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2-09-05 10:34
水上消防 2012年3期
关键词:消防工作隐患消防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为解决当前制约消防管理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提出了政策支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交通运输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积极做好国务院《意见》的宣贯工作。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全行业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意见》的浓厚氛围,使广大干部职工准确领会和把握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

二、切实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本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层层签署责任状,明确并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将消防工作与其他重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考评,凡是未按要求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消防宣传工作的投入,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战略性任务,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防火救灾的意识和素质。在交通行业形成消防安全人人重视、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齐抓共管氛围,建立消防工作与交通运输行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

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好消防监管职责。要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依据消防法律法规,严把准入关口,落实消防安全评估,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做好船舶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以及人员从业资质认定。港口管理、海事、船舶检验、救助等部门及交通公安机关要做好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开展好消防联合检查和应急演练,职责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机制完善,形成合力,确保消防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的落实。

各港航企业要将消防安全作为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单位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要保证消防基础投入,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工作和长远建设。要完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火灾隐患的自查自纠。要加强员工消防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各单位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执业人员,如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和保安人员等,在上岗前都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上岗资格。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各单位、部门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找出存在的实际问题和难点问题,制定措施,有效根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要加强水运消防安全的源头管控。有关部门要结合水上运输生产发展,认真研究当前船舶在建造、改造、内装修等环节中存在的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要抓好对船舶建造、营运前的检验审核,加强对船舶运输作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标准的船舶不准投入营运,坚决杜绝船舶的带病操作和运行。要加强对在航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以长江干线、渤海湾、琼州海峡等区段为重点,定期定量开展船舶消防监督检查,针对船舶流动性大、发生火灾时扑救困难等特点,摸索规律,找准运输环节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危险源。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消防隐患,必要时由职能部门采取入“黑名单”、暂停审批运力和航线、暂扣船舶证照及相关强制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二要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辖区单位做好高危单位界定。并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建立台帐、档案,落实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监管措施,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四客一危”船舶(客渡船、高速客船、客滚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运输船舶)应严格按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标准,做好消防监管,落实消防安全评估。

三要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和密度。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火灾隐患。定期组织开展对“四客一危”船舶、码头货场、客运站、大型港口机械以及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专项消防整治,对火灾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采取挂牌督办的形式,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努力做到隐患不增“新量”、逐步减少“存量”。

四要严格危险品运输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于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重点检查运输船舶的营运资质、消防设施装备的配备、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等情况。对发现的隐患,要坚决督促整改,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立即停止运输,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要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施工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各港航企业、交通公安机关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落实齐抓共管,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部门要积极落实“全民消防”方针,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做好协作配合,加强风险控制,落实检查评估,提高全行业的火灾防控能力。

一要完善港航企业火灾防控体系。各航运企业要积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要求,从集团公司到基层班、队,逐一确定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做到脉络清晰,责任到人,注重发挥保安、巡防队伍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无盲点漏点,建立起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深化和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断增强消防安全掌控能力和火灾防控能力。

二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联动。港口管理、海事、公安、船检、救捞等部门要建立合作机制,互通情况,共同针对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措施,确定监管重点。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处置联动机制,发挥合力,做好港口及水上火灾的扑救和抢险救援,共同研究分析火灾故事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三要强化行业消防风险预控措施。各港航安全主管部门和交通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管辖区域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各港航企业要重视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和预算,把消防教育培训、奖励资金、隐患整改、器材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日常运行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要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行业协会要与科研部门联合,开展对火灾高危企业的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相关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五要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交通运输行业要加大对港航公共消防设施装备的投入,在保障交通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水上救助等多种形式消防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打造“港航船舶应急自救、专业力量有力施救、海事救助全面支援”三位一体的水上消防应急救援体系。港航企业要加强相应的装备、设施和消防站建设,纳入企业建设发展整体规划中,及时更新和更换必要的抢险救援和监督检查器材装备,增强单位整体应急处置能力。地理位置毗邻的石化企业、石化罐区要积极推进区域性消防资源整合、协作机制,实现消防管系联网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共享,提高抵御重大灾害的整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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