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滨,宋献中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根据 M.C.Suchman[1]的定义,组织合法性是指在环境的规范、价值观和信念系统内对组织活动是否合乎期望及恰当性、合适性的一般认识,其中环境指的是各类利益相关者。企业是一个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对企业“合法性”的研究集中在企业如何通过建立满足利益相关者要求的伦理准则来实现经营合法性。如Ahlstrom和Bruton[2]发现,中国私营企业采取九种策略来提升经营合法性,如遵守被政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接受的管理模式、建立与政府的联系等。Ahlstrom等[3]进一步将这些策略归纳为选择环境、遵循环境、操纵环境和创造环境四种类型,说明企业制定不同类型的合法性策略的重要性。田志龙和高海涛[4]也发现,企业要获得经营合法性,不仅要遵守法律制度或取得优秀的市场绩效,还包括构建与利益相关者长久且有利的关系。换言之,企业行为必须符合利益相关者的期望,才能“在社会系统中继续做它正在做的事”。[5]李诗田[6]将合法性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他把合法性定义为企业实际承担和应当承当的社会责任水平的比值,其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水平来自于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期望,即经营中面临的合法性压力,企业只有在实际承担的社会责任水平不低于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水平时,才能实现经营的合法性。
本文使用合法性来解释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的演进过程,这是因为:首先,根据契约理论,各类利益相关者通过签订社会契约与企业联结在一起,要求企业按照契约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的认同实际上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的认同;[6]其次,在不同时期,各类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的期望不同,形成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压力,从而促使企业社会责任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再者,中国有着与西方不同的文化背景,如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古代论理认为商人只有诚实守信,主动将商业活动作为价值实现手段,博施济众,才能立足于社会和获取丰厚回报,这对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变迁有着重要影响;[7]最后,我国独特的、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改革历程也是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不与西方社会完全雷同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政府参与和调节经济的手段,[8]其国有性质决定了社会及成员对它有着比一般企业更高的期望,[9]在经营中需要面临更强的合法性压力,从而形成更为丰富的社会责任内容和更为独特的行为特征。目前文献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进行规范性探讨,很少涉及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过程,也没有从合法性的角度去探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演变的成因和特点。本文从投资者、员工和消费者这三个重要利益相关者角度,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历程,总结和梳理了不同时期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背景、动因和特点,并借鉴李诗田[6]等学者的研究,通过定性比较利益相关者期望和企业相应的履责行为表现,以行为满足期望(或行为应对压力)的程度来判断合法性水平的高低,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分阶段进行合法性评价。
国有企业对投资者责任的演进可以根据改革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前改革期、体制下放式改革期、市场经济改革转型期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期①四个阶段的前两阶段可合称为计划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也称为市场经济改革深化期。。
1.前改革期(1949年至1957年)
建国初期,我国建立国营企业②国营企业是我国宪法在1993年以前对由国家投资的企业的统称,即国有企业的前称。的期望是通过实施高度控制的国有化政策,保证资源的配置方向,优先发展重工业,在短期内摆脱贫穷落后局面,从而实现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战略目标。国营企业的早期建设资金除了少量来源于解放初期没收的官僚资本外,大多通过税收等方式来筹集,政府为此实行“统一财政”政策,建立以国家计划委员会为核心的计划管理制度,来保证对国营企业的计划和投资。[10]在这一时期,国营企业对政府(国家)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按上级安排完成计划任务,保证物资生产和供应,承担一五计划重点项目建设,为我国建成以能源、机械、原材料等重工业为主的工业体系立下汉马功劳,不仅改善了财政经济,也稳固了社会主义新生政权。然而,国营企业虽然满足了国家赋予的历史期望,但不具有企业特征,不仅资本结构是单一政府资本,且组织、管理和经营都听从政府指令,企业既没有动因,也不可能根据利益和市场变动做出资源最优配置的决策,[11]当时的国营企业实际履行的是“国营工厂”职能。
2.体制下放式改革期(1958年至1977年)
为了增强国营企业活力,我国在1958年至1977年间进行了两次体制下放式改革,[12]主要内容是将包括计划管理权、企业管辖权等“七权”下放地方政府,同时制定一些向企业放权让利的措施,包括给予企业部分资金调拨权;允许企业调整机构和人员;等等。改革目的是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发挥地方和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完成国家计划”。然而,行政管理权的下放并没有改变政府与企业的隶属关系。企业虽然获得部分经营管理权,开始从“国营工厂”向真正“国营企业”转变,但由于主要经营活动仍受政府控制,企业仍以完成和超越上级预算计划为责任。在传统计划经济框架内实施的权力下放,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这是因为指令性计划生产方式,不可能保证产品供需的衔接,且权力下放也使得各自为政的地区和部门间纷纷进行资源争夺大战,市场规律很难发挥作用。
