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准
鸦片战争之后,开眼看世界的人们通过西学的研习,认识到了西方的先进政体,有了国会、宪法的概念。在一片鼓噪声中,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诞生了。不过,《钦定宪法大纲》及之后《十九信条》的出现让人们对晚清政府失望透顶,反倒成了加速其灭亡的催化剂。
中华民国时期,有一部宪法文件不得不提,就是真正具备了现代宪法精神和内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民国时期最科学、最先进的宪法,同时也是最倒霉的宪法。自诞生之日起,它便成了各政治集团激烈交锋的主战场,被用来掩盖各种政治野心和闹剧。其后,在这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天坛宪法草案》(1913)、《中华民国约法》(1914)、《中华民国宪法》(1923)种种,已然相去甚远,貌合神离,初创之宪政精神,全不知何处。直至蒋介石将自己删改的“宪法”草案提交立法院、民社党、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审议后,《中华民国宪法》(1947)颁布。在此之前,九部宪法已匆匆流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标志事件。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一个真正代表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政治团体领导、并由一批真正民选出来的议会代表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1954年宪法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立宪的开端,而且以其具有的充分的人民意志性向世界表明了新中国对宪法和民主的理解,具有深远的意义。
1975年宪法诞生于“文革”后期,反映出人们对宪法和宪政理解的重大误区。1978年宪法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前一部宪法的错误思想,开始把重点放在“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上,但仍然肯定了“文革”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1982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精神,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经过对1982年宪法的几次修改,随着“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条文入宪,我国宪法的精神内涵更加丰富,体例更为科学,宪法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法的特征愈发突出。
中国立宪进程总体来讲是不顺利的,曲折反复,甚至多次严重倒退,问题确实很多。
总体上讲,早在清末立宪之前,西方世界两大法系便已成型,而两大法系内部又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气象万千。一般来看,这本应当是历史对中国立宪的特别眷顾——毕竟有那么多的选择和资源可以甄别挑选。不幸的是,两大法系几乎同时传入中国(英美法等国发起或参与分赃的鸦片战争),之后的八国联军更是组团侵华;而近代的智者们囿于学识所限,基本上是谁打我们我就学谁,这样一来,世界各地的法制蜂拥而至。于是,便出现了清末民初的制宪和立法高潮,在中国历史上创造了一大奇景。一句话,混乱的社会经济之下,催生了混乱的民族思维。
中国为什么立宪?军阀混战时期,恶霸们以大欺小,遵循的是强盗逻辑,谁管他宪法精神?直到蒋介石做了大头领,方才想起还需要点道义支撑,于是在1947年正式颁布了一部新《中华民国宪法》,可谓草草了事,却又摆足了姿态。宪法本就是一国法制的灵魂,立宪缺失了基本的理念,法制便没有了精气神。
这是近代以来不少运动(革命)失败的一个较为普遍的原因。反观中国立宪历程,清廷风雨飘摇之中苟延残喘,北洋军阀相互攻伐、政权更迭,大革命之后陷入内战,抗日战争不忘内战……我们经常诟病中国人的团结意识太差,形成不了合力,这或许是中国近代以来长期无法形成一个较为稳定,又有共同意志的领导集体的伦理原因吧。
中国人向来重视实际,轻形式;但在立宪这件事上,却曾做足了形式主义的文章,被害人叫做“民主”。
自孔孟时代,中国便有了“民贵”的概念,只不过这个“民贵”远远不及“民主”:“民贵”是暂时的,关键要看统治者高兴不高兴;“民主”是稳定的,是作为一项制度设立的,而且有法律的保障。我之所以要讨论民贵和民主的区别,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前的立宪讲的基本是“民贵”(《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除外),而非“民主”。“政治专家”们往往才思敏捷,口才良好,更喜欢研习逻辑,搞点文字游戏。于是,一部部宪法都是一篇篇宣言,满纸贴金,却是空头支票。
自古以来,中国便崇尚一套万能的政府组织。国家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基本由政府包办代替,民众几无“用武之地”。稍作思考,不难得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万能政府的另一面,势必是懦弱的国民;二是万能政府自身如果出现问题,则往往无人来纠偏。所以,没有民众充分参与的宪政,既有可能流为民主形式主义,还容易导致政府集体失范引发的全社会性连锁反应。
政治运动的泛理想主义,是指在一种良性的政治理念的感召之下,通过强大的宣传机器引发的集团性甚至社会性冲动,而这种冲动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现实。新中国成立初期,领导者急于在短期内实现理想目标,从而开展了一系列社会运动式的政治改革,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广大农村组织了轰轰烈烈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从根本上强制改变了农村经济和农村小环境,似乎农民加入了人民公社就正式当家作了主人,社会主义民主在中国最广袤的地方就彻底实现了。在其他领域,同样大量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各式各样的理想主义成分,在发动群众共同建设国家的同时,也留下了不少后遗症。
