多益处。

2 实证检验

2.1 模型设定

结合国际生产这种理论、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等理论,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包括市场因素、资源察赋、关税等贸易壁垒和制度文化等因素。因此,结合上述理论分析,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的模型设定如下:

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OFDIt:表示第t年中国直接投资总存量。在海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的研究中,被解释变量多采用诸如国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增加值或分支机构出口额占全部产量的比重等等。因为FDI总量指标往往不能反映出直接投资是否从事实体经济活动,如果投向避税天堂或离岸金融中心,数据就很难反映投资的实际流向。但由于目前可以获得的数据只有的总流量数据,并没有提供国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相关数据,本文最终采用2001~2009年间中国对国别的直接投资总流量数据作为被解释变量。X代表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

2.2 变量分析

(1)市场规模(GDP)和市场增长潜力(GGDP)。东道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代表了一国的总产出,是社会总需求的反映,因此用国内生产总值作为市场规模的代理变量,记作GDP。东道国的市场潜力对于FDI也有重要的吸引作用,用GDP的增长率(GGDP)替代。

(2)双边投资协定BIT。BIT作为虚拟变量,如果中国与国家i在第t年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那么这个变量就取值为1,否则就为0.本文采用年份的原因是因为BIT的签订笨笨狗狗引导企业到有关东道国投资,尽管从签订到真正实施还有一段时间,但一旦签订就具有非常大的引导作用.BIT数据来源于UNCTAD数据库.

(3)东道国制度环境(RL)。制度因素包括宏观的政治体制、社会稳定性、法律环境、税收体制和中观的区域投资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微观的公司体制、投资体制。世界银行专门测定了各国的制度情况,包括6个方面:责权制、政治稳定和避免暴力、政府效率、管理质量、法制规则和腐败控制。这个数据库包括1996~2009年213个国家的情况。

(4)资源禀赋。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当中,资源寻求型的投资所占比例非常高。包括中东和非洲等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蕴含丰富的石油等自然资源。由于资源品种较多,没有统一的实物进行测定,在本研究中采用东道国原材料占对中国出口的比例来替代,记作RRE。比例越高,中国对其的投资可能性就越大。

根据以上分析,模型设定如下:

由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的限制,本文样本包括2003~2009年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覆盖了世界上177个国家和地区。在此基础上,我们剔除了两类数据:对避税港的投资难以确定其目的,包括卢森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中国香港和澳门等是典型的避税地,虽然投资流量巨大,但往往只是资金的中转站,无法体现投资的最终目的地和动机,因此在样本中剔除。排除了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数据,剔除统计数据缺失的样本和其它数据不足的样本,最终得到有效样本143个。

2.3 实证回归结果

采用EVIEWS6.0,对上述模型进行了回归,结果如下:

表1是实证回归结果。模型1是中国对全部国家投资的回归结果。从其中可以看出,中国的投资倾向于到市场规模较大、市场发展潜力较大、资源丰富的国家进行投资,而对于治理环境变量来看,系数显著为负,说明治理环境越差,中国对其投资越多,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显著不同。从国外的研究来看,治理环境越好越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这主要是由于目前中国对外投资主要是资源寻求型的,而治理环境比较好的地区已经被国外跨国公司获得,作为后来者只能投资到一些风险比较大、治理环境比较差的地区。我们还检验了双边投资协定与东道国制度环境的交互作用。研究结果发现BIT与东道国制度环境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BIT与东道国制度环境之间存在替代关系,既是东道国治理环境越差,双边投资协定签订的意义越明显。

表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布局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

我们也探讨了不同时期BIT对于双边投资的影响。由于中国在2001年底加入WTO,中国开始真正的融入到世界经济中,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异,我们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相比较与2001年及以前,2002年及之后签订的协议更多的体现了对中国投资的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外投资争议处理上更加完善,对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保护程度更高,相对增加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在2001年及以前签订的协议主要是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保护程度不足。

为了研究双边投资协定与东道国治理环境的关系,我们进一步细分了国家组,分为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和对发展中国家的头两组。从表2可以看出,在这一变量的回归结果上,发达国家的BIT与治理环境的交叉系数为正,两者之间的显著关系并不突出。而对发展中国家的回归结果却表现为显著的负相关。而且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所占比例较高,这使得整体上表现为BIT与东道国治理环境具有替代效应。当东道国治理环境较好时,制度本身能够提供有效的投资保护,因此BIT的替代作用就比较小。当东道国治理环境较差时,BIT就越能提供有效的投资保护,因而起到替代东道国制度环境却为的作用。

表2 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组的回归结果

3 结论和政策建议

随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投资安全的问题日益得到关注。本文基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别数据,研究了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的影响。结果发现双边投资协定对于保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权益,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有积极的影响,而且对于治理环境较差的国家的投资的作用更加明显。另外,2002年及以后中国在鉴定双边投资协议时更注重对外投资争议处理的保护。本研究的结论有以下启示:

(1)签订双边投资协议时不仅要考虑吸引外资的条款,还要强调保护本国对外投资的内容。发展中国家一般是资本的经输入国,但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资本积累的加深,对外投资的能力也上升。因此,在签订活着续签双边投资协议时,不仅仅要考虑对吸引外资的保护,而且要重视本国对外投资的条款内容。

(2)对发展中国家投资时积极签订和续签投资协议。根据研究结论发现,治理环境较低的国家,在签订双边投资协议时对投资的保护更加有效。中国对发展中的资源投资比较多,这些国家相对来说风险较大,治理环境较低。政策制定者应该积极与这些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议。尽快对早已签署的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内容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加大对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保护力度,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应该选择那些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投资,才能更有效的保证投资安全,避免投资出现损失。特别是到治理环境较差的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议可以得到按照国际惯例的、高于东道国制度的保护。

[1]Egger.P.The Impact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2,32(4).

[2]Berry,H.Guillen 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Cross-national Dis⁃tance[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10,(41).

[3]程惠芳,阮翔.用引力模型分析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J].世界经济,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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