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浙江”在“两富”浙江中的四种面向

2012-09-10 03:17:56王崟屾
观察与思考 2012年9期
关键词:法治化浙江现代化

□ 王崟屾

“法治浙江”在“两富”浙江中的四种面向

□ 王崟屾

“法治浙江”是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主要任务之一,深刻领会“法治浙江”在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中的丰富内涵,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一)“法治浙江”作为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一定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思想体系,是它们对现存世界及其秩序的“整体性”反映与判断,是政党的政治信仰和政治观点的表达方式。我国是一个共产党执政的以社会主义为立宪原则的国家,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作为当代中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要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依法治国。

“法治浙江”作为浙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载体,经过历届省委与全省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作为一种观念藉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已通过各种媒介而传播到各个不同阶层的人群之中,形成了一种上下一致的对于法律在支配我们行为上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是通过社会(法治建设的浙江探索)与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浙江实践)的途径来实现的,经过这样的建构,“法治浙江”作为一种概念成为了一种超越于个体之上的可以支配大多数人生活的主导的意识形态。因此,正如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所指出的,“法治浙江”建设必须保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坚持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深化法制教育、发展基层民主等五方面的内容,贯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要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和先进模范人物示范作用,又要着力提高全体人民科学文化素养、民主法治素养、思想道德素养、生态文明素养,切实增强全省人民的发展自豪感、生活幸福感、心灵归属感、社会认同感。

(二)“法治浙江”作为文化的表达。“法治浙江”作为一种文化是一个社会中对如何建构一种秩序的观念上的表达,这种观念不仅仅是个体意义上的观念,还是为这个社会中的一定人群所共同享有的观念,借助涂尔干的概念,也可以称之为集体表征。在这个意义上,文化显然是一种表达,是借助符号、自然物质以及人自身的创造物的抽象观念的象征性表达。“法治浙江”作为一种文化的表达的结果,其承担着通过现实社会中对于秩序建构的规范表达而强化一种秩序的约束。

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所倡导的以“务实、守信、崇学、向善”为内涵的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实际上就是“法治浙江”于社会文化层面的反映。一是历时4个多月、近1000万人次参与的“我们的价值观”大讨论熔铸共同价值观的过程中,形成了人们普遍认同、适用和遵循的价值标准,不仅传承了浙江优秀传统文化,而且可以作为标尺普遍约束民众的日常行为。二是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的“守信”一词的凝炼,尤为鲜明地体现了崇尚和厉行法治的当代浙江精神。所谓守信,即尊重规则、信守承诺,侧重于经济生活方面的倡导。建设现代化浙江,实现全省人民物质富裕、精神富有,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贯穿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社会活动各环节,体现在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各方面。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有且唯有法治方能作为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社会组织团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相互之间关系的中介,以强制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发展,最终实现着社会公平正义——“法治浙江”建设的价值追求。“法治浙江”建设既以着力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化,确保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诸系统都按照法律设定的目标模式和既定程序进行运行为己任,又以切实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素养,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项权益为要旨,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不断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真善美,反对假恶丑,教育、引导和带领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三)“法治浙江”作为先行现代化的区域法治建设探索。我们建设的现代化浙江,是在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区域先行的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是具有时代特征和国际可比性的现代化。同样,作为现代化浙江建设“三个强省和三个浙江”的主任务之一,“法治浙江”也是在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区域先行的法治化。所谓“先行法治化”是指中国东部地区在其经济与社会“先发”的基础上,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率先推进区域法治化。

实践告诉我们,中国社会处在转型期,因而中国法治化过程也是转型期的过程。这个阶段性特点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建设最先发展的很可能是东部经济先发地区,特别是长三角地区。中央多次强调长三角在多方面的率先地位和示范作用。浙江得风气之先,秉承“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宗旨,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较早地认识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于2006年作出“法治浙江”的战略决策。2007年,省委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中,明确把法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基层基础等方面,为推进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浙江”建设6年多来,始终服务大局,加快推进了区域法治化进程、提升了法治化水平。如在全国率先构建“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率先尝试发布一个县域范围内的“法治指数”,率先创新设立“司法透明指数”,率先实现全省所有行政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现在,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又全面阐述了统筹谋划法治浙江建设的“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确保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确保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确保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更加加强”等四大任务,以及“以保障经济转型升级为中心,加强地方立法;以规范行政程序为中心,推进依法行政;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为中心,确保司法公正;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中心,促进社会稳定;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中心,切实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等五大举措。富有创业创新精神的浙江人民,完全有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领域走在全国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四)“法治浙江”作为民生的实践。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保证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关键所在。浙江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始终坚持富民惠民安民为先共享法治浙江新成果。建设“法治浙江”6年来,浙江省人民群众在平安法治方面的安全感满意率持续上升,2011年达96.1%,居全国前列。

作为法治实践的民生,是指公民普遍依法享有并由国家通过各种积极行为维护和保障实现各种关涉自身生存、法治的社会性权利的状态。作为社会课题的民生寻求法治的实现旨在建设法治浙江的轨道上改善民生,就是通过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化“平安浙江”建设,全面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努力以法治方法把各种社会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二是听民声、解民忧,努力以法治方法保障民生、维护群众权益。省十三次党代会所提出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统一设立乡镇街道社会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服务平台”、“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继续开展法治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等一系列具体举措,要始终注重以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需求的新变化,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手。同时,还须认真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法治浙江”实际上是将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各项本质要求进行法治化和具体化的过程,其四种面向既为引领精神富有当好主力军,又为物质富裕当好助推手,并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意识形态面向是“法治浙江”的灵魂,决定着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文化面向是“法治浙江”的精髓,崇尚和厉行法治已融入当代浙江人的共同价值观,正潜移默化发生着化人育人立人的功效;先行法治化面向是“法治浙江”的主题,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地方法治实践,及时总结与推广“法治浙江”建设的各种成功经验,有助于推动全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民生面向是“法治浙江”的基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现代化浙江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时代赋予的当代浙江人的历史使命。

作者王崟屾,男,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杭州 310007)。

责任编辑:孙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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