3.市场经济改革转型期(1978年至1997年)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国营企业通过全面经济核算、两步“利改税”、两个“拨改贷”和推行承包经济责任制等改革,走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之路。在这些措施中,“利改税”直接变革政府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将由企业向政府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政府希望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的同时,以扩大企业财权方式来调动积极性。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则是以合同形式明确政府和企业的权责利,将双方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共担义务的平等经济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但这些措施存在制度性缺陷,如“利改税”强调政府的社会管理者身份,却忽视其资产所有者身份,否定了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合理性。承包经济责任制下政府委托经营者管理国有资产,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经营者可能会为个人私欲而损害所有者利益,如在任期内为实现既定的绩效评价指标选择短期收益高的项目,放弃一些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项目。改革不仅没有实现激励经营者的初衷,反而形成“内部人控制”局面,国家未能分享到微观激励机制改善带来的回报。据资料显示,国营企业的盈利水平从1989年开始大幅度下滑,1990年利润总额比上年下降47.8%,衡量政府回报的指标—利税总额亦明显缩减,亏损企业不断增加。
国营企业没有很好地承担对投资者的责任,其根源是“政企不分”,而“政企不分”的根源是“政资不分”。[13]改革虽然剥离了政府的国营企业经营者身份,但没有进一步完善资产所有者对在任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为了把政府的资产管理职能从其它社会管理职能中独立出来,我国在1988年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有计划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以理顺国营企业的产权关系。1993年八届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这一字之改体现了公有制经济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国企改革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同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实施“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从此迈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特征的发展阶段。
4.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期(1998年至今)
中共十五大会议在1997年召开,提出“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权属和完善治理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我国为此逐步按公司制改组国有企业,大力发展股份制,明确政府的国有股持有者的角色定位。同时,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合资和参股等方式吸收了大量的社会资本,引入了数量众多的中小股东。但在股份制改革初期,为了维护公有制的主体作用,保证重要企业由国家控股,国有股在公司股本结构中通常占最大份额,且不上市流通。国有股“一股独大”,不仅容易导致政府大股东政企不分,经营目标政治化,而且大股东可能控制董事会,或与管理层联手使用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2001年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05年我国启动股权分置改革,通过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制度差异,在完善治理结构的同时,也促使国有上市公司承担起对中小股东的责任,致力于为全体股东创造持续稳定的回报。
中小股东和政府股东的利益不同,对股份公司期望不同,因而要求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和水平亦不同,管理者需要在决策时平衡各方利益。例如,武汉钢铁公司在2010年社会责任报告中,将股东划分为出资者(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股东两类,分别根据他们对武钢的期望和具体要求的不同,设计了差异化的沟通方式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其中,出资者对武钢的期望是“不断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应的责任评价指标有利润、资本回报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其他股东对武钢的期望是“不断提高公司价值和市值,降低企业风险,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相应的责任评价指标则有市值、上市公司报酬率、少数股东权益等。可见,国有企业对投资者的责任不再局限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利税增长,逐步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保障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权益,才能满足经营合法性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在长达30多年的国企改革历程中,政府的角色由最先的“资产经营者和资产所有者”,向“全部资产所有者”,再向“部分资产所有者”转变,它对国有企业的期望也从“完成计划经济任务”、“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提高利税水平”,到更为广泛的“维护市场运作正常”和“引领经济发展”。与此相对应,国企改革一直围绕着如何使国有企业提高经营效率、满足政府(国家)的期望和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来摸索展开。股份改制是现阶段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点,其必然结果之一是投资者多元化,这就要求企业在实现经济目标过程中不仅要维护政府(国家)大股东的权益,还要关注中小私人股东的需求。从合法性理论的角度上看,由于不同时期的改革持续地调整和修正了企业履责行为水平与投资者期望两者间的契合度,国有企业的经营合法性呈现出由高到低、再到高的曲折发展态势。
