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2012-08-30 21:14刘潼滛
青年文学家 2012年13期
关键词:中国道德法律

刘潼滛

摘要:中国人的人情世界是一个与日本人完全不同的人情世界,是一个既有道德标准法律准绳的人情世界同时也是一个超越了道德准绳和法律规定的世界。无论中国的人情具有什么样的特性,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我仍然爱着那一份没有个人利益没有金钱交易的浓厚“人情味”。

关键词:中国;人情世界;法律;道德

[中图分类号]:G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2)-13-0173-01

引言:

“日本人生性极其好斗而又非常温和;黩武而又爱美;倔傲自尊而又彬彬有礼;顽梗不化而又柔弱善变;驯服而又不愿受人摆布;忠贞而又易于叛变;勇敢而又怯懦;保守而又十分欢迎新的生活方式。他们十分介意别人对自己的行为的观感,但当别人对其劣迹毫无所知时,又会被罪恶所征服。”这段话将日本人矛盾心理、行为方式刻画得入木三分,表达出专属于日本人的民族文化和精神取向。日本和中国一衣带水,每次在读《菊花与刀》的时候都会不自觉地将有关日本人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和中国人做一个比较,无论是好的、坏的。本文则将从人情的含义出发,谈谈中国的人情世界。

正文:

综合人情的古今大意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几层含义:人的感情、人之常情、众人的情绪愿望、人与人的情分、民间风俗、交情、应酬交际往来、馈赠礼物等。若要从民俗学的角度下一个定义的话,我想人情就是在众人将情感带入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和民间风俗习惯。之所以这样认为首先还是一种感观的认识,因为大家都是这样不自觉的潜意识在运用这样一套交往规则。

“人情”观念产生于农业社会。农耕文化是一种“人情文化”,充满着浓厚的“人情味”。但鲁迅先生把这种人情文化称之为“吃人”的无人性文化,而且这种“吃人”还是温情脉脉,让人容易接受的,不具有直接的暴力性。 也就是说“人情”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使人伦关系具有“听话”的一面。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浓厚的人情味更能够体现出来。早些年或者现在的某些相对落后的村落我们仍然还能感受到“互相帮助”(你有事我来帮你,我有事你来帮我,这种帮忙不涉及金钱交易而是在感情上建立起一种情节。)所包含的浓厚人情味;“随份子”所体现出的群体无偿帮助行为方式,比如谁家嫁女儿要办喜酒,此时这家人正需要人手帮忙,周围的人就采取随份子的方式给予帮助等。另一方面又迫使你不得“不听话”,为了忠孝义,为了遵守“三纲五常”,臣、子、妇不但甘愿去实现对方的要求,而且还要感谢对方给予自己一个尽忠、尽孝、尽义的恩惠。

中国的人情世界是什么?中国的人情世界是不言而喻的,即使有诸多学者或者像我这样的浅薄之人总是在想方设法地给人情找一个合适的定义。在此引用《人情社会在中国的胜利》中“所谓人情社会,就是每个有一定思想的中国国人心里清楚的那个‘人情社会,那个不言而喻的‘人情社会”。来对中国人的人情世界作一个更加具有普遍性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中国的人情世界所具有的特征,家族化、社会裙带关系、现实主义的价值观。

众所周知,自古以来人情味就被当做一种美德在各个朝代传承。可是,这种太浓人情味的演变结果就是把正常的人情关系引上了邪路。人情,不再是一种值得歌颂和弘扬的美德,而是变成了“拉关系”、“走后门”的利益集团。“人情大似王法”就是一例,阅览中国古代书籍经常可以看到皇亲国戚中有人“犯法”了,“圣主”或“贤臣”要秉公执法,但犯法者经过幕后活动,抬出“皇后”、“太后”说情,结果不了了之。还有在边远偏僻山村或县城小镇,家里只要有人在京城、省城当官,这一家在乡里就可以耀武扬威,做了“犯法”的事,地方“父母官”也拿他没办法,即使是明镜高悬,只要“京官”、“省官”一出面或来上几个“字”,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当今社会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将这种恶性的人情说得更露骨一点便是关系。中国的社会就是一张由人情编织起来的巨大的关系网,每个成员尽可能的拓宽自己的关系网,从家族到朋友到师徒到同事,只要能够利用上的关系一个也不放过。然而,这种巨大的人情网却在一步步地逼近法律,甚至有时候它所起的作用已经超越了法律。

人情和法律在中国社会就像一场跨世纪的博弈。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叶公和孔子不同的观点就分别代表了“人情”和“法律”。叶公告诉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父亲。(法律)”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人情)”中国数千年历史,法律和人情都得以共存一直走到了今天,但是法律和人情却无时不在进行着博弈。从六朝以来,中国人就很会在法律文书上做文章,无论是诉讼别人的状词还是判决书,都是声情并茂,使用大量的修辞策略,拼命的博得同情。时至今日,在法庭上见面的被告、原告、被告律师、原告律师也仍沿用了这套方法的精髓,尽可能地使法官认同自己。但是亘古不变的就是已经制定好的法律,有人说“人情不外乎法律”,也有人认为“人情外乎法律”,无论是哪一个观点都说明在人情与法律之间都存在着某些联系。梁文道读《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栏目中举例到这样一个故事:乾隆年间的时候有一姓许的男子,黄昏时分喝醉酒,回家的时候经过隔壁邻居,看到一个女人,就拍拍自己的口袋说,“我袋里有钱请你喝酒”。然后调戏人家良家妇女,女人骂了许姓男子后就去报官,说有人调戏她。后来,这个男子又喝醉酒并遇到了此女子,然后两人就吵了起来,吵后,女子气愤不过就回家上吊自杀了。按照当时的法律,许姓男子并没有强奸女人的心,也没有手足勾引,但是出言肮脏致使女子羞愧自杀也是要判刑的。但是,判官很厉害,说女子是气愤自杀而不是羞愤而自杀,所以就减免了男子的刑。举这个事例的目的是要说明,法律规定的只是一个大范围的条例,不可能完事俱全,因此这个弱点就可以让人情的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于是,聪明的中国人就开始周旋关系,尽可能钻法律的漏洞或踩红线进行一些维护自己利益的不怎么具有人情味的行为。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学问。中国人的社会就是一个人情的世界,人情的味道散发在每个人的身上。中国人的人情世界是一个与日本人完全不同的人情世界,是一个既有道德标准法律准绳的人情世界同时也是一个超越了道德准绳和法律规定的世界。无论中国的人情具有什么样的特性,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我仍然爱着那一份没有个人利益没有金钱交易的浓厚“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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