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刘峰
根据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犯罪类型报告(typologies report)分析,全球证券市场存在规模庞大的洗钱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证券业反洗钱工作机制,有效防控证券业洗钱活动,是维护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不法分子分笔将非法资金存入或转入资金账户,规避反洗钱法律对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规定,然后将资金账户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待资金规模积累到一定程度,一次性转出证券账户,达到清洗非法资金目的。此种手法虽然耗时相对较长,但由于可以有效规避反洗钱法律关于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规定,较为隐蔽。随着网上交易的日益兴盛,此种洗钱手法的效率也不断提高。
在各证券商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不法分子通过将托管在某一证券商的深交所上市证券转到另一家证券商处托管,利用接受转托管证券商不熟悉该账户原来情况的信息盲点,隐瞒资金来源、性质。同时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利用此规定进行多次操作可以进一步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不法分子先低价买入某股票建仓,然后通过收买业内人士、借助互联网等方式发布误导性信息,或者利用对敲等手段制造虚假供求关系,借此刺激投资者购买该股票。随着购买该股票投资者的增加,股价也水涨船高,待股价接近峰值时,不法分子趁机抛出股票获利离场。
不法分子在相关公司兼并重组、利润分配等可能引起公司证券价格剧烈波动的重大信息披露前,提前获得信息,并根据信息发布后证券价格预期变动方向,提前大量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谋取非法收益。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非公开发行、面向特定对象、运作灵活等特点,而且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多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因此其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相对较为宽松,使得不法分子将非法资金引入、赎回等运作容易游离于监管机构监控之外。同时,由于私募基金规模相对较小,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被不法分子控制用于清洗非法资金。
不法分子注册成立一家企业或与企业管理人员相互勾结,首先以企业合法资金投资证券市场,在不断的证券买卖中,利用会计舞弊手段,通过做账分笔将非法资金引入企业账户,作为证券投资收益存在,为非法资金捏造合法来源。
在现有反洗钱法律制度基础上,根据证券业业务性质、类型、特点等,制定证券业反洗钱指引,提高证券业反洗钱法律制度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适应证券业不断发展需要,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及衍生品不断增加的情况,及时修订、补充证券业反洗钱可疑交易识别标准,为证券业金融机构识别与报送可疑交易提供依据。根据部分可疑交易难以量化与标准化特点,强化对金融机构主观识别与报送可疑交易义务要求。将证券业金融机构核心反洗钱义务纳入《证券法》等专业证券业法律,推动证券业金融机构将履行反洗钱义务与开展业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将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业中的信息聚集和行业准入作用,转化为推动证券业反洗钱工作的优势。发挥证券业协会在反洗钱监管体系中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证券业金融机构提供反洗钱法律咨询和教育,引导证券业金融机构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与做法,向监管机构反映证券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要求。赋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反洗钱义务与权力,一方面规定其必须接受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赋予其对会员的反洗钱监督与指导权力,如在会员准入时提出反洗钱要求等。
加强人民银行与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动,建立日常反洗钱监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与反洗钱相关市场违规行为不定期通报制度、反洗钱可疑交易及案件线索信息随时通报制度。建立银行与证券业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互通平台,构建以证券业金融机构和存管银行共同构成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有机整合客户资金账户资金交易信息与证券账户证券交易信息。构建证券业金融机构间信息互通机制,强化对大额及可疑交易的交叉对比分析,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转托管等手段隐匿非法资金来源,保持对证券交易监测的连续性。
根据证券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综合采用质询、约见高管谈话、实地走访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等现场检查手段,督促证券业金融机构发挥反洗钱“前沿哨所“作用,完善内部管理。依据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规章,结合自身业务流程,特别是实际业务中容易被洗钱活动利用的环节,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严格客户身份识别,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性跟踪验证。优化大额及可疑交易自动监测与报送系统,强化其可疑交易自动识别与筛选功能,加强对可疑交易的人工识别,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强化对工作人员反洗钱知识培训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员工考核的一项指标,提高员工积极性与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