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玲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为人所指责,其中的一个大问题就是现行会计准则导致了大量的表外融资,而经营性租赁就是企业经常采用的表外融资的方式之一。大量的表外融资的存在,导致财务报表不能真实且完整的反映出相关租赁合同所包含的负债信息,很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新的租赁会计准则的制定刻不容缓。在这一背景下,2009年4月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先后联合发布了租赁会计准则的初步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针对现行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改革。本文将在分析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缺陷的基础上,具体讨论“征求意见稿”的优点和缺点。
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主要根据租赁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承租人而将租赁业务分类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租赁业务的这种核算规则使企业在反映租赁资产上有较大的操纵空间,导致在实务操作中,承租方可以大量采用经营租赁这种表外融资方式进行操作,甚至是通过采取一些人为方式,使应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租赁业务,转变为经营租赁。然而现有财务报表还不能真实且完整的反映出相关租赁合同所包含的负债信息。
另外,在现行的租赁会计准则中,经营租赁交易在会计处理上不要求资本化,只用将租金计入各期的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而不用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出来,报表使用者在分析财务报表时,通常需要通过参照附注中披露的信息来重新调整,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所带来的损益,增加其使用成本。同时,由于表外债权人(出租人)的本金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低,同时所承担的风险相对更大,因而表外债权人通常通过提高使用费来补偿风险。这实际上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实际负债比率,而且,较高且固定支付的租金还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然而,报表信息使用者不一定能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获得这些信息,也无法识别企业通过设计结构性租约,由融资租赁转化而成的经营租赁,这就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掩盖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在经营租赁情况下,租赁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就阻断了企业信用等级下降、借款成本提高等负面信息的传递,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隐藏了企业真实的财务风险。这不仅会误导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甚至会将企业推向资不抵债的境地。
此外,现行租赁准则将租赁业务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同,两种租赁业务类型的划分标准又过分依赖量化的判断标准,这使得企业可以通过人为地设计结构性租约,从而将租赁业务由融资租赁转化为经营租赁,从而为避免将租赁业务内化在财务报表中提供了方便。这些量化的标准看似相当严密、精确,但在实务中人为的可操作空间相当大,容易被操纵和规避。比如,承租人可以通过第四条判断标准的量化规定,故意约定一个比出租人的实际租赁内含利率稍高的利率,来避免融资租赁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
例如:假设A公司向B公司租入一台全新设备,预计使用10年,租期5年;每年支付租金50000元,每年年末支付;承租人承担的担保余值40000元;租赁开始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30705元;双方协商制定的合同利率为12%(假设实际上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1%)。根据上述材料,承租人甲公司的计算如下:
最低租赁付款额=50000×5+40000=290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50000×PA(5,12%)+40000×PV(5,12%)=202936元<207634.5元(230705×90%),同时租赁期限占租赁资产剩余可使用年限的比例50%(5/10)<75%,所以,不满足融资租赁的条件,判断为经营租赁。但实际在租赁内含利率11%下,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208535元,高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判断为融资租赁。因此,租赁合同利率的存在给实务操作留下了很大的可操纵空间。
对于经营租赁的报告披露问题,在我国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对于经营租赁只要求对重大的经营租赁的部分信息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这对于寻求表外融资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很好的选择。又由于两种租赁业务的划分标准过分依赖于量化的判断标准,企业可以利用这些量化的标准,设定结构化的租赁合同,人为地将本应划分为融资租赁的租赁业务转变为经营租赁,避免表内披露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这导致关于经营租赁在附注中所披露的信息也不一定能真实而完整地反应出企业实际上因经营租赁所承担的负债信息,这导致相关会计信息的不完整,不真实,有损于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误导潜在投资者以及现有投资者的决策。并且,由于这种可操作空间的存在,不同的企业,会针对自身的需要,做出迥异的会计处理,使得企业之间的会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降低。
正是由于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导致了大量表外融资,使企业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很多人将危机的原因归结于不合理的会计准则,要求会计界对现行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自2009年以来,基于充分反映、披露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和规范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考虑,IASB和FASB这两大会计规则制定机构着手修订了租赁准则,并已完成“初步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根据IASB和FASB联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租赁业务将不需要被划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使企业不能再以设计结构性租约进行表外融资,租赁主体双方应根据业务实质全面且公允地将租赁合约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租赁资产未来的价值变化等信息在资产负债表内充分地披露出来。
“征求意见稿”不再将租赁业务区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对所有的租赁业务按照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角度进行规范,将一切租赁业务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依据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业务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征求意见稿”则从使用权的角度,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的租赁合同进行资本化,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
“征求意见稿”的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涉及到资产的定义问题,IASB和FASB最新提出供讨论的资产定义:主体的一项资产是主体对其拥有排他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这种定义不是强调资产的所有权,而是强调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实际上是获得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此,租赁资产不分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应该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出来。事实上,“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要求就是要承租人对所有的租赁合同进行资本化: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力,需确认一项反映该使用权的资产,同时确认一项须支付租金的现时义务的负债,该项使用权资产和负债都要反映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并分别进行后续计量。使用权资产的初始确认价值为“租赁付款额折现后的现值与初始直接费用的和”,该使用权资产要在租赁期与使用寿命较短的期间或使用寿命内(假如承租方租赁期满将获得租赁资产),以摊余成本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是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负债也以摊余成本来计量。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则有两种方式,即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或者是租赁期之后是否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收益决定了该项租赁合同应采用哪一种模式。若是保留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的出租人应采用履约义务法。采用该方法时,出租人有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义务以及定期收取租金的权利。在租赁期开始时,出租人应确认一项租赁负债,其金额为未来各期收取的租金的现值;对其收取租赁款的权利要确认一项资产,入账金额为初始直接费用与未来收取的租金现值之和。由于出租人保留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所以不应该终止确认该租赁资产。