为了保证定性判断不同阶段履责行为的合法性水平的客观性,笔者在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以问卷形式征求23位管理学、财务学专家,和17位博士生的评价意见,根据履责行为满足利益相关者期望的程度设计Likert五级量表选项,即“低”、“较低”、“中”、“较高”和“高”五项,分别赋值“1”至“5”后,将各专家的评价分值进行简单数学平均,得到对不同阶段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合法性评价。具体见表1。在四个阶段中,专家们对前改革时间的投资者责任的合法性评价最高,其次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期,然后是体制下放式改革期,市场经济改革转型期的评价最低,结果印证了上述分析。
表1 国有企业对投资者责任的合法性评价
1.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制度
有学者认为,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第一所有权是劳动力所有权,第二所有权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但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及其他权利的规定。[9]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的俗称“铁饭碗”的劳动管理体制中,国有企业以“单位所有制”形式实现了对职工的控制,不仅拥有劳动力使用权,还拥有所有权,具体表现为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长期隐性工作契约,无论工作调动,还是工资和福利,都由国家或企业决定,职工的生产、生活与企业息息相关。“铁饭碗”制度满足了职工终身就业、退休金、医疗、住房等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在经济困难时期创造了高水平的社会平等。然而,平均主义的劳动制度很难避免“攀比”、“吃大锅饭”等行为,严重压抑了职工积极性和主动性,制约了职工素质的提高,继而降低了生产效率。为了激励管理者和职工,中央在1958年将内部人事管理权下放企业,允许企业按生产需要调整人员配置,同时允许企业保留利润用以职工福利。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强化了职工对企业的认同度和归属感,企业也因此形成独特的“主人公”文化,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工人代表,如艰苦奋斗、爱厂如家的“老英雄”孟泰,改进工具、创造纪录的“大工匠”马恒昌,“铁人”王进喜,等等。
在20世纪70年代初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国有企业执行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转成固定工的“三工转正”政策后,职工人数急剧膨胀。据资料显示,国有企业1978年年末的职工总数为7451万人,比1970年增加了55.4%,是1965年的2倍。由于冗员过多、成本负担过重,北京、安徽等省市从1980年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消除了传统固定工制度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给予职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的自由,同时要求新进职工具备生产需要的技术,且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后,可以根据能力和贡献给予职工奖励。在这些措施的激励下,职工不再满足基本生活保障,而希望企业提供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从70年代后期开始,国有企业广泛开展职工文化补课,开办各类职工学校、培训班的大中型企业约占全国总数的50%,大大提高了劳动力的供给质量。
2.改革开放时期的职工下岗运动
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1992年全国掀起轰轰烈烈的打破“铁饭碗”、“铁工资”和“铁交椅”的“破三铁”活动,试行岗位工资制改革,以“下岗”和“买断工龄”方式对庞大的职工队伍进行裁减。尽管改革目的是改变职工就业终身制、干部终身制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分式,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管理制度,但由于配套措施跟不上,社会保障不健全,企业“优化组合”产生的富余人员未能妥善安置。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655万人,随后两年内增至3000多万人。在原“单位所有制”的组织方式下,许多地方以单位划分聚居区,从而造成这些地方社区的下岗职工比例很高,该现象在辽宁、黑龙江等以重工业省份最为严重。而且,下岗职工大多年龄在40岁至50岁间,没有接受过正规良好的教育,再就业能力低,若在解除合同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将对社会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对国有企业是否应承担下岗职工的安置责任的问题,理论界有着激烈的争论,但在当时环境下,许多国有企业经营连年亏损,自身难以为继,根本无法支付安置费用,只能将责任转稼给政府。由于政府与国有企业间的亲密“父子关系”,[10]国有企业的责任转嫁在当时能够被社会认可,下岗职工大多认为自己下岗的原因是政策变动,“找政府”是最有效的手段,类似聚众上访、影响公共秩序的冲突事件的数量逐年上升。[11]“破三铁”改革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职工的广泛认可,最终以失败告终。
3.市场经济时期的员工权益保护
从生老病死的全面包揽到大幅度裁员解负,市场经济起步期的国有企业仿佛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当面临激烈的外部竞争压力时,国有企业提高效益的可行途径之一是降低包含人工成本在内的各项经营成本,伴随着的员工责任缺失表现有:延长工人工时,剥夺休假权;劳动环境恶劣,健康保护措施不到位;安全装备投入不足,安全事故频发;等等。与此同时,海外劳工组织开始关注中国劳工问题,要求跨国公司制订专门的“生产实则”,督促供应商“为工人提供公平且体面的工作条件”。如沃尔玛公司在2002年对深圳供应商遵守“生产守则”情况进行“查厂”审核后,拒绝了与违反劳动法规要求的110家供应商的合作。
