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美丽
西方会计理论界,对会计目标的理解存在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受托责任观,一种是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所表达的会计目标来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在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代理人有必要向所有者汇报该企业资本的受托情况,所以特别强调信息的客观、可靠;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从满足投资人的需求出发,表达的是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决策需求,因此特别关注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由于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大量衍生金融工具的涌现,会计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如何决策日益成为债权人、投资人等面临的重要难题;不仅要反映受托责任情况,而且还要满足相关利益者的决策要求,因此计量属性不再局限于历史成本,更能反映企业资产实际价值的公允价值开始得到支持。证券市场投资人的观点:在债务、权益证券发行人信用下降时,其发行的债券、股票价格会下跌,而持有者金融机构却仍按历史成本报告债权、股权投资的价值,显然隐匿了潜在的跌价风险。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观点:历史成本基础下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反映公司能持续经营,但不久它就破产了,此种情形下,会计人员或审计人员就会面临很大压力。为了规避这样的风险,会计人员与审计人员保护自己免于压力的一种方法就是采用市价计量(WilliamR.Scott,2000)。
基于实务界的呼声与需要,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始探讨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并逐步付诸实现。1973年5月,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第29号意见书(APBOpinionNo.29),正式使用“公允价值”,这是公允价值计量第一次被应用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葛家澍、林志军,2011)。文中提到:“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货币交易一样,应以所涉及资产(服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因此,两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获得资产的成本,成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确认交换的利得和损失。”1991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出台SFAS No.107,正式要求各企业持有的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表外披露。SFAS No.107正确地给出公允价值的含义,“在最活跃的市场上,一个交易单位的报价是决定市场价格和报告公允价值的基础。”但毕竟还只限于表外披露,而且公允价值计量的对象也要求有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所以只适合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开始运用于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20世纪90年代,基于许多投资人的决策需求——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简称SFAC,1978)提出的财务会计的第二个目标: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评估从股利或利息中获取预期现金收入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信息。1993年5月,SFAS115出台,把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从表外披露引入表内确认,开始了公允价值会计。由于金融创新的蓬勃发展,衍生工具日新月异,SFAS133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扩展到衍生工具,并成为其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从此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6年9月,FASB正式发布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它是对推广公允价值计量十多年来的总结,统一了公允价值的定义,给出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的计量框架——从有相同报价,到有相似报价,再到没有报价而必需的估计,同时提出了披露要求。IASB于2009年5月也制定了一份《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内容涉及公允价值的定义、范围、计量方法和披露要求等方面,内容上与SFAS157趋同(葛家澍、林志军,2011)。
我国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有条件地全面运用体现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宋琳,201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该目标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财务会计目标的定位一致,既重视受托责任,又重视决策有用,并对企业具体应提供什么信息,及信息的用途做了详细的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这些都清楚的表达了我国的会计目标已经走向决策有用观。
1.应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用性,在《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中,把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等五项纳入会计计量属性,并指出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而且,鉴于我国股份制改制的国有银行以及到境外上市的金融企业的实际需要,以及金融企业和大型涉外国有企业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简称CAS22,下文中具体准则做同样简称)中把金融工具划分为四类,初始计量都以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也都使用公允价值反映其实际价值。
2.披露
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表外都有披露:(1)资产负债表内的披露;主要是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利润表中的披露;除了上述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形成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还有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进行处置时,形成的部分利得和损失也计入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中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来列示。(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进行处置时所发生的利得和损失,一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变动。例如自用房地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转换中,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4)公允价值信息在表外的披露;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每一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表外披露的内容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3.公允价值信息披露改进对策
为了尽量规避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应更加全面、详细规范,从而向相关利益者充分揭示其财务风险,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1)针对公允价值的三个应用层次,应分别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给予披露。
目前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由市场来确定报价;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当前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采取估值技术等确定公允价值。处于第二、三层次,公允价值不能根据市场来直接确定,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和过程。根据我国证监会选择的2010年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或交易性金融负债超过10亿元的上市公司进行的分析,从披露的信息情况看,采用第一层次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占比分别为12%和3%,大部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集中在第二层次。而这些上市公司对按照第二层次确定公允价值的参考、参照价格,调整因素,如何调整的披露情况都不完整。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公允价值是否公允,对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是否有用肯定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我国监管层对于三个层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给出更加详细的确定方法,尤其是第二、第三层次,对于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给出标准的估值模型系统,并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对所引用的估值方法,估值报告进行详细披露,提高信息的公允性。
(2)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的财务风险要予以充分揭示。在实务中,存在上市公司为满足筹资需要,通过抵押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取得借款的情况。当公允价值波动时,必然会增加企业财务风险,使企业经营环境恶化。所以在公允价值的批露中,必须要对这种财务风险予以充分披露。目前准则中的披露要求并未对此做出具体说明。如CAS3中指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而并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抵押情况披露进行强调。一旦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加大,导致市场交易价格下降,那么财务风险将非常大。因此在报表附注中一定要对这种抵押形成的财务风险予以充分披露,据以判断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具体来说,对所有的上市公司应统一要求充分披露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抵押情况,以及由此形成的贷款情况,充分揭示财务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6.
[2]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