如若出租人没有保留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就应采用终止确认法。在这种方法之下,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时,向承租人交付资产,将其收取租金的权利确认一项应收项目,同时终止确认一项租赁物资产。
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原来对租赁业务的分类,简化了现行租赁会计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它从新的资产定义出发,要求对所有的租赁业务都要资本化,租赁双方要对相关的租赁业务分别确认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这体现出租赁的实质,即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获得收取租金的权利,让渡租赁资产的使用权;承租人支付租金,获得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征求意见稿”的这种规定,使得现行租赁准则中不要求表内披露的经营租赁的相关信息也得以披露,使财务报表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可能的财务风险,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这种对所有的租赁业务都要求进行表内披露的规定,使报表信息使用者不用再为了了解企业真实的借款成本和财务状况而根据附注中的资料进行报表调整,降低了使用成本。同时,这种不区分租赁类别完全表内披露的规定,使得企业不能通过设计结构性合同来进行表外融资,缩小了企业的可操作空间,采取统一的完全表内披露,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征求意见稿”中,出租人的租赁业务还是区分了融资租赁业务和非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对承租人会计处理却不区分融资租赁和非融资租赁。承租人所有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采取一样的方式——全部资本化,这样的要求可能不能如实反映经济实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一是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经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能仅以经济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不管会计处理方法如何改变,要真实的反映经济实质这一点事不能变的。企业进行租赁并非都是以融资为目的,在有些情况下,企业进行租赁的目的只是减少资产风险(技术更新太快)、增加资产使用的灵活性等。因此,区分融资租赁业务和非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也一样重要。如果就这样不加区分的“一刀切”,全部列入资产负债表,可能并不能真实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
“征求意见稿”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都要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如果承租人将租赁资产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也将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如果第三人再将租赁物转租给第四人,第四人也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依此类推,同一项租赁资产在每次转租时,每个承租人都要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假如每次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都是使用的“履约义务法”,不终止确认该项资产或使用权资产,那么这种使用权资产就无异于金融衍生资产。由于这种衍生金融资产具有很大的杠杆性,这将在较大程度上增加资产的不稳定性。
在市场处于不同时期的时候,企业可以灵活的利用经营租赁为企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安排租赁合约,在市场的繁荣期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取得一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并获得经营利润;而在市场的萧条期,则可以对经营租赁的资产实施退租,缩小产能,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生产的灵活性。在这种表外融资的方式下,能够降低企业融资购买资产的财务压力,并迅速改善企业的盈利状况。然而,”征求意见稿”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的租赁都要资本化,这使得涉及大量租赁资产的企业要审慎地进行资产租赁。由于经营租赁所租入资产的表内披露,租赁的杠杆效应将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消极的影响,这使得租赁业务的吸引力也会大大降低。大量企业将会慎重的决定是否要租赁资产,这将导致普通企业之间,甚至普通企业与专业租赁公司间的租赁业务,很可能因租赁需求的降低而相应萎缩,这将对专业租赁行业的各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发达的金融服务机构,可以为不同规模企业进行融资,满足需求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这为“征求意见稿”在发达国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现行金融体制的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程度过高,不利于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活动,而且国家为了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还关闭了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基层小金融机构,如关闭农村合作基金、将信用社纳入合作银行等。目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银行无论在数量和能力上都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国家也没有建立起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导致中小企业贷款无门。融资问题制约着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融资渠道而大量倒闭,对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一旦中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这无疑将会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这是因为,如果将所有的经营租赁也资本化,企业将不能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反而会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以及相关的负债指标,降低企业的盈利指标,这无疑是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雪上加霜,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由于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导致大量的表外融资,使得会计信息不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因而必须进行改革。新的租赁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通过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可能,能更加真实、完整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租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但是“征求意见稿”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不能反映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增加了资产的不确定性等。而且,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着发达国家没有的问题,例如:我国的资产金融服务业尚不发达,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融资难问题,如果阻断企业通过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渠道,无异于是加剧问题,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中国会计准则也不能急于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是应当循序渐进,慢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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