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艳
企业投资多元化,但是投资国债有特殊的纳税规定,涉及的文件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等。《公告2011年第36号》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进一步明确。
企业投资国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系有关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确认问题,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消除了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转让国债而取得的收入中,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否可视为免税收入的争议。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国债成本确定分两种情况: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债成本计算方法有多种可选择,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1.国债利息免税是指中国国债利息,购买境外国债利息不得免税。企业投资国债的多元化,有的购买中国国债、有的购买外国国债。企业购买外国国债实现的国债利息不能作为免税国债利息收入自行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免税的国债利息是指中国发行的国债,不包括购买境外国债实现的利息收入。
2.转让国债时应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此,转让国债时应征收营业税,且未到期转让国债隐含利息不包括在内。同时,如果持有期间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获得不属于本企业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也不征收营业税。
3.股权投资转让价款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不允许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在转让所得中扣减。同国债投资类似,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实际也包含两部分:投资转让所得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而现行政策规定股权投资转让价款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不允许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
实务举例:甲公司2011年8月1日,从上海债券交易所以2100万元(包括相关税费)购买面值2000万元记账式国债,该国债起息日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11年10月31日,甲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2200万元。
分析如下:(1)甲公司购买国债成本的确定。
国债投资成本(包括相关税费)为2100万元。
(2)甲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36号,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甲公司在国债转让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利息收入=2000万×5%×1/4=25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注意:企业只能对自行持有期间的国债应计利息25万元确认为免税利息收入)。
(3)甲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国债投资转让所得=2200-25-2100=万元=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