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来虎
(甘肃省地矿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兰州 730050)
随着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地勘单位承揽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越来越多。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来源于企业,地勘单位为企业服务,成果归企业所有等特点,决定营利是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根本目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一般多种地质工作手段同时并行,项目既具有工程施工的特点,又具有科学研究的性质。笔者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结合自己从事地质勘查财务工作的经验,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的营业税筹划,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供大家参考。
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大多时间紧、任务重。勘查单位受设备、人员以及工作期的限制难以在短时期内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往往通过工程分包的形式,与第三方共同完成。即由地勘单位作为总承包人与委托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再与分包人之间订立分包合同,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地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地勘单位负责,并与地勘单位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税法明确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税法规定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由此,可以肯定地质勘查中的工程施工部分,应属于税法规定的“建筑业”,适用工程分包的税收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应先由地勘单位与委托方签订矿产资源勘查合同,将编制的项目预算表作为附件加附在合同中,以便区分工程施工和资源勘查研究合同额。工程分包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是总包合同的分包合同,完善合同分包手续。
项目结算时,地勘单位根据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开具发票给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全部工程价款。地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进行区分,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分包单位只与地勘单位发生联系。地勘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因为地勘单位对分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履行的是代扣代缴义务,分包工程实际纳税人为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应注明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金。地勘单位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供给分包单位,地勘单位将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发票给地勘单位,因分包工程税金已由地勘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不再对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完税证明和分包协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矿产资源勘查是地勘单位运用自己的勘查技术与科研力量,运用科学的手段,对未知矿产进行探查、研究,提出科学的报告,本身就是对某种找矿技术的开发,且其最终提交的工作报告,对今后矿山的建设、开发具有关键的指导意义,应属于技术开发(服务)的领域,适用于本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应使用国家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制式合同文本签订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其次,在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厅)进行技术合同认定;最后,根据认定的技术开发(服务)金额,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向委托方开具免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取消了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工作程序,但地勘单位仍应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以便申请免税发票。
某地勘单位按照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制式文本与企业签订矿产资源勘查合同,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其中,钻探施工700万元,综合研究300万元,合同期限一年,到期提交地质工作报告。为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地勘单位将其中的500万元的钻探施工任务分包给了丙公司,并与其签订钻探施工分包合同,共同完成钻探工作。
合同签订后,地勘单位将合同上报省科技厅技术合同认定办公室进行了认定,经认定,技术开发部分合同金额为250万元。
(1)工程分包部分纳税情况。地勘单位按照总施工金额700万元,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并对其中的500万元予以代扣代缴,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地勘单位实际负担税款为总施工金额与分包工程的差额2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部分的税款,营业税税率按照3.3%计算,缴纳税款为:(700-500)*3.3%=6.6万元;
(2)综合研究部分纳税情况。由于认定了250万元的技术开发部分,地勘单位仅就其差额予以纳税差额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部分在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营业税税率按照5.6%计算,实际缴纳税款为:(300-250)*5.6%=2.8万元。
两项合并,1000万元的资源勘查合同,仅缴纳营业税9.4万元。若不进行税收筹划,则需缴纳营业税:施工部分23.10万元(700*3.3%=23.10);资源勘查部分16.8万元(300*5.6%=16.8),两项共计39.90万元。由于实施了税收筹划,节约税款30.50万元,税收筹划效果明显。
税收筹划是专业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不但需要扎实的财会、税收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地质、财务、合同管理等项目参与部门共同配合,通过深入研究,综合考虑,探索税收筹划的有效方法。同时还要与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企税关系,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征得税务部门的认可与支持。更重要的是地勘单位要树立诚信纳税意识,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提高效益。若一味滥用税务政策,就会误入偷税漏税的歧途,得不偿失,必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对待。
[1]帅霞.建筑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9):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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