进入21世纪后,政府在推进职工下岗再就业工程的同时,全面实施养老、医疗和住房制度改革,并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保障职工基本权益。2007年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在内的各项责任。同年,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提出为职工创造更好的劳动、生活和发展条件是提高凝聚力、充分体现企业价值的方式之一。在各方推动下,国有企业的员工责任建设进入法制化、规范化阶段。
根据国外经验,企业对员工的责任范围涉及劳资关系、健康与安全、社会保障、工会、培训与发展等方面。从我国企业已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社会保障、培训与发展方面的履责情况较好,如超过70%的企业披露了依法参与社会保障和为员工提供培训的信息。但履责情况较差的是工会建设,只有6.7%的企业披露工会经费来源,5.9%的企业披露工会活动信息①资料来源:摘自《WTO经济导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01-2009)。,这与长期以来工会组织在我国不受重视的原因有关。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步伐,国有企业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基层工会组织数占全国总数比从2004年的10.63%下降至2009年的4.81%,工会成员数占职工总数比也从25.41%下降至13.81%②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在员工最关心的劳资方面,虽然国有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优于其它企业,但只有约10%的国有企业重视对员工薪酬进行合理规划和倡导③资料来源:摘自《WTO经济导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01-2009)。。此外,一些国内学者还发现,部分大中型垄断国有企业在就业上存在严重的社会责任缺失,其中包括:未向社会提供与其经济地位相适应的就业岗位,以缓解就业压力;就业机会未完全向市场开放,新增岗位由企业内部解决,且不同系统和企业之间相互排斥;违背宪法和劳动法的要求,招聘新职工时存在性别和地域歧视现象;等等。[14]国有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需要承担比其它企业更为广泛的员工责任。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劳动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全面承担了理论上应由政府承担的保障职工基本生产和生活的责任,这不仅培养了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也符合当时职工对企业的期望,企业合法性评价较高。然而,过高的劳动力成本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其后的“破三铁”和职工下岗运动等改革的目的是为企业清减冗员、降低成本,继而提高企业活力,但人员裁减后形成的大量富余职工未得到妥善安置,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对该时期的合法性评价较低。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养老、医疗、住房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有关保护员工权益的法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在合同签订、报酬支付、参与社会保障和为员工提供培训等方面的良好表现,为其它类型企业树立了楷模。由于国有企业较好地履行了对员工的责任,内部员工对企业行为的认可度较高,合法性评价亦随之逐步回升。表2的结果显示,专家们对体制下放式改革期员工责任的合法性评价最高,其次是前改革时期,再者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期,但因市场经济改革转型期的国企改革忽视了员工权益,合法性评价最低。
表2 国有企业对员工责任的合法性评价
1.计划经济时期
在计划经济时期,资源由国家拥有,政府决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三个基本经济问题。站在产品供应方企业的角度,一方面,企业按政府指令生产产品,再由政府将产品分配给消费者,生产方和需求方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产销脱节使得产品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控制下的市场缺少私人竞争,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愁销售,这意味着企业不会在生产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主动提高效率,也不会因竞争而调整价格,从而造成产品质量普遍不高。站在产品需求方消费者的角度,一方面,由于物资短缺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常态,产品一直处于卖方市场,消费者实际上没有选择的权力;另一方面,虽然经济条件较为困难,但人们享受终身就业、医疗卫生、住房等基本社会保障,只要产品能满足生活需要,消费者对品种和质量要求不高,因而他们与国有企业的矛盾没有展开,也没有人关注国有企业的消费者责任。
2.市场经济改革转型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消费者与企业间的关系趋于成熟,但两者间的利益冲突开始显化,主要表现为部分国有企业凭借行业中的主导和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其中包括:一是对电信、石油、电力等行业的产品实行垄断高价,剥夺消费者剩余,如我国电价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当,但人均收入水平仅为十几分之一;[11]二是在房地产、保险等行业的产品使用格式条款、补充或附加协议、备注等不平等形式规避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三是在银行、邮政、交通等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提供低质产品,服务态度差且办事效率低;四是在供水、供电、煤气等公用事业领域单方面设定消费者义务,强制消费;五是在食品、奶制品、烟酒等行业忽视质量控制,甚至知法犯法,使用不当方式获取暴利,危害消费者健康和生命等。
