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晶
商誉,是企业拥有或控制却无法具体辨认的,能够对企业获得社会必要收益能力产生影响的诸要素综合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因此,它反映了一个企业包括管理水平、经营业绩、销售网络、内部控制、人员素质、地理环境、历史声誉等诸多因素在内的整体素质,同时它也体现了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誉的价值评估已越来越受到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注。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统一的能科学、公正、合理、客观地反映商誉价值的评估理论与方法体系,是目前评估界仍需探索的问题。
商誉之所以能成为商誉,全仰仗其优越性和独占性,但不会与其形成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费用有价值上的因果关系。优越性和独占性的形成不一定都会有成本的发生,即使有成本发生的情况,其价值的大小也并不是取决于投入成本的大小。初期的商誉评估曾有人尝试用成本法进行,认为评估依据充分,便于搜集,具有客观性、可验证性。其实这种评估方法没有什么理论依据,实践中也反映不了商誉的真正价值,评估结果自然也难得到有关评估当事人的认可。作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技术规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将成本法排除在商誉评估方法之外是十分正确和科学的。
商誉与企业整体有关,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种资产分开出售。商誉的不可独立存在的特征决定了商誉没有单独的市场交易,从而决定了商誉无市价可言。即使假定商誉有市价,商誉的市价也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千差万别,这些个别因素既不能相对合理地单独计量,各项因素的定量差异调整也难以运作。这一理论目前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同行所认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就规定,有助于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式和公式进行单独的计价,它们的价值只有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定。从评估实务上讲,我们若想运用市场法评估商誉,很难找到科学合理的参照物。即使有参照物,委托评估企业与参照物之间关于商誉形成的个别因素也难以定量分析和调整。评估实践中也有人将形成商誉的因素分解为人缘因素、地缘因素、质量因素、组织因素等。并将上述因素而形成的商誉分别成为人缘商誉、地缘商誉、质量商誉、组织商誉等,然后分别测定每种因素带来的超额收益,再分别通过收益折现或本金化来计算商誉价值。但是截止目前,仍没有人就这种方法拿出一套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这是因为,要在实际业务中定量计算各种因素所形成的商誉价值是难上加难,因为商誉是多种优越因素和独占因素的综合体,我们既不能穷尽这些因素,更不能在这些因素中合理地定量分配分别起到的作用。所以采用市场法评估商誉缺乏可以运作的条件。
商誉本身固有的特征迫使我们只能根据其性质选用相适应的方法。前已述及,商誉是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很显然,这个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超额收益。超额收益是相对于正常投资报酬率表现为行业平均利润率而言的。从数量上讲,商誉是企业整体资产收益与按市场平均资产收益率计算的收益之间差额的资本化价格。因此计算这个超额收益的方法只能是收益法。在运用收益法对商誉进行评估时,要全面了解被评估企业的内部结构、资源配置、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市场占有率、行业平均收益水平、行业发展趋势、社会平均收益水平、资金利率水平、各项业务及其收入的规模及结构、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替代以及竞争者的情况,以此为基础正确分析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年限、折现率、收益额或收益率。然后视情况不同,商誉评估可选用超额收益法,将企业收益与按行业平均收益率计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即超额收益的折现值确定为企业商誉的评估值;也可选用割差法,即将收益现值法测算出的整体企业价值,减去通过各种适宜的方法分别评估出的该整体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以其差额作为该整体企业商誉评估值。
由于商誉资产具有非实体性、不确定性以及使用价值的非直接性,所以商誉比其他资产评估难度更大,加之商誉评估工作起步晚,人们对商誉资产评估认识不足,缺乏经验。因此,我们要强化商誉资产评估意识,加强对商誉资产评估业的管理,重点研究商誉资产的范围和特点、评估适用的方法和科学依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