政治运作的朴素英雄主义,是指植根于中国传统家长制之下,企图尽量凭借少数优秀人物的辛勤付出,以期在短期内达成立竿见影的实效,从而既节省成本,又树立个人威信的思想。这种思想往往出现在对问题和困难认识不足,而又急于求成的情况下,因而是简单的、非理智的、朴素的。中国自古以来有树立个人典型的偏好,从荆轲、张良,到诸葛亮、关公,林林总总,可谓英雄辈出。当前在各个系统内,也广泛存在着各类“典型”“先进”“模范”。一般来讲,当人们对某类事物接触久了,就会逐渐丧失对其兴趣,正所谓“少见”才能“多怪”。不客气地讲,当前民众对于层出不穷的“英雄”已经慢慢失去起初的感慨和震撼了。而真正的宣示和教化,往往要依靠长期的沟通和参与完成,不是几个英模人物所能达到的。
综上所述,中国立宪的曲折发展,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软硬件的缺乏,如经济结构、民心民智、国家状态、政治结构等。历史规律就藏在整个事件的背后,理智的人们往往善于思考、善于发现,这将有助于他们少走弯路。
虽说教训居多,经验还是有的。
人们理性的生成是随着生活经验的积累而通过规律发掘实现的,最初的理性尚停留在简单形态的趋利避害,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的复杂化,个人的力量在社会活动中难以全面达成既定的目的,人们便逐渐具备并深化了公共意识,新层次上的理性进化为将公共利益作为间接实现个人利益的过渡。从另一个角度讲,所谓的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所以,“经济人”的概念出现了。经济人对事物具有很强的分辨意识,按照对自身的价值效用将各类对象加以甄别,继而反映出个人的好恶。这就是经济因素影响下的人性。这些人在经济活动中几乎无师自通地形成了权利意识和自由意志,具有了同国家这个昔日的“尊主”讨价还价的欲望,并且还想得到公正的对待。可以说,时至今日,宪法精神和宪政意识在人们的头脑中孵化而出了。
由此,我们的立宪,甚至于更为宏大的宪政,都必须对经济因素给予足够的重视,学会对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思考制度实现的经济条件,并设计出一套推进制度建设的经济学方法。中国的立宪之所以挫折频仍,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没有充分考虑甚至从未考虑中国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漠视民众的内心好恶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个体意识和国家认知。正因为如此,在新中国诸多宪法修正条文中,才更加关注对私有经济、个人财产的保护。也正是因此,我们才认为,中国的宪法越来越有“模样”了。
一直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受制于城乡二元结构,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实际上造成了城乡两种社会身份。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被选择性地淡忘,对自身的社会主体意识曾长期处于混沌状态。新时期开展的户籍制度改革和对“三农”扶持力度的加大,尤其是城市化的加速推进,让这一群体逐渐摆脱了边缘化状态。广大农民开始积极发声,大胆诉求,城乡二元结构正渐渐被打破,中国宪政具有了最为丰厚坚实的社会基础。从这一点看,系统而深刻的社会改革才是唤醒民众宪法主体意识的根本之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的社会阶层更加多元化,这也是社会分工逐步细化的结果。正是因为多元化,才模糊了各阶层之间的界限,我们已经无法清晰地观察当前社会结构的阶级构成,也很难将某个社会主体归结为某一类型。这样一来,社会的公共利益就逐渐建立在各方博弈的均势之下,而这种公共利益是一种灵活而相对稳定的存在。这一态势的形成,为宪政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商谈平台,从而不仅在形式上,更在实质上保证了宪政的科学性、民主性。
社会结构的嬗变,也激发了政府对自身职能的反思。在经济学中,具有扁平结构的公司组织被认为是符合现代经济需要的良好模式。组织结构扁平化带来的是机构层级的削减,进而加快信息的流通,提高行动效率,减少交易成本。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倡导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减少政府伸向社会经济的触手。精简政府机构,统编政府部门,可视为结构扁平化的一个范例。中国宪政的实施需要政府的引导,甚至在一定时期、部分领域内,仍需保持政府的主导地位。扁平化的政府结构是有利于宪政的迅速实施、广泛开展的。
宪政实施的经济和社会考量,是直接追求宪政的边际效益最大化,而思想领域的启蒙,则是唤醒民众主体意识,继而为宪政提供实践的伟力。
回顾历史,自鸦片战争以降,中国就不乏有识之士奔走呼号、警醒世人。改良运动、戊戌变法、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左翼文化运动,以及改革开放初期以感性见长的“伤痕文学”和以理性闪耀的“反思文学”等,往往在特定历史时期内起到了荡涤心灵浮尘、探求世界本真的作用,是对民众个体价值发现的呼唤。同西方历史中的启蒙运动、宗教改革一样,中国民众个人价值的回归和社会定位的重设,成了中国立宪的先声,构成了宪政建设的思想清源。
近2500年的封建专制,在愚民与开智的斗争中败下阵来,清政府蹒跚远去的背影,至今还时时隐现于思想者的灵域。民智是专制者的天敌、民主人的福音。
长期被钳制的思想终于在新中国成立后释放了,一段时间内,人们表现出空前的参政热情,着实让人动容。我们震撼之余,深刻认识到开明的政治环境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定性意义,中国的宪政必须以政治的开放和包容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