1993年,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后又陆续发布和补充了《价格法》、《合同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它们涉及消费者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了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各级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学术团体等积极参与和推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在各方努力下,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日益走向成熟。[15]
3.市场经济改革深化期
满足消费者期望与企业经营业绩存在高度相关性。2011年10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网络调查结果显示,71.2%受访者愿意优先购买社会责任好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57.4%受访者表示不会购买社会责任差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且在所有“受访者眼里的企业社会责任”选项中,有73.8%的受访者选择“对待消费者方面,不侵犯消费者权益”,列在“给予员工较好的福利和薪酬”(73.5%)、“致力于生产环保型产品服务”(63.7%)、“参加捐款、捐赠等慈善活动”(48.7%)等选项之前。可见,企业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能够从消费者忠诚度的提高中获益。
但从国有企业已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不同企业履行消费者责任的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大多数企业关注“产品/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但只有41.6%的公司能够向公众“提供产品/服务信息”,只有5.4%的公司愿意向公众披露“产品/服务价格”,只有3.9%的公司会“引导客户责任消费”,且愿意“向客户提供营销成本情况”的公司最少,仅为2.0%①资料来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01-2009)》,《WTO经济导刊》企业社会责任中心,2009.。因此,向消费者提供实惠和质优的产品只是国有企业履行消费者责任的第一步,企业还要在经营中尊重消费者,给予消费者知情权,及时应对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主动捕捉和引导消费者的新需求,才能真正做到对消费者负责,提高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同度。
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有企业履行消费者责任的方式和水平。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以指令性生产方式安排生产和调节供求关系,企业没有选择产品品种和数量的权力,产销环节完全脱节。但由于消费者对企业的期望仅限于产品能满足生活需要,对品种和质量要求不高,因此对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可度较高。在市场经济改革转型期,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提高了消费者的生活水平,消费者逐步形成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开始抵制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的部分国有企业提供的价高劣质产品或服务,对国有企业消费者责任的合法性评价明显降低。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企业开始认识到履行对消费者责任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对国有企业产品的认可度和合法性评价逐渐回升。表3的评价结果亦显示了国有企业对消费者责任的合法性程度演变的由高至低、再至高的过程。
表3 国有企业对消费者责任的合法性评价
从合法性角度去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行为能够符合社会构建的规则、标准和价值系统,满足所有者、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并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由于社会规则、标准、价值系统和利益相关者期望均会随着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也需要随之改变。通过梳理和总结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演进背景、动因和特点,本文认为,我国历次重大的国有企业改革,即从“国营工厂”到“国营企业”,再到“国有企业”的变革,实际上伴随着国有企业建立和健全社会责任体系的过程。但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一蹴而就,其间的曲折道路恰恰反映了在不同时期,国有企业背负着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国有企业只有根据利益相关者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负责任行为,并在履责过程中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最大程度地获取利益相关者的认可,维系其在社会经济环境中的经营合法性。
在过去的30多年中,改革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调整政企关系和变革管理模式不是国企改革的终极目标,为了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改革还将继续推向深入。据国务院国资委近期披露的信息,目前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路径是将国有企业向两个方向集中,分别形成“具有公益性质”和“竞争性领域”的两类企业,前者包括石化、电网、通信、交通等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保障,强调员工、消费者等社会公众利益,更关注社会稳定与进步、就业;后者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强调股东(投资者)利益,更重视盈利性和竞争力培育。可以预见,由于未来的任何改革措施都必将触动某一或某些类别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使利益相关者不断调整对国有企业的期望,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也将随之呈现平衡、失衡、再平衡、再失衡的演进路程,最